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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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义

基本含义

基本含义环境权,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有两层含义:一是环境的权利,二是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而我们现有的理论体系坚持在哲学上“主客二分法”,也就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完全二致和对立”来进行理论的建构,因此我们不承认作为客体的环境有独立的内在的权利。

如此,环境权则仅仅是指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权利,按其发展来看,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我们通常所说权利,多是指法定的权利,因为权利本质上属于特定利益之上法律之力。

也就是说,缺乏法律的规定和保障,权利是不复存在的,至少是得不到有效救济的,因此权利之实际享有,必须要以法律的规定为现实的依托。

综合上面各个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权的规定,可以抽象出环境权的定义。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编辑本段主体与客体分类按照环境权的享有所依据的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将之分为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

前者是公民个人所依法享有的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生活的权利;后者是一种环境管理权。

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多体现在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部门,比如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说明了公民个人享有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和剥夺:而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则体现在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中,比如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就表明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的环境资源管理权。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一、环境权解读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个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注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实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有相通之处。

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

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实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4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

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

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

收稿 日期 :2 0 — 0 2 0 8 1— 9
作者简 介:侯怀霞 ( 9 4 ) 女 , 16 一 , 上海 政法 学院经济法 系教授 , 法学博士 。

3 ・ 2
人们 就根本不 能享有 这些权 利 。 整个 人类 在这种 情况下 可 能和其 他包括 人权在 内 的全 部文 明一起 消灭 。 环境 变得 越 糟, 人权受 到的损 害就越大 , 之亦然 。因此 , 反 环境 问题 与 所有人 权之 间存 在着 不可否 认 的依 赖性 ,它不能成 为一 项 独立的人权 J 。 四, 2 第 ∞ 在环境 纠纷的 司法 实践 中,出现 了
项新 型的人权 。
切 人权 的享有都 与环境 问题有着 密切的联 系。 仅生命 权 不
和健康权 , 而且政治权利 和公 民权利 以及其他社会 、 经济和 文化 权利 , 只能 在健康 的环境 中才能充 分地享有 。当然 , 都 如果走 到极端 , 环境受到 的损害超 出一定的严重程度 , 那么
国际盟约 》 1 条宣布 :“ 盟约缔约 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 第 1 本 其本 人及家 属所需 之适 当生活程 度 , 括适 当之衣食 住及 包
是其他 人权的基础 , 而不是一项独立 的人权 。 人认 为 , 有 一
不 断改善之生活环境 。 缔 约国将采取适 当措施 确保此种权 ”
利 之实现 ,同时确认在 此方 面基本 自由同意之 国际使用极 为重 要 J8 21 ̄因此 , 5 环境权具 有作为人权 的本质属性 , 是一
存权是两个不 同的权 利概 念 , 自具有其独特 的产生背景和 内容 ,因而应将环境权 与生存权作为两个并行的权利。 各
其次 , 环境权与发展权 的关 系是对 立统一的。 环境 与发 展的对立表现在 :经济 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导致环境 问题 的 产 生, 对环境 的严格保护在 短 时期看制 约着经济 的发展 。 但在 总体 上看 , 环境 与发展 是统一 的。表现在 :发展 导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平等、尊严和权利,同时也存在共同责任和义务的一种
社会关系。

环境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它也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
权的本质属性包括:
第一,环境权是普遍性的。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而不是只有
少数人可以享有。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第二,环境权是不可剥夺的。

环境权是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之一,任何机构和个
人都不得剥夺或限制他人的环境权利。

同时,环境权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也必须得到保
障。

第三,环境权是综合性的。

环境权除了包括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享有权利外,还包括了
人们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文化习惯等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相互关联、互为前提的,只有所有这些方面得到充分保障,人们才能真正享有环境权利。

第四,环境权是不断发展的。

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环境问题也不断出现
和演变。

因此,环境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概念,包含了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改善人类居住
环境、创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空间等方面。

