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论文-论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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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浅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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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浅析【摘要】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提出的一个崭新的人权新理念,经过四十余年的论证和实践,现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关注,但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形式,社会上仍然存在分歧与争论,因此,科学界定和分析发展权在当前仍是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发展权;人权;保护机制一、发展权概述各国学者对发展权的含义莫衷一是。

有人认为,发展权是一项个人权利而非集体人权,有人主张发展权只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国家权力,不能将它视为一项抽象的个人权利”;也有人持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人权的观念。

对发展权的含义正确理解应从国际大背景出发,严格依据《联合国宪章》立法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并结合已有的国际社会关于发展权的文书体系。

①发展权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极其丰富的概念,要定义发展权,需要从其主体、内容等方面了解。

(一)发展权的主体发展权的主体是所有个人以及一定组织,包括国家、民族。

根据《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

首先,个人是发展权的基本主体。

对任何个人,《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各国应“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的让个人享有发展权。

其次,国家是发展权的首要主体。

国家是集体人权涵盖主体范围最大的,其可以借助其主权行动为本国人民谋取发展权利。

“虽然在国家一级国家往往是诸类人权防范的对象,但在国际一级,唯有借助于国家的主权行动发展权才能得以切实的维护。

”②最后,团体是发展权的具体主体形式。

国际人权法已经将团体认定为发展权的重要主体。

根据人权发展的历史来看,人权一般是以团体的形式来表达并最终实现的。

(二)发展权的内容从内容上看,发展权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的统一。

发展是多元的,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经济发展权是核心。

它是指发展权主体自主决定发展道路,运用物质手段创造和获得满足发展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权利的总和。

论发展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论发展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二、发展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内涵
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形式,其
内涵丰富,从微观角度,它包括经济发展 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 权及由此分化出来的生存发展权。
1. 经济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是主体 自主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获得 发展所必须的物质技术手段,以及运用 新的物质技术手段去创造并享受满足发 展需要的物资资料的权利总和。它是发 展权的核心内容,居于主导地位,最终制 约着发展权其他内容的实现。作为集体 权利,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有权要求国 际社会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消除世界经济中不公正、不合理现象,消 除任何制约发展的不理因素,消除种族 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外国侵略、占 领和干涉等影响发展权的因素,为发展 权的全球实现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经 济发展权作为个人权利,它赋予每个人 通过自己的劳动积极参与本国、本民族 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并获取经济发展所 带来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满足个人 物质生活需要,保障个人发展的基本物 质前提,既是劳动的权利也是享受劳动 成果的权利,是创造与享受的统一。
第二,发展权功能具有母体性。具有 母体性。基本人权是母人权,一方面基本 人权优先于法律,立法的本位落脚于人 权,法律的理念和价值又来源于它;另一 方面基本人权优先于其他人权,具有繁 衍、派生其他具体权利的功能。发展权作
为一项人的权利,涵盖了人在政治、经 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发展权权利, 它从思想上、理念上发孕育着以人类的 普遍发展为价值的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在实践中派生出了发展权法。同时,发展 权在微观上繁衍、派生出了一系列非基 本人权的具体人权形式,诸如经济发展 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生存发展 权等等。可见,发展权既是一个推动法律 不断得以进化与完善的动力,又是一种 具有原生意义的构建型人权形态。

浅谈发展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

浅谈发展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

浅谈发展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论文论文摘要:人权是宪法的归宿,宪法是人权的保障。

发展权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基本人权形式,势必在扩大宪法调控视角的过程中,对宪法人权的时空进一步拓展。

宪法对发展权所具有的宣示、规范和保障功能意味着发展权的宪法化选择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我们积极探寻发展权的宪法规范方式对于丰富与发展当代宪法人权和更好地保障发展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发展权;宪法人权;宪法规范发展权作为一项由全体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的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各方面发展所获利益的基本人权形式,随着近几年人权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发展,在整个世界宪法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加强,使得更多国家的宪法对其做出积极反映。

我们研究发展权与当代宪法发展的关系,对丰富当代宪法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和更好地保障发展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权是宪法人权的新发展1.发展权对个人权利原则的发展。

传统的宪法人权观都是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导向,以个人主义原则为基础,孤立、单个地对待个人权利。

发展权并不否认个人主义法律价值观合理的一面,同时也侧重于“人”作为社会集合体的普遍存在的价值,其基点在个人,又不惟个人,还包括人按照特定方式结合而成的民族和国家等集体。

