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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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

“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
社舍缝漓 襞展 的不平衡 ,不同 的 “ 交通事故 骚生地 ” 19 年《 91 道路交 通事故虞理辨法 》 以下筒稻 ‘ ( 辨 或 “ 受 法院地 ”的城绑居 民收入也有 匾别 。遣就意
法 ’ )突颢 了城绑差别 。兹 《 辨法 》规定 ,交通 事故 味 着 , “ 同命 不 同儇 ” 的现 象不 馑馑 是 因属 “ 绑 城
中 ,均规定受 害人死亡 睛赔偿 的项 目包括 “ 亡楠偾 死
费”( 死亡赔 偿金” “ )和 “ 被扶饕人生 活黄 ” 。
” ,
释 中 ,一佃舆 “ 城绑差 别”具有 同檬 意羲的 ,且容易 输 是 采 “ 善 丧 失 税 ” 逯 是 采 “ 承 丧 失 被人们 忽略的又一侗 因素 ,是地匾差别 ( “ 扶 继 交通事故 在 死 亡赔 偿 的寅 践 中 ,都存 在 着差 别 ,而 不 骚生地 ”或 “ 受 法 院地”的差别 )。 《 辨法 》第3 7
可能统一棵辈 。1 8 年最高人 民法院 《 98 嗣于贯微孰行 像 和第4 保规定 ,须以 “ 8 交通事故 骚生地”禺棵毕碓 ( 中莘人 民共 和 园 民法 通剧 )若斡 罔题 的意兄 ( 弑 定城绑 居民的收入连 而 算 死亡赔倦金 ;最 高人 民法 行 )》第 17 规定 : “ 害他 人身髓 致人 死亡 或者 4像 侵
人 ,作焉赔{ 榷利人的祗能是受害人的近规 属。所 谓 18 璧 } 9 6年 《 民法通则 》第 19 1 保规定 的加害人虑富支付
死亡赔 债 ,扶饕 的人必要 的生活 费” ,采 的是 “ 扶饕丧
失税” 因届通则 除被扶着人生 活黄外 , , 并 罩列的 “ 死
然而 ,遣一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寅现 了所谓的 “ 同命 同 赔 偿的依 攘 ,在被 扶饕人的生活费之外不再 彀罩猾的

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

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
6.甲将自己的房屋卖与乙,双方约定待办理完公正手续后合同生效,随后乙向甲交付了所有房款并且入住,但甲始终不与乙办理公正手续。现甲反悔要求乙退出房屋。
问:此案该如何处理,乙可否得到房屋?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案中,甲乙约定在买卖合同公证后乙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在乙未办理公证手续即未履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仍然归甲,甲当然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要求乙搬出房屋。
2.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民事诉讼法
1.对在六个月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可以向本院院长或副院长申请延长执行期限,请问,延长执限可以申请几次,每次多少天?具体规定在哪个司法解释里可以找到?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作者:冯景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就《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7-02在一场车祸中丧生的三个学生,城市户口的孩子获得了20余万元赔偿,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却只有9万元。

这个问题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和关注。

公众认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人生命平等,不分贵贱。

死亡赔偿金额应该相同。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我个人认为该条规定不合理,理由有三。

第一,该条规定的太过笼统,“可以”二字太过含糊,不利于法官的裁判,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并且有迎合公众情绪的嫌疑。

第二,该条规定与其他法律和本法律的某些条款冲突。

第三,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范围,实践中难以操作。

第四,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该如何分配,本条法律没有规定。

一、该条过于模糊,不利于法官裁判和社会稳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对于法官来说是任意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对于法官来说,何时确定赔偿相同数额,何时确定赔偿不同金额很难把握。

我们不能把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交给某个法官。

比如对于煤矿爆炸中死亡的工人,大家都是矿工兄弟,年龄相仿,都是煤矿工人,挣钱的能力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应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但是,如果某些法官判了不一样的金额,你也无法起诉他,他可以理直气壮的告诉你他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因此,本条应该进一步细化,对于何时使用“可以”,何时使用“应该”,至少给出标准。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或正义实际上包含有两个并存的要求,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二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一、引言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论述,旨在探究其相关原则与规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指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从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主体、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范围等多个维度来解释。

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原则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

行为人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追责机制,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2. 主体的确定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

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机构,在侵害他人权益方面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行为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原因,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4. 赔偿范围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判断和运用。

