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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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人权保护

宪政与人权保护

DUFE学号:220090651专业:民商法姓名:辛敏江宪政与人权保护摘要:人权概念内容丰富,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

人权的发展状况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发展极不平衡。

作为法治和宪政国家来说,人权需要用宪法来确认,进而更好的保护和发展人权。

人权的保护和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国家宪政的建设。

关键词:人权宪政保障在现代国家,只有当人权被宪法所确认,其保障体系在宪政体制的运作中有周密的制度安排,才会受到实质性的有效保障。

2003年,人权保障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被历史性地载入中国宪法,这标志着中国的人权事业和人权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一、人权的界定及其发展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对近代意义上人权理论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认为,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即天赋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

自然权利论第一次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与政治、法律等国家制度联系起来,为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确认和人权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它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而产生的,并随着社会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发展。

在人权的一般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从普遍意义上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根据他们对资产阶级人权的批判和对人权基本问题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人权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权是作为社会成员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

第二,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由市民社会的成员享有,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其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第三,人权是建立在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我们科学定义人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人权既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综合概念,又是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着的概念。

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宪法学课程作业)

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宪法学课程作业)

宪法是人权的保障机制设置
1、宪法在立法上对人权进行保障
(1)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在宪法上对人权 的宣示,表明人权的重要性,体现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 障。 (2)宪法设置和划定国家权力,从而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 这也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2、宪法在通过司法机制对人权进行保障。
宪法与人权是互动关系
宪法的根本理念和终极追求是保护 人权
人权是由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人 权作为宪法的核心理念是商品经济发展和资产阶 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逐步把这种 简单的人权不断扩大化,并最终写入到他们固定 其革命胜利成果中的宪法文件中去,这样,人权 从一开始便与宪法结合在一起了。
宪法的根本理念和终极追求是保护 人权
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 两部宪法性法律,其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王权的专横,以此 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人 们享有各种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人们需要成立 政府。”这一规定,不仅确立了人权理念,而且还确立了 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理念,也就是人权本位理念。 中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成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 说是互为基础的关系。
宪法起源于人权保护
1、宪法起源于人权保护的需要,人权保护需求随社会发 展而发展,所以宪法也在人权的发展中慢慢进步。 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人的生存权受制于自然,人的许多 基本权利没有物质保障,因此,那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宪 法。 封建社会,农民的人身依附于地主,独立的人权没有存在 的依托。地主也不会制定保护农民人权的宪法。 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为了保护自己取得的革命成果, 保护自己的人生安全、财富安全,制定了具有现代革命意 义的宪法。如,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1789年宪法。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法 学论坛 2 0 1 3年 1 0期 ( 中)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韩 杰 潘 凯悦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 新 乡 4 5 3 0 0 0)
摘要 : 人权保障必须以宪法为依托 ,因为人权保 障不仅是 宪法的重要 内容 ,更是 宪法的逻辑源点和价值 目 标 ,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 。人 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就在于适度控 制国家权力 以保障人权 , 这是 宪法权威的最好体现。建 立有 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 实要求,更是广
济体制的不 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 , 传统户 籍制度 已经变得 越来越不 适应新 形 势,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 有义务消除歧视 , 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 制度 ,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
自由权。我 国现实 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的经济制度 , 不少私营企 业 、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 , 严重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 , 罢 工 不失为 劳动者争取 自己应 有权利 的一项 有效手段 。 三是私有财产权 。我国 自 改革开 放 以来 ,对 私有财产 权的保 护力度不 断加 大, 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 于私有财产 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 。我 国目 前仍然是发展 中国家 , 我国人 民的头等 大事 , 仍然是生存 。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 权是公 民首要的权利 ,因此 ,我国宪法理应 把 生存权 上升为宪 法保障 的基本权利 并据 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 审判权 。司法是保障公 民基本权利和民主 自 由的最后一道防线 ,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
大人 民实现权利 自 救的有效途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 障是宪法的核 心价值 ,强调人权是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 旨和 目的。有学者指 出 人权和公 民权问 题 ,不仅是宪法和 宪法学的主体内容, 而且是宪法和宪政 的核心和 实质所在,是 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目录一、人权的涵义与其发展 (1)(一)法律上权利的三种基本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 (1)(二)人权的涵义 (2)(三)人权的发展 (2)二、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与中国公民权利的保障 (3)(一)突出人权原则 (3)(二)提供了宪法依据 (4)(三)法外权利的保障 (4)三、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4)(一)人权的入宪历程 (4)(二)人权入宪后的影响 (5)(三)如何正确理解人权入宪的意义 (6)参考文献 (7)试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王先元[论文摘要]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从建立法制国家来看这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和视角。

宪法的产生就是人权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各民主国家宪法均以人权保障作为立宪的基石和目的。

宪政的内容和最终目标也就指向了保障人权。

东西方国家虽然对人权的理解存在差异,但把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政的最终目的和根本任务在各民主国家都是一致的。

我国也终于突破理论禁区,适应世界潮流。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Make a Dissertation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Respects and Protects Human Rights intothe ConstitutionWang XianyuanAbstract: The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put the human rights into the constitution. This is a Milestone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It first put human rights to legal height from political concept. It is a new starting point and perspective.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 ights’ concept experienced long history. Natural rights theory is the bourgeois struggle against the feudal autocratic monarchy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legalize human rights. Thus, constitutional content and the ultimate goal will be a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lthough the East-West differe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human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s the basic cont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all democratic countries is the same. China also finally broke through theory restricted to adapt to the global trend of the "respect for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as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 Keywords:human rights; basic civil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一、人权的涵义与其发展(一)法律上权利的三种最基本的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1、权力的最初形态——应有权利权利的最初形态就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制度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一切有利于自身发展和生存的权利。

