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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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一、引言公民环境权利是指每个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生活在一个清洁、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中。

环境保护则是指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探讨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及其重要性。

二、公民环境权利的定义与意义公民环境权利是指每个公民对于健康的生活环境、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以及其他与环境相关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呼吸新鲜空气、饮用干净水源、不受污染物侵害、享受自然景观等。

保障公民环境权利对于个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至关重要,同时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法律框架与环境保护罗列出本文相关附件:1. 《环境保护法》2. 《大气污染防治法》3. 《水污染防治法》4. 《生态环境保护法》5. 《草原法》6. 《森林法》7. 《海洋环境保护法》8.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与实现1. 公众参与a.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b. 环境管理决策公众参与c. 环境信息公开2. 环境监测与治理a. 大气环境监测与治理b. 水环境监测与治理c. 土壤环境监测与治理d. 噪声环境监测与治理3. 公民环境权利救济途径a. 环境公益诉讼b. 行政救济c. 举报投诉五、公民环境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 法律保护不完善2. 缺乏监管机制3. 公众意识不足4. 建议完善的措施a. 加强环境监管b.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c. 提高公民环境意识与教育六、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1.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2. 环境保护与社会进步3.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环境保护法》2. 《大气污染防治法》3. 《水污染防治法》4. 《生态环境保护法》5. 《草原法》6. 《森林法》7. 《海洋环境保护法》8.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文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指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积极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一、引言二、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及意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行使的权力。

环境权的保护既关乎个体的法益,也关乎整个社会和人类的。

只有保护好公民的环境权,才能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

三、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保护措施,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导致公民环境权难以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公民对于环境权的认识和维权意识不强,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关的法律保护。

1.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细化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护。

2.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意识和认识。

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使其更加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

3. 强化环境维权机制建立公民环境权的维权机制,确立公民环境权的监督渠道和维权渠道。

加强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建设,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

4.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环境权保护工作,加强合作和协调。

建立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机制,使公民能够在环境事务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

五、结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是一项重要任务,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当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强化环境维权机制,鼓励社会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建设美丽的环境和共享幸福的生活。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是指每个公民享有良好环境和健康生活的权利。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公民有权要求保护环境,享受清洁的空气、水源和食品。

环境权的重要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如下:1. 健康保护:良好的环境有助于保护人们的健康。

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对人体健康有直接影响,保护环境是保护公民健康的基础。

2. 生态平衡:环境权的保护也意味着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人类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破坏环境将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系统崩溃等问题,进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3. 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还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密切相关。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有助于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公民环境权,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立法保障: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和保障措施,以确保公民享有良好的环境。

2.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环境问题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保护公民环境权不受侵害。

3. 提高公众意识: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培养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行动。

4. 加强国际合作: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保护全人类的环境权益。

环境权的挑战和展望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公民环境权面临一些挑战,如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

面对挑战,我们需要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公民环境权。

展望,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将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绿色发展,构建生态文明。

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最大化,让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健康的生活环境。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是指每个公民都享有的生活环境公正、安全、健康、美好的权利。

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与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社会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的问题。

一、公民环境权的意义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可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和幸福。

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化工厂、汽车尾气和垃圾等产生的污染物度日影响环境质量,导致水、空气、土地等方面的污染日益加剧,严重的影响了公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民环境权保障的现状在当前,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但是环境污染、野蛮开发等行为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环保意识,或者是出于经济利益而在环境保护措施上偷懒打脸,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制止环境污染。

这些现象导致全国人民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实际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板块的规定,明确环保的标准和管制方式,并加强监管力度,严惩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公民环境权的保护1、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国家、省、市和县级环境保护等有关机构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保护环境。

2、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利用各种传媒增加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教育引领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3、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和制定处罚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惩治,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

结论公民环境权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其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加强法律保障和权利保护,减少环境污染的影响,为公民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美好的生活空间。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概述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环境权是一个在今天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议题。

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加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变得更加迫切。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讨论公民环境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拥有健康和良好环境的权利。

这包括了呼吸清洁空气、饮用干净水源、居住在无污染和安全的住所、接触到不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等。

公民环境权与公民的健康和幸福息息相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于个人和社区的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

首先,公民的健康直接依赖于环境的质量。

污染和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这包括了空气污染导致的呼吸系统疾病、水污染导致的胃肠道疾病等。

其次,良好的环境也对个人的心理幸福和生活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

长期暴露在恶劣环境下可能引起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此外,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也对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政府、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政府角色政府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监管来确保环境法规的执行。