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情形下,以下几点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考虑的要素。

1. 侵权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2. 责任认定在侵权行为中,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过错和主观故意。

根据过错的轻重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来判定责任的承担程度和形式。

3. 赔偿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需要对损失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责任限制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也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

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进行限定,以保障公平和合理性。

论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制度——以第17、18条为分析重点

论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制度——以第17、18条为分析重点
, 一旦生命权灭失 ,民事主体 的资格也 随之丧 失 ,自此也无法 参与 到民事法律关 系 中来 。
因此 , 对生命权的侵害 , 需要既全 面又细致 的规定加 以保护 。 谈 到保 护 , 自然而 然 ,离 不开 责任 的承 担 。侵 权法 第 十五条用 简 明的四字短语概 括了八种侵 权责任 的承担方式 ,
青年与社会
2 0 1 5 年4 N上
第1 0 期总 第5 9 2 期
论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制度
— —
以第1 7 、1 8 条 为分析 重点
郭 慧
( 烟 台大 学 ,山 东 烟台 2 6 4 0 0 5 )
【 摘 要】 2 0 1 0 年7 l f 1 日 施行 的 《 侵权责任 法 》 规 定的死亡 赔偿 制度 ,一 直以来备 受社会各界 的关注。文章通过 解释 论 的方法 ,对有关死亡赔偿 制度法条进行 分析 和阐释 ,以期能够对侵 权死亡赔偿 制度有进一步的认 识。 【 关键 词 】 侵权 法;死亡赔偿 ;解释论
是精神 损害抚慰 金的一种 方式 。 二 、请 求权 主体—— 近亲属 死亡赔偿金发生 的前 提是被侵权人 死亡 ,因此本人已无
法 成为请求权的 主体 。侵权法第 十八条规定 了当事人资格 的 承继 : “ 被侵权人 死亡 的 ,其近亲属 有权请求侵 权人 承担 侵 权 责任 。 ”通过这 一条结合 第十六条 的规定 , 从 解释论 的角 度 可 以从 中认定 ,侵 权死亡赔偿 的权利人 为死者 的近亲属 。 侵 权法条以及关于人身损 害赔偿 的司法解 释 ,并 没有对此处 的近亲属加以明确 ,根据 《 民通意见 》十二 条规定 ,近亲属 包括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孙 子女 、外孙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兼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叶鑫欣*《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较为模糊,仅在第17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以相同数额确立死亡赔偿金,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其积极意义不容置疑,但由于死亡赔偿金“城乡二元化”(即同命不同价)问题并未完全厘清,①裁判尺度不一的争论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

这就使得我们在肯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积极意义的同时,不得不对其加以检讨。

本文拟在分析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基础上,以道路交通事故为视角,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等涉及死亡赔偿金制度之规定,对第17条在审判实务中的适用作出思考。

本文认为同一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上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中析出,不重复计算。

被扶养人作为受偿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希望上述思考对司法实践、可能出台的司法解释、乃至未来《侵权责任法》修缮有所裨益。

鉴于我国死亡赔偿金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前后表征不一,为讨论方便,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探讨的死亡赔偿金为《侵权责任法》下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死亡赔偿金,而狭义死亡赔偿金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案件解释》)下与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并列之死亡赔偿金。

②一、问题的提出:第17条法律适用之实务检视案例一:2010年8月21日凌晨2时30分,厦门同安区发生一起致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停放在东侧慢速机动车道内的由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平板半挂车相碰撞,造成陈某及摩托车上乘客刘某、丘某、张某、许某五人当场死亡。

