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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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论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论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二者能否兼顾,如何兼顾,是人们近几十年来非常关注的问题。

本文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出发,深入探讨了两者的重要性:经济总量对一个国家来说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能够衡量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一个环境优美的国家,可以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还可以吸引外国投资,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就业,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环境保护和发展经济涉及人们生活两个很重要的方面——环境生存与发展生存。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

本文从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二者的和谐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充分阐述了人类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全面实现的途径。

不论是对于人类还是对于世界各国的政府,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是一个全新的革命性的发展战略。

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妥善处理好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维护人们的发展权与环境权,我们就一定能在现代化的建设中实现高度的持续稳定点的发展,实现我们既定的发展目标和环境目标。

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人二十一世纪,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灾害。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通过对资源的过度利用,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也造成了诸多的环境问题,可以说人类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保护环境成为人类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经济总量对一个国家来说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能够衡量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

对人们来说,经济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身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的安宁团结。

因此,当今社会都在大力倡导发展经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经济发展作为主要工作,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

如何正确认识发展,是近年来一个认识上的质的飞跃。

以前发展被狭隘的理解为经济增长,现在人们认识到,经济增长只是发展的一部分。

发展的目的是要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实现人们赖以生存的发展权,发展只有在使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得到改善,才能是真正的发展。

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

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

收稿 日期 :2 0 — 0 2 0 8 1— 9
作者简 介:侯怀霞 ( 9 4 ) 女 , 16 一 , 上海 政法 学院经济法 系教授 , 法学博士 。

3 ・ 2
人们 就根本不 能享有 这些权 利 。 整个 人类 在这种 情况下 可 能和其 他包括 人权在 内 的全 部文 明一起 消灭 。 环境 变得 越 糟, 人权受 到的损 害就越大 , 之亦然 。因此 , 反 环境 问题 与 所有人 权之 间存 在着 不可否 认 的依 赖性 ,它不能成 为一 项 独立的人权 J 。 四, 2 第 ∞ 在环境 纠纷的 司法 实践 中,出现 了
项新 型的人权 。
切 人权 的享有都 与环境 问题有着 密切的联 系。 仅生命 权 不
和健康权 , 而且政治权利 和公 民权利 以及其他社会 、 经济和 文化 权利 , 只能 在健康 的环境 中才能充 分地享有 。当然 , 都 如果走 到极端 , 环境受到 的损害超 出一定的严重程度 , 那么
国际盟约 》 1 条宣布 :“ 盟约缔约 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 第 1 本 其本 人及家 属所需 之适 当生活程 度 , 括适 当之衣食 住及 包
是其他 人权的基础 , 而不是一项独立 的人权 。 人认 为 , 有 一
不 断改善之生活环境 。 缔 约国将采取适 当措施 确保此种权 ”
利 之实现 ,同时确认在 此方 面基本 自由同意之 国际使用极 为重 要 J8 21 ̄因此 , 5 环境权具 有作为人权 的本质属性 , 是一
存权是两个不 同的权 利概 念 , 自具有其独特 的产生背景和 内容 ,因而应将环境权 与生存权作为两个并行的权利。 各
其次 , 环境权与发展权 的关 系是对 立统一的。 环境 与发 展的对立表现在 :经济 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导致环境 问题 的 产 生, 对环境 的严格保护在 短 时期看制 约着经济 的发展 。 但在 总体 上看 , 环境 与发展 是统一 的。表现在 :发展 导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凸显,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生物的生存和繁衍,也关系到气候的变化和资源的稀缺。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等问题逐渐加剧,生态环境保护变得更加紧迫。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人类将面临着无法想象的灾难。

【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为了未来世代的生存,也是为了当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好生态环境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创造更多的生态福利。

而环境恶化则会导致资源匮乏、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

【措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人们应该从点滴做起。

首先要加强环保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减少能源消耗,节约用水,垃圾分类等。

另外,政府应该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监督,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生态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未来展望】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长期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做起,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希望未来的社会能够更加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为人类的美好未来共同努力。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事业。

