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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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环境权的内涵

浅析公民环境权的内涵

认 为这样 可能 导致 公 民环 境权 内容 的泛化 与不 明确 , 到的是 立 得
如法 人及其 他组织 、 国家 、 全人类 等所谓 的环境权 主体 , 从严 法 者和 司法 者 的不 承认 , 笔者认 为理论 研究应 该具 有一 定的前瞻
格意 义上 说并不 具有人 格特 点, 为他们本 身不能进 行 自由的意 性 , 因 把程 序性方面 的权利 作 为公民环境 权 的内容 是本 门学科适度
此 没有必 要赋 予 它们权 利 , 目前也 只 能停 留在一 种福利 的理 念 。
方面 , 立 了公 民环 境权经 济性 的实体权 才 能使 义 务主体有 所 确 对 自然体 环境权 的提 出的必 要性笔 者是赞成 的 , 而其可行 性确 制约 , 权利 主体不 至于 滥用 权利 , 然 使 因为 没有 无限制 的权 利 。当
辅 助性 的地位 。 对 于 自 体 的环境 权 , 者认 为是 比较理 想 的理论 , 是在 然 笔 但
笔 者认为 公 民环境 权包 括环境 资源利 用等经 济性 实体权 , 因
实 践 中难 以得 到 有效 的保 障。自然体 环境 权涉及 到动 物 、 物乃 为一 方面确 立环 境 资源利 用权 也就 为人 类对 环 境资 源 的开发 利 植 至 生态 系统 等复 杂 的环境 权 问题 。就连 动物 权利 理论 都得 不到 用 提 出了合法根 据 , 不会 导致 为 了保护 环境 而追求 零增 长 的尴 尬
其他 组织 、 国家 、 人类 和 自然体 等都 被学者 各有 取舍 地认 定为 要 的责任 。 全
公 公 观 点采取 一种 扬弃 的态度 , 么 自然发现 其观 点 的合理 成分 。 那 如 下: 民环 境参 与权 、 民环 境知 情权 不仅 仅 因为是 在传 统参 与 权、 知情权 等程序 性权利面 前加上 环境 而把他 们拉入 环境 权的 内 国家 环境 权 的提 出, 者 认为 是为 了回应 环境 问题 全球化 、 济 笔 经

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一、引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

行政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工具,对保护公民环境权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二、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包括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洁净水源、以及生活在没有噪音和污染的环境中等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是一种基本人权,也是国家的法定义务。

三、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原则1.先于监管。

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应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为重点,既要加强事前监管,又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行政机关应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预防和管理。

2.依法行政。

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确保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3.公众参与。

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应提倡公众参与,借助社会力量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行政机关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局面。

四、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1.环境评估制度的建立。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较大项目的评估工作,确保在项目进行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2.环境权利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应加强公民环境权的信息公开,向公众及时、真实地披露环境质量信息、环境保护政策、环境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参与度。

3.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机关应严格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公众环境权不受侵犯。

4.环境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

行政法应建立有效的环境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合法救济。

五、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面临的挑战1.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2.执法不严格。

在一些地方,行政执法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导致环境保护工作不力。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二、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及意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行使的权力。

环境权的保护既关乎个体的法益,也关乎整个社会和人类的。

只有保护好公民的环境权,才能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

三、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保护措施,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导致公民环境权难以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公民对于环境权的认识和维权意识不强,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关的法律保护。

1.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细化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护。

2.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意识和认识。

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使其更加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

3. 强化环境维权机制建立公民环境权的维权机制,确立公民环境权的监督渠道和维权渠道。

加强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建设,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

4.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环境权保护工作,加强合作和协调。

建立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机制,使公民能够在环境事务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

五、结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是一项重要任务,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当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强化环境维权机制,鼓励社会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建设美丽的环境和共享幸福的生活。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概述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是一个在今天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议题。

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加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变得更加迫切。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讨论公民环境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拥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这包括了呼吸清洁空气、饮用干净水源、居住在无污染和安全的住所、接触到不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等。

公民环境权与公民的健康和幸福息息相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于个人和社区的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

首先,公民的健康直接依赖于环境的质量。

污染和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这包括了空气污染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水污染导致的胃肠道疾病等。

