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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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

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

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简历大全/html/jianli/侵权法归责原论文联盟则体系,对侵权法至关重要。

关于《民法通则》第132条能否得出所谓"公平责任原则",下文将从法理学视角对"公平责任原则"以及第132条的完善做出一定分析。

一、由《民法通则》第132条得出"公平责任原则"之谬持三元规则体系的学者有些主张归责原则体系中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并认为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

(一)从法律的结构看,不能得出侵权法归责原则之公平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本身的规定来看,反映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分别为第106条第2、3款,列在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中。

而第132条则身处第六章下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倒数第二位。

立法者若也认为第132条能成立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则不应将其位列于此。

相反,根据《民法通则》的这一结构安排,更合理的解释是第132条的规定是对侵权民事责任分担的一条补充规定,具有填补漏洞、弥补不足之意。

作文/zuowen/(二)"公平责任原则"之说的错误1.第132条的规定不具有归责原则应有的功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应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事由的确定和损害赔偿原则与方法的确定等。

归责原则应是侵权法发生作用的引发机制。

①根据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分担的民事责任的实质仅是损失,类似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货物灭失风险的分担;其带有对归责原则适用进行补充,以解决受损害当事人的救济问题的性质。

其并不像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那样能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归属等进行引导判断。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法律对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进行公平的分配。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1.3 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践意义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侵权中的适用2.2 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中的适用2.3 公平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三、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划分3.1 公平责任原则对侵权人的责任划分3.2 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责任划分3.3 公平责任原则对第三人的责任划分四、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4.1 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免责情形4.2 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责任限额4.3 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追溯责任五、公平责任原则的完善与发展5.1 公平责任原则的完善方向5.2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5.3 公平责任原则的发展趋势正文内容: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根据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进行公平的分配。

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并在后续的条款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定。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践意义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平衡侵权行为中的权益关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使侵权行为的后果得到公正的补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侵权中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侵权中适用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违约方的责任进行公平的划分。

《民法典》公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探究

《民法典》公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探究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550-3555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05《民法典》公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探究包 俊贵州大学哲学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6月21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17日;发布日期:2023年8月31日摘要 公平责任在《民法典》中的适用条件从原来的“根据实际情况”被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使得修改后的法条成为了引用性法条,这就意味着公平责任不再具有独立实用功能,因而改善了公平责任易被滥用的状况。

对于修改后的公平责任规范理解的重点是“依照法律规定”中“法律”的含义,这一含义需从其狭义方面进行解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同时公平责任并非一项归责原则,而是一般法条,对公平责任的解释要运用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并在具体规范中界定其适用条件。

关键词《民法典》,公平责任,自甘风险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Fair Responsibility in the Civil CodeJun BaoSchool of Philosophy,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Jun. 21st , 2023; accepted: Jul. 17th , 2023; published: Aug. 31st , 2023AbstractFair liability refers to the sharing of losses by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visions, provided that neither the victim nor the perpetrator is at fault for the occurrence of the damage. The Civil code changed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of fair liability from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to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making the revised articles of law become quota-tive articles, which means that fair liability no longer has independent and practical functions, thus improving the situation that fair liability is easy to be abused. The key point of understanding包俊the revised norms of fair responsibility is the meaning of “law” in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vi-sions”, which needs to be interpreted in its narrow sense, that is, the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formulat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Fair liability is not a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but a general law. The interpretation of fair liability should use the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method of purpose interpretation and system interpretation, and define its application conditions in specific norms.KeywordsCivil Code, Fair Responsibility, Self Acceptance Risk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对公平责任规范的理解1.1. 公平责任规范的性质现在公平责任被规定在《民法典》第1186条1侵权责任编中作为一般法条,相较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而言《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更加具体化、规范化,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法官在实践中适用实体法规范层面上的公平原则进行司法审判时存在的“和稀泥”现象。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点法律思考(精)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点法律思考(精)

第 21卷总第 167期山东审判SHANDONGJUSTICE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 , 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 , 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 但同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 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 以便于实践的运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通说认为 ,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 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 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 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 , 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①。

但是 , 也有人认为 , 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的“酌情裁量” , 使用标准模糊 , 弹性极大 , 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 , 故安全价值降低 , 而且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 换言之 , 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 ,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 , 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 , 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

②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首先 , 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 , 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确定其赔偿责任 , 而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

其次 , 在有损害事实发生时 ,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裁判。

如甲将房屋租赁给乙方搞经营 , 乙方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一定装修 , 双方协议中约定:“合同终止时 , 乙方将房屋的内装修返还给甲方。

”双方履行完毕合同 , 甲认为乙的装修应是无偿返还 , 而乙认为自己装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 , 甲对此应该作价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的问题探讨

公平责任原则的问题探讨

公平责任原则的问题探讨公平责任原则作为民事法律实践上逐步被接受的一种归责原则,一直以来,在人民法院解决具体的案件中时有出现,倍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是,在民法理论上,对于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甚至对其存在还给予否定。

