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理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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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环境权及其法律救济

浅谈我国公民环境权及其法律救济

浅谈我国公民环境权及其法律救济作者:李进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摘要: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无节制的利用,进而影响到人类的健康、生存、延续,环境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

作为人类基本人权的环境权是天赋的,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我们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把这一应有权利转化为具体权利、法定权利,并规定各项具体的保护、救济措施,保障公民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和享受优美环境的权利。

关键词:环境权;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89-02作者简介:李进(1982-),男,湖北孝感人,甘肃政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公民环境权概述一般理论认为,权利可做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界分,于此相对应,公民应享有环境人格权和环境财产权,并与之相对应的一系列程序性权利,具体情况如下所讨论。

环境人格权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拥有和享受环境所带来的美感和舒适感的一种精神性权利,主要涉及环境资源的非生态价值,难以用金钱衡量。

具体包括:洁净空气权、洁净水权、安宁权、采光通风权、环境美学权等,这种权利是人类生存的需要,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性权利,是公民拥有的对存在于周围的相关利益提出要求的权利。

环境财产权包括产权界定和产权流转两个层面,主要涉及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最终可以用金钱衡量。

反映的是公民利用周围环境追求经济利益,追求生活财富的权利,包括占有、开发、利用、流转、管理、受益等权利。

鉴于环境资源的共有性、统一性,应根据“公共信托理论”把环境资源委托于国家管理,通过行政许可,申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来赋予个人使用权,并上交开发费,同时,普通公民享有监督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现状我国对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界对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内容等尚未达成共识。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意味着公民能够就环境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参与和表达意见,促进公共环境管理的民主化和透明化,确保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面临着种种困境,制约了环境参与权的实现。

下文将从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进路进行探讨。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息不对称。

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涉及范围广泛,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信息才能够全面了解。

很多环境信息并不公开透明,公民往往难以获取到真实、全面的信息,导致公民在环境问题上的认知有限,无法有效地参与环境决策。

第二,公民参与渠道不畅。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咨询会等方式进行环境参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民参与的渠道并不畅通,公众参与的机会有限,很多环境决策往往在局部官员或者利益集团的控制下进行,公众的声音无法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

环境保护意识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的发展理念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并不充分,导致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关注程度不高,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这也制约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上这些困境导致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现受到了影响,公民环境参与的实践往往是被动的、有限的,难以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环境参与。

那么,在面临这些困境的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推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现呢?第一,建立健全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起立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环境监测数据、环境评估报告、环境问题整改方案等重要环境信息,使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环境状况,增强公众环境参与的基础。

第二,加强环境公共参与的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促进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参与,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形成多方参与、协商决策的机制,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合理和公正。

加强环境教育与宣传。

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我国环境权民法保护现状研究

我国环境权民法保护现状研究

我国环境权民法保护现状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保护。

其中,环境权民法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定。

环境权民法保护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享受环境质量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这条法律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环境民法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该法律规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各地政府也制定了多项环境保护措施。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从国家的层面上来说,环境保护还是得到了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环境权民法保护的有效性和必要性。

在实际的应用中,环境权民法保护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权益的申请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需要具备一定的申请条件,使得一些低收入群体或小型企业无法享受到该条法律的保护。

另一方面,一些环境问题尚未进行有效的解决,导致环境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对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首先,需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环境监管,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最后,需要引入更多的参与机制,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促进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总之,环境权民法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规定。

虽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其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机制。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能够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提高环境治理水平,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是指每个公民都享有的生活环境公正、安全、健康、美好的权利。

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与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社会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的问题。

一、公民环境权的意义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可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和幸福。

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化工厂、汽车尾气和垃圾等产生的污染物度日影响环境质量,导致水、空气、土地等方面的污染日益加剧,严重的影响了公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民环境权保障的现状在当前,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但是环境污染、野蛮开发等行为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环保意识,或者是出于经济利益而在环境保护措施上偷懒打脸,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制止环境污染。

这些现象导致全国人民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实际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板块的规定,明确环保的标准和管制方式,并加强监管力度,严惩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公民环境权的保护1、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国家、省、市和县级环境保护等有关机构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保护环境。

2、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利用各种传媒增加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教育引领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3、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和制定处罚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惩治,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

结论公民环境权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其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加强法律保障和权利保护,减少环境污染的影响,为公民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美好的生活空间。

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

在 各国根本大法宪法中, 没有明确规 定环境权的条文 , 在环保法规中
也 没 有 明确 提 出环 境 权 的 概念 第二 次世 界 大 战 后 , 别 是 进 入 本世 特 纪六 十 年 代 , 农 业 生 产 飞速 发 展 , 国 性污 染 出 现 , 民生活 环 境 日 工 跨 居
法规 。 时, 当 由于 环 境 污 染 不很 严 重 , 没 有 引起 立 法 者 的 足 够 重视 。 也
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 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 以及 自身的 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 。 即作为环境权主体的公民, 应当有 权获得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机关所提供 的真实的、 科学的、 完整的环境
益损害, 这在世 界十大公害事件发生后 , 表现得尤为突出。面对污染 的严酷现实, 为保护 自身利益, 争取有尊严的健康而舒适的生活, 人们
纷 纷 呼 吁排 污 者 尊 重 他 人 的 生活 权 利 , 对 肆 意 损 害环 境 。但 是 , 反 传
济、 修复 , 也包括请求对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 、 补偿 。 当前, 从狭义上 看, 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公 我 民环境权受到侵 害, 得到的保护或救济显得十分苍 白乏力。 其他部门
L g I y t m d S i e a S s e An  ̄ e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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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 民环 境 权 法 律 傈 护 观 状 疋莫 竞 善