2.发展权对宪法人权内容的拓展。

发展权涵盖了传统人权的部分价值内容,是在生命及由此产生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形式上的拓展与提升,包含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广泛发展,是一项旨在增进、延伸和强化所有传统人权的基本人权。

3.发展权对宪法人权普遍实现的推动。

发展权作为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对于全人类人权的普遍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

理论上,发展权以其自身具有的超越于其他人权的价值优势和复合性人权的要素,极大地丰富了人权的形式、内容和功能。

发展权法律制度的安排立基于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都有权利从他人和社会获得合法的发展利益,充分享有免于他人对自身发展权利施以妨碍和侵犯的消极自由和能动自主地谋求发展的积极自由。

申论热点:人权事业发展600字

申论热点:人权事业发展600字

申论热点:人权事业发展600字
人权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当今全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加强对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视。

从国际层面而言,各国应该尽快建立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并加大对人权的监管力度。

例如,联合国的“权利
的基础法”旨在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以维护人权。

同时,每个国家政府也应该采取实际行动,加强国内的人权事业发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制度改革,加强社会公平与正义,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全民教育水平,改善社会生活质量等等。

此外,国家也应该进行有效的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人权的重要性,增强社会的人权意识,建立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氛围。

同时,政府也应该强化对违反人权的行为的惩罚,以此来震慑那些蔑视人权的行为。

总之,人权是一个贯穿各国的事件,作为每个国家负责任的政府,都有义务加强对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视,积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大力促进人权的实现,维护人权的尊严,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浅析我国宪法修改中的人权发展(1)论文

浅析我国宪法修改中的人权发展(1)论文

浅析我国宪法修改中的人权发展(1)论文论文摘要:自人权概念传入我国以来,民国时期宪法到现行宪法都有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并且都是以完善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的。

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条款是中国宪法关于人权的具体规定。

本文主要是对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经过四次修改以后,我国人权的进一步发展作出分析。

论文关键词:宪法修改;人权;发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

虽然宪法的修改从宏观上来说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但是本文从宪法修改过程中对人权的发展这一方面来说,对人权规定的不断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现行宪法1982年通过后,历经四次修改共通过31条修正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多方面。

从广义上来说这些修正案都与人权有关,因为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宪法一切条款的设计从最根本意义上说都是围绕人权而展开的。

一、人权概念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

因此,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从宪法上不同程度的规定了人权的保障问题。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但是这并不影响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从权利到人权的过程。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近代意义的宪法,标志性宪法文件是1689 年颁布的《权利法案》。

100年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出现了权利条款,法国出现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可见,在宪法产生早期只有权利的概念,没有明显的人权字样。

列宁概括了宪法权利时代的特征,他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他是从宪法根本目的来理解宪法的。

这一句宪法学者常常引用的话,揭示了宪法的精髓,即宪法的核心是权利。

发展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发展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发展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指个人不受干涉、享有自由和尊严的基本权利,而发展权则强调每个人都有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发展权利与人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基石。

首先,发展权利是人权的内在要求。

人权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而发展权利为每个人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没有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个人的人权将无法真正得到保障和实现。

因此,发展权利成为人权的内在要求,它通过为个人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条件和机会,使其能够享受到更多的人权。

其次,人权是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发展权利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

只有在有保障的基础上,人们才能真正享有自由和尊严。

例如,教育是发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接受教育,人们才能获得知识、技能,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从而有更多的自由选择和机会。

同样,医疗、食品安全、住房等方面的发展也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这些因素为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另外,人权和发展之间既有相互促进的关系,也有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方面,人权是发展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导向。

只有保障人们的人权,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例如,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思想自由,不仅使信息传播更加畅通,也为科技创新和社会变革提供了空间,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另一方面,发展也是实现人权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只有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下,人权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因此,人权和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然而,人权和发展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制约。

有时候,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某些个体的部分权利。

例如,为了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可能需要对某些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限制。

这时候,人权和发展之间就需要进行平衡和权衡。

保障人权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实现更高层次的人权保障和发展。

综上所述,发展权利与人权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论儿童发展权法律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

论儿童发展权法律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

论儿童发展权法律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摘要] 本文探讨了儿童发展权的内涵。

提出最大利益原则是国际人权公约和有关国家确立的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原则。

最大利益原则对于儿童的发展权意义在于:儿童发展权的相关者为儿童的充分发展提供最大可能的机会、环境和条件;要求对于儿童发展过程中儿童的能动自治和参与选择予以尊重和充分考虑权衡。

