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的性质
环境权的公与私

WINDSOFT环境权的公与私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申恒青2011/5/20环境权的公与私摘要:环境权是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但直到今天人们对环境权的性质认识却依然存在诸多的模糊性。
本文介绍了环境权的起源及其公共权性质与私有权性质及政府在环境权中的作用,得出了环境权具有双重性的结论。
关键词:环境权;公共权;私有权;整体环境权是是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权利,也是一种新兴的法学理论。
环境权可分为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和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环境权分为公共环境权与私有环境权。
私有环境权侧重于公民的环境利用权、环境享受权和环境参与权,公民的私有环境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遭到侵犯时可寻求赔偿。
公共环境权主要是从环境的整体性来说的,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人对环境都不具有占有性。
环境权是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但直到今天人们对环境权的性质认识却依然存在诸多的模糊性。
本文介绍了环境权的起源及其公共权性质与私有权性质及政府在环境权中的作用,得出环境权具有双重性的结论。
1.环境权的发展进程及现状1.1 环境权的发展进程20世纪70 年代初,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首次使用了环境权的概念。
○1接下来的几年,《东京宣言》中也提出了对环境权的明确要求。
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一次确认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在二十世纪末期及二十一世纪开始十年由于人们对环境的认识逐步深入,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的共识,环境权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对环境权的属性、概念、内容的讨论也不断升温,对环境权的认识有了很大的发展。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环境法基本理论

生态性权利、经济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三位 一体的属性
……
(三)外国的环境权立法
1、在宪法明确创设环境权,如韩国,美国的伊 利诺州等五个州;
2、对宪法进行解释,以获得环境权的根据, 如美国、日本;
3、日本在90年代《环境基本法》的制定中, 国会认为,在理念上承认它,但在立法时对 它能否具体化表示怀疑。
3、非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立法的推 动
1、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完善 2、环境权的确立 3、动物等保护 4、对后代人利益的保护 5、环境救济权的完善
二、环境正义理论
(一)何谓正义 以一个适合方式,公平地、适宜地对
待地他人(简明牛津词典) (二)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三)正义与法律
(二)环境权的性质
财产权:“环境公共财产论”是其基础,该 学说来源于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 原则的移植。萨克斯
人格权:环境污染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 身体健康的损害,环境权的内容是人身权益 (日本宪法学者大须贺明从《日本国宪法》第25条的 生存权条款中推导出公民享有的环境权)
新生人权:陈泉生,《环境权论》;徐祥民, 《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
(二)产生
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的《世界自然资源 保护大纲》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 同的未来》报告,正式阐述可持续发展的内 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 通过了《21世纪议程》使可持续发展理论走向
实践。
(三)含义
《我们共同的未来》: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 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

法制论坛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余慧娟(),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学方面的研究1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余慧娟(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与保护法院,湖北 430064)摘要:环境权是否具有人权属性直接关系到是否可以通过人权途径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
人权根源于理性人保护其内在价值的利益需求,在“社会契约论”中获得正当合法性的满足。
环境权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产生新的利益诉求而诉诸类似社会契约论的“公共委托说”而诞生。
两者在本源上具有同一性。
环境权是人权体系发展的结果,属于人权。
