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生态破坏等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将环境权纳入了宪法,以确保人民的环境权得到保障和实现。
实际情况中环境权的实现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环境权法律保护不到位。
尽管我国立法已经将环境权纳入宪法,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
环境违法成本低廉、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由于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衔接不到位等问题,环境权的实现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环境权保障机制还不完善。
保护环境权需要一个完善的机制去执行,而目前我国在环境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在环境监管、执法执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机制尚不完备,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就导致了环境权保障机制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影响了环境权的实现。
环境权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淡薄。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环境权和环境责任并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忽视了环境保护,甚至不顾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环境的破坏。
广大民众对环境权的意识也相对较低,缺乏对环境的保护和关爱,这也导致了环境权实现的一定困难。
针对我国环境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在多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要加强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力度。
要完善环境权保障机制。
加强环境监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等,确保环境权保障机制的有效实施。
还需要增强环境权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通过开展环境教育、宣传环保知识、强化环保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环境权和环境责任的认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推动环境权的实现。
我国环境权的实现尚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但我们有信心和能力克服这些困难。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环境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清洁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权在维护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权的实现问题仍然存在着许多挑战和障碍。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环境权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环境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但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相比,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不足。
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和制度设计仍然相对较弱,不足以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行为。
环境权实现还需要更加明确的立法和法律途径。
第二,环境执法不力也是影响环境权实现的重要问题之一。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过于温和。
环境执法人员面临着腐败和不作为的问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
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是实现环境权的关键。
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也是实现环境权的重要前提。
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和环保意识的提升,对于推动环境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的公众环境意识还比较薄弱,部分人群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着环境污染白目化的现象。
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境素质和意识,是实现环境权的前提条件。
环境权的实现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和力度,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
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推动环境权的实现。
只有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环境权的有效保障。
我国环境权的实现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环境执法不力、公众环境意识不足等方面。
为了实现环境权的有效保障,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以及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是指每个公民都享有的生活环境公正、安全、健康、美好的权利。
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与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社会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的问题。
一、公民环境权的意义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可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和幸福。
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化工厂、汽车尾气和垃圾等产生的污染物度日影响环境质量,导致水、空气、土地等方面的污染日益加剧,严重的影响了公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民环境权保障的现状在当前,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但是环境污染、野蛮开发等行为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环保意识,或者是出于经济利益而在环境保护措施上偷懒打脸,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制止环境污染。
这些现象导致全国人民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实际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板块的规定,明确环保的标准和管制方式,并加强监管力度,严惩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公民环境权的保护1、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国家、省、市和县级环境保护等有关机构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保护环境。
2、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利用各种传媒增加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教育引领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3、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和制定处罚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惩治,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
结论公民环境权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其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加强法律保障和权利保护,减少环境污染的影响,为公民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美好的生活空间。
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论文

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论文中国学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将环境权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民事法律关系但事实上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享有环境人格利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但是环境权内容实在太过繁杂,就目前我们所看到的环境权以性质为标准可分为人权性质的环境权和法定性质的环境权后者又可分为公权性质的环境权和私权性质的环境权以内容为标准又可分为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此外甚至还出现了国家环境权、动物环境权等概念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其涵盖内容实在过于宽泛但是目前对环境权性质的界定上,无论是作为人权还是作为法定的基本权利,是可以的但是这两种界定都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法律关系中在具体的环境人格关系中,发挥作用的是作为民事权利的环境人格权但是环境人格权与环境权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一、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环境权在早期的人权立法中没有被提及这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使得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达到对抗非常激烈的程度再加上人类认为自己是万物的主人所以在法律上确立的是人类征服自然的权利这与环境权所要表达的理念完全背离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环境权的建立只会束缚人类前进的步伐显然这样一项背离社会现实的权利是得不到确认的但随着人类对自然征服程度的深入启然最终也不堪忍受其对人类的报复也开始显现出来人类过去错误思想的指导使世界固定在一项悲剧性的行动方针中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我们开始认识到我们不能对环境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六类只不过是自然的一部分良好的环境是人共同享有的东西,失去环境人将不能生存六也就不再为人环境权概念就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来的团例如月联合国人权与环境原则草案摘录下规定:有人都对安全的、健康的和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享有权利这一权利和其他人权包括民事的、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权利是普遍的相互依赖及不可分割的虽然人权论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也一直受到各方的批评:概念模糊、主体不确定、范围不确定、无法具体化、司法实践困难重重等,所以环境权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具有强制力其必须法定化正如赫里曼所言:“人权的神圣名义不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任何一个事物”,“人权似乎就是一切又似乎什么都不是”但是环境权的法定化进程却要受到一定的阻碍,那就是环境权如需法定化的话应是由什么层面的法律来对它加以确定环境权的性质的多层次性内容的多样性导致其法定化的进程不可能由某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来承担,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也导致其法定的高位阶性所以宪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即环境权应被宪法所固定成为基本权利。