其次,良好的环境也对个人的心理幸福和生活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

长期暴露在恶劣环境下可能引起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此外,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也对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政府、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政府角色政府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监管来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

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对于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还可以在公共教育和意识提升方面发挥作用,通过教育公民有关环境问题的知识,增加对环境的关注和重视。

组织和机构的作用除政府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机构也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和倡导,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加强环境管理。

例如,环保组织可以组织环境清洁活动、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以及通过诉讼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个人责任个人也应该承担起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责任。

个人可以从自身出发,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采取环保措施,如节约用水、减少废物产生、能源节约等。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环境权是指公民在享受环境资源和便利的同时,也能够有权保护自己所生活的环境,并要求政府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

环境权的核心理念是使人们享有安全、健康的环境,并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

它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公民的福利,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环境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二是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这两方面都是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首先,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

任何公民都有权享受肥沃的土地、清新的空气、优质的水源以及健康的生态系统。

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确保公民享受环境资源带来的福利,而不会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影响。

其次,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政府有义务采取有效的行动,恢复环境原状。

因此,政府应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最后,公民有权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应采取有效的行动,尽可能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

例如,政府可以强化环境监测,定期检测空气、水质和土壤质量,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环境问题;政府还可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促进环境改善,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

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公民的福利,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也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概述: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能够影响其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的权利。

保护公民环境权旨在确保公民享有健康、安全和适宜的环境。

本文档将介绍公民环境权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机构和公民环境权的保障措施。

第一章公民环境权的定义1·1 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能够影响其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的权利。

它包括但不限于呼吸清洁空气、饮用安全水源、居住在无污染的环境等。

1·2 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

良好的环境可以促进公民的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并且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2·1 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并有权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与行动。

2·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2·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公民、非营利组织等为捍卫公民环境权而起诉,有效地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第三章环境保护机构3·1 环境保护部门国家、地方设立了环境保护部门或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监测环境质量,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3·2 监督与执法机构监督与执法机构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章公民环境权的保障措施4·1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公开环境监测信息、环境评估报告等,提高公众对环境状况的了解。

4·2 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公民参与环境决策是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途径。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倾听公民意见,开展公众参与活动,使公众能够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

4·3 环境监测与治理环境监测与治理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基础。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

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挑战。

因此,深入探讨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包括了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等多个方面。

公民环境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其次,公民环境权具有综合性。

它不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最后,公民环境权具有公益性。

良好的环境是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保护公民环境权,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虽然一些法律条文提到了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权利,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内涵、范围和保障措施等缺乏清晰的界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不够完善。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环境执法力度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存在纵容和包庇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三、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污染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健康。

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

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

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1. 环境权的意义和内容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和改善环境的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环境权的保障对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存权利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

根据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确保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

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健康和身体权益公民有权享受洁净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和健康的食品,有权远离环境污染对健康有害的地区。

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是环境权的首要保障。

1.2 居住和生活环境公民有权居住在安全、卫生、符合人类居住标准的居住环境中。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享受舒适的家庭环境,没有噪音、无臭味、无毒害物质的侵扰。

1.3 享受自然资源公民有权享受和使用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湖泊、海洋等。

这包括公民在自然环境中进行休闲、娱乐和观赏等活动的权利。

1.4 参与环境决策公民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了解环境决策的内容、过程和影响,并能够参与到决策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 公民环境权的责任和义务公民不仅享有环境权,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环境权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2.1 环境保护义务公民应当爱护环境,保护环境资源,不污染环境。

这包括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不滥砍滥伐等。

2.2 参与环境治理公民有义务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行动,如参与垃圾分类、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

通过自己的行动,共同维护好生态环境。

2.3 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公民有责任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环境犯罪行为,公民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环境安全。

3.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监督和救济等:3.1 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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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内涵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提出环境权概念后,对于环境权定义、性质及内容规定至今莫衷一是。

现实中发生的环境侵权案件,不仅反映我国在公民环境权益保障与救济上不足,也对明晰公民环境权提出具体要求。

文章通过探究公民环境权设置各家学说,结合分析国内外立法实践,综合阐述对公民环境权法律内涵的认识。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生态性权利;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5-0312-030 引言伴随我国科技发展,大规模开发利用资源成为现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物质保障同时,却给环境带来许多难以修复污染与破坏问题。