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承担起环保的责任,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的地球家园。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愿地球永远蓝天碧水,生态环境永远美丽生机!。

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

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

法制论坛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余慧娟(),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学方面的研究1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余慧娟(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与保护法院,湖北 430064)摘要:环境权是否具有人权属性直接关系到是否可以通过人权途径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

人权根源于理性人保护其内在价值的利益需求,在“社会契约论”中获得正当合法性的满足。

环境权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产生新的利益诉求而诉诸类似社会契约论的“公共委托说”而诞生。

两者在本源上具有同一性。

环境权是人权体系发展的结果,属于人权。

关键词:人权;环境权;本源中图分类号:D62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70(2009)02-0001-04D ISC USS I O N O N HU M AN R IGHTATTR IBUT ES O F ENV IRO N M E NTA L R IGHTSY U Huijuan(The Envir onmen ta l Resou rce s and P rotection Schoo l of Sou th Ch ina F inance U niv ersity,H u B ei 430064) Ab stra c t :If envir on menta l right ha s attributes of human right is c l ose link with rea liza ti on of hu m an right t hrough hu m an right .Thehuman right ori gina tes from benefic ial demand of p r o t ec ting inside value,a i m ing t o obta in the ra ti ona l de m and .The environ m ent a l right is se 2ri ous problem s faced by human beings,and hu man right is result of hu man system s devel opment and it bel ongs to hu man right .K e y word s:hu man right ; environ mental right ; ori gin引言 探讨环境权与人权关系的意义环境权理论自上个世纪60年代被提出,就成为环境法学的基石性范畴。

环境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

环境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



3、环境问题就是 重要民生问题
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统领今后中国很长一段时期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这个指导 思想下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理论,是指导今后中国发展的重要理论。而环境 问题是民生问题论断的提出,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这一理论,解决了施政 问题、实践问题和操作问题。 抓住当下中国重要的民生问题,以此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并以节能减排 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有效途径,应该说抓住了根本,彻底丢掉了包袱(环保是 发展经济的障碍),实现了矛盾的统一。
5、解决环境问题 体现民生关怀
“三观”看环保 1、从宏观层面
一方面,经济发展必然促使社会财富的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的衍生物——环境污染,又会 抵消这种增长,比如污染引发疾病和环境灾难等。此外,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及环境污染和环境 灾难带来的贫困会更加剧这种社会矛盾。
2、科学发展观
具有普适的宏观指导意义,解决了方法论问题。按照中观理论决策研究、决策分析,体现在政府层 面的就是政府的决策和执政行为。把环境问题作为民生问题来解决,重新梳理和建立环境秩序,实 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是新形势下的政府决策行为和施政行为,与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理论是 一致的、呼应的、逻辑相承的。因而,可以把“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之论断看作是执政党执政逻 辑之中观理论的体现和应用。
1环境保护问题深刻影响民生2民本执政逻辑决定施政实践3环境问题就是重要民生问题4推动合力出击讲究堵疏结合5解决环境问题体现民生关怀6解决环境问题依靠科技创新环境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环境问题的历史思考通观中国的历史可以看出从夏朝到清末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总量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臵
热烈祝贺“环保物联网专题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3、从微观层面
党和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落实到了具体的实处。让老百姓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 吃上放心的食品,是党和国家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发出的号令,明确具体。毫无疑问,这是解决环境 民生问题的具体目标或指标。

论环境权利

论环境权利

论环境权利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利是新型的第三代人权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识、应用和发展。

但环境领域的法学者和实践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环境权利包括环境生态平衡权、环境资源共有权、环境生态人格权、环境生态代际公平权、环境精神美感权等子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界定环境权利主体,明晰环境权利客体,将环境权利载入宪法,从而使环境权利司法与立法互动,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

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利是新型的第三代人权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识、应用和发展。