本文就公平责任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阐述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一种分配损失的方式,从而能正确理解和掌握公平责任原则,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从本质上看,公平责任是以公平的观念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而不是分配民事责任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不具有操作性。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一般认为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单从字面上理解,这个条文本身就存在矛盾,仅凭法官价值理念判断,给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身就是不公平,怎么还叫“公平责任原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而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建立在另一方当事人获利的基础之上时,由人民法院责令获利方对受害方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以是否在损害过程中获利或者获利多寡作为分担损害责任的方式,符合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应该反映这些内容。

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获利”是指既得利益和应得利益,这种利益不单指经济利益而是泛指各种合法利益。

二、公平责任原则与相关原则的辩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最大特点是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由人民法院根据获利方的实际情况,责令获利方给予受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以显示公平合理的精神。

可见,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方式,不应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公平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法商论坛
公平责任 的法经济学分析
薛小花 张志亮
( 肃政法 学院法学院 甘 肃 兰州 甘 700 ) 3 0 0 ( 兰州 大学法学院 甘 肃 兰州 7 0 0 ) 30 0
摘 要: 小义 以公 责任 的起源和 演进 为七入 点, U 通过经 济学的视 角对 公平责任 自身价值 和在 刊法实 践巾体现 m的意义 进行分 析, -证公平 责任存在 的必要 和合理性 ,并 尝试用 经济学 的方 法在 司法实践中 确使用 公 责任 。 呛 关键 词 :公 - I ' 责任 法经 济学 经 济状况 赔偿 责任


二 、公平责任的法济 学分 析价值
对 于法 经济学分析 , 国法学 界 已经有大量基础性 的理 我 论研 究 ,但 理论必须 以指 导实 践活 动作 为 自身价值 的体现, 反之 也可 以通过实践来弥补理 论 I …现 的不足和错误 。 1 1 近年 来 , 论界也 开始逐渐 突破传统 道德 论证 对侵权法进行解 释 理 的束缚 , 尝试运用经济分析 的方法 对侵权法进 行解释 。 实 在 践 中 ,如公平 责任的责任分担 , 偿标准 等刚题 , 赌 不仪法 学
学者 从公平 正义和传 统道德 的角度对此 进行分析, 且在经 斯
济 学界 也有 学者秉持 效率优先 的理 念来 论证它的合理性 。 从 这 些论 证 中可以看出: 统的道 德 沦证确 实 已经难 以回答和 传 应 对侵 权行 为领 域出现 的新 问题 。 是我 国法学界 运用法经 但 济 学分 析却存 在着重大 缺陷和诸 多不成 熟的地方, 这就造成 了经济 分析也很 难对侵权 法律制度 作 出合理的解释, 从而无 法 充 分满 足侵 权法律制度 的实 践 要求 和社会 主体的 客观价 值 需求 , 因此运用经济分 析的方法对 我 国侵 权法 的许多制度 进 行解释 是必要 的。 ( )公平 责任原则 自身体现 的经济 学价值 一 《 侵权 责任法》第 2 条 规定 “ 4 受害人和行为 人对 损害 的发 生都没 有过错的 , 以根据 实际情 况, 可 由双方分担损 失 ” 从本 条 可以看 出, 在司法实践 中运用 公平责任必须 符合 以下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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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平责任的法理探析
【论文摘要】尽管侵权责任法已确定公平责任为一项归责原则,但对此法学界仍争议未平。

从其产生与发展、理论基础、中国法的思维方式、具体适用来看,公平责任应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加以确定,公平责任完全可以明确适用范围及相关因素而得以独立有效的存在。

【论文关键词】公平责任侵权行为法存在必要
法学界对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意见甚为分歧,归纳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一元制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二元制归责原则(过程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及三元制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从比较法加以观察,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最主要的特色在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

西方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基本上不采取此项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现行苏俄民法和东德民法亦无此类规定。

然而统观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过失原则对被害人失之过“宽”,无过失原则对被害人失之过“严”,公平责任适得其中,可以调和当事人的利益,有助于保护被害人,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公平”观念上升为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归责原则,具有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应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加以确定,即赞成系以上观点中的三元制规则原则体系。

本文所做的努力即试图从法理上阐述侵权行为法中公平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

一、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基础
(一)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
从理论上看,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有二:遏制和补偿。

遏制是对违反义务的不法行为或反社会行为而言;补偿是对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以及损害后果而言,如果说过错原则体现了其遏制功能,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则更多体现了其补偿功能。

如果说古代的加害原则发展到罗马法的过错原则,使得理性和私权本位成为和谐,那么十九世纪以来面对商品经济和大工业的浪潮,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则达到新时代物质基础上的庞大补偿功能,以缓解社会利益严重的失衡。

“公平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补充,……同时还具有巨大的立法上的智慧,它不带僵化和强迫的缺憾悄悄地把一元化归责拖到了多元化的归责范围中,加强了社会自由和社会控制的规范,强调了理性和自由规范对私权和赞赏之外的极佳的法律均衡及社会平衡对补偿的敏锐感触。