如紫金矿业酮酸渗透事件、血铅超标事件等。

在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受害群众给予补偿同时,对公民环境权救济缺乏统一保障。

此外,针对大众对于环境权益缺乏认知与维护意识,也亟需明晰公民环境权,使公民维权有法可依,行政机关有法必依。

法谚云,有权利才有救济。

以法律形式将公民环境权内涵予以固定,使公民维护环境权有章可循,把环境权纳入立法中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权益保护重视力度,对于环境侵权行为惩处与规避,对公民良好生活环境的保障大有裨益。

1 环境权提出的历史沿革环境权首次提出是在二战之后,面对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各国为保障经济发展、居民生活与社会安定,将曾经不顾一切推动经济发展重心转移到对环境问题治理上来,制定一部解决治理、管理、保护环境问题统一法律成为当时迫切需要。

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关于将健康、优雅环境权纳入现有人权原则中的报告,初步提出了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设想。

[1]而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从上述可知,环境权理论发展是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展开对理论与实践探索的。

其发展过程伴随着人类对于环境认识的转变以及对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人类从畏惧自然到利用自然再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人类对于环境重要性的认识也日趋完善。

因此,将环境权纳入人权保护中进行规定,使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上升到新的高度,也使人类对于制止破坏与污染环境行为的义务意识与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的权利意识上有了很大改观。

良的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必要条件,不是仅仅是个体需求,更是全人类对于共同生活、发展良好空间认同。

从环境权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对于享受良好、健康环境权利从人权中概括提炼出来是具有拓荒性历史意义。

2 公民环境权内涵相关学说探析对于公民环境权内涵,我国环境法学界众说纷纭。

其中大体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种类型。

[2]第一种类型是认为环境权仅仅是实体权,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第二种类型认为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第三种类型认为环境权仅仅是一种生态性的实体权利,不包括经济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其中,对于第一种类型的学说代表人物为福州大学陈泉生教授,其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质量的追求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

后者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

并且基于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环境权的内容还包括环境保护的义务。

[3]在其观点中,将公民环境权采用列举方式予以细化,有助于明晰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范围及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上予以必要的约束。

此外,将公民的保护环境的义务纳入环境权的内容中,也符合我国在环境法上的立法特点。

该学说将环境权认定为既是基本人权,在国际人权法中有地位,也是宪法层面上的权利,又是民事权利,也需受刑法、行政法等的保护。

但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这样无所不在的环境权与“独立的”、“确定的”、“基本的”和“法律上的”以“项”为单位的“人权”是无法并存的,实际上也是不存在的。

[4]在第二种类型学说中,代表人物吕忠梅教授认为,公民环境权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其中,环境使用权包括日照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等,请求权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公民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5]此外,高家伟博士认为,环境权不仅包括实体环境权,而且包括程序环境权。

程序环境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环境决策过程、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如环境信息权;实体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与环境质量有关的权利,如防止环境危害发生的请求权、环境赔偿请求权等。

[6]在此类学说中,环境权的内涵规定更加具有系统性,使得环境权的救济与保障在立法规定中更加完善,自成体系。

从而在公民对于环境侵权的案件找寻权利救济立法依据时,更加明确与专门化,也更加直接快捷。

但有学者认为,若将环境权涵盖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予以规定,将使环境权本来定义模糊的特征更加宽泛化,对于侵权行为更加缺乏必要的约束性措施。

基于现代宪法学理论对“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这类权利救济形式,应认为是独立的权利形态,而非实体权利内容中的一种而混为一谈。

第三种类型学说代表人物南京大学吴卫星老师则认为,环境权不包括经济性权利、知情权、参与权与请求权,也不包括环境保护义务,仅仅为一种生态性的实体权利。

[7]笔者认为,此类观点将环境权与民法、行政法上某些权利相区别,更加重视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条件原生性以及公民对生存环境所享有权利的特殊性。

在某种程度上,将环境权性质与特征细化,有助于为公民采取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救济渠道另辟蹊径。