但其发展并不顺利,环境领域的法学者和实践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种学说异彩纷呈。

尽管如此,环境权利的理论瓶颈,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尤其在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举步维艰。

但是,环境法学应当成为一门能够向学界、现实证明自己存在之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自主学科。

而环境权利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重要的思想“原子”和坚实的理论内核,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的基石性范畴。

缘于此,重新审视环境权利的理论基础和未来走向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一、环境权利的哲学基础环境哲学是哲学的环境转向,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反思。

环境哲学可以定义为连接人类、自然和价值的一般理论,通过对人类传统世界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反思,使环境权利成为人的天然的基本权利。

(一)环境伦理观:自然——人——社会是一个辩证发展的整体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当代环境危机是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集中表现。

传统哲学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外在的主客体关系。

所谓“主客体”关系,是指人相对于自然来说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体,自然则是被动地供给人类认识并改造的客体。

由此引发人与自然的冲突、分离与对立,使人类最终陷入环境危机之中。

因而,人与自然的客体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整体内部的不可分割的一种基本关系,人与社会都不是独立于自然的。

环境哲学不仅把人、社会、自然包括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同时强调他们之间存在着辩证发展的关系,把同等的关注给予大自然。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环境权的提出,旨在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适宜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其属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保护。

环境权具有多重属性。

首先,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每个人都有权呼吸清新的空气、饮用清洁的水、享受宁静的生活。

这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体现,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人们的身心健康会受到直接威胁,生活质量也会大幅下降。

因此,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例如,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环境监管,确保公共环境的质量。

同时,企业也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一个地区的环境破坏可能会影响到周边甚至更广泛的区域,如河流的污染可能会导致下游地区的生态失衡,大气污染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扩散。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然而,尽管环境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在现实中,其法律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对于环境权的具体内涵、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以及权利的实现方式等方面,还存在着模糊和不一致之处。

这使得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环境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

另一方面,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不足。

在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

此外,环境执法手段相对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地球贡献力量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地球贡献力量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地球贡献力量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流失等问题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

因此,为了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为地球贡献自己的力量。

首先,环境保护对人类的生存至关重要。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它提供着我们所需的空气、水、食物等生存条件。

然而,随着环境的恶化,许多地区面临着空气污染、水资源匮乏、粮食短缺等问题,危及着人类的生存。

如果环境继续恶化,人类将面临生存的严重挑战。

因此,保护环境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需要。

其次,环境保护对人类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环境恶化会导致资源浪费、生产成本增加、社会稳定受到威胁等问题,影响着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相反,保护环境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绿色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因此,环境保护不仅仅关乎人类的生存,更关系到人类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为地球贡献力量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使命。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地球环境尽一份力量。

无论是从个人行为到社会行动,每一个环保举措都会对地球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

可以通过减少塑料使用、推广绿色出行、加强环境教育等方式来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守护地球的美好未来。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为地球贡献力量。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让地球成为我们共同的幸福家园。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地球,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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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一、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的转化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1]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

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或天赋人权(inborn right)的观念。

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卢梭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

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极为明显,同时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

"[2]受洛克等人的人权学说影响,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均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生存、自由、追求幸福。

"1789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宣布: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自由平等。

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

自由、平等是人类的自然本性和天赋人权。

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

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

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中,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它的本源是"自然",是人的本性。

而"应有权利"则包含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第二,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权利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而应有权利则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

第三,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是一种纯抽象的东西,对任何人都一样,不具有阶级性,而"应有权利"则是具体的,是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具体性必然导致权利的阶级性。

[3] 我们认为,自然法学派的人权观脱离社会经济结构、脱离社会关系考虑人的权利,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但是它也包含了普遍意义上人的追求,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在西方人权学说中,应有权利被认为是一种道德权利。

例如英国政论家克兰斯顿(M·Cranston)认为:"这里的问题是:自然权利或人权或人的权利,是什么意义的权利,回答是:自然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且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除非它由法律强制执行。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成为一种实在的权利"[4]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