论少数人权利之宪法保护

论少数人权利之宪法保护

论少数人权利之宪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如同大多数人的权利一样,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

宪法的形成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并对国家机构进行限制和监督。

有些时候少数人由于其数量较少或者社会地位较低而难以获得公平的对待和保护。

宪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少数人权利的宪法保护,并分析我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情况。

宪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少数人的存在和权利的保障是社会多元化的体现,它们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以便更好地融入整个社会。

如果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他们将会感受到排斥和歧视,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

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并使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获得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宪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是为了保护人权和尊严。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数量上的劣势,少数人往往会受到排斥和歧视。

宪法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就是要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尊严和尊重,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排斥。

如果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他们将会感受到不公平和歧视,从而导致其人权和尊严受到侵犯。

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为了保护人权和尊严,让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针对我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宪法中有多条条款都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保障了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的权利。

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利保护。

这些都表明我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

我们也要看到,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一些少数人的权利依然存在受到侵犯的情况。

在就业领域,残疾人、性取向少数群体等人群往往难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在教育领域,一些特殊群体的教育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内容提要:随着XX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着重从特殊群体的人权的宪法保护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试图论述本次修宪的不足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特殊群体人权XX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

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

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

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具体、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

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首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

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

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

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殊。

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

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

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一、人权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

人权的旗帜是最先被资产阶级举起来的,相对于封建专制,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比较完备的人权保障机制的确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其中有许多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人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内容和进阶内容。

其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

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合逻辑的表达;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

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

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其进阶内容包括:发展权以及民族自决权。

二、人权入宪前的我国宪法当年我国宪法对于保障人权的规范,并未选择直接将人权这一概念写入宪法中,而是依据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及社会体制,提出了“人民主权”这一概念。

1982年宪法第二条开门见山地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一条被普遍认为规定了中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和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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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宪法保护摘要:人权保障必须以宪法为依托,因为人权保障不仅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更是宪法的逻辑源点和价值目标,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

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就在于适度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这是宪法权威的最好体现。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实要求,更是广大人民实现权利自救的有效途径。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旨和目的。

有学者指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关键词:人权宪法宪法保护保障宪政公民权一、人权1.什么叫人权(1)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2)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2.人权的范围(1)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

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

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3.关于人权的部分立法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

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1)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2)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3)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4)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5)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6)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7)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8)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4.人权的基本内容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1)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

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

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

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

“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2)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合逻辑的表达。

(3)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

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

“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

”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4)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

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

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

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

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

(5)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

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

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6)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

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

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二)宪法保护1.什么叫宪法保护宪法保护是指国家应当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其他法律不得与其抵触和冲突,对宪法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应当进行保护,对立法、司法行政活动中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禁止。

违宪审查是最好的宪法保障手段,不过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制度,对于宪法的保障只有立法时的一定审核程序,法出台后是否违宪就无法制约了。

2.我国现在的宪法保护的缺陷(1)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规定不彻底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贫困者的特殊保护规定。

在环境权方面,环境权尚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

宪法在提及“公共财产”、“国家的财产”和“集体的财产”时,均未使用“合法性”这一限制用语,而在提及“公民的财产时”,却单单连续使用“合法”这一限制用语。

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对不同主体财产权利评价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反映。

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没有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民的私有财产”规范的差异说明宪法对公私财产的评价和保护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说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强度低于公共财产。

现行宪法中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三大特点同时构成了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致命缺陷。

(2)缺少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通过宪法监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我国缺乏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诉讼机制。

近代宪法的产生是人类为保障基本权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宪法当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难免会发生,违宪审查是现代宪政国家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十分必要。

(3)相关完善建议1.充实公民权利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充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迁徙自由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传统户籍制度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有义务消除歧视,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

二是罢工自由权。

我国现实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不少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罢工不失为劳动者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

三是私有财产权。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

四是生存权。

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人民的头等大事,仍然是生存。

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公民首要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理应把生存权上升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并据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是接受公正审判权。

司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功能,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根本价值。

2.完善公民权利体系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概括性规定,即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宪法未作列举性规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公民无权享有,更不能认为政府可以任意剥夺。

二是改不分类立宪模式为分类立宪模式,借鉴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以明确的标题来标明基本权利义务的类别和性质。

我国宪法中虽然绝大多数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各自成条,但却将表明某一权利或义务属性的款项与对这一权利或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的款项并列在一起甚或规定在同一款中,层次不分明。

三是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的结构。

就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而言,至少应当包含权利的确认、保障和限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才具有完整性。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受教育的权利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在要素不完整的问题。

3.建立违宪审查制度1803的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在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齐玉玲案是个源头,孙志刚案是个典型,青岛3名考生状告教育部案是个契机,它让司法机关开始关注宪法这个武器,使拥有最高效力、代表最高权威的宪法走进了平民百姓的视野,并促使法学专家们的目光聚焦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之上。

使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意识到保护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十分必要。

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例如德国宪法法院可审查政党的组织和行为)中是否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的制度。

在美国,违宪审查存在于整个司法体系,它与一般司法管辖并无显著分别,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然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三)宪法保护与人权的论述人权问题产生于十七世纪末,但作为人权的实践活动可以追溯到人类的青年时代,而在实践中发现、总结人权活动规律的思想理论出现的相对较晚。

“人权理论的第一个思想家是英国的思想家洛克。

”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人权理论的发展也很迅速,在短短的三百年间,人权思想理论就从以英国思想家洛克,美国思想家潘恩,及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说”或“天赋人权说”,经历了十九世纪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批判和修正,发展到了以法学家边沁和密尔所主张的“法律权利说”,同时代还有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说,最后到现当代的“社会福利说”和“经济政治权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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