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性质
环境权的公与私

WINDSOFT环境权的公与私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申恒青2011/5/20环境权的公与私摘要:环境权是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但直到今天人们对环境权的性质认识却依然存在诸多的模糊性。
本文介绍了环境权的起源及其公共权性质与私有权性质及政府在环境权中的作用,得出了环境权具有双重性的结论。
关键词:环境权;公共权;私有权;整体环境权是是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权利,也是一种新兴的法学理论。
环境权可分为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和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环境权分为公共环境权与私有环境权。
私有环境权侧重于公民的环境利用权、环境享受权和环境参与权,公民的私有环境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遭到侵犯时可寻求赔偿。
公共环境权主要是从环境的整体性来说的,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人对环境都不具有占有性。
环境权是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但直到今天人们对环境权的性质认识却依然存在诸多的模糊性。
本文介绍了环境权的起源及其公共权性质与私有权性质及政府在环境权中的作用,得出环境权具有双重性的结论。
1.环境权的发展进程及现状1.1 环境权的发展进程20世纪70 年代初,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首次使用了环境权的概念。
○1接下来的几年,《东京宣言》中也提出了对环境权的明确要求。
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一次确认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在二十世纪末期及二十一世纪开始十年由于人们对环境的认识逐步深入,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的共识,环境权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对环境权的属性、概念、内容的讨论也不断升温,对环境权的认识有了很大的发展。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环境法基本理论

生态性权利、经济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三位 一体的属性
……
(三)外国的环境权立法
1、在宪法明确创设环境权,如韩国,美国的伊 利诺州等五个州;
2、对宪法进行解释,以获得环境权的根据, 如美国、日本;
3、日本在90年代《环境基本法》的制定中, 国会认为,在理念上承认它,但在立法时对 它能否具体化表示怀疑。
3、非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立法的推 动
1、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完善 2、环境权的确立 3、动物等保护 4、对后代人利益的保护 5、环境救济权的完善
二、环境正义理论
(一)何谓正义 以一个适合方式,公平地、适宜地对
待地他人(简明牛津词典) (二)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三)正义与法律
(二)环境权的性质
财产权:“环境公共财产论”是其基础,该 学说来源于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 原则的移植。萨克斯
人格权:环境污染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 身体健康的损害,环境权的内容是人身权益 (日本宪法学者大须贺明从《日本国宪法》第25条的 生存权条款中推导出公民享有的环境权)
新生人权:陈泉生,《环境权论》;徐祥民, 《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
(二)产生
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的《世界自然资源 保护大纲》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 同的未来》报告,正式阐述可持续发展的内 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 通过了《21世纪议程》使可持续发展理论走向
实践。
(三)含义
《我们共同的未来》: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 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

法制论坛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余慧娟(),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学方面的研究1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余慧娟(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与保护法院,湖北 430064)摘要:环境权是否具有人权属性直接关系到是否可以通过人权途径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
人权根源于理性人保护其内在价值的利益需求,在“社会契约论”中获得正当合法性的满足。
环境权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产生新的利益诉求而诉诸类似社会契约论的“公共委托说”而诞生。
两者在本源上具有同一性。
环境权是人权体系发展的结果,属于人权。
关键词:人权;环境权;本源中图分类号:D62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70(2009)02-0001-04D ISC USS I O N O N HU M AN R IGHTATTR IBUT ES O F ENV IRO N M E NTA L R IGHTSY U Huijuan(The Envir onmen ta l Resou rce s and P rotection Schoo l of Sou th Ch ina F inance U niv ersity,H u B ei 430064) Ab stra c t :If envir on menta l right ha s attributes of human right is c l ose link with rea liza ti on of hu m an right t hrough hu m an right .Thehuman right ori gina tes from benefic ial demand of p r o t ec ting inside value,a i m ing t o obta in the ra ti ona l de m and .The environ m ent a l right is se 2ri ous problem s faced by human beings,and hu man right is result of hu man system s devel opment and it bel ongs to hu man right .K e y word s:hu man right ; environ mental right ; ori gin引言 探讨环境权与人权关系的意义环境权理论自上个世纪60年代被提出,就成为环境法学的基石性范畴。
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

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王蓉[摘要]本文在对已有研究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标准,并根据界定标准将环境权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将环境权的客体界定为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环境品质。
[关键词]环境权主体客体[作者]王蓉,女,1972年生,湖北钟祥市人,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权利主体和客体对于法律具有实质意义。
一切法律规则皆因主体而设,环境法在权利配置时规定哪些社会存在为权利主体,以及他们在环境法上享有何种法律地位,是环境法能否具有独立性和价值性的核心。
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对应概念,是权利的支配力所涉及的范围,是权利主体利益的载体。
其作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划分权利类型、界定权利行使范围的逻辑作用,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
因此,理性地认知和确立环境权主体和客体是环境法必须认真思考和慎重抉择的基本问题。
一、环境权主体应为社会〔1〕(一)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反思至今,对于环境权主体的争论和探讨从未停止过,因环境权主体的确立对于环境权从应然走向实然,具有“在先于”其他权利要素的地位。
纵观环境权主体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权主体范围遵循着一个由“自然人”到“公民、国家和人类”再到“自然人、组织团体、国家、人类(包括后代人)和自然体”〔2〕的过程。
