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人权理论体系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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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监狱长参加人权培训 开全国先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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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6监狱长参加人权培训开全国先河- 广东26监狱长参加人权理论与实践研修班,开全国先河罪犯的人格尊严、按时劳动的权利、结婚权、生育权、隐私权、夫妻会见监狱长与知名学者,一场关于监狱人权的探讨和碰撞从最初被贴上资产阶级口号的标签,到2004年被写入宪法,人权一词如今依然有些敏感。

2005年6月20日,广东省监狱系统人权理论与实践研修班在广州大学拉开帷幕。

在评价此次研修班有关监狱人权的培训时,专家连用两个最字最尖端、最敏感。

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黄绍华坦承,人权一直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监狱系统的人权保障更是多次被其他国家提上议程。

他说,广东作为沿海开放的大省,如何建设好这个人权窗口,如何使人权状况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显得极其迫切。

接下来的一个星期里,全省26个监狱长会集一堂,坐进广州大学课堂,与知名学者一起探讨人权,在全国开了先河。

自上而下的成功尝试72岁的李步云独自一人在广州大学的家里,舒舒服服地仰在沙发上。

茶几上,老友从杭州捎来的上等龙井散发着阵阵清香。

几天前,广东省监狱系统人权理论与实践研修班顺利降下帷幕,身为组织者的李步云终于可以踏踏实实地舒一口气。

相对于以往的人权讲座,这次研修班围绕监狱罪犯人权展开,主题敏感,李步云对它所体现的意义也有更高评价,把全省26个监狱长集中起来学习人权,在国内还是首次,这是反映社会文明的一个特殊窗口和视角。

2004年12月,李步云在广州大学创建广东首个人权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成立后,计划组织第一期人权培训,对象为各系统公务员。

当时,招生广告印了200多份,发至公检法、残联、妇联以及各个区县单位。

然而,直到培训班开课前十天,研究中心收到的回复还不到1/10。

免费培训也没人来!李步云想起当时的情景连连摇头。

后来研究中心派人去某个单位了解,对方毫不客气地抛出一连串的质疑:你们人权中心是什么性质?、头头是谁?、宗旨是什么?李步云说他理解对方的顾虑,但并不死心,自己去跑,还动员学校的院长去跑,最终勉强把培训班给办了起来。

试论作为人权的新闻评论权

试论作为人权的新闻评论权

定权利 实在权利三个层面 逐一 对新闻评论权进行解析 是 理解 新闻评论权作为人权的关键 进 而也 是实 现新 闻评 论权 的重 要 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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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 闻评 论权 权利 法定权利 人权 应有 实在权利
对此, 4 月 1 6 日的 �南方周末� 方舟 评论旋即发表了 �为 " 评 论权 " 载入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喝彩� 一文 � 作 为呼 应 , 次日�东 方 早报 � 发表了 �落实评论权知易行难 但 值得期
又意味着 什么, 进而才会真正弄 清 究竟为 什么要享有权利, 为什 么要 争取人权" �
新 闻评 论权 第一 次在 官 方 文
作为应有权利的新闻评论 权
所谓人权, 是 指在一定的社 会 历 史条 件下 每个 人按 其本 质和 尊 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就 其 完整 的意 义而 言,就 是 人人 自 由 , 平 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或 者说, 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 展所 必需的自由 , 平等权利� 根据 李步 云 先生 的观 点, "人 权 首先 是人 作为 人以 其自 然属 性 与 社会 本质 所应 当享 有的 权利 " � 因 此, 作为 应有 权利的 新 闻评 论 权, 是 " 任何 人作 为人 所应 该享 有 和必须 享有的权利 " ,而不是 由其 社会身 份和实际能力所决定, 更不 是由法 律所赋有的, 是一种基 于人 的本质和本性应该享有的权利 �这 一点很容易理解: 人的 自然 属 性是 人 与周 围 的 事物发 生关系时, 表现出来的 本能 的特性, 例如饮食 , 生育 , 趋 利避害 等 等, 这是 自然 界长期 发 展的 结 果, 也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重 要条 件 � 这 种本能决定了人要求生存 , 要求自 由, 要求过上较好的物 质生 活和精 神生活的权利, 这是不 言自 明的道 理, 是人自我实现的必 然需 要 � 在 自然属性的视角下, 人 要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_李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_李龙

作者简介:李龙(1937-),男,汉族,湖南祁阳人,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第1页。

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第46页。

③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第1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A n a l y s i s A b o u t T h e S y s t e m a t i c O u t l i n e O f T h e S o c i a l i s t R u l eB y L a wC o n c e p t W i t h C h i n a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李 龙(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内容提要: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不断深入,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