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与冲突

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与冲突在当今社会中,人权和环境保护是两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人权是指人们基于其作为人类的个体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生命权等。
环境保护则强调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确保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福祉。
然而,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关系与冲突。
首先,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关系。
环境状况的恶化可能对人权构成威胁和侵犯。
例如,大气污染和水源污染可能导致人们健康状况的恶化,甚至对生命造成直接的威胁。
这意味着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对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体现在持续发展的理念中。
持续发展旨在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确保当前和未来世代的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良好环境。
然而,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也常常存在冲突。
例如,为了保护环境,政府可能会采取限制经济发展或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会对一部分人的经济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导致就业减少或企业关闭,进而影响到人们的生计和福祉。
此外,一些环境保护项目可能需要侵犯个体的私人财产权,如拆除民房或征收土地。
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行动可能会与个体的权利发生冲突。
解决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与冲突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首先,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合理的环境规制可以确保企业和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损害环境和他人权益。
其次,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环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这样一来,环境保护的责任不再仅仅落在受影响区域的居民肩上,而是由相关当局承担。
同时,政府还应当鼓励并支持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减少环保行动对人们生活和经济的不利影响。
除了政府的作用,个体和企业也应当在日常行为中注重环境保护。
个体可以从减少能源消耗、垃圾分类、节约用水等方面做起,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环保技术和措施,推动可持续经济发展。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摘要】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从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分析、障碍及解决方法、责任主体、监督与保障等方面展开讨论。
在环境权的实现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法律规定的完善性,及时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权实现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法律执行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明确等。
在未来,我们应该加强环境权的保障,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最终目标是实现我国环境权的前景,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环境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容忽视,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美丽的环境而奋斗。
【关键词】环境权、法律保障、现状分析、障碍、解决方法、责任主体、监督与保障、前景、建议、重要性、必要性。
1. 引言1.1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人们的头等难题。
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认为是保障人们健康环境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在我国,环境权的实现情况却并不乐观,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我国环境权实现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分析、障碍及解决方法、责任主体、监督与保障等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目前我国环境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对我国环境权实现的前景、未来环境权保障的建议以及环境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健康生活。
2. 正文2.1 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环境权的法律保障是我国环境权实现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环境权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环境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

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摘要环境与人权都是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
环境法与人权法,环境权与人权问题,是当今环境法研究的重要主题。
在上个世纪就有了环境人权的提法,但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从环境人权的提出至今,围绕着其理论基础、性质、地位以及司法等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归类司法保护一、环境人权概述上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因而在1972年召开了专门的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环境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原则宣布:人类享有在一种确保有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而且承担着为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
在这次会议上,环境权概念正式被提出。
(一)环境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学者的高度重视。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已经停止,大部分学者都肯定了环境权的存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基本上我们可以将环境权概括为:人类享有的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人类主体和非人类主体。
人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
(二)环境权的人权性。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性质,主要存在四种不同学说: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人类权说。
以上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特征。
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
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为一系列法律文件所肯定。
1、国际法文件:在现有的人权体系中,已经增加了环境权规定,或者暗含了环境权的内容,比如《人类环境宣言》、《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
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挑战。
因此,深入探讨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包括了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等多个方面。
公民环境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其次,公民环境权具有综合性。
它不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最后,公民环境权具有公益性。
