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问题论公民环境权的发展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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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困境分析

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困境分析
( 兰州大 学法学 院 , 甘肃 兰州 7 3 0 0 3 0 )
[ 摘
要1 自2 0 世 纪3 0 年代 开始 , 种种环境 危机 事件 层 出不穷且 日趋严重 。 公 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提 出为解决环境 问题提供 了新的
思路 , 但 由于我国相关环境 立法制度 落后和环境 问题 本身的复杂性 , 导致公 民参 与环境保 护面临种种 困境。本 文将 着重分析 公众
励 的规 定 。这个 条文对 公众参 与环境 保护提 供 了原则性 的法
律 依据 。 三、 公 民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面 临 的 困 境 分 析
( 三)完善公 众参 与环境保 护程序 制度 公 众 参 与环 境保 护 程序 是 公 众 参 与环 境 治 理 的具 体 方 式。 为 了确保公众 能够积 极参与 环境保 护活动 中来 , 并能 够 自 由的表达 自己的环境保 护意愿 .必须制 定一套 规范 的环 境保 护立法参 与程序 ,督促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严格 按 照法定 程序 开展环境 保护 工作 ,使公 众在参 与环境 保护 时能够 维护 自己 合法 的环境权 益 、 实 现环境诉 求 。 ( 四) 完善公众参 与环境保 护 的监督机 制
类 在享有 尊严和福 利 的生活环境 中 。 有权享有 自由 、 平 等 和充
足 的 生 活 条 件 的基 本 权 利 ,将 其 纳 入 法 制 范 畴是 环 境 保 护 的
需要 , 也 是时 代发展 和 国际社 会 的要 求 。 ( 二) 环境保 护公众 参 与程 序制度 亟待 完善 虽然 《 环境 影响评 价法》 中规定 了较 为具体 可行 的公 民参 与环境 决 策制 度 , 但 是《 环度 影响 评价 法》 中关 于公众 参 与的
( 二) 将环 境公 益诉 讼纳入 行政诉 讼 的受案 范围 如何 运用法 律手段 保障来保 障公众 的环 境利益 和环 境诉 求. 是公众 最关心 的问题 。 将环境 公益诉 讼纳入 行政诉讼 的受 案范 围 , 不仅能有效 预 防和制止侵 害环境 的行 为 , 而且对 于公 众切 身利益 的保护提供 了法律 上 的保障 。就 目前 我 国行政诉 讼立 法而言 , 环境 行政公 益诉讼 还不具 可诉性 。因此 , 我们 有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概述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是一个在今天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议题。

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加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变得更加迫切。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讨论公民环境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拥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这包括了呼吸清洁空气、饮用干净水源、居住在无污染和安全的住所、接触到不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等。

公民环境权与公民的健康和幸福息息相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于个人和社区的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

首先,公民的健康直接依赖于环境的质量。

污染和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这包括了空气污染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水污染导致的胃肠道疾病等。

其次,良好的环境也对个人的心理幸福和生活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

长期暴露在恶劣环境下可能引起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此外,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也对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政府、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政府角色政府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监管来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

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对于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还可以在公共教育和意识提升方面发挥作用,通过教育公民有关环境问题的知识,增加对环境的关注和重视。

组织和机构的作用除政府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机构也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和倡导,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加强环境管理。

例如,环保组织可以组织环境清洁活动、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以及通过诉讼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个人责任个人也应该承担起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责任。

个人可以从自身出发,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采取环保措施,如节约用水、减少废物产生、能源节约等。