最大利益原则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困惑是显而易见的,但并不影响该原则对于立法、教育、行政、家庭、社会等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 儿童发展权,最大利益原则,不确定性儿童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

从现在的儿童生存和发展状况可以预见到人类社会文明的未来状况。

儿童的发展权是人类个体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给儿童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如何增强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国家、社会及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意识?是每一个关心儿童发展的公民所思考的问题。

一、儿童发展权的思考儿童发展权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儿童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保障其健康成长的各种权利”[1]。

这个概念是从主体权利角度定义的,无疑是具有科学性的,隐含着儿童发展权的自然本质属性,即第一性的、不可剥夺性的权利。

这种观点得到法学界和教育界学者的多数认同。

第二种观点:儿童发展权是指儿童成长过程中各种生理、心理和精神需要得到满足,包括儿童有接受一切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及要求提供其身心、精神、道德等方面发展所需的生活水平和条件的权利。

这一观点从儿童发展权实现的所能提供的社会环境的角度分析的。

指出了儿童发展权的社会属性。

二、儿童发展权保护最大利益原则的含义最大利益原则是国际人权公约和有关国家确立的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原则。

对于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成人主宰的社会仍能重视、关注儿童的权益,在逐步实现成人与儿童权利的平等基础上,提出最大利益原则是人类理性和对人权保护的巨大进步。

三、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对于儿童发展权利的意义最大利益原则相对于儿童的发展权利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儿童发展权的相关者为儿童的充分发展提供最大可能的机会、环境和条件。

发展权利对人类发展的路径

发展权利对人类发展的路径

发展权利对人类发展的路径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发展权利的保障和实施。

发展权利是指每个个体都有权利参与并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以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

在当今世界,发展权利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普遍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发展权利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出发展权利实现的路径。

一、发展权利的重要性1. 增强社会公平与正义发展权利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参与和分享社会发展。

只有当社会公平与正义得到维护,个体的发展能力才能得到激发和释放。

发展权利扩大了社会的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推动经济繁荣与可持续发展发展权利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和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每个个体的发展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激发了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升级。

发展权利也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性。

3. 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优化发展权利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得到教育、培训和就业的机会,提升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优化。

通过发展权利,人们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增强就业能力。

这将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发展权利的路径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国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发展权利的合法性和保障性。

这包括制定关于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明确个体享有的发展权利和相应的权益保障。

2. 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合作发展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合作。

各国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等各方力量参与到发展权利的保障和实施中来,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合力。

3. 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展权利的实现需要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各国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探索发展权利实现的新途径和新模式。

同时,各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援助活动,推动全球的发展权利保障。

4. 加强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教育和意识形态对于发展权利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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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一个国家利用本国经济、文化、财富、资源发展本国国力而不受侵犯的权利。

确立发展权的理由在于,发展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人类社会发展有两大目标:稳定和发展。

从理论上讲,稳定与发展是互为前提和目的的统一体,于人类社会缺一不可,不可顾此失彼。

现代社会与以往的奴隶制、封建制社会在目标选择上的区别在于:价值取向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以往社会强调稳定居于社会的主导地位,发展的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社会稳定,所以在目标的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秩序的实现;现代社会则与此不同,它强调发展对于稳定的重要意义,主张稳定的目的在于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个人和社会不发展,持久的稳定就难以实现,因此,它在选择社会目标的价值取向时更侧重于自由、公平和效益,而国际社会也正是从个人和社会发展程度的一般指数方面对世界各国进行分类,区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

将发展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表达的是现代社会对于充分实现个人自由的要求,以及国家提高公平和效益程度的期望。

现代社会对于发展权的确立,其实是在社会中注入了一种与时俱进的活力。

将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导入以人权为价值内核的宪法,是发展权实在化和21世纪宪法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发展权的诞生发展了传统宪法的人权原则,并在人权主体、人权内涵和人权形式诸方面拓展了宪法人权的内容;而增进以人的全面发展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为内容的发展权,则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基本途径;发展权是对传统人权观的超越,必然要求重新审视宪法人权的主体、含义、构成要素,特别是集体主体人权的法律确证和司法救济问题,这些问题又必然给宪法哲学和宪政实践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民主宪政是宪法的基本价值。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尽管民主宪政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目标在于建立有限政府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宪政精神的现实化又需要具备包括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结构和社会主体的民主政治与法律理念等在内的一定的“生态环境”,其中对政治自主发展的束缚和经济文化的不发达则构成民主宪政的重要威胁。