摘 要



环境是 人类 生存 的基础 , 护公 民环境权 是保 护公 民生存权 的前提 。 保 目前 , 国处在经 济社会 迅速 发展 时期 , 管 我 尽
世 代 代 的 环 境 的庄 严 责 任 。环 境 权 首 次得 到 国际 上 的承 认 19 9 2年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还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却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找到有效的进路来解决。

一、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环境保护领域,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一个严重问题。

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和企业往往掌握着大量的环境信息,而公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缺乏准确、及时、全面的环境信息,公民很难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监督过程,这导致了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足,无法有效地行使环境参与权。

2.法律保障不足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公民环境参与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法律保障并不够充分。

一方面,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法律规定往往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导致公民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让违法者有机可乘,丧失了保护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效性。

3.社会参与渠道不畅在实践中,公民要参与环境保护往往面临着种种障碍。

环境保护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利益相关方,公民要在这些复杂的关系网中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求,难度很大。

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限制和打压,导致了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渠道不畅,让公民的环境参与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进路1.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政府和企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执法情况、环境评估报告等,确保公民能够及时了解环境状况,进而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监督过程。

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让环境信息公开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为了拓宽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必须加强社会参与渠道的建设。

政府和企业应当积极倡导公民参与环保,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让公民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环保活动,包括环保公益诉讼、环境意见征求、环境保护网络等,为公民参与环保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摘要】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从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分析、障碍及解决方法、责任主体、监督与保障等方面展开讨论。

在环境权的实现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法律规定的完善性,及时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权实现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法律执行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明确等。

在未来,我们应该加强环境权的保障,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最终目标是实现我国环境权的前景,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环境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容忽视,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美丽的环境而奋斗。

【关键词】环境权、法律保障、现状分析、障碍、解决方法、责任主体、监督与保障、前景、建议、重要性、必要性。

1. 引言1.1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人们的头等难题。

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认为是保障人们健康环境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在我国,环境权的实现情况却并不乐观,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我国环境权实现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分析、障碍及解决方法、责任主体、监督与保障等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目前我国环境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对我国环境权实现的前景、未来环境权保障的建议以及环境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健康生活。

2. 正文2.1 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环境权的法律保障是我国环境权实现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环境权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环境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

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挑战。

因此,深入探讨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包括了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等多个方面。

公民环境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其次,公民环境权具有综合性。

它不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最后,公民环境权具有公益性。

良好的环境是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保护公民环境权,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虽然一些法律条文提到了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权利,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内涵、范围和保障措施等缺乏清晰的界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不够完善。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环境执法力度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存在纵容和包庇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三、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污染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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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理论现状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
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

众多学者
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
民环境权论题。

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
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

论文百事
通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
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
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
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

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
务两个方面。

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
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

总之,蔡先生将环境
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

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
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

吕教
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
为一种应有权利。

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
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

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

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

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

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

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

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

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

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

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

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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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虽然近几年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论文和论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
文章还处于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层次。

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确需要
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些新的变化和演进。

在这些理论的
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倾向,即“对号人座的理路”。

这种“对
号人座的理路”试图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公民环境权要么是应
有权利,要么是法律权利,要么是习惯权利。

这种思路在理论上很容
易导致绝对思维和话语薪权,在实践中容易带来权威主义和强权专制。

我们需要习惯于不再对号人座,习惯于不再追求一个唯一确定的答案,环境权既具有人权属性,又具有普通权利的特征;既具有接受权属性,
也具有行为权的特征;环境权既是贯穿应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
等三种权利形态的复杂性权利,又是内含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等权利因素的合成性权利。

此外,这种逻辑还承认,环境权
似乎与几乎所有其他权利都可能发生某种形式的冲突。

在笔者看来,
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应当建立在“现实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上。


种“现实主义”不同于20世纪晚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朴素建构
主义”,因为它在承认客观性现实的基础上还强调“主体间的理解,’;它更不同于21世纪初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现实主义和自
然主义,因为它所承认的客观性现实的程度仅仅停留在实用主义的层面,而月.特别强调通过知识反思和理论批判不断地建构凭借人们的努
力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乌托邦。

未来持有“现实主义者的建构主义”的
理论家们试图个体性地和群体性地建构公民环境权的公共话语。

未来的公民环境权论者应当走出书斋或者从事实证主义研究,或者进
行经验主义考察,或者切实将中国公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做理论化处理。

因为只有当公民环境权的实践话语制度化的条件在广大公民中得
到满足时,这些实践话语背后的公民环境权理论才能真正开启富有政
治成效的启蒙过程。

公民环境权理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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