良好的环境是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保护公民环境权,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虽然一些法律条文提到了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权利,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内涵、范围和保障措施等缺乏清晰的界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不够完善。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环境执法力度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存在纵容和包庇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三、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污染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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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
摘要环境与人权都是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
环境法与人权法,环境权与人权问题,是当今环境法研究的重要主题。
在上个世纪就有了环境人权的提法,但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从环境人权的提出至今,围绕着其理论基础、性质、地位以及司法等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归类司法保护
一、环境人权概述
上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因而在1972年召开了专门的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环境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原则宣布:人类享有在一种确保有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而且承担着为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
在这次会议上,环境权概念正式被提出。
(一)环境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学者的高度重视。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已经停止,大部分学者都肯定了环境权的存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基本上我们可以将环境权概括为:人类享有的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
环境资源的权利。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人类主体和非人类主体。
人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
(二)环境权的人权性。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性质,主要存在四种不同学说: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人类权说。
以上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特征。
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
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为一系列法律文件所肯定。
1、国际法文件:在现有的人权体系中,已经增加了环境权规定,或者暗含了环境权的内容,比如《人类环境宣言》、《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
2、目前有36个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宪法中规定“普遍享有清洁、健康、平衡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
其次,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与繁衍。
环境权以环境为客体,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新型人权。
第三,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
1、环境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自然环境是每个人生存的必备条件,理应是全体人类所共有的。
同时,环境权也应该是代际公平的权利。
2、环境权具有人权的独特价值。
它在整个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中处于逻辑结构的上位层次,优于一般人权,在此领域起着全局性、根本性的作用。
3、环境权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的。
环境权源于人的本性,每个人可以不受其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等因素限制,而平等得享有环境权利。
夏勇说:“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不是法定权利。
”
4、环境权具有派生其他权利的功能。
依据环境权,可以派生出良好环境所要求的日照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及系列子权利。
环境权在本质上是人权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自由权到生存权,每一次人权发展都是人类自身发展的结果。
环境权正
是人们在历史演变下,在人权理论最较成熟的时候提出的,是人权发展的新形式。
二、环境权在人权上的归类问题
一般我们将人权划分为三代:第一代,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权与政治权;第二代,以平等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以发展权位核心的国家、民族和集体享有的权利。
而环境权无法完全某一种类型的人权。
首先,将环境权归入第一代人权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司法救济权。
这样现有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可以促使政府满足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环境侵害的最低标准;人权委员会和有关法院可以依据人权保护对个人环境诉讼进行裁判。
这样就可以提高政府的环境管理水平,保护环境质量,使人们免受环境污染对健康生命的危害与威胁。
但是这种归类会导致人类中心主义问题,其关注的焦点是环境对人的有害影响,而不是环境、生态、自然本身所受到的损害。
这样的权利只会强化环境和自然资源仅为人类利益存在,这也正是生态学家所驳斥的非生态中心主义。
其次,将环境权归属于第二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范畴。
这样能够赋予环境质量以同其他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相当的地位。
这就要求借助现实资源,要求政府积极地创造条件,确保其最低限度的实现。
但从人权国际保护的实践来看,第二代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较弱,一般由相关的委员会监督,它们只能向国家提出一般性建议,而不能通过委员会和法院直接受理个人诉讼案件。
基于此,几乎没有国家对经济和社会权利进行司法裁决。
同时,从第二代人权内部分析,在进行价值衡量和选择时,相对于经济等权利,环境权往往处于弱势,不利于环境的保护。
再次,把环境权作为一项群体权利或集团权利,集体决定如何保护和管理他们的环境。
有人认为第三代人权贬低了人权的价值,而且认为环境权本身不具有集体性的特征。
但是,不可否认,有些重要的集体权利肯定具有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不完全属于任何一种归类,但却又对各项权利有着重要影响,并且在现阶段,环境权正是通过上述分类中的具体权利来实现的。
环境权究竟是三代中的一类,又或者是脱离于三代人权的新型类别,现在还不能定论。
三、环境权在人权上的司法保护
(一)通过人权保护进行环境保护的优势。
相对于人权而言,环境权不是确定的权利,人权法院裁判了一些有影响的、有环境保护意义的案件,而这类案件在非人权法院可能无法立案,因为没有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
现在,国际法还未将拥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也就是说在国际法上实体性环境权并没有确立起来,但是人权保护在国际法上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
因此,通过人权保护进行环境保护的优点在于:避免面对定义何为适宜或令人满意的环境的难题,而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人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在环境保护方面,国家担负着重要任务,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与破坏对公民的健康、生活和财产造成损害。
但现实中,国家存在管理和监控的严重失职,因此要运用人权手段,从生命权和健康权角度,强制政府管控环境风险、实施环境法规或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权已经扎根于欧洲人权法之中,在《非洲人权与民权宪章》和《美洲人权公约》中也都有体现。
尤其是《欧洲人权公约》的拥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完全囊括了环境权的一切应有之义。
(二)人权法对环境权保护的不足。
人权法对广义上的环境权的保护还存在不足:
首先,人权法没有特别为环境权本身提供一般性保护。
从人权的渠道进行环境司法,受到保护的既不是社会,更不是环境,而是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
这种结果完全背离了环境权提出的初衷。
其次,有些环境问题不是人权法所能解决的。
生物多样性、生态整体性、对动物和自然进行国际保护,以及这些诉求如何与经济发展及其他冲突事项进行协调,都是人权保护力所不及的。
气候变化问题和自然资源的不可持续利用等重大环境问更不是人权法所能解决的问题。
(三)环境权创设所面临的问题。
我们可以肯定创设环境权有很多根本性的好处和用处。
但是这不代表我们就需要甚至能够在国际法上创设出实体性环境权。
目前,在创设实体性环境权存在话语上和逻辑上的问题,短期不会有实质的推进。
环境问题的特点是污染和破坏容易,治理与恢复困难,有些环境污染与破坏如矿藏资源枯竭、物种灭绝都是不可逆转的,因此环境保护重在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的后果产生。
与此相适应,环境权的实现方式也必须是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外,还要广泛赋予公民参与权、调动公民的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地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因此,现阶段,推进以参与权为代表的程序性环境权,比讨论是否存在或者怎样构建“拥有适宜、健康或充满生机的环境的权利”更有意义。
环境权是一项发展中的权利。
除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
义,其理论内涵的精神影响更为广泛。
可以预见,人权法在环境问题决策上的影响力将不断加大;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热情将不断加强;环境问题的民主和透明程度将不断加深。
“法学之难者,莫过于权利也”,虽道路曲折但必须奋不顾身。
□
(作者:河北大学09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在读)
注释:
谭丕振.人权视野下的环境权.法制与社会,2010,1.
魏伊斯.汪劲译.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法律出版社.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