其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则是“三者统一”,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实现路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运行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制度。

关键词: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 “三者统一” 道路 大凡建设法治国家,往往都有一套理论体系,而这些理论是否符合国情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该法治国家的兴衰。

以美国为例,其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模式是“宪法主治”,其理论体系集中体现在汉密尔顿等人合著的《联邦党人文集》之中,以后的发展则反映在26条宪法修正案里,并概括为三大原则:三权分立、基本人权和联邦主义。

英国法治模式是“法的统治”,其理论体系体现在洛克的《政府论》和戴雪的《英宪精义》以及后来的几个宪法性文件之中。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更要一套理论体系。

我国经过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经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的有机结合,终于在不断总结和升华中,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马克思人的本质理论对人权内容的新释

马克思人的本质理论对人权内容的新释

第三 , 的现 实本 质 具 有发 展 性 。社会 关 系是 人 随着 社会生 产力 的不 断 发展 而 发展 的 , 因此 作 为一
切社 会关 系总 和 的人 的 现 实本 质 也是 不 断发 展 的。
二、 马克 思 人 的 本 质 理 论 对 人 权 内 容 的
新 释
通 过 对 马克 思人 的本 质 理论 的分 析 , 们可 以 我 为“ ” 人 下一 个定 义 , 即人 是 通 过 接受 教 育 在 一定 的 社会关 系 下进行 劳动 的不 断发 展着 的存 在物 。人权
是 自由 自觉 的活 动 , 即劳 动 。劳 动构 成 了人 的类本 质 , 独特性 在于 : 其 第 一 , 为人 的类 本质 的劳 动 具有 自由性 。异 作 化劳 动不是人 的类 本 质 , 异 化劳 动 把 自主活 动 、 “ 自 由活 动贬低 为手段 , 就把 人 的类 生活 变成 维 持人 也
( ) 一 人的类本 质是 自由 自觉 的活动 即劳动
会 降低 为动物 的本 能活动 。人 既是 物质 实体 又是 精 神实体 , 是物质 与 精 神 的辩 证统 一 体 。如 果 说 劳 动 是人 的外部联 系 的本 质的话 , 那么 , 精神 活 动就是 人
的内部本 质 。外 部 活 动是 精 神 活动 的外 在 表 现 , 精 神活动 是外部 活动 的根据 。人 的类 本质 是 由 内在 本 质和外 在本质结 合 所 构成 的 , 内在 的 自由意 识 和 人 外 在 的 自由劳动成 了人 的类 本质 。
克 思 主 义政 治 学 。

2 ・
只有在 现实 的社会 关 系中才 能找到人 的本 质 。人 不
性 三个 方面对人 的本 质进行 了 阐述 。这三个 方面 的

当代中国的人权保障

当代中国的人权保障

当代中国的人权保障作者:李禛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表明人权已成为国家的价值观,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与民主意识,便于我国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展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因此,我们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完善宪政建设,实现法治现代化。

【关键词】人权;人权的实现;平等性;人身自由一、人权内容的阐述人权的主体即人权的具体“享有者”和行使者,主要是指个人,即有生命的自然人。

只要他是人,就是人权的主体,就应当享有人权。

尽管人权的主体在实践中经过很大的发展变化,现代人权主体已存在多元化趋势,但人人都应当享有人权,个人是人权的基本主体,这一理念是不变的。

在近代西方,从荷兰的格劳修斯,到英国霍布斯,继承与发展了自然法学说。

特别是英国洛克使自然法理论更加完善,倡导以人权反对神权君权与特权,使其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武器。

他们说自然权利的享有者,也仍然指个人。

二、人身人格权(一)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保护人权首先保护生存的权利,即生命权和尊严权。

生命权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

尊严权是人作为主体与他人平等的权利。

《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第7条哦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人身不受侵犯指公民的身体权不受侵犯。

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的安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侵犯身体权往往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同时发生。

公民的健康不受侵害。

公民享有健康权。

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及生命安全,也会使公民的许多其他的权利无法难以实现。

保障公民的健康权首先健康维护权。

公民有权使自己的健康状态保持完好;有权通过各种体育锻炼提高健康水平;其次是劳动能力保持权。

(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指公民的身体,人格和身份不受非法侵犯。

社会转型期人权法在高等学校法学体系中的缺失

社会转型期人权法在高等学校法学体系中的缺失
现这一教 学 目标 .必须 弹性整合知识 结构 ,将人权 法作 为一 门独 立的课 程纳入 法 学体 系是本 文的理性 思考。
关 键 词 :社 会 转 型 期 : 国情 教 育 ; 人 权 法 :人 权 保 护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 90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 5 1 (0 9 6 0 8 — 3 6 1 0 4 2 0 )0 — 0 6 0
种弱势群 体的权利 ; 如发展权 这样 的新 型权 利 。 诸