关键词:人权;环境权;本源中图分类号:D62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70(2009)02-0001-04D ISC USS I O N O N HU M AN R IGHTATTR IBUT ES O F ENV IRO N M E NTA L R IGHTSY U Huijuan(The Envir onmen ta l Resou rce s and P rotection Schoo l of Sou th Ch ina F inance U niv ersity,H u B ei 430064) Ab stra c t :If envir on menta l right ha s attributes of human right is c l ose link with rea liza ti on of hu m an right t hrough hu m an right .Thehuman right ori gina tes from benefic ial demand of p r o t ec ting inside value,a i m ing t o obta in the ra ti ona l de m and .The environ m ent a l right is se 2ri ous problem s faced by human beings,and hu man right is result of hu man system s devel opment and it bel ongs to hu man right .K e y word s:hu man right ; environ mental right ; ori gin引言 探讨环境权与人权关系的意义环境权理论自上个世纪60年代被提出,就成为环境法学的基石性范畴。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1 关于环 境权 属性 的代 表性 观点
环 境 权是 一 个 新 兴 的 、 正 在 发展 中 的重要 权利 , 亦 是 环 方 公 共 团 体 都 必 须 在 作 为 该 权 利 的 拥 有 者 的 国 民 或 当 地 居
摘 要: 环境权一般 被认为 具有私权或公 权属性 , 对 环 境 权 属 性 深入 分 析 后 认 为 环 境 权 具 有 公 权 和 私 权 的 属 性 的 同 时
还兼 而具有“ 公 益权” 属性 , 指 出 了 环 境 权 的社 会 权 属 性 之 现 实 意 义 在 于 公 民 可 以 通 过 主 张 “ 公 益性” 的 环 境 权 保 护 环 境 公 共利益 , 使环境 公益诉讼 的建立在 法理上得 到合理解释 。
首先对 于人类 来说 , 人 类 生 存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享 有 清 洁 经建 立了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制 度 , 该 制 度 的主体 资格 、 受 案 空 气 、 水、 阳光 等 环 境 要 素 的 权 利 。这 些 权 利 是 人 生 而 享 有 范围 、 证 据 规 则 等 还 需 要 通 过 相 关 立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 目前 , 的, 是 一 种 自然 权 利 , 具 有人 权 的特 性 , 不 可 剥 夺 也 不 可 转 我 国环境 公益诉讼 制度研究存 在 的一个 普 遍 问题是 环境 公 让 。对 于 国家 来 说 , 其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一 定 范 围
NO . 0 2。 2 O 1 4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r a d e I n d u s t r y
第四章 环境权

第四章环境权第一节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
•20世纪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首次提出)•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到环境权。
环境权依据的讨论•美国约瑟夫·萨克斯《为环境辩护》环境立法三大任务→承认对于良好环境的公民权利是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使这项权利通过公民个人以公众身份起诉而成为可强制执行的合法权利→为关于环境质量的普通法发展设立框架环境的“共有”和“公共信托”理论:环境要素不应视为“自有财产”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同财产”。
共有人(委托人)→国家环境权依据的讨论•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发表《东京宣言》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日本日本律师协会第13次拥护人权大会→“环境权研究会”→环境权:支配环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依据:宪法第25条中的生存权,基本人权;应将其作为人格权把握→引发环境权大讨论背景:忍受限度论不利于公害救济特点:一种私权二、环境权的概念、特征1. 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
•环境权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2)环境权的主体和客体广泛;(3)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4)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环境权的概念、特征2. 环境权的特征•两个侧面:作为诉讼上的权利与作为环境法的理念•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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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整整二十年了,1尽管这在学术发展史上是弹指一挥,可是我们却多次获得惊喜,但每当豁然开朗之后,呈现在眼前的却是我们完全无知的深渊。
环境权发展的路径越多,我们就越无所适从,整个环境权理论越来越像一座迷宫,这使我们不得不谨慎地选择一处适当的入口。
面对二十年的累累硕果,也许是潜心整理“国故”的时候了。
环境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任何一位关注环境权理论的学者都会这样追问,也不得不这样追问自己。
这是探讨环境权的内容、主体和保障方式的先决条件。
那么,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显得至观重要了。
一、环境权性质学说检讨1.人权说环境权概念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的,2至今在学术界较为流行,3并且得到一些国际法学者的支持。