总之,环境权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保障环境权
的本质属性,需要从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三方面着手,建立环保法律体系,推进环境教
育普及,鼓励市场创新和技术革新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共权的目标,为人类
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出, 环 境 权 兼 而 具 有 公 权 和 私 权 的 属 性 。 不 管 是 以 私 权 来 构筑环 境权 , 还是两者兼 而有之 地来 构筑 环境 权 , 国家 和 地
1 关于环 境权 属性 的代 表性 观点
环 境 权是 一 个 新 兴 的 、 正 在 发展 中 的重要 权利 , 亦 是 环 方 公 共 团 体 都 必 须 在 作 为 该 权 利 的 拥 有 者 的 国 民 或 当 地 居
摘 要: 环境权一般 被认为 具有私权或公 权属性 , 对 环 境 权 属 性 深入 分 析 后 认 为 环 境 权 具 有 公 权 和 私 权 的 属 性 的 同 时
还兼 而具有“ 公 益权” 属性 , 指 出 了 环 境 权 的社 会 权 属 性 之 现 实 意 义 在 于 公 民 可 以 通 过 主 张 “ 公 益性” 的 环 境 权 保 护 环 境 公 共利益 , 使环境 公益诉讼 的建立在 法理上得 到合理解释 。
首先对 于人类 来说 , 人 类 生 存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享 有 清 洁 经建 立了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制 度 , 该 制 度 的主体 资格 、 受 案 空 气 、 水、 阳光 等 环 境 要 素 的 权 利 。这 些 权 利 是 人 生 而 享 有 范围 、 证 据 规 则 等 还 需 要 通 过 相 关 立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 目前 , 的, 是 一 种 自然 权 利 , 具 有人 权 的特 性 , 不 可 剥 夺 也 不 可 转 我 国环境 公益诉讼 制度研究存 在 的一个 普 遍 问题是 环境 公 让 。对 于 国家 来 说 , 其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一 定 范 围
NO . 0 2。 2 O 1 4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r a d e I n d u s t r y

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的界定作者:付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本文基于对环境权属性,主体和内容的界定,提出了资源权的说法,并且对资源权的属性和概念进行了阐述,明确环境权与资源权应当分离,同时在承认两者分离的基础上又肯定他们之间存在交叉部分。

关键词环境权资源权人权财产权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1-02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属性首先,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目前还不具备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环境权又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的媒介,人们依附环境而生存与发展,对环境的享受权自然应当是人类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

法律权利存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

目前,环境权并非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可诉性,当权利主体受到侵害时没有诉权,显然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并不成熟。

①其次,环境权的内容未被法律完全确定,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时期,人们对环境权内容也存在不同认识,将环境权的内容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非易事。

故仅仅依据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其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制度的完善,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环境权是私权。

有学者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权属于公权。

环境要素如果为私人所有,极易造成污染和浪费,为了合理的支配和保护这一财产,应当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受托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

主张环境权是公权的学者是正是基于国家对环境的管理职能。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私权,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环境权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因为民众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环境权来保障公民权。

因此环境权应当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析权利的属性应当从其产生的理论背景出发,环境权应当是赋予公民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主体目前学界对环境权主体的界定很广泛,认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甚至整个人类、自然体以及尚未出生的后代人都是主体。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

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挑战。

因此,深入探讨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包括了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等多个方面。

公民环境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其次,公民环境权具有综合性。

它不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最后,公民环境权具有公益性。

良好的环境是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保护公民环境权,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虽然一些法律条文提到了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权利,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内涵、范围和保障措施等缺乏清晰的界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不够完善。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环境执法力度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存在纵容和包庇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三、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污染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健康。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5-07T01:48:35.81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2期作者:郑璐娟[导读] “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郑璐娟(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摘要:“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权;人权;基本权利;宪法一、环境权的产生及其法理基础当前,世界范围内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家认可了环境权的宪法权利性质。

从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和世界诸多国家对它的态度来看,环境权入宪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要解决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明确环境权的内涵是其前提。

(一)环境权的产生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毋庸置疑。

就环境的功能而言,其具有提供物质产品和提供生态产品的功能。

其次,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具有经济性和生态性的价值。

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在于它的“有用性”。

基于这种利益受到破坏,无法按照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满足公民的需要,因此,便产生了以环境利益为客体的环境权。