1.有关环境权主体只包括公民的理解。
吕忠梅先生在其1995年所著的《论公民环境权》一文的注中指出:“本文所称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1〕对于社会的界定,我们在此引用孟德斯鸠的定义作为基本界定,即“社会是人的集合,而不是人”。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5页。
同时,在此基本界定上,我们作三个方面的拓展:一是这一集合体是一种有机统一体,而非消纳体,即社会作为集合体的人与个体人之间是一种在各自具有不同功能价值基础上的互动、合作与制约关系,而非取代关系;二是将人扩展为自然人和拟制的“人”;三是将社会的范围界定为一国内。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1 关于环 境权 属性 的代 表性 观点
环 境 权是 一 个 新 兴 的 、 正 在 发展 中 的重要 权利 , 亦 是 环 方 公 共 团 体 都 必 须 在 作 为 该 权 利 的 拥 有 者 的 国 民 或 当 地 居
摘 要: 环境权一般 被认为 具有私权或公 权属性 , 对 环 境 权 属 性 深入 分 析 后 认 为 环 境 权 具 有 公 权 和 私 权 的 属 性 的 同 时
还兼 而具有“ 公 益权” 属性 , 指 出 了 环 境 权 的社 会 权 属 性 之 现 实 意 义 在 于 公 民 可 以 通 过 主 张 “ 公 益性” 的 环 境 权 保 护 环 境 公 共利益 , 使环境 公益诉讼 的建立在 法理上得 到合理解释 。
首先对 于人类 来说 , 人 类 生 存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享 有 清 洁 经建 立了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制 度 , 该 制 度 的主体 资格 、 受 案 空 气 、 水、 阳光 等 环 境 要 素 的 权 利 。这 些 权 利 是 人 生 而 享 有 范围 、 证 据 规 则 等 还 需 要 通 过 相 关 立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 目前 , 的, 是 一 种 自然 权 利 , 具 有人 权 的特 性 , 不 可 剥 夺 也 不 可 转 我 国环境 公益诉讼 制度研究存 在 的一个 普 遍 问题是 环境 公 让 。对 于 国家 来 说 , 其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一 定 范 围
NO . 0 2。 2 O 1 4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r a d e I n d u s t r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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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性质发表时间:2011-09-16T10:42:05.380Z 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11年第7期供稿作者:鲍彦苓[导读] 通说认为权利分为人权以及其他权利,人权是权利的一种,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
鲍彦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昌平区102249)摘要:环境权的性质是环境权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国内外,环境权的“人权说”一直以来占有主流地位。
“人权说”对于环境权的设立与论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它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
本文从“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人权”这个结论出发,以环境权的定义和内容、环境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与人权的划分等视角,对这个结论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权利环境权问题是20 世纪60 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个新型问题。
这个问题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此后,对它的研究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环境权的性质作为环境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并在学界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争论。
一、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争论及评价关于环境权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学说:(1)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者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2)人格权说,例如日本环境权理论的首倡者仁滕一、池尾隆良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的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
环境权是以日本《宪法》第25 条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而加以把握。
(3)财产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论者常常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据。
(4)人类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四种学说来看,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从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把环境权看成是一种人权。
把环境权认定为一种人权在我国学界中处于主流地位。
财产权说则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托,使环境权走上了私权化的道路,将环境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的范畴而使环境权具体化。
人类权说也为很多学者所主张,人类环境权是指全人类共同拥有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人类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法人及其组织,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
当人类环境权主体是指国家、民族或当代人的集合时,此时的人类环境权实质上属于作为集体人权的“第三代人权”。
所以,人类权说是对环境权权利主体的强调,究其本质来说,同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一样,这类学说也是把环境权作为一种人权。
二、对环境权人权性的质疑环境权的“人权说”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占有主流地位的。
学者们从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对环境权的人权性进行了论证。
但是否这就意味着环境权就已经成为一种人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并非是一种人权。
1.人权与权利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权体现了人的“在”,反映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
那么,环境权是否具有了人权所反映的这种属性呢?笔者认为,环境权不具有这种属性。
对这个方面可以从环境权的定义以及它的内容两个方向进行论证。
从环境权的定义来看,环境权是公民对健康、清洁、良好环境的享受。
那么,何谓“良好”?首先,资源利用、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在环境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之内,应当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以达到保障生态安全以及人与动植物的身体或物理的健康。
这是良好、健康环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良好环境不仅应该超越不危害人体及动植物健康的标准,还应该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
从第一个层次来看,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要求也是要使人能够在一个基本的环境条件下维持他的生命、健康与生存。
因而,在这个层次意义上的环境权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