4也许是环境问题来得如此突然,又呈现出令人生畏的严峻态势,对良好环境状况的渴求令人不得不援引人权这一神圣口号。
的确,人权学说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环境权理论也丰富了人权的内容。
5可是,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却又是那样的模糊,甚至有时令人费解。
6所以,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结为一个更笼统的概念显然并不能使问题变得更清晰,只会使环境权的性质更加扑朔迷离。
反对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学说认为,尽管环境问题与所有人权存在着不可否认的依赖关系,但环境权只是人权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
7这一反对意见强调了环境因素在生物学意义上对人类生存的决定性作用,但对良好环境权益的诉求不可能在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框架之外获得,环境权作为第三代权利8只有依托原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确认与有效保障。
9探讨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还是不能绕开人权这一模糊又极富争议的概念。
撇开其他不谈,仅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
10从价值序列来讲,人权处于所有权利形态的最高端,即失去人权,人也就不再成为人。
而这种最重要的权利又不是抽象的,它依赖社会的判断和承认,个人的权利诉求要通过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简约。
与环境有关的哪些权利要求属于人权的范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就截然不同,发达国家认为食品污染是对人权的侵犯,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依赖自然环境谋求生存才是基本人权。
11而在同一个国家,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对环境权的分歧也呈现出与国际社会惊人的一致。
产业界和大量贫困人口都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置于环境与生态保护之上,而为环境权大声疾呼的却往往是知识分子群体。
对良好适宜的生活环境与安全稳定的生态系统的要求在实践层面却往往造成对其他基本人权,如生存权、财产权的威胁和限制。
在一般公众的思想观念中,环境权还远未获得与人权的平等地位,这就使环境权的人权性质大打折扣。
在国际社会层面,与环境或人权有关的条约和其他国际法软法文件对环境权的性质也表现出暧昧的态度。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宣称: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该原则采用了“manhasthefundamentalrightto”的措辞,这显示出人类对解决突如其来的环境问题的信心,隐含了把保障环境权益置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位置。
在这之后的一些国际环境法立法建议和软法文件也使用了“thefundamentalright”或“fundamentalhumanright”的词汇,以示环境权的重要性。
1987年经济合作组织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第1条:全人类有能够为了其健康和福利而享有充足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序言: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原则1.3b: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
但是这些雄心勃勃的建议几乎没有得到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多少响应,其原则一的含义已经有了微妙的变化: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这一原则没有提及“对环境的权利”,而是直接阐述了对生活质量的保障。
其次,对权利的表达采用了“theyareentitledto-”的方式,而没有用“thefundamentalright”或“fundamentalhumanright”的措辞。
这表明国际社会经过二十年的实践,对环境权的性质有了较为冷静、客观的认识,即环境权不是传统意义上对抗国家的防御权,而对环境权的保障恰恰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这强调了国家的责任。
考察国际人权条约中与环境有关的条款可以发现,环境权也没有上升到人权的高度。
197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2b条: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笔者注)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本条隐含的环境权只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手段性权利,并不能与它保障的目的性权利等量齐观。
可见,环境权在内容上与人权有许多交叉,有时又互为手段和目的。
12所以,尽管环境权与基本人权和其他人权存在诸多关联,13但不是人权。
142.人格权说日本的环境法学者倾向于把环境权界定为人格权,15认为环境污染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环境权的内容是人身权益。
日本宪法学者大须贺明从《日本国宪法》第25条的生存权条款中推导出公民享有的环境权,16这就使环境权具有的人格权特性更加浓厚了。
其实对日本公害发展历略作考察,就不难发现形成这种认识的社会原因。
明治维新后,日本工矿业迅速发展,矿毒和其他公害事件不断发生,使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极大威胁,17从而形成环境权是人格权的认识也就不足为奇了。