人 权 及 人 权 法概 述
人 权保 障机 制包括 国际和 国内与人权保 障有关 的 各种救 济机构 的产生 、 职能与程 序 。可见 , 人权法 研 究 已形成体 系 , 而且人 权 法对 人权 的研究完 全
以法 学 为视角 , 对其 他学 科 的人 权研 究成 果更 有 利于借 鉴和 区别 . 免概念混 淆 。 避
20 0 9年第 6期
吉林 公 安 高 等专 科学 校 学报
Ju a f inP bi e ui c d my o r l l u l S c rt A a e n o Ji c y
No 6 2 0 . ,0 9
( 总第 19 ) 0期
D c mb rN . 9 e e e , o1 0
中是最 重 要 的一 个概 念 , 区别 于 人 治 的最 根本 是
发 达 国家对 人权 的研究 比较早 ,人 权教 育也
早 于发展 中国家 。 其教育模 式 主要有两 种 . 一种 是
贯通 式教 育 ,另一 种是 将人权 法作 为独 立 的法学
课程 。 入2 世 纪8 年代 , 进 0 O 欧美 国家高等 院校 大部 分将 人权法 作为一 门独 立 的课 程列 入高 等学校 的

罗隆基的人权理论

罗隆基的人权理论

罗隆基的人权理论作者:周家伟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20期罗隆基是人权派的核心人物。

他以“人权论战”闻名于世,前期是以论政为主,后期以从政为主。

他以功用作为视角,认为人权乃是做人的必要条件,并以此为基点构建其人权理论体系。

罗隆基人权理论既受英美人权思想的影响 ,从而导致其人权理论所阐释的理想主义在当时中国现实语境下面临两难困境而难有用武之地,但在中国政治思想史有着一席之地,并对以后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更难能可贵的是它还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罗隆基人权理论产生的背景1927年,蒋介石背叛孙中山的革命事业,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建立了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南京国民政府。

1928年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蒋介石宣布训政时期开始,然而他所谓的训政根本就是国民党专制的代名词。

会上通过的《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将国家的一切权利统归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实质显而易见。

在国民党的专制独裁统治下,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民主自由的权利也被肆意践踏。

这激起了广大人民和知识分子的强烈不满。

二、人权的概念及意义罗隆基以“功用(Function)”作为他的人权的根据。

从实用主义的哲学观点出发,罗隆基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人权,简单说,是一些做人的权利。

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

”而做人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做人的条件主要包括这样几个层次。

首先,做人必须有生命,维持生命是人的第一要素。

而要维持生命,就要有衣、食、住、行,所以谋取衣、食、住、行的机会,就成了做人的必要的条件。

第二,即使有了衣、食、住、行,做人的条件仍不充分,因为如果在周围的环境里,有人不允许你做人,恃强凌弱、以众暴寡,生命有随时失去的危险,所以人仍然不一定有做人的机会。

于是,身体安全的保障也是人权的一部分。

三、人权理论的主要内容(一)思想言论自由罗隆基在《告压迫言论自由者-研究党义的心得》提出“只要言论者肯负言论的责任,他有什么言,尽可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尽可发什么论。

第三讲 人权的本原与根据

第三讲 人权的本原与根据

第三讲人权的本原与根据人权的本原是指人权的来源,例如有的人认为,人权是国家赋予的,有的人认为人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产物。

到底人权的本原是什么,需要研究。

人权的根据是指这个问题:为什么人可以享有人权?一、人权的本原(一)国内流行的几种观点在这里,我们首先要介绍国内在不同的时期流行的几种有关人权本原的观点,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和评价。

1.“斗争得来”说有的学者认为,“人民掌握了国家主权,才能获得人权,人权是经过革命、经过夺取政权争来的。

”①这种观点在宪法学教科书关于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论述中比较常见。

这可能与毛泽东讲过的一句话有关,即“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

”说人权是经过斗争得来的,如果就人权获得的方式来说的话,是基本正确的,因为人权的历史的确充满着不同势力的斗争,但是如果就人权的来源来说就是不正确的,因为如果一件不属于你的东西经过斗争得来也不能属于你。

如果斗争的目的是在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才是正当的。

人权就是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它被不当地压制了,经过斗争,摆脱了压制,享有了权利。