浅析公民环境权

浅析公民环境权

对 环境 权缺 少有 效保 障机 制 , 公 民的环境 权 平 等充足 的享 受 生活 环境 的权 利 。 环境 权跟 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政 单 行法 律 中。但 是 ,
治 权利 等权利 一样 , 是公 民理 应该 享有 的一 项最 基本 的权 利 。 而 经 常 受到 侵害 在现 实 生活 中屡 屡上 演 。在城 市 的发 展过 程 中往 且 公 民人身权 , 财 产权 的实现 也是 受制 于环 境权 。 当公 民生活 的 往 出现环境权让位于经济发展的现象。这样 的矛盾背后体现的 环境得不到保证, 环境权被肆意的破坏的情况下, 公 民又能如何 是如 何 处理环 境保 护 与经 济发 展 的关 系 的深层 问题 。这体 现 的 一个 民族 对于 环境保 护 的态 度 。 在 中国改 革 开放 的 很 好 的实现 其 他 的权利 。然而 环境 权 又区 别于 其他 权利 。环 境 是一 个 国家 ,
笔者 认为环 境权 是公 民的一 项特殊 的权 利, 环境 权的本 质是 亚 宪法 中在 规定 公 民环境 权 的 同时也 规 定 了公 民的相 应 的保护 生 态不 受破 坏 的义 务 。 人权 。虽然我 国宪法 没有 直接 规 定环 境权 是 公 民的一 项基 本权 环 境不 是污 染 , 利, 但 是正如 《 斯德 哥尔 摩人 类环 境宣 言》 中所 说 , 人类 享有 自由 我 国宪法 没有对 环境权 有专 门的规定 , 环境权 散落 在众 多的
随着 经济 的不 断发 展 , 社会 对环 境 以及环 境权越 来越 重 视 。
水等 自然 资源是 全人类 共 有 的, 每 个 人都 享有享 受美 好 环境 对环 境权 的经 典 定义 是 《 斯德 哥尔 摩 人类环 境宣 言》 中原则 的宣 气 、 告: “ 人类有 权在 一种 能够过 尊严 的和福 利的 生活环 境 中, 享有 自 的权 利 , 但是 每个 人对这 些 资源 却不 能单 独 的占有 。 公 民环 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而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民环境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享有的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涵盖了一系列与环境相关的权益,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优美景观权等。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需要。

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没有清洁的空气、水和安全的居住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将受到威胁。

其次,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人们会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进。

再者,能够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保护机制,能够让公民认识到自身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然而,当前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

在立法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和具体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

一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有效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在执法层面,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部分地区的环保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技术手段落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敢于违法违规,侵害公民的环境权。

同时,司法救济渠道也不够畅通。

公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的救济。

为了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具体内容,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同时,制定更加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

(一)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

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因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均乃公民组合而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为此,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

同时,还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此公民环境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

综观各国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公民环境权除了包括前已述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日照权随着当代城市的日益膨胀、人口的日趋密集,高楼林立现象十分普遍,以致日照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另一方面,能源危机的冲击也使人们转而寻找新的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所承认。

比如,日本就制定了《日照条例》,以确保日照不受干扰。

2、通风权如上所述,当代社会人口密集,高楼林立,以致通风问题亦日益突出从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比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的议会就通过了必须确保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3、安宁权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物质生活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电波和噪声污染等,其妨扰环境的安全和宁静,使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各国普遍制定《噪音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

4、清洁空气权当代大工业生产常常致使大气污染,以致居民无法打开窗户,不能在室外晾晒衣服和活动;而且,大气的污染也将使周围的农田遭受危害,庄稼大面积减产。

此外,航空业的发展又把污染扩散到大气空间,而原子能的利用也使全球受到污染的威胁。

为了使公民不受污染空气的侵害,各国都相应制定了《空气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空气清洁。

5、清洁水权水的污染急剧上升,它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的危害,如日本熊本地区出现的水俣病就是典型一例。