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产生由两个事实要素共同作用——工业革命背景下环境利益受到损害和传统法律框架中的理论无法完整保全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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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曦《: 美国环境保护法》,台湾汉兴书局有限公司 1995 年版 ,第 231 - 232 页 。 ② 参见《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第 1501. 3 节 、1503. 4 节 、第 1501. 7 节 、1503 节 。 ③ Frank F. Skillern , Envionmentals Protection - t he Legal Framework ,P. 349 。 ④ 叶俊荣《: 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月旦出版公司 1993 年版 ,第 233 - 234 页 。
因此 ,公众的环境权与国家环境行政权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公益性是其显著的 特征 ,这也是公众环境权与公民其他民事权利区别的标志 。
二 、环境权是环境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权 ,而非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私权
环境权概念的提出至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之所以在立法 、司法以及理论上存在着诸多 争论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学者们将环境权视为一种私权 ,而且试图在民法体系中完成它的
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朱 谦
内容提要 环境权的属性问题是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一重要问题 。从环境权产生的 背景和行使目的上考察 ,它与民法中自益性民事权利存在本质的差异 ,公益性是它的重要特 征 。尽管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在价值取向上有一致性的地方 ,但是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 ,环 境权往往既表现出对环境行政权存在依附 ,又表现出对环境行政权构成制约的双重特性 。
关键词 环境权 民事权利 行政权
自 20 世纪 60 年代提出环境权的概念以后 ,对于什么是环境权 ? 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 权利 ? 它的内容包括哪些 ? 诸如此类涉及环境权基本理论的一些问题至今未有定论 。本文 试图从部门法的角度 ,在比较环境权与民法中的民事权利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权关系基础 上 ,展开对环境权法律属性的讨论 。
第三 ,对权利的救济方式不同 。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后 ,通常可以通过侵权法来予以
① 杜钢建《: 日本的环境权理论与制度》,载《中国法学》1994 年第 6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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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法律属性
救济 。尽管国内有学者以为侵权法可以为环境权遭受侵害予以救济 ,对此 ,笔者不敢苟 同 ①。侵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其保护对象是除合同债权以外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②。我 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 “: 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 人财产 、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也显然是对侵权法所保护的权益范围所作的 抽象概括式的规定 。侵权法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补偿功能 ,补偿作为一种手段 ,旨在于使被 侵害的权利得以补救或恢复 。环境权作为使现有环境受到保护 、使之不被破坏 ,以及在某些 情况下使环境得到改善的权利 ,它的实现往往需要创设有效的参与到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活 动中去的程序 ③。这种环境权行使的程序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序 ,通常与环境的行政 程序合二为一 ,构成统一的有机体 。因此 ,环境权的实现既需要环境权权利人的积极作为 , 同时也还依赖于环境行政相对人以及环境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 ,为环境权人实现环境权创 造便利的条件 。然而 ,作为环境行政相对人或者环境行政机关 ,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或者片面 考虑 ,常不希望作为第三人的环境权人的参与 ,忽视或者剥夺公众的环境权 ,以架空公众的 环境权等 。例如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 ,不按规定披露与环境有关的信息 ,或是对公众提 出的建议不考虑 、不回应 。针对这种忽视 、剥夺公众环境权的行为 ,依靠民法中的侵权法不 可能得到救济 。因为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并不是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的受损 ,而是 可能导致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 。因此 ,对该种行为自然要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只不过这种救 济方式只能依赖于环境法 。通常这种救济可分为两种情形 :1. 行政救济 。当环境行政相对 人忽视或剥夺公众环境权时 ,环境行政机关作为环境保护的主导性力量要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和弥补 ,或者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 。2. 司法救济 。在环境行政程序中 ,如果 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哪些行政程序中享有环境权 ,那么 ,环境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 ,必须保 障公众环境权能够实施 。以环境影响评估为例 ,目前 ,各国相关立法都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中加入公众环境权的内容 ,因此 ,是否进行公众参与 ,已非开发单位或审核机关所能片面决 定 ;若未依法律的要求进行参与程序 ,剥夺公众的环境权 ,将导致整个行政程序上的瑕疵 ,连 带影响到整个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④。