"人权的原意并不是法律权利,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念、原则、规范。

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5] 我们认为把人权理解为一种逻辑上先于法律的道德权利并无不可。

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

而不管将人权理解为道德权利抑或法律权利其前提则必须立足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或公民权的。

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实现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因此,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权。

法定权利同应有权利相比,法定权利是明确的、具体的。

作为一种明确的、具体的权利,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虽然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但不是人权的全部。

有些权利虽然未被法律确定为法定权利,但不等于这些权利不存在。

如我国在1982年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上规定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利,但并不等于我国在此之前人格尊严是可以随意践踏的。

因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

"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

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6] 。

承认在公民权之外尚有人权的应有状态,人们才会有进一步追求的目标。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

实有权利与应有权利相对应,又与法律权利相连接。

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

"应有"的人权通过法律的规范转化为实有权利,因而可以说应有权利只有先行转化为法律权利,才有可能再从法定权利过渡到实有权利。

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创造条件和基础,因而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在人权的实现中具有关键地位。

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

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

"[7] 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历史。

二、环境权:向法定权利的转化环境权概念最初是由西德的一位医生提出的。

1960年,这位医生针对有人向北海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而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废物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但由于《欧洲人权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该医生的控告被驳回。

尽管该医生的控告遭到失败,但它却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争论。

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如开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在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第5项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环境权首次得到国际上的承认是在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欧洲人权委员会经过十多年的讨论,也接受了环境权的主张。

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类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到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会议,全球各国人民共同致力于改善地球环境,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目的旨在维护人类的环境权。

环境权问题在国际社会提出后,特别是《人类环境宣言》对环境权承认以后,各国反映不一。

有的国家在立法上给予环境权很高地位,有的国家则持谨慎态度。

纵观各国立法现状,对环境权的立法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宪法中明确对环境权问题进行规定。

在宪法中明确创设环境权的只有少数国家。

如韩国1980年宪法第33条规定:"国民有生活于清洁环境之权利,国家及国民,均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

"葡萄牙共和国1982年宪法第66条规定:"任何人都有享有有益健康与生态平衡的人类生活环境的权利和保护这种生活环境的义务。

"1980的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宪法确保"所有个人在无污染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南斯拉夫宪法规定:"人有得到健康的生活环境的权利。

"秘鲁政治宪法第3章第123条规定:"所有人都有在有益于健康环境在居住的权利。

所有人都有保护上述环境的义务。

"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生态环境的权利。

"美国向来以人权大国自居,而且在美国也有许多有关环境权宪法修正案的提案,但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环境权的规定。

在德国,尽管有绿党的强大压力,但要在德国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予以承认却遭到强烈反对。

[8] 。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这些国家,不仅有联邦宪法,还有州宪法。

美国有五个州宪法对环境权作出了明文规定。

如伊利诺州宪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均有健康环境之权。

任何人均得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实行此权以对抗任何政府或私人。

"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27项规定:"人民拥有清洁空气、净水、以及保有环境的自然、风景、历史、与舒适的价值之权"。

而德国各邦宪法并无环境权的明文规定。

另外,在环境权概念提出后,有一些国家在其宪法中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

如1972年巴拿马宪法第110条规定:"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积极保护生态条件,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原东德宪法第15条第2项第二句规定:"水与空气的保持纯净、动植物世界以及乡土自然景观的保护受到国家各机关的保障,同时也是每个国民之职责。

"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此外,希腊、菲律宾、泰国、瑞典等国宪法中也有类似内容。

除了一些国家的宪法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以外,联邦制国家的一些州宪法也有规定,如美国纽约州宪法第14条第四项宣示:"保育及保护自然资源与景观的秀丽是本州之政策。

"密西根州宪法第4条第52项规定:"州立法机关应立法保障水、空气与其它自然资源,免受污染与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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