斗争在使人权摆脱压制方面很重要,但是它不能创造权利。

斗争体现了一种强制力。

人权需要一定的强制力来维护。

但是就如同卢梭所说,强制力不能创造权利。

否则,无论强者做什么,都是对的,强权就成了公理。

2.“国赋人权”说中国近代在传入西方的人权思想时,把“inborn rights”翻译为“天赋人权”。

1949年以后,一些学者望文生义地评论说,天赋人权是错误的,上天或上帝怎么可能赐予和保障人权呢?他们认为,人民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然后运用政权制定法律,才能在法律里规定人民的权利,所以权利是国家或国家法律赋予的。

这种观点与“斗争得来”说是相通的,也是同样错误的。

它把国家或国家法律看作是人权的来源,颠倒了人(或公民)与国家的正当关系。

人们组建国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国家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人权来源于国家法律。

人权是国家权力(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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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第11期2007年11月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mal0fGuangzhouUniversit)r(SocialScienceEdition)V01.6No.1l

Nov.2007

李步云人权理论体系论纲杨松才,陈佑武(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06)摘要:李步云先生的人权思想涉及人权的概念、主体、内容、本原、存在形态、本质、普遍性与特殊性、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人权与主权、人权与法律、人权与社会主义以及人权的实现等内容,这些方面构成了一个内在统一与形式完整的人权理论体系。关键词:李步云;人权;理论体系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394x(2007)11-0032一05

李步云先生是当代中国人权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深刻意识到“建立起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体系,是摆在中国法学家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在此问题意识下,他孜孜不倦,皓首穷经,在与各种人权思想辨伪与求真过程之中创立了一个具有法哲学气质的人权理论体系。该体系取精用弘、博大精深,其内容主要体现于《走向法治》、《法理探索》、《法理学》、《人权法学》四本著作之中。①本文仅酌其精要,梳理成纲,以便与大家分享其理论精华。一、人权的概念人权概念表达了人们对人权的基本看法。在李步云先生看来,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这种权益是人依其本性所应当享有,客观存在且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2】l曲。理解此概念必须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他认为应该将人权与人权概念区分开来,不可混为一谈。人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人权现象,而人权概念则是一种人权意识,二者是属于不同范畴。广义的人权古代就有,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基本原则与主

要内容的人权是近代才有的。由此展开,他认为人权制度和人权理论是有区别的,是先有人权及其相应的有关制度,才有相应的人权理论。第二,他认为人权是一种权利,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人权与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存在形式等方面均存有差异。第三,他认为应将人权同公民权或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区分,二者不是一个概念。居住在某一国家里的“外国人”应当享有他(或她)们所应当

收稿日期:2007—09—09作者简介:杨松才(1962-),男,湖南邵阳人,广州大学副研究员,从事国际人权法研究。

①《走向法治》与《法理探索》是两部论文集,主要收录了李步云先生近二十多年来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其中,《走向法治》有“法治与人权”一栏,收录9篇关于人权研究的论文;《法理探索》设有“人权保障”一栏,收录ll篇人权研究的论文。这两部论文集的20篇文章代表李步云先生在人权研究领域的主要观点。《法理学》是李步云先生主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材,该书第19章“法与人权”中阐述了法与人权的基本关系。<人权法学》是李步云先生主编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本国家统编教材。该书第一编“人权一般原理”是李步云先生人权理论体系的首次系统化编排,并增加了前两部论文集及《法理学》中没有体现的新近发展的一些理论观点。《走向法治》与《法理探索》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分别于1998年、2003年出版;《法理学》由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人权法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出版。

 万方数据第ll期杨松才等:李步云人权理论体系论纲·33·享有的人权;因灾害或战争而流落异国的难民,也应当享有居住国或国际社会给予的救助以及这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世界上还有“无国籍人”生活或工作在某些国家,联合国还专门为这些人制定了一些人权文书。如果人权就是公民权,那么这些人就与人权无关。二、人权的主体人权主体承载了人权的精神。李步云先生主张人权主体并非仅仅限于个人。社会群体,主要是一些弱势群体的人权主体地位应受到重视。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消费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少数民族或种族等等的集体人权。此外,民族、一国人民以及全人类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也成为重要的人权主体。同时,他认为政府或国家不是人权主体,而仅仅是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在人权主体关系上,他认为“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3]410。412。在人权主体权利保障上,他指出人权主体的权利保障具有历史局限性。例如,在奴隶制条件下,奴隶作为人应享有人权,应是人权的主体,但那时的奴隶就不被当作权利的主体,所以主体便无相应的权利保障。但这并不意味奴隶及封建社会的农民就不是人权的主体,因为奴隶也有人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不能因为在当时现实条件下他们不被当作权利主体就否认这些人应当享有其人权主体的地位。在人权主体历史演变上。他认为主要有两个发展过程:其一,从古代的个体发展到近代以个人为主,同时又出现了国内集体人权;再发展到二战后人权保护进人国际领域,出现了国际集体人权。其二,个人作为人权的基本主体,经历了一个从非普遍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过程,这一个过程比前者更显艰难。三、人权的内容人权内容展现了人权的具体内涵。在李步云先生看来,人权的内容也可称之为人权的客体,是指人可以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他深刻地指出,人权是一种权利,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根据三代人权的划分标准,他认为人权内容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人格权,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二是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知情权、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信教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民族平等权、法律平等权;三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活动自由等。同时,他认为在国际上集体人权的内容主要有:民族自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平权、环境权等等。【4J458在人权的保障上,他认为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应当并重,但在中国,现阶段应当首先解决对政治权利的忽视。在人权的位阶上,李步云先生认为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即“权利的行使归根到底也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的生存权这项首要人权到各项具体人权。”[41471