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对于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还可以在公共教育和意识提升方面发挥作用,通过教育公民有关环境问题的知识,增加对环境的关注和重视。

组织和机构的作用除政府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机构也在保护公民环境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和倡导,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并加强环境管理。

例如,环保组织可以组织环境清洁活动、推广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以及通过诉讼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个人责任个人也应该承担起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责任。

个人可以从自身出发,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采取环保措施,如节约用水、减少废物产生、能源节约等。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

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挑战。

因此,深入探讨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包括了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等多个方面。

公民环境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公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其次,公民环境权具有综合性。

它不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最后,公民环境权具有公益性。

良好的环境是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公共资源,保护公民环境权,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

虽然一些法律条文提到了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权利,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内涵、范围和保障措施等缺乏清晰的界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救济途径不够完善。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环境执法力度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存在纵容和包庇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三、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污染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健康。

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

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

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1. 环境权的意义和内容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和改善环境的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环境权的保障对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存权利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

根据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确保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

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健康和身体权益公民有权享受洁净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和健康的食品,有权远离环境污染对健康有害的地区。

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是环境权的首要保障。

1.2 居住和生活环境公民有权居住在安全、卫生、符合人类居住标准的居住环境中。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享受舒适的家庭环境,没有噪音、无臭味、无毒害物质的侵扰。

1.3 享受自然资源公民有权享受和使用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湖泊、海洋等。

这包括公民在自然环境中进行休闲、娱乐和观赏等活动的权利。

1.4 参与环境决策公民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了解环境决策的内容、过程和影响,并能够参与到决策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 公民环境权的责任和义务公民不仅享有环境权,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环境权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2.1 环境保护义务公民应当爱护环境,保护环境资源,不污染环境。

这包括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不滥砍滥伐等。

2.2 参与环境治理公民有义务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行动,如参与垃圾分类、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

通过自己的行动,共同维护好生态环境。

2.3 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公民有责任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环境犯罪行为,公民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环境安全。

3.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监督和救济等:3.1 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公民环境权申诉书范本2. 目前有效的公民环境权保护法规汇总3. 相关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包括呼吸新鲜空气、饮用安全水源、生活在无污染的环境等。

2. 环境保护法:指国家法律体系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3. 环境污染: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

正文:一、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的意义1.1 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及内涵1.2 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和意义1.3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目标二、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公民环境权 2.2 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2.3 公民环境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三、公民环境权的限制及保护制度3.1 公民环境权的合理限制3.2 公民环境权的行政保护制度3.3 公民环境权的司法保护制度四、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问题与挑战4.1 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难题4.2 社会公众参与的不足4.3 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五、加强公民环境权保护的建议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5.2 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5.3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度六、国际经验及借鉴6.1 其他国家的公民环境权保护制度6.2 国际环境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和经验分享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公民环境权申诉书范本.pdf- 目前有效的公民环境权保护法规汇总.xlsx- 公民环境权保护统计数据.docx- 公民环境权保护研究报告.doc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包括呼吸新鲜空气、饮用安全水源、生活在无污染的环境等。

- 环境保护法:指国家法律体系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 环境污染: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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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关于公民环境权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它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内容。

所谓实体权,是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

所谓程序权,主要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其价值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人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环境的损害,常伴随着一时物质利益的出现而产生,这与人们日益追求舒适、健康、优美的生存空间相悖,也不利于后代的持续发展和权益公正。

因此,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的最集中体现之一。

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当前,侵害公民环境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而由于公民环境权意识普遍薄弱,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制止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应有恢复或补偿。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势头,明确公民环境权,对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关重要。

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制进程。

当前,我国因无系统的公民环境法而使环境权的保护无法可依,加强公民环境权立法势在必行。

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公民环境权法是传统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交叉形成的新型法学分支,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公民环境权法相对发达。

例如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综合环境影响赔偿和责任法》等。

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尽快出台《公民环境权法》。

公民环境权所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在我国,对环境权损害的分类一般根据环境损害的因素进行,诸如大气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噪音污染损害、固体污染损害、海洋污染损害、放射性污染损害等。

并且立法上也遵循这种思路,分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但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有很大局限性,表现在:(一)在侵害公民环境权的事件中,由于法律关系主体类别或地位不同,从而使损害事由,侵权特征,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及其影响产生很大差异,为更好保护公民环境权,可能导致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不同,传统环境分类与此很不适应。

(二)环境损害因素多样,且常常多种因素混合在一起,仅按上述分类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十分不利。

(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环境损害因素不断涌现,同时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许多原先不认为是环境侵害的行为,现在可能为人们所无法容忍,依上述分类,造成法律保护的严重滞后。