除陈某外,其余四名*叶鑫欣: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海南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①“同命不同价”的典型案例是2005年12月重庆某法院判决遭遇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的父母得到了20多万元的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农村,其父母获得的赔偿仅为5.8万余元。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质疑:死亡赔偿必须因人而异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质疑:死亡赔偿必须因人而异
以便可能使之恢复到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 情况下 死亡赔偿中的精神损失可以遵循“ 同命同价” , 原则 而财 失, 状态。“ 损害赔偿还有一个目的, 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根据损害赔 产损失则必须反映个体差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 法院力 图遏制其他人犯类似的错
对每一个人都同样珍贵, 那么人身损害致人死亡后给付的赔偿 损害未曾发生时的“ 应有状态” 而非“ 原有状态”并且, , 只能通过
金也应当一样, 同命同价” 即“ 。因此, 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 赔偿这种“ 应有状态” 的货币价值的方式来实现对受害人的补
偿的 规定似乎有违公平理念, 进而与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发生冲 偿。 突。 09 2 6 通过《 华人民 20 年l 月2 日 中 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 第十 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对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具有重 要意
”7 】 “ 抑制为 就我国 侵权责任法而言, 其基本功能就是两项: 补偿功能与 误。【 换言之 ,补偿为满足受害人利益的最低 目的, 两者共存, 相得益彰, 故此, 我国 预防功能。至于其他功能, 有些并非是侵权行为法独有的功能,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高目的,
有些则可以 从补偿和威慑的功能中得到相应的解释。 侵权责 侵 权责任法有必要规定抑制加害行为之目的。 ” 侵权责任法
命同价” 抹煞了生命价值中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区别, 将其中 的或者社会的事故保险来实现。因此, 责任制度的出现所带来的 保证安全的激励o[3 - ,64 毕竟, ,}3 损害是已 本不 具有“ 同价性” 的物质价值与具有“ 价性” 精神价值相混 同 的 主要差异是它产生了
针对“ 过去” 的补偿明显无法有效防止那些 淆, 突出 以 精神价值的“ 同价性” 来掩盖生命物质价值的 非同价 “ 经发生的既定事实, 性”【本文将利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 3 认为在同一事故致死的 会导致无法逆转的损害的事故。所以, 除了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中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特例。

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或合作导致损害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特例,分为连带责任和相对责任。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了侵权损害,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要求,但主张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其他被告仍然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被告主张全部赔偿要求,被告之间互相负有相互偿还的义务。

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全部的赔偿要求,然后由该被告与其他被告一起分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特例适用于多个人在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或合作的情况,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个人共同造成了事故导致的损害,或者在一起盗窃案中,多个人共同参与了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允许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要求,而其他被告仍然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特例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如何确定被告之间的连带责任比例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都可能涉及到争议。

在处理共同侵权的案件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每个被告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和经济实力等,以公正、合理地判断和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特例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选择,可以适用于多个人共同参与或合作导致损害的情况。

在实践中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公正、合理地判断和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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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是立法对“同命不同价”这一公众质疑,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

文章通过对该条文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认为在侵权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仍以差异化为原则,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只是特例,并就该条文相关不足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不足;建议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在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致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因死者城乡身份等背景的不同,导致同一侵权案件中不同死者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屡见不鲜,受到新闻媒体、司法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质疑。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鉴于社会公众对此现象的不满,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就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即可以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

二、《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要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首先就必须厘清它与《法释[2003]20号》解释第29条的适用范围,进而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与之规定的关系,这样才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结论。

(一)《法释[2003]20号》的适用《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在此解释出台之前,已有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就侵权死亡赔偿作出了规定。

比如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9条、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3款、1994年1月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2001]3号》)、等都涉及到了死亡赔偿。

并且,对于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除了上述的户籍标准外,还有很多其他标准,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由此可见,尽管侵权死亡赔偿本应是一项独立的制度,但这一时期的诸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体系较为混乱,在侵权死亡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名称、计算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尤其是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方面差异较大。

①《法释[2003]第20号》的出台,统一了侵权死亡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将侵权死亡赔偿的可能项目分为四类: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法释[2003]第20号》在统一和完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方面是具有飞跃性进步的。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该法第17条被许多媒体解读为“同命同价”的实现,甚至有媒体欢呼“同命不同价”已经终结了。

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质疑——《法释[2003]第20号》对计算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之后,《法释[2003]第20号》是否仍然有效?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意味着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已经被废止。

②对此,笔者不赞同,理由有三。

其一,《法释[2003]第20号》所解释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那么《法释[2003]第20号》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处理《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在于梳理、修改完善和统一以往立法中的侵权规则,以替代《民法通则》中原有的侵权法规则,理应优先适用。

其二,《侵权责任法》第16条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否定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其三,细读《侵权责任法》可以得知,该法第17条是第16条的特别规定,以相同数额计算死亡赔偿金自然应该视为死亡赔偿金计算的特例,由此反证一般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该是差异化的。

笔者认为《法释[2003]第20号》并不随《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而自动失效。

(二)《侵权责任法》第17条同额死亡金的起草过程学者和社会各界的不同观点也反应到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集中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审议稿的数次修改上。

