侵权责任法之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公平责任原则制度条款变迁

公平责任原则制度条款变迁摘要: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我国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渊源自《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现至《民法典》第1186条几经完善,本文拟从公平责任的制度变迁入手,对其在司法适用中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行探析,以期对未来制度的走向做出展望。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损失分担规则补偿制度一、我国公平责任的制度演进(一)《民法通则》首次规定公平责任我国公平责任原则自1986年施行《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公平责任。
国内学界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研究成果基本上都是1987年之后才陆续发表。
公平责任自确立之初就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但在我国以二元归责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公平责任的法律地位在当时又分为:公平责任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主张公平责任应当属于归责原则之一,其认理由为: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条款责任形态特殊,不宜划分到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这两个归责原则的范畴;公平责任原则有自身的归责基础;公平责任原则已体系性确定了损害结果的分配。
否定说主张公平责任原则不属于归责原则,其认定理由为:没有法律依据支撑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优先级在过错责任和非过错责任原则之后;公平责任视为规则原则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
从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第132条能够单独、直接适用,且具备了一般条款授权性以及模糊性的特点。
(二)《侵权责任法》修改公平责任到2009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说“根据实际情况”。
由此可见,两种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实际上都是具有弹性的授权性条款,《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的两处条款:将《民法通则》中“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将《民法通则》中“当事人”修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法律对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进行公平的分配。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1.3 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践意义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侵权中的适用2.2 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中的适用2.3 公平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三、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划分3.1 公平责任原则对侵权人的责任划分3.2 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责任划分3.3 公平责任原则对第三人的责任划分四、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4.1 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免责情形4.2 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责任限额4.3 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追溯责任五、公平责任原则的完善与发展5.1 公平责任原则的完善方向5.2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5.3 公平责任原则的发展趋势正文内容: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根据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进行公平的分配。
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并在后续的条款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定。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践意义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平衡侵权行为中的权益关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使侵权行为的后果得到公正的补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侵权中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侵权中适用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违约方的责任进行公平的划分。
对《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新解读

对其 一一 提 出 自己 的观 点 , 而仅 试 图对公 平 责 任 的 某 行 为与受 害人 的损 害 具 有 一定 的事 实上 的 因果 关 系 , 些方 面 提 出一 些 超越 以往 的新 解 读 , 以期提 供 一 种 新 但 依据 构成 要件 判 断却 并 不构 成 侵 权 行 为 , 因 此谈 不 思路 , 供 学界 参 考 。
平责 任 。对于 公平 责 任 , 包 括其 性 质 、 合理性 、 构 成 要 原则 的 目的 是 解 决 侵 权 行 为 承 担 侵 权 责任 的 这 一 问 件、 适 用 原则及 方法 、 考 量 因素 及 未来 走 向等 问题 , 一 题 。 当一 项行 为不 构 成侵 权 行 为 之 时 , 归责 原 则 就 丧
生都 没有 过错 的 ,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由双 方 分 担损 法》 第2 4条属 于无过 错 责任 的一般 条款 J 。 失。 ” 学界 一般将 《 侵 权责 任法 》 第2 4条 的规定 称 为 公
笔者 认 为公平 责任 并 不 属 于 归责 原 则 之 一 , 归 责
上 承担 侵权 责 任 。而 认 为 公 平 责 任 属 于损 失 分 担 规 新 解读 一 : 公 平责 任 是 法定 之 债 的一 种 , 也 系债 则 的 观点 已认识 到公 平 责 任 并非 归 责 原 则 , 但 尚未 能 发 生 的原 因之一 。 指 出公 平 责任 的 本 质 属 性 。仅 仅 将 公 平 责 任 界 定 为 对 于公 平责 任 的性 质 , 目前 主要 有 三种 观 点 。一 损 失 分担规 则 或者 损失 分 配 制 度 , 缺 乏体 系 化 思 考 的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述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法律应当根据事实和情况,公平地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起到平衡权利和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秩序等作用,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基础。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种侵权责任关系,包括民事侵权、刑事侵权等,具有普遍适合性。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体现2.1 公平责任原则的平衡权利和义务在民事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法律平衡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2.2 公平责任原则的保护弱势群体公平责任原则在民事侵权责任中还要求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侵权责任关系中能够获得公平的赔偿和补偿。
2.3 公平责任原则的维护社会秩序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侵权责任关系时,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
三、公平责任原则在刑事侵权责任中的体现3.1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适合在刑事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法律公平地适合于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确保犯罪行为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受害人获得公平的赔偿。
3.2 公平责任原则的保护受害人权益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法律在处理刑事侵权责任关系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和赔偿。
3.3 公平责任原则的维护社会正义公平责任原则在刑事侵权责任中还要求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司法适合4.1 司法实践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审慎处理侵权责任案件,确保双方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1. 概念。
-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 功能。
- 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 预防功能:通过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企业知道生产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巨额侵权赔偿,就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制裁功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外,其侵权行为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甲在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乙,致使乙受伤,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乙突然从拐角处冲出,甲来不及避让),则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的认定: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权责任法之公平责任
宋晓鹏法学82班2268211
摘要:公平责任能否成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没有将其作为归责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一直是法官裁判的规则依据。
关键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渊源论争司法适用