在这种学说下,环境权实质上为一种对一定环境品质享受权,是实体性权利。

对此,生态性性实体权利说学者在界定健康、清洁、良好环境上规定了一定的判断与衡量标准。

在以上三种学说中,笔者较为赞同吕忠梅教授提出环境权由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与请求权组成的说法。

尽管不可否认这种学说将环境权内容在原有基础上予以拓展,涵盖实体权利与程序性权利,在实际中,正是基于环境权不仅是个体权利也是人类整体权利统一属性。

如果将环境权仅作为公民个体权利予以规定,则我们从《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便可找到私权维护的依据,不必大费周章地专门对环境权给予立法规定。

正因为,在实践中发生环境侵权案件在当前立法体系中存在采用私权救济的方法难以顾及之处,才需要对环境权予以专门规定以专门保障,从而对于公民环境权益救济上有法可依,预防、遏制环境侵权事件。

3 国外关于环境权的立法实践3.1 美国“公共信托”理论运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宪法明确宣示公共信托,该法第1条第27节规定,“宾夕法尼亚的公共天然资源是包括未来世代在内人类共同财产。

作为这些资源受托者,为了所有上述人利益,州政府应当将其予以保护和维持。

”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资源作为信托财产,是以全体美国人(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

根据这一原理,[8]美国j·萨克斯教授提出环境权理论,他认为人们对于大气和水享受的利益十分必要,是不能作为私的所有权对象的。

其次,自然给人们提供了巨大恩惠,所有公众都可以自由利用,与利用者是企业还是个人无关。

建立政府主要目的是增进一般公益,不能为了私利而将原本可一般利用的公共物进行限制或改变其分配形式。

将公民环境权保护作为公共权益予以定义,并将政府作为受托人承担管理与保护的责任,在美国这个追求自由民主的国家中有助于对公民公共环境权的保障有所监督与牵制,从更大的范围上对公民的环境权予以保护。

3.2 日本将环境权视为公共权利由于环境权具有与传统物权和人格权所不同的性质,日本法院认为环境是一定社会的自然状态。

在对环境的认识和评价上,与美国联邦法院的观点相似,日本法官也认为“环境问题应通过民主主义机构决定”,因此他们仅将环境权作为单个居民的“环境自主权”看待。

日本相关环境权诉讼判例表明,请求设施和行为停止诉讼的公共性是法院审查案件的判断要素。

而各种环境权利的具体表达则被法理学界称为“新的权利”,包括日照权、环境权、厌烟权、知悉权、舒适权、平等的生存权等。

[9]在日本上述关于环境法的判例中,可知其公民环境权在公共利益之下予以认定,并将环境权作为单个居民自主权做法有助于居民在环境权遭到侵害时独立地以环境权的维护作为诉讼请求而起诉,能较为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环境权以具体实体权利规定,也有助于公民维权时直接引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 我国立法现状与环境权内涵完善我国虽在立法上对于保护环境权益内容有所体现,但却过于零碎而散乱。

如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保护法,但现有对环境权益规定只是零星地散落在各类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在一部法律中统一规定。

同时以上法律中多体现公法性质规定,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对于环境的管理及违法者的惩罚措施,在公民具体权益保障上缺乏进一步规定。

如在《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于公民知情权规定在第11条第2款仅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对于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新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有周围居民意见的内容。

此外,在《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这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采光权、日照权、通风权等。

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由于以上规范多为原则性与禁止性规定,没有具体落实的条款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监督部门予以牵制与保障,实践中对于环境权益保护的开展难以实施。

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上,对于公民环境权尚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公民相关环境权益的保障上缺乏具体落实的规定,实践中极易架空公民的环境权益的保障,使公民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只能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上找寻权利救济依据。

但毕竟侵权责任法所救济的是私权利[10],环境权作为公益性质权利,是人类整体环境权与个体环境权的统一这一性质上看,仅从侵权责任法救济私权的手段上看是不充分的。

因此完善理论上对于环境权的构建,充分发挥理论指导立法实践的作用,明晰环境权的定义与内容,从而使公民维权有系统化,专门化权利体系予以切实保障,具有突出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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