2008年12月21日《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确立的死亡赔偿制度相较于“一审稿”有所不同。

特别是第18条虽同样规定了相关财产损失赔偿和死亡赔偿金项目,但删除了“一审稿”中有关计算死亡赔偿金时的考虑因素的规定,使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模糊化。

这一思路与《法释[2003]第20号》较为相近。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三次审议稿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曾于2009年8月20日提出一个修改稿,以便在此基础上讨论形成“三审稿”。

该修改稿的特点在于顺应了当时盛极一时的“同命同价”观点,相较前两次审议稿,在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和计算上作出了重大修改。

该修改稿第18条第1款规定:“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十五计算,具体数额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这些规定极具特色:一是实行等额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并对计算公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只是适当调整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考虑因素;二是在特殊情形下,实行完全统一的死亡赔偿金数额。

③2009年11月22日《侵权责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四审稿”)基本维持了“三审稿”的规定,只是在第17条有关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特殊规定的表述上更为简略,也即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表述。

(三)《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7条从出台之日,就被寄予纠正以户籍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重任。

但是,该法条真如媒体高呼的彻底实现了“同命同价”,终结了“同命不同价”吗?笔者不这么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被解读为“同命同价”的规定,本就是一种误解,这既是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错误认识,也夸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同命同价”这种表述有断章取义之嫌,而且十分容易造成社会误导性,是十分不可取的。

在此探讨第17条的具体适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应把握如下几点:1.适用前提——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对于此,把握三点,第一是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事由是同一个,即同一侵权行为,通常指在同一个事故中多人死亡的情形,如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二是死亡人数应达到“多人”,具体多少算是“多人”,尚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第三,只有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才可以给付同样的死亡赔偿金,如若只是造成受害人残疾,则不能获得同样的残疾赔偿金。

2.“可以相同”并非“必须相同”该条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而非“必须”。

“可以”是选择性的,其界定并无标准,这就表明并非所有的死亡事故中都能够按照同等数额给付死亡赔偿金,而是法官可以在具体个案中选择是否适用该条。

三、《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立法不足与修改建议(一)《侵权责任法》第17条涉及的立法不足1.第17条的适用范围过窄,达到的法律效果很有限第一,《侵权责任法》第17条只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场合,并不适用于只是造成单一死亡的侵权案件。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17条所追求的仅仅是个案中的赔偿标准统一,而不是死亡赔偿标准的统一。

④这种以“数量取胜”的司法裁决方式显然是违背法律公正、平等内涵的。

第二,笔者认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这只是一个原则性规范,尚不具有可操作性。

其中的“造成多人死亡”中的“多人”到底是几人仍有争议。

几人为多,两人是否为多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两个还是更多的受害人死亡,在同一起事故中应该以同样的标准去给予赔偿。

2.该条使用“可以”而非“应当”,词义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该条文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其行为模式属于可为模式而非应为模式,即“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强制性要求。

这就表明并非所有的死亡事故中都能够按照同等数额给付死亡赔偿金,而是法官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适用同额赔偿金这一条款。

这样就会产生大量的“同案异判”的现象,势必会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二)《侵权责任法》第17条涉及的修改建议1.明确“多人”的含义第17条规定的“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只是一个原则性规范,尚不具有可操作性。

死亡人数多少算“多人”,根据文义解释,或可理解为3个(含本数)以上。

但是考察《侵权责任法》第17条出台的背景,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缓解同一侵权事故中不同赔偿金额的紧张关系,如果3个人死亡适用相同数额,而2个人死亡适用不同数额,赔偿差异必然更加赤裸裸。

⑤为此,笔者认为多人应当理解为2人及2人以上。

2.应把该条中的“可以”改成“应当”第17条是任意性规范,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可能会出现违反立法本意的审判结果,也会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因此,笔者建议,应把“可以”改成“应当”,这样可以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可防止不同的受诉法院在个案中做出不同的倾向性判决,排除了法官个体的主观因素,某种程度上也杜绝了法官贪污受贿的恶劣现象。

并更好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平等权,也更好地体现了立法的本意。

[注释]①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②奚晓明主编:《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40页。

③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中国法学》,2010年03期。

④柳经纬:“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中国法律》,2010年03期。

⑤叶鑫欣,林振泰:论多人死亡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的适用——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解读,《法律适用》,2011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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