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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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环境权的内涵

浅析公民环境权的内涵

浅析公民环境权的内涵作者:龙文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2期摘要公民环境权从提出到现在已经将近半个世纪,其发展中充满坎坷却又不可阻挡。

目前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性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并逐步被人们所熟知,然而它在实证化与司法实践中却大打折扣,这与公民环境权的研究现状休戚相关。

公民环境权的主体模糊、内容不确定,这些成为公民环境权发展中的主要的障碍。

关键词全球化公民环境权法律主体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88-01一、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权的关系再认识(一)公民环境权的基础性地位纵观我国学者对环境权主体的研究,我们发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全人类和自然体等都被学者各有取舍地认定为环境的主体。

这一方面表明环境权理论研究的繁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不成熟。

如果我们对各个学者的理论观点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那么自然发现其观点的合理成分。

如国家环境权的提出,笔者认为是为了回应环境问题全球化、经济政治全球化的背景,这需要一个国家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国际环境事务中去。

而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是由于他们是为了适应社会生产、生活或者管理的需要而存在的组织,赋予他们环境权也是让他们在环境纠纷中起到积极性的作用。

笔者认为,公民环境权在众多环境权主体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逻辑研究的起点。

(二)其他主体环境权的辅助性地位如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全人类等所谓的环境权主体,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具有人格特点,因为他们本身不能进行自由的意思表示。

它们的存在只是为了公民享有优美的环境、舒适的环境——公民环境权的更好实现,它们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居于辅助性的地位。

对于自然体的环境权,笔者认为是比较理想的理论,但是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自然体环境权涉及到动物、植物乃至生态系统等复杂的环境权问题。

就连动物权利理论都得不到学者的普遍认同,而只是部分学者的主张。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二、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及意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行使的权力。

环境权的保护既关乎个体的法益,也关乎整个社会和人类的。

只有保护好公民的环境权,才能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

三、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保护措施,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导致公民环境权难以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公民对于环境权的认识和维权意识不强,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关的法律保护。

1.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细化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护。

2.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意识和认识。

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使其更加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

3. 强化环境维权机制建立公民环境权的维权机制,确立公民环境权的监督渠道和维权渠道。

加强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建设,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

4.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环境权保护工作,加强合作和协调。

建立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机制,使公民能够在环境事务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

五、结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是一项重要任务,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当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强化环境维权机制,鼓励社会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建设美丽的环境和共享幸福的生活。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是指每个公民都享有的生活环境公正、安全、健康、美好的权利。

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与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社会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的问题。

一、公民环境权的意义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可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和幸福。

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化工厂、汽车尾气和垃圾等产生的污染物度日影响环境质量,导致水、空气、土地等方面的污染日益加剧,严重的影响了公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民环境权保障的现状在当前,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但是环境污染、野蛮开发等行为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环保意识,或者是出于经济利益而在环境保护措施上偷懒打脸,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制止环境污染。

这些现象导致全国人民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实际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板块的规定,明确环保的标准和管制方式,并加强监管力度,严惩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公民环境权的保护1、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国家、省、市和县级环境保护等有关机构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保护环境。

2、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利用各种传媒增加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教育引领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3、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和制定处罚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惩治,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

结论公民环境权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其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加强法律保障和权利保护,减少环境污染的影响,为公民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美好的生活空间。

浅析公民环境权

浅析公民环境权

对 环境 权缺 少有 效保 障机 制 , 公 民的环境 权 平 等充足 的享 受 生活 环境 的权 利 。 环境 权跟 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政 单 行法 律 中。但 是 ,
治 权利 等权利 一样 , 是公 民理 应该 享有 的一 项最 基本 的权 利 。 而 经 常 受到 侵害 在现 实 生活 中屡 屡上 演 。在城 市 的发 展过 程 中往 且 公 民人身权 , 财 产权 的实现 也是 受制 于环 境权 。 当公 民生活 的 往 出现环境权让位于经济发展的现象。这样 的矛盾背后体现的 环境得不到保证, 环境权被肆意的破坏的情况下, 公 民又能如何 是如 何 处理环 境保 护 与经 济发 展 的关 系 的深层 问题 。这体 现 的 一个 民族 对于 环境保 护 的态 度 。 在 中国改 革 开放 的 很 好 的实现 其 他 的权利 。然而 环境 权 又区 别于 其他 权利 。环 境 是一 个 国家 ,
笔者 认为环 境权 是公 民的一 项特殊 的权 利, 环境 权的本 质是 亚 宪法 中在 规定 公 民环境 权 的 同时也 规 定 了公 民的相 应 的保护 生 态不 受破 坏 的义 务 。 人权 。虽然我 国宪法 没有 直接 规 定环 境权 是 公 民的一 项基 本权 环 境不 是污 染 , 利, 但 是正如 《 斯德 哥尔 摩人 类环 境宣 言》 中所 说 , 人类 享有 自由 我 国宪法 没有对 环境权 有专 门的规定 , 环境权 散落 在众 多的
随着 经济 的不 断发 展 , 社会 对环 境 以及环 境权越 来越 重 视 。
水等 自然 资源是 全人类 共 有 的, 每 个 人都 享有享 受美 好 环境 对环 境权 的经 典 定义 是 《 斯德 哥尔 摩 人类环 境宣 言》 中原则 的宣 气 、 告: “ 人类有 权在 一种 能够过 尊严 的和福 利的 生活环 境 中, 享有 自 的权 利 , 但是 每个 人对这 些 资源 却不 能单 独 的占有 。 公 民环 境权