从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解读环境权

从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解读环境权
从吕忠梅《 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 解读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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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律 规 定 的“ 境 权 ” 否 进 入 司 法 , 过 司 法 获 得 法 律 的 保 法 环 能 通 护, 以及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能 够 通 过 司 法 影 响 公 民 的 环 境 权 以及 保 护 环 境 , 是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问 题 , 于环 境 权 的 实现 , 是 一 个 很 关 键 的 问题 。 构 对 也 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成 为 法 学 界 的 共 识 , 境 权 的 确 立 依 据 不 足 使 环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缺 乏 坚 实 的 实体 法 基 础 , 法 实践 中 对 原 告 资 格 的 限 制 性 司 解释导致 环境公 益诉讼 难 以启动 。 【 键 词 】 境 权 ; 读 关 环 解
人 为地 , 人 为 地 把 各项 权 利 开始 法律 化 之 初 , 境 问 题 并 未 得 到 在 环 重 视 , 没 有 环 境权 的 概 念 , 就 没 有 设 立 此 项 位 于 公 权 与 私 权 之 更 也 间 、 时 间 空 间 中不 断 变 化 的权 利 种 类 。 因此 不 应 当把 新 出现 的 在 权 利 归 入 已存 在 的 类 别 之 中。 2 环 境 权 中有 所 偏 好 吗 ? 如 何 才 算公 平 正 义 的 安排 ? ( ) 这 点 问题 上 , 与 吕 忠梅 教 授 有 着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 吕 1在 我 忠 梅 教 授 人 为 “ 境 权 是 偏 好 于 受 污 染 方 的单 方 面 权 利 …… 而 环 环
境 权 理 论 在 片 面 强 调 保 护 清 洁 优 美 的 环 境 权 利 的 同 时 , 视 甚 至 忽 排 斥 了 合 理 利 用 环 境 的 权 利 。 ” 在 我看 来 , 境 权 中 应 当 有所 侧 重 , 其 称 为 “ 好 ” 免 有 主 环 将 偏 未 观 色 彩 之 嫌 。首 先 , 环境 权并 非 吕忠 梅 教授 所 言 的“ 方 面 权 利 ” 单 , 因 为 就算 有所 侧 重 , 境 权 也 不 是 哪 一 类 主 体~ 方 的权 利 , 是 人 环 而 人 都 享 有 的 。例 如 污染 企 业 本 身 也 享 有 环 境 权 , 是 他 们 享 有 权 只 利当然也负有义务 ; 当他 们 的 清 洁 环 境 受 到 侵 害 时 也 应 当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 时 也不 能侵 害其 他 主体 的 环境 权 。 同 其次 , 认 为 环境 权 需 要有 所 侧 重 。环 境 权 并不 是 片 面强 调 保 我 护清 洁 优美 的环 境权 利 而 忽 视排 斥 合 理 利用 环 境 的权 利 , 只是 在 这 二 者 之 间更 加 强调 保 护 清 洁 优美 的 环 境 权 。这 是 由环 境 权 产 生 的 时代 背景 所 客 观决 定 的 。在环 境 问 题 日益 严 重 的今 天 , 境 权 的 出 环 现 是 应 当用 来 遏制 各 企 业 、 济 体 、 人 对 “ 理 利 用 环 境 的 权 利 ” 经 个 合 的滥 用 , 而来 挽 救本 应存 在 的 “ 洁 优 美 的环 境 ” 降低 对其 的 破 从 清 , 坏率 。权 利重 在 适 当配置 , “ 理 利 用 环 境 的权 利 ” 在 合 已经 占据 上风 并 且被 滥 用 之 时更 加 凸 显 “ 护 清 洁 优 美 的环 境 权 利 ” 弱 势 和备 保 的 受 关 注 。倘若 现 在 依 然 对 此 二 者 给 予 同 等 的 保 护 , 作 用 对 滥 用 其 “ 理 利 用环 境 权 ” 会 加 剧 而 非 缓 解 。 平 衡 是 关 键 , 在 “ 护 清 合 只 现 保 洁优 美 的 环境 权 ” 天 平 上翘 的一 端 , 应对 其 加 入 更重 的砝码 。 在 理 ( ) 于 公 平 正 义 的 安 排 。 吕 忠 梅 教 授 在 这 一 点 上 引入 了经 2关 济 学 历 年 中关 于 两 种 价 值 比较 的 经 典 判 断 , 即火 车 与 麦 田成 本 分 析论 。 ( 设 在燃 煤 型火 车 的技 术 限 制 下 , 苗 的逸 散是 火 车 运 行 假 火 时难 以避 免 的风 险 , 了 避 免 麦 田着 火 , 以采 取 火 车停 驶 或 临 近 为 可 铁轨 的麦 田不 种 麦 子 两 种 方 法 , 且 这 两 种 方 法 都 可 达 到 目 的 。 并 ) 但 对 于这 两 种 方 法 的取 舍 , 从权 利设 定 的 角度 而 言 , 然 涉及 对 公 必 平 与正 义 、 会利 益 与 个人 利 益 、 利 与 义 务 以 及权 利 的 可操 作 性 社 权 等 方 面 的考 虑 , 涉及 对 两 种 相 互 冲 突 的 权 利 的 位 次 选 择 。 污染 更 的情 形 事 实 上 也 是 如 此 , 共 同谴 责 污染 的过 程 中 , 在 每碰 到污 染 纠 纷 立 刻 浮 现 污 染 源 改 善 排 污 的 思 路 在 吕忠 梅 教 授看 来 不 必然 是 对 社 会 整 体 最 好 、 正 确 的安 排 , 必须 探 求 双 方 的相 互 情 况 以求 得 最 而 最 有 效 率 或 最 合 乎 公 平 正 义 的安 排 。 对此 , 我所 有 的反 对观 点 都 可 以 归 纳 概 括 为 一 点 : 境 权 的设 环 立 和 实施 是 关 乎人 类 赖 以生 存 的 自然 环 境 、 态 利 益 的 , 经 济 学 生 用 理论 作 为 依 据 十分 不 明智 , 且 远 远 达 不到 公 平 正 义 的标 准 。 既然 并 公平 正 义 的 安排 必 定 要 从 多 主 体 、 角 度 分 析 达成 , 么 在 实 现 一 多 那 部分 利 益 时 必定 牺 牲 另一 部 分 主 体 的利 益 以 求 得 “ 有 效 率 ” “ 最 或 最 合乎 公 平 正 义” 安排 。在 上 述 经 济 学 理 论 中 , 济 利 益 较 小 的价 的 经 值 应 当让 位 于经 济 利 益较 大 的 价值 。然 而 , 先 生 态 利 益难 以换 算 首 成为 经 济效 益 , 次 因 为 生态 利 益 的 复杂 性 和 部 分 的 不 可再 生 性 及 其 稀缺 性 决定 了它 是 很 难再 为 其 它利 益 牺 牲 后得 到补 偿 的 。 综上所述 , 样才 算公 平正 义 的安排 , 者 见仁 , 者 见智 。 怎 仁 智 只是 我 认 为 , 立法 者 和 司法 者应 当 明 确 自己 的 角度 , 在 生 态 环 境 站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范文精简处理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范文精简处理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二、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及意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行使的权力。