美国著名宪法学家沃尔特·莫菲将制约宪政实现的“环境”归结为两大方面:一是外部环境。

特定国家的宪政制度是在特定的国际关系内运作的,国际社会关系既影响一个国家如何参与国际事务,有时又影响国家内部事务的处理。

如强国对弱国内部政策的左右就是实现宪政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前苏
联、东欧国家的情形即是如此。

所以,一国能否得到“完全平等和友善”的对待以获得他们对本国主权的尊重,对该国宪政制度的实现至关重要。

二是内部环境。

其包括八个子项目:1一个有能力实行宪政的国家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和军事力量;2国内的宪政制度没有武装力量的挑战与抵制;3公民们对宪政制度的拥护,以及有足够的政治技能,保证政府依法治理,而公民个人也服从法律规则;4人民相互之间以及与政府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流;5人民高度的文化与文明水平及对政治原理的认同;6经济、种族、宗教或文化团体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合作;7经济发展到没有任何一部分在经济上是如此贫穷以致于发生革命的程度,经济制度与政策必须保证一定水准的生活,并使每个人都有希望;8培育一种支持宪政的文化,这种文化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必须表现在实际生活的价值取向中,因为如果文化价值与政治价值发生冲突,就不可能实现政治价值。

尽管这种列举式的分析方法不尽全面和合理,但却勾勒出了排除宪政障碍以实现宪政价值应具备的背景结构。

其中,国际层面上的不合理国际关系对国家自主发展障碍的消除和国内层面的“足够的经济力量”、“足够的政治技能”、“高度文化与文明”、“经济发展”与“经济制度”以及“支持宪政的文化”诸方面的因素,实质上正是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发展权和人民在国家内部获得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权的基本内容和价值载体,离开了发展权的行使和实现,阻碍宪政实现的内外部因素便无法从根本上消除。

在影响宪政价值的诸因素中,经济不发达特别是社会贫困化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贫困的社会,连生存的状况都难以改善,人们更没有能力和兴趣关心民主政治、限制权力之类的宪政话题,政治权威的强大甚至膨胀似乎成为社会秩序化的必要条件,而为了谋求经济发展,往往通过行政权力强制推行经济政策,这又反过来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

总之,“宪政的实现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

首先是来自贫穷的限制”。

从国际社会来看,“宪政的实现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现实的障碍。

排除这些障碍,需要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需要政治制度的改善与改革。

”而以增进人的全面发展即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发展权正好满足了建设民主宪政的这些需要。

概言之,一方面,就宪政而言,它的展开过程就是社会正义体制的确立和实现过程,而“一个社会体制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要求经济和社会发展机会应均等地对人的全体开放,尤其是要使处于最不利地位即贫困者能够尽可能大地获得利益,这正是发展权的要旨。

另一方面,从发展权自身来看,其根本价值在于赋予人自主选择发展模式的权利,促使主体自立、自主意识的唤醒和自由、自主行为的展开,排除主体之外的非理性力量的强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可见,以社会发展和人的价值、尊严的尊重为纽带,发展权与宪法的民主宪政价值融为一体,为完成宪政所担负的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与发展的重大使命奠定了现实基础。

实际上,发展权使宪法学面临着不少新课题,给传统的和当代的宪法学理论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一是面对发展权是否是一项人权,是否具有人权的独立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地位等问题,宪法哲学需要重新审视宪法人权原则所指称的人权的真正含义和构成要素;二是发展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新发展,对国家权力观产生冲击并进而可能导致国家权力与人的权利的关系发生变化。

因为在国内,发展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国家是义务主体、人民是权利主体;在国际上,由于“各国有义务单独地和集体地采取步骤,……以期促成充分实现发展权利”,在发展合作和援助的过程中,受援国便成了权利主
体,而援助者则成为义务主体。

如此一来,在国际社会是否存在着一种类似于国家公共权力的国际公共权力呢?若存在,它对作为宪法基本关系的权力与权利关系又有什么影响呢?三是发展权作为集体主体的人权,能否进入法律强制保障领域以寻求司法救济?若有,其法律手段和法律方式又是什么呢?凡此种种,既为发展权理论的成熟及其法律保障找到了切入点,也为宪法哲学的发展提供了生动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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