从第二个层次来看,如果环境权还要包括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的话,那么这种属性是否符合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属性。
人权概念一直用来指人作为人不得予以剥夺的东西,或者说是人作为人不得予以放弃、不可剥夺的特殊利益。
这些利益在逻辑形态上表现为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的和他人“不应该”予以剥夺的。
之所以人权是一种“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就在于这些利益一旦被剥夺,被剥夺者作为一个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人的“在”就会失去意义。
建筑在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上的环境权是应该是人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追求,是为了满足对更高质量生活的需求,不应看作是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
一项权利,如人权,它的属性往往可以从它的内容上反映出来。
从环境权的内容上来看,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种是类型是认为环境权仅仅是实体权,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例如,陈泉生教授认为生态性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清洁水权等。
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
第二种类型是认为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与第一种类型中的实体性权利的内容大体一致。
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环境决策过程、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如环境信息权。
许多学者之所以把环境权认定为是一种人权,依据的主要是环境权内容中的实体性权利所包含的与人的生命、健康、生存相联系的内容。
其实,在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在世界已普遍被视为人权的趋势下,这三类人权可以吸收环境权中的这部分内容,与环境权的其他内容相分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人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及言论自由这些人权相比,它不具有作为一种独立人权的价值,环境权传统意义上所主张的一些具有人权性的内容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
2.如果环境权是一种权利,那么它应当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又有什么存在的意义?虽然最初设置环境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环境、防止环境继续恶化,以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这种公益性的目的,但不能因此认定环境权是一种公权利。
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当是属于公民的一种私权,是公民为自己的利益对环境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只不过由于环境权的特殊性,公民在行使自己的环境权时要受到环境保护的限制。
在学界,有许多学者是反对设置环境权的,他们认为现在主张的环境权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民法上的有关物权的内容所吸收。
笔者认为,将环境权视为一种独立性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方面,它作为环境法的核心内容,对论证环境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因为要证明环境法学的独立性,就必须证明自己的独立权利的基础,即环境权不是其他权利所能涵盖的;另一方面,虽然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物权在有些内容和内涵上有所重叠,但是环境权是作为一个权利体系存在的,而非是单个权利的简单拼凑。
环境权,作为一个权利体系,更多的强调系统内各个内容之间的逻辑相关性,而非仅仅指权利的内容。
一方面,它可以使生命权、健康权这类人权这种“目的性利益”通过权利这种具体的手段来得到更好的实现;另一方面,虽然环境权的有些内容与民事权利的有些内容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是由于民法与环境法在价值理念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相似的权利内容在表现形式、实施方式及保护救济上的不同。
例如,民法上强调的是用公共利益去限制权利的滥用,而环境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强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去限制公民行使环境权,因为有时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相等的,甚至有时候会出现矛盾。
因而不能简单的把他们视为同一种权利。
所以,出于以上两个原因,将环境权设置为一种独立性的权利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3.基于人权的至高性,很多学者认为将环境权定义为一种人权更能起到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的作用。
那么,把环境权定义为一种权利是否意味着是对环境权的一种“降格”呢?这就涉及到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通说认为权利分为人权以及其他权利,人权是权利的一种,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
笔者认为权利与人权所代表的价值属性是不同的,因而不应当是一种从属关系,应当进行区分。
在莫纪宏教授的《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这本书中,是这样论述权利与人权的关系的:从权利产生的原因来看,权利制度是作为行为的正当性或者是合法性问题而产生的,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可以”。
所谓“可以”,即行为主体可以自由地处理自身的行为或利益。
如果是这样的话,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否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地处理人权?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因为,人权作为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的绝对的合法的利益,是不允许通过任何手段来加以利用的,是不可以随意支配和转让的。
人权的思想体现了“人是目的”的价值理念。
权利制度所保障的利益是一种“手段性的利益”,这些“手段性利益”都是为了服从“目的性利益”。
权利是指向利益的,又可以称之为“利权”。
人权是利权逻辑发展的辩证否定物,是对权利制度的一种纠正,以解决权利制度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本质异化问题。
人权实质上是权利主体作为人的一种特殊的利益,这种利益不应该通过权利制度来加以分配。
如同用公共利益来限制私人利益并不代表公共利益一定高于私人利益一样,人权对权利的限制与纠正,也并不代表人权一定要高于权利,虽然“目的”很重要,但“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三、总结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人权与权利相区分的角度,不应当把环境权当作是一种人权,而应当是一种权利,是人对环境的一种更高层次的满足。
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自主的支配自己的环境权。
同时,笔者认为,把环境权当作一种人权就意味着人们对环境就会更加的重视、把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就代表人们对环境不够重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对环境的保护主要取决于人们的意志,而非仅仅是法律上的规定。
人权是“目的性利益”虽然重要,但需要权利这种“手段性利益”去实现,失去了权利这种手段,人权的目的同样是无法实现的。
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依据人权的目的性,就片面的认为人权比权利更高尚。
把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以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人权对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纠正,可能更能起到保护环境,进而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1]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