环境权的保护既关乎个体的法益,也关乎整个社会和人类的。

只有保护好公民的环境权,才能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

三、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保护措施,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导致公民环境权难以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公民对于环境权的认识和维权意识不强,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关的法律保护。

1.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细化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护。

2.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意识和认识。

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使其更加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

3. 强化环境维权机制建立公民环境权的维权机制,确立公民环境权的监督渠道和维权渠道。

加强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建设,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

4.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环境权保护工作,加强合作和协调。

建立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机制,使公民能够在环境事务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

五、结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是一项重要任务,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当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强化环境维权机制,鼓励社会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建设美丽的环境和共享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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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权的发展与出路摘要:我国的环境法在法律属性上作为公法之一,使得其所包含的基本支撑理论之一的环境权理论也自然而然上升到了公权利的层面。

但究其实然性而言,环境权的本质回归是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环境权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合理,合法的实现。

由于人与人之间在个体利益实现方式上的差异性,直接决定了私权在公民环境权理论上不可回避的参与性,同时也是环境权发展出路之一。

要实现公民环境权由应然向实然的过渡,环境权私权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环境权理论更新的必由之路,藉此,笔者就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及其私权化角度来谈对公民环境权理论发展的重新认识。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环境权私权化人权一、公民环境权概念的界定和产生公民环境权这一主张是西德一位医生于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这个医生针对有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这是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

由此引发了是否要把公民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争论,环境权问题也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表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来。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得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把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下来,该宣言庄严宣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富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由此也使得《人类环境宣言》成为人类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

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为客体的权利,对环境权的侵害也往往是通过改变环境而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理解环境权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环境”。

“环境”一词是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中心事物而言的。

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就是这个事物的环境。

因此,环境这个概念既是具体的,又是相对的,讨论环境时,要包含特定的主体。

在环境权中我们讨论的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

实际上,环境是一个中性词,一个环境可能好或不好,或被破坏或需要保护等。

因此,谈到环境往往要加上修饰语。

尽管人们对环境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认为是指人享有健康、适宜的环境的权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健康“不仅指在身体、精神上没有疾病或虚弱,而且在社会上也处于完全安宁的状态”。

一般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现有的环境受到保护,使之不被破坏,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使环境得到改善的,并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私权化的本质属性 1、公民环境全私权化的理论渊源对人权的一般属性及其表现形态的分析,我们认为公民环境权符合人权的一般属性,而且人权的三种形态在公民环境权由产生、发展到法律确认,进而予以保护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因此可以说,公民环境权就是一项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并最终向实有权利转化的一项基本人权。

而人权在法律的本质属性上是私权。

关于人权的基本意义,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权具有谋取应然的“天赋性”,即“天赋人权”,它往往直接被体现在国内法或国际法中。

其次,人权是一项人人都享有的权利,是私权利的集合,即人权的主体是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的结合。

再次,人权的客体一般具有最重要的意义,人权往往优于其它一般权利。

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状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特定主体认为或被认为应当享有的权利。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并且使其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可以说,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权,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

而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

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有些学者虽然承认公民环境权具有某种人权属性,但其不认为公民环境权具有独立性和确定性。

他们认为公民环境权与国家主权、发展权、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相关权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公民环境权可以被包括在其他人权之中,不具备也没必要成为一项独立而确定的人权。