在发挥补偿功能方面,无过错责任并不能取代公平责任的独立地位。

在实现对损害的补偿方面,公平责任应限制在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因此,仅仅依靠无过错责任并不足以发挥侵权行为法弥补损害的补偿功能。

(二)侵权行为法的价值渊源
对行为和损害的评价,将涉及到价值和标准问题。

各个社会对价值的不同选择和组合导致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体系形式。

侵权行为法的价值渊源除了安全、平等、连带关系外,还应体现功利、公平(分配正义)和价值多元化。

而公平责任恰正是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功利、公平价值和价值多元化。

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法律需要考虑的是个人的存在状态,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其利益相关的当事
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而非人们相互间的关系状态。

对公平责任有所体现的《民法通则》第132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则是着眼于个人为加害方或受害方的存在状态,根据加害人侵权行为本身为减少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即受害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态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这种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双方之间的侵权或被侵权的关系状态的客观补偿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功
利主义价值倾向。

尽管与功利主义相对独立的是一种公平价值观,然而,公平责任在客观结果上或多或少体现一种功利价值的同时,不能不说它在侵权法领域内更多体现了一种公平价值观。

现代侵权法公平责任的分配理论所涉及的则是社会所必然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的分配。

也就是说,一个健全的社会,不仅需要有公平的利益分配制度,而且需要有公平的损失分配制度。

《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关于公平责任规定在均无过错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失正是体现了现代法律观念中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理念。

二、公平责任的产生与发展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或“具体的衡平责任”,其理论基础根植于十七至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中的平等观念。

他们指出,基于人性上普遍应尽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否则均应赔偿。

不过,作为一项独立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则是随着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

十九世纪中后期,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及与此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内容日益复杂化,无论是过失责任原则还是无过失责任原则,都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对归责原则所提出的要求。

首先,过失责任主要以加害人为考虑基点,尽管它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一种“公平”和“正义”,但其着眼于行为人的过失而不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做法却也在许多情况下限制了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得失、避免由无辜和贫困的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幸的损失以及对个人自由进行必要的国家干涉,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官获得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在具体案件中灵活适用法律,而过失责任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

因此,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过错责任制度不断受到猛烈的冲击,弥补此责任不足的新原则需应运而生。

其次,尽管十九世纪末期在工业事故领域中发展起来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看做是对过失责任原则的弥补,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已不断涌现;并且,无
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对于法律无规定且根据过失责任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案件,法官往往无计可施。

所以,为法官提供一项可以依据的原则,能够使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需求,在公平理念下责令加害人给受害人提供适当的补偿才更能被社会所接受。

从制度层面来考察,公平责任可溯源至18世纪末的普鲁士、奥地利和瑞士法,在这些法律中规定对儿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基于公平或衡平的特别考虑,可以构成责任的充分理由。

十九世纪末期的《德国民法典》起草时曾有人建议将公平责任纳入法典,但因多说人的反对只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案件中规定了这一原则; 1992年的《苏俄民法典》将公平责任上升为一般归责原则,规定加害人依法律关于过错责任和无行为能力人责任的规定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视加害人及受害人的财产状况酌令其赔偿,后来由于遭致质疑而又被取消,但同时却也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此外,在1959年的《匈牙利民法典》和1964年饿《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中均有对公平责任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受上述各国立法例的影响,均规定了公平责任,从而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立公平责任为侵权的一种独立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的具体适用
有的学者认为责任适用公平标准难以确定,而否认公平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存在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产生消极影响,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加害
者的善意行为从而使其不注意未被认定为过失,而以第132条加以处理;另一方面由于加害者不愿意承认是过失,为了圆满解决该案而适用第132条,第132条发挥了调节的作用,故认为公平责任的存在不仅防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而且中国侵权行为法体系有解体的危险。

在此,笔者就公平责任在具体适用时的问题浅尝讨论,并以次来商榷以上学者的意见。

(一)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时考虑的因素
公平责任原则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自由空间,使其能够凭借公平观念确定责任和责任范围。

但这并非说法官可以不顾任何客观因素,仅凭自己的公平观念就可以决定公平责任。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官在适用公平责任时,必须考虑一定的客观因素,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所以,无论是决定责任的承担还是责任的减免,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都要考虑的因素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经济状况,而这两个基本因素要严格依照客观标准和实际情况,不能仅凭法官的个人主观臆断,故认为“公平分担的基础和公平标准不确定”的观点在实践适用中是可以避免的。

(二)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程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如出一辙。

从现实中看,此条的规定的确使法院感到十分棘手的双方均无过错的损害赔偿案件迎刃而解,给
人们的诉讼与法院的审理带来许多方便,但是如果因为过于追求方便,从而不适当地扩大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也是不妥的,因此,对它作出合理的解释,明确限定其适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认定“没有过错”,也即当事人既无过错亦不能被“推定过错”。

其次,公平责任条款中所称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损害事实两个方面,此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法官的主观臆断。

再次,适用公平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的“损失”主要是直接损害而不应包括间接损失,仅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

因此,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仍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必要,而侵权行为法中三元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也更适合中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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