从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确立了国家对环 境的集中统一管理的地位 ;同时也确立了公众的环境保护管理权的内容 。关于这一点在美 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以及以后的美国环境立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例如《, 国家环境政策 法》通过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充分公开”其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 的决策活动的情报和资料 ,另一方面确认并保障公众对行政机关的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 论的权利 。又如《清洁空气法》等环境法规为保障公众的环境管理参与权专门规定了“公民 诉讼”“、司法审查”等条款 。国会把公众参与看作是对环境行政管理的重要补充 。环境立法 使得公众参与渗透于环境行政管理之中 ,环境法中广泛存在的关于公开听证会程序的规定 就是一个环境行政管理同公众参与相结合策略结合的有利证明 。两者相辅相成 ,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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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01 年第 3 期
确立 、保护和救济制度 。但这种试图在外国的司法实践中屡屡碰壁 ,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 思 。在日本 ,除了学界有人对环境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提出质疑外 ,在司法实践中否定环境 权实务上的事例也很多 。例如 ,福田地方法院在关于“丰前环境权诉讼”的判决中指出 ,由于 环境权概念本身就是不明确的 ,要承认此种权利具有法的权利性是不可能的 ;另外 ,否定环 境权的概念及根据的案例还有 ,关于大阪机场噪音案的判决 、关于伊达火力事件的札幌地方 法院决定 ,在这些判例中都将侵犯环境权的行为视为侵犯人格权 ①。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 结果是理性的 。因为 ,这些诉讼本质上就是环境的侵权诉讼 ,是对公民的人格权的侵害 。试 图以所谓的环境权来代替民法中业已存在的财产权及人格权 ,不仅导致民事权利设置的重 复 、混乱 ,也不利于真正地确立环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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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国家环境管理的效率 ①。就环境权的内容来说 ,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即公众的环境知 情权 、环境决策参与权以及公众诉权 。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实施其他环境权的基础和 前提 ,只有公众获得了有关环境方面的情报资料 ,才有可能积极有效地行使环境决策参与 权 。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在确定是否编制报告书时 ,如 认为该行为属于通常不要求做环境影响评价的行动 ,则联邦行政机关要向公众发表一份“无 重大影响认定”文件 ;在决定编制报告书之后 ,为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环保部门要在 《联邦公报》上发表一个“意图通告”,把编制意图通知有关各方和公众 ,在报告书初稿完成 后 ,还必须将它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可见 ,公开贯穿于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全过 程 ②。同样地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 ,伴随着公众的知情权的实现 ,公众也有权参与到环 境决策之中 ,如对联邦行政机关作出“无重大影响认定”文件的审查 。既可审查认可 ,也可审 查推翻该认定 ;在编制报告书阶段 ,任何公民都可以对初稿提出意见 ,环保部门必须对公民 意见作出明确的反应 。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的行使 ,要求联邦行政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 过程中收集并吸收其意见和建议 ,使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拟议行动及其替 代方案的环境影响 ,为决策提供全面的 、客观的科学依据 。因此 ,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作 为环境权的极重要的内容 ,它的行使或者说权利设置的目的 ,并非只是为了某一具体公众的 个人利益的维护 ,而是为维护和实现社会或人类的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 。同样地 ,在公民的 诉权设置上 ,也依然显示出环境权的公益性 。美国有些州的法律以明文确认个人代表公众 提起禁止或取缔公妨害的诉讼的权利 。如密执安州《1970 年环境保护法》第 2 节第 1 条规 定 “: 为保护空气 、水体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公共托管客体不受污染 、损害和毁灭 ,任何个人 、 合伙 、公司 、社团 、组织或其他法律实体皆可在据称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具有 管辖权的巡回上诉法院对州 、州的分支机构 、任何个人 、合伙 、公司 、社团 、组织或其他法律实 体提起谋求宣告或衡平法救济的诉讼 ③。另外 ,美国《洁净空气法》《、洁净水法》等法律中也 都确立了公众诉讼制度 。公众诉讼与一般的侵权诉讼不同 。一般的环境侵权诉讼是公民法 人等主体自身的利益受到他人侵害而提起的自益性诉讼 ,公众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以公益的促进为建制目的作为诉讼的要件 ,诉讼实际的实施者虽或应主张其与 系争事件有相当的利益关联 ,但诉讼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 ,而是督促政府或受管 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进公益的法定作为 ,判决的效力亦未必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 ④。
一 、环境权是一种公益性权利
自 18 世纪 60 年代蒸汽机的发明开始至 20 世纪 60 年代 ,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了掠夺 式的开发利用 ,大规模的垦殖 、采矿以及森林采伐使得局部地区的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 同时 ,人类将环境作为天然垃圾场 ,毫无顾忌地向自然界排放废弃物 ,造成了严重的城市和 工业区的环境污染 。在 1970 年 4 月 22 日美国举行了首次“地球日”活动 ,首次“地球日”纪 念活动激发全民对环境问题的思考 。每个人所关注的是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的环境危机 , 而不仅仅是考虑自身的人身或财产遭受的具体环境侵权行为的危害 ,它所提出的问题是国 家必须介入环境保护之中 ,同时每个公民也应当有权参与环境保护 。
就环境权的主体来说 ,它与一般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在范围上几乎是一致的 ,但是 ,环境 法上环境权的主体与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主体所享有权利属性是相异的 。这种差异表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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