而且有些学者基于公民环境权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无法得到保障,便否认了其作为专门人权存在的意义。

笔者认为,以此作为否认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而确定的人权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也是不合实际的。

因为:(1)公民环境权既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植根于自然环境而产生的其他人权是无法离开公民环境权而独立存在的,它们必须受到公民环境权的制约和控制。

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与其它权利相冲突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它实际上起着控制其它权利的途径之作用。

在某种程度上,它确定了对所有其它人权的功能上的限制,特别是当对环境作广义的定义时,情况更是如此。

(2)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阻碍新的人权--公民环境权的产生和确认,也不能取代新的人权--公民环境权。

一项权利的产生是随着人类的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而被逐步认识和确立的。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生态主义、可持续发展的时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协调发展已成为21世纪人类文化和法制系统发展的主流,产生新的人权理论和规则的各种条件已经具备,如果以现有权利来限制公民环境权的产生是与历史规律相悖的,也是不明智的。

(3)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确定的人权。

从其主体来看,其是确定的,即生活在这个环境中的所有社会成员;从其对象来看,其也是确定的,即人类环境整体;从其实施方式来看,其是多样的,主要有使用、参与管理、请求保护、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从其产生和存在的正当性来看,其来自于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而且公民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权利。

基于对公民环境权这些构成要素的分析,笔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独立而确定的人权。

2、从环境法和环境权性质的角度来看环境权的私权化环境法的性质之争即环境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相应的环境权的性质之争即环境权是公权还是私权,这两个问题是一致的,后一个问题是前一个问题的反映。

公法、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被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国家沿用至今。

关于公法、私法的区别有各种学说,尚无定论。

其中比较重要的学说有:(1)利益说。

以法律保护的利益为划分标准,公法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私法为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2)主体说。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划分标准,公法关系的一方或双方主体为国家或公共团体,私法关系的双方主体均为私人或私人团体。

(3)权力说。

以权力关系为划分标准,公法是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私法是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法。

(4)调整对象说。

以法律调整对象为划分标准,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政治生活关系(公权关系)的法,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民事生活关系(私权关系)的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予赞成。

我国法学界过去也持否定态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当前我国法学界通说均认可了此种划分,认为这种划分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分析以上各种公法、私法划分的学说,笔者认为公法的本质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主要调整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强调私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

而私法的本质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主要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强调私人利益之间的对等协调。

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两种独立的利益形式,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两者应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即国家利益是实现私人利益这一目的的手段。

近代社会,尤其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处于自由竞争阶段,自由市场经济带来思想和法律理念上的自由、平等、极端个人主义,表现为私人利益至上,私人权利本位。

国家与市民社会各司其职,互不干涉,界限分明。

人们认为“干涉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国家权力以不干预私法关系的形成为最高原则。

这样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即权力与权利之间泾渭分明,两相对峙。

这个时期的立法公私分明,基本无交叉、重合的现象。

刑法、行政法成为典型的公法,民法成为典型的私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即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经济进行自发调节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国家适度干预的经济模式即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广泛的宏观调控和适度的微观控制,以矫正市场的固有缺陷成为必要的选择。

于是,人们又认为“服务最多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国家权力逐渐介入私法关系,加强了对其的监督和控制。

这样公法介入私法,公权介入私权,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采取宏观调控的方式,宏观调控采取的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要通过市场这一中介才能起作用,因此私法也开始被引入公法领域,私权被引入公权领域,形成了所谓公法私法化的倾向。

公法、私法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不仅造成了公法和私法的复合领域,而且开拓出了既非公法也非私法的新领域。

这就是所谓的第三法域——社会法,如经济法、环境法。

环境法的性质是社会法,环境权的性质是社会权。

如上所述,社会法是在公法、私法相互融合的过程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

社会法中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但社会法并不是公法和私法的简单相加,即1+1≠2。

因此,与其说私法公法化,还不如说公法社会化、私法社会化,即公法和私法通过社会化而紧密交融在一起,再也不可能完全黑白分明,针锋相对。

而在社会化过程中,还诞生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社会法,它既带有公法和私法的痕迹,又具有公法、私法所不具有的独特品格即社会性。

社会法的本质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调整私人与社会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强调在符合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即以社会利益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限制。

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及国家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只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现实存在,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就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形式,两者的关系应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国家利益是实现社会利益这一目的的手段。

而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也是相互独立的利益形式,只不过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互为目的与手段。

由于环境权是一种社会权,既涉及私权,又涉及公权,具有公、私双重品质。

即环境权既是私人权利,又是国家权力,更是社会公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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