就大多数国家而言,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还没有达到对人身造成明显的伤害的严重程度,如上文所述,环境权是对身心健康权利的保障,它是工具性权利,并且对环境权的侵害并不必然地导致对人格权的侵害。
况且,民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已经将环境侵权作为特殊侵权,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的证明等方面有了显著进展。
18现在主张环境权是人格权的学者已经不多了。
3.财产权说该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Sax)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是其基础。
19其实这一学说来源于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PublicTrustDoctrine)的移植。
189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依利诺中央铁路公司诉依利诺州案[IllinoisCentralRailroadCo.v.Illinois,146U.S.387;13S.Ct.110;36L.Ed.1018,(1892)]的判决首先确立了这一原则,20该原则最初保障的只是公民利用自然环境的经济利益,并且由于它是普通法因州而异,保护的客体范围也很狭窄,尽管后来在有的州发展到对大气和水体的保护。
但是赋予公民对自然环境享有信托意义上的财产权,并非该原则的主旨所在,它只是限制自然环境的利用方式的合法性依据,即保障公民对这些自然客体享有的公共利益。
环境法学基本包括了这样一对平行又似乎矛盾的主题,一是通过管制使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一是赋予公民环境权。
而后者则是前者的逻辑起点,公共信托原则只是前者的根据和归宿,而非环境权本身,所以,从公共信托原则中推导出环境权是财产权的结论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另外,美国环境权理论的提出也远远晚于公共信托原则,21并且它也是与公共信托原则平行发展的,这也说明环境权并没有与公共信托原则交叉在财产权上。
现在主张环境权就是财产权的学者已经不多了,但是国内外一些学者在否认环境权是财产权的同时,却主张环境使用权(或者排污权)也是环境权的内容。
22有的学者通过考察欧盟和欧洲国家宪法和环境法的具体规定,也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环境使用权,例如,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的第130r条第一段归纳了欧洲共同体环境政策的目标: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该促进下列目标的实现:-保存、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谨慎、理性地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国际层次的应对国家和世界范围的环境问题的措施。
23另外,这些学者还从一些国家的宪法和环境法律中发现了环境使用权的法律基础。
24例如,挪威宪法第110b(1)条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享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自然处境(naturalsurroundings)的权利,要保存它们的生产性和多样性。
自然资源的利用应当给予综合长期的考虑,这一权利应当保留给将来世代。
《芬兰自然保护法》(1996)第1节:本法的目标是:-维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美景和科学价值;-促进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促进自然意识和对自然的普遍兴趣;-促进科学研究。
上述规定只是概括了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和措施,规定自然环境使用方面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环境法并不是仅仅关于环境权的部门法,它有环境使用权的规范和制度并不能说明环境使用权属于环境权理论的范畴。
使用权本身就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认为环境是用权是或包括在环境权中的观点本质上还是财产权说。
从环境权理论提出的背景和宗旨来看,它是针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而提出的,如果从环境权理论中推导出环境使用权,即使是环境友好的使用也与环境权理论的出发点南辕北辙了。
在环境法出现之前,对自然环境的使用就已经存在于西方个人财产权的法律传统之中了。
当今各国附加各种条件的环境使用权只是受到限制的财产使用权而已,尽管这会促进环境质量的维持和提高,但在性质上与在良好适宜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权大相径庭。
除了上述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三种学说之外,还有“非人权说”、25“非独立人权说”、26“反射性利益说”、27“不确定说”28等,这些学说或从肯定角度或从否定角度只是说明了环境权性质的某些方面,由于对环境权内容的认识或广或狭,造成了对环境权性质的定义在逻辑上的不周延,因此并没有科学、客观地阐明环境权的性质。
二、环境权的非法律权利性质上文分析的关于环境权性质的学说都隐含了把环境权看作法律权利的意思,并且许多学者也认为环境权就是法律权利。
29不可否认在一些国际法文件和各国的宪法、法律已经确认了一部分与环境有关的权利,武断地否认这些权利具有某些法律权利的特征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这里有这样两个问题不可回避,国际法、各国宪法和环境法规定的与环境有关的权利是否就是法律权利?这些被确认的权利又是否涵盖了环境权的所有内容?1.大多被确认的与环境有关的权利只是彰显了国家义务法律权利存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并且产生对权利主体之外的人的行为的禁止或约束。
30法律权利由法律规则确认,这与由法律确认的权利是不同的概念,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可操作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