四、人权的本原人权本原是人权的正当性所在。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的本原是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关于社会属性,他指出是指人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与道德,人的思想与行为都不可能不受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特点的影响与制约。关于自然属性,他认为是指人的天性、德性与理性。人的天性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即生命、福利与自由。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身安全不受任意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受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愿望,这些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和本能。人的德性的主要内容是平等、博爱与正义。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及其无限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人生性就有“仁爱心”、“同情心”、“怜悯心”、“恻隐心”,并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和交往中逐渐养成平等、博爱、正义等为核心的一套伦理道德观念。人的理性主要内容是理性(狭义的)、理念与理智。狭义的理性指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即人可以通过这种能力去认识和改造世界;理念即人类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共同创造与享有的“精神文明”的成果,人类正是运用这些“理论”、“理念”去进一步认识和改造世界;理智即人的克制自己的能力。人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和不合理的事情,不去谋取那些不正

 万方数据·34·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卷当和不合法的利益。这就是李步云先生关于人性的“三性九点论”‘5114。五、人权的存在形态人权存在形态是人权的表现形式。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是李步云先生在人权研究领域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观点。他认为,人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有三种相对具体的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将人权局限于任何单一存在形态都不足以揭示人权的本质,也不利于对人权实现途径的探索,反而有可能使人们对人权产生误解。因此他对三者予以了明确界定:人权从本来意义上讲是“应有权利”,即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实有权利是指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的人权。他特别强调,应有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社会关系,不同于一些学者所言的“道德权利”。由此推演,他认为法定权利,实有权利都是客观存在。关于三者关系,他认为三者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在很大一部分上是重叠的。随着人类文明的继续向前发展,它们之间的外延将进一步接近,彼此重叠的部分将日益扩大,但永远存在矛盾,应有权利将永远大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将永远大于实有权利。正是这种矛盾,推动人权不断得到实现。[3]430m8六、人权的本质人权本质体现了人权的价值诉求。在人权的本质上,李步云先生将其归结为利益与人道主义两个基本的方面,即他所称之的“利”与“义”。在《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一文中他就表明:“离开‘利益’讲人权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可能正确理解人权问题上经常存在的种种矛盾和斗争的实质。”【4姗这是李步云先生人权观的一个重要立场,离开此点便难以理解李步云先生人权思想的核心价值。同时,他认为人权又要受人们的一定道德观念的支持与认可。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法律是否和应当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其看法与做法也往往不一致。因此他提出“支持和认可人权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核心是人道主义”的观点。此观点是李步云先生人权观的集中体现,是他对各种人权现象存在的本质认识。而且他也进一步指出“利”与“义”都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它们是构成人权的两个基本成分,是决定人权本质的两个重要因素,是推动人权进步的两个重要力量源泉”[4】459;“是推动人权进步的两个重要轮子”嵋¨”。

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反映了人权的应然属性与实然属性。概括地讲,李步云先生认为在人权主体、人权客体、人权立法和人权保障机制上,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含义是人作为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财产、教育等状况如何,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一个国家里,在这个国家的任何历史时期,人人都毫无例外地应当享有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人权,这是人权普遍性的突出表现。人权的特殊性表现为,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里,人权制度的变化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不同的人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在量与质上是有差别的。在现今的国际社会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和尊重“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保障一系列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原则;共同签署某些国际人权公约;共同制止某些践踏人权的国际罪行,都是人权普遍性的反映。在尊重与维护人权共同标准的前提下,在尊重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不同国家在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制度上,可以采取一些符合自己国家具体国情的立场和做法,是人权特殊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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