前言: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公民私权救济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我国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更为有效的保护。
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直是立法界和学术界探讨的重点和难点,其关系到整个立法的体系和构建。
这其中有一个问题是学者们长期以来一直争执不休的,即公平责任是否为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
第二十四条对公平责任作了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双方分担损失。
”
二、公平责任的概念和渊源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公平责任起源于古代的衡平规则。
在罗马裁判官法中,有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方式。
该方式赋予一方当事人在其无其他法律救济方式可以援用时,可以“胁迫所致之诉”请求救济。
此后,英美法更是将衡平原则发扬光大。
衡平法本来就是为弥补普通法不足而出现的,它是一般性规则的例外。
衡平法的适用使得那些原本依据一般性法律规则得不到救济或者救济显然不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上相对公平的救济。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早期的衡平规则主要存在于司法裁判之中,并没有反映在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文之中。
近代法上,作为归责基础的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基本上
被限定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上。
三、我国法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论争
公平责任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学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论的问题,在学术上,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持否定态度的。
肯定者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其主要理由是:公平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引申,同时也是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否定的学者则主要有张新宝教授、杨立新教等。
理由主要有:一是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没有具体对象,三是违背了认识论的规律,四是现实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双方就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往往是不公平的。
除此之外,否定公平责任为独立归责原则的观点还有很多,如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
四、公平责任的价值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公平是否应作为归责原则存在很大争议,但没有争议的是,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以公平责任为原则裁判案件的情况。
由此可见,公平责任确实有适用的空间。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已经构成完整的逻辑体系,包含了所有的责任形式。
过错和无过错的划分在逻辑上不可谓不周延,但是周延的逻辑并包含所有的事实类型。
逻辑方法的局限性,为公平责任的适用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公平责任的完全退出,有赖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样就能将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而适用无过错又明显不公的损害赔偿通过社会保险的途径转移给社会,由社会成员承担该不幸损失。
但是目前情况下,社会财力有限,保障制度不完善,公平责任是目前救济损害制度的现实无奈选择,它通过让当事人均衡负担损失,肩负着减少国家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与任务。
五、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是该法最能体现“公平”价值的一条,一般来说,它不是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而被认为是侵权法关于损失分担的具体规则,亦即在当事人均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时,受害人的损失由其本人和加害人予以分担。
另外,本条规定的是由双方“分担损失”,而不是以往《民法通则》规定的“分
担民事责任”,这反映了民事立法理念的进步。
可以说,“分担损失”的提法更准确地说明了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的损害分担规则。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只是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
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
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六、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的适用
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广泛,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公平原则作为规则原则,因此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
1.要查清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否和另一方当事人有关联。
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必须和另一方当事人有关联,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这种关系并不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这种关联主要表现在: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致,另一方当事人是受益人。
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要判断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态度。
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如何来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呢?在此问题上王利明教授曾经做出过专门论述,他认为“没有过错”包含的意思有三层:第一,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推定行为当事人存在过错,即法律上的过错推定行为不能适用行为人的行为;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又无法找到造成该行为发生的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在无法确定过错当事人的情况下,若判其中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都显失公平。
另外,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受害人亦无过错。
这种要求是绝对的,加害人的行为虽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但若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即使其过错并不是损害的主要原因),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要判断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显失公平。
当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时,对受害人来说显失公平,为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律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以实现法律的救济功能。
司法实践中,若另一方
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则会对行为的受害者造成不公,这样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一、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后造成受害人的生活因此陷入困境;二、一方当事人是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致自己损害的;三、受害人和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存在某种特定的合同关系或者某种信赖关系,受害人就是在履行合同中受到伤害或者是因为受害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而受到伤害;四、造成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就在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五、另一方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六、由紧急避险造成的,这种情况是由非人为因素引起的险情致使有人受到伤害,而避险人或者在此过程中的受益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部分的责任。
4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比如损害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份额。
结束语:公平责任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作为侵权的规则原则,然而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却不可代替,是民法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秩序用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法治体系还不够健全,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民主、法治的目标不久就会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J].法学论坛,2010(2).
[2]张保红,公平责任新论[J].现代法学,2009,32
[3]黄娅琴,李小华.公平责任否定论[J].南昌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39
[4]姜纪超,杨留强.论公平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价值 [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
校学报,2010,19.
[5]焦慧君,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J].人民论坛,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