环境权利

环境权利

(一)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

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因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均乃公民组合而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为此,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

同时,还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此公民环境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

综观各国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公民环境权除了包括前已述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日照权随着当代城市的日益膨胀、人口的日趋密集,高楼林立现象十分普遍,以致日照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另一方面,能源危机的冲击也使人们转而寻找新的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所承认。

比如,日本就制定了《日照条例》,以确保日照不受干扰。

2、通风权如上所述,当代社会人口密集,高楼林立,以致通风问题亦日益突出从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比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的议会就通过了必须确保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3、安宁权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物质生活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电波和噪声污染等,其妨扰环境的安全和宁静,使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各国普遍制定《噪音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

4、清洁空气权当代大工业生产常常致使大气污染,以致居民无法打开窗户,不能在室外晾晒衣服和活动;而且,大气的污染也将使周围的农田遭受危害,庄稼大面积减产。

此外,航空业的发展又把污染扩散到大气空间,而原子能的利用也使全球受到污染的威胁。

为了使公民不受污染空气的侵害,各国都相应制定了《空气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空气清洁。

5、清洁水权水的污染急剧上升,它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的危害,如日本熊本地区出现的水俣病就是典型一例。

论析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一)

论析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一)

论析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一)论文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

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

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

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

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

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

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环境权是指公民在享受环境资源和便利的同时,也能够有权保护自己所生活的环境,并要求政府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

环境权的核心理念是使人们享有安全、健康的环境,并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

它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公民的福利,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环境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二是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这两方面都是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首先,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

任何公民都有权享受肥沃的土地、清新的空气、优质的水源以及健康的生态系统。

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确保公民享受环境资源带来的福利,而不会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影响。

其次,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政府有义务采取有效的行动,恢复环境原状。

因此,政府应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最后,公民有权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应采取有效的行动,尽可能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

例如,政府可以强化环境监测,定期检测空气、水质和土壤质量,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环境问题;政府还可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促进环境改善,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

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公民的福利,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也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

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挑战。

因此,深入探讨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包括了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等多个方面。

公民环境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其次,公民环境权具有综合性。

它不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最后,公民环境权具有公益性。

良好的环境是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保护公民环境权,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虽然一些法律条文提到了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权利,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内涵、范围和保障措施等缺乏清晰的界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不够完善。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环境执法力度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存在纵容和包庇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三、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污染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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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实体性权利生态性权利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而在经济日益腾飞的今天,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凸显,也逐渐成为了威胁人类生活健康的一大因素。

在面临环境问题的情况之下,人们希望诉诸法律得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可却因为法院的不予受理被拒之门外。

这种矛盾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批评,同样也促使人们对公民环境权作进一步的思考。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工商业的急剧发展,人类对环境野蛮的、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致使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泛滥。

面对逐渐减少的能源,不断恶劣的生存环境,人们开始清醒地认识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的环境资源,一经破坏便不可恢复。

如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避免人类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使整个地球遭受覆灭的劫难,环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因此,对于环境权这一概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公民环境权的由来
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形下,人们关注的仅仅是生存的问题;而现在,当人们在具备相当能力满足温饱的情况下,大家关注的焦点逐渐转移到生活的质量方面。

而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权的提出绝非偶然。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到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公开讨论关于人类生存环境问题,在各成员过充分发表意见之后,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的会议研讨关于环境保护的会议,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1970年9月,在新泻市召开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

会上,大阪律师协会的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作了题为“公害对策基本法的争议点”的报告。

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

他们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环境权是以《宪法》第25条中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来加以把握。

这一新的权利概念的提出,成为了公众瞩目的焦点,引起了居民运动的负责人、法学界等各方面的极大反响。

然而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①甚至,日本著名学者松昌悦曾指出,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里程碑。

二.公民环境权的界定
对于环境权的定义众说纷纭,其中为大家广泛接受的是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的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公民良好环境权(对应于自然环境)和公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权(对应于工程环境)两个方面。

”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在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笔者认为,环境权应该定义为公民在优良环境中生存繁衍的权利。

这一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
1.环境权的主体:其主体仅为公民,不包括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或者主权单位,无需享有也不可能享有诸如“通风权”、“清洁空气权”等类似权利。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法律主体,其是一个职能单位,对于环境权这类生态性权利不具备主体资格。

2.环境权的客体: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3.环境权的内容:
(1)环境权是一种生态性权利,不包括经济性权利。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排污权等早已被法律所确定,其实质是属于物权、人格权以及经济自由权的调整范围。

环境权所要保护的仅是一些生态性权利,例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

环境权本质上是对于环境资源的质量或品质的享受,是对其生态价值的利用和享受。

而对于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利用和享受,则是物权的内容。

(2)环境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不包括程序性权利。

程序环境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环境决策过程、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

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与环境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它们本身不是环境权,而是为保障环境权的实现所设置的权利。

权利的保障分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属于事前保障,环境请求权属于事后保障。

对于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全可以纳入一般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范畴,无须在环境权中对其特别加以规定。

公众知情权的对象当然包括环境信息,公众参与权的对象当然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定的过程。

对于环境请求权自然也属于一般请求权的范畴,梁慧星教授曾指出,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必先有基础权利,而后始有请求权。

通常情形,凡请求权均伴有诉权,在对方当事人不依请求履行义务时,请求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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