[!--empirenews.page--]综上,笔者试图对其作如下分类:按侵权主体不同,分一般自然人的侵权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两大类:理由:①前一种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在地位上可以互换,更具平等性;后一种侵权通常在经济地位及经济实力上非普遍公民所能及,当事人双方很难对等抗衡。

②前一种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一般是单个主体或有限主体,影响面小,危害消除较容易;而后一种侵权则侵害的是社会群体,危害性较大,波及范围广,潜在性持续性较强。

③前一种侵害的损害结果、损害经过、损害程度一般较明显,而后一种侵权,案情通常十分复杂,且涉及复杂的科技问题,损害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过程往往模糊。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这两种侵害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大差异,所以这种分类方法,更符合一般分类规律,同时,这也避免了单纯靠枚举侵害事由而引起的局限性。

关于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处理及其保护,笔者想就如下问题重点探讨。

(一)归责原则。

随着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的深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公害事件频频发生,人们对权利的保护要求日渐提高。

许多国家诸如日本、韩国、英美等国家均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归责原则。

而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适用于特殊民事侵权,而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
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作如下处理:对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除《民法通则》上列举的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外,一般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则应一律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

原因①这种侵权由于影响面广,潜伏期长,持续性长,危害性大,必须加重加害人责任,遏制其侵权行为。

②它们是危害的制造者,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他们能防止和控制这种危害。

③这些法人及其它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承受力,且常具有盈利性,获益即应承担风险,体现了民法的公正原则。

(二)同其它国家一样,针对环境之严重损害,我国制定了许多环境污染防治标准,诸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等。

当公平环境受侵害时,加害者能否以环境损害未超标为事由对抗公民环境权和保护人请求?笔者认为回答是否定的。

理由:①这些标准是国家为预防、遏制环境损害而制定的,是管理环境和征收污染费的标准,而非判断侵权与否的界限。

②标准的制定常受时空的局限,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人对环境损害的容忍度常不一致。

③否认上述标准之抗辩效力,有利于加强自然人、法人及其它团体组织的环境责任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实际上,许多国家如日本等,都以社会一般公民对环境损害的容忍度来衡量侵害事由。

环境的自净力是有限的,人对环境的损害的忍受能力也是有限的,当环境损害超此界限,则加害方无疑应承当相应责任。

(三)公民环境权受侵害时,能否附带请求精神赔偿?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但对公民环境权受侵害能否请求精神赔偿未作规定,其他法律也未涉及到。

但笔者认为,同传统侵权行为一样,环境侵权常给受害者的身心带来不利影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如噪音污染、大气污染、观瞻权受侵害等,对人精神方面的影响较大。

然而,由于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公民环境权保护很难全面落实。

[!--empirenews.page--]加强我国立法,加重政府职能(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

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可以说,从整体上说,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在世界上并不落后,然而,可惜的是,至今,保护公民环境权的立法还很薄弱,表现在: 1、我国的一系列环境法带有浓厚的公法性质,它们主要针对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和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而言,即使偶尔涉及到民事争议条款,也显得很粗陋。

而《民法通则》除第83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第125条、第126条对特殊民事侵权有所规定外,基本没有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另一方面,公民环境权的侵权与传统侵权无论在特征,还是在处理方式上都有很大差异,故此,加强公民环境权立法极其必要。

2、我国环境法多是有关对环境损害的处罚性规定,以“治”为主,缺少“防”的思想。

而环境损害因其潜伏性|长期性、扩散性的特点,若待损害事故发生后再治理,未免过于滞后,所以应转变立法思想,从源头抓起。

3、我国处罚的多是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重保护环境的安全、卫生。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多追求舒适、优美的环境,这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处理规定,明确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至关重要。

5、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加大政府职能,扩大公民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监督权的过程。

而我国环境法对公民环境程序权规定较少。

(二)政府在公民环境保护中应扮演的角色。

保护公民环境权,不仅在于公正有效地处理关于侵害环境权的民事纠纷,还在于治理环境,优化公民生存空间。

然而,由于环境治理是一项投入很高,收益很慢的艰巨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力量都是十分有限的;同时,由于环境的治理、改善属于复杂而系统的公益事业,只有政府才能当此大任。

在这里,政府是真正的管理者、协调者和引导者。

在国外,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不但法律明文规定政府有维护国民良好生存空间的职责,而且在实际中,政府不惜投入巨资,用于环境治理。

政府同民间组织开展广泛合作,为保护公民环境权而共同努力。

有的国家还尝试建立“绿色国家帐户体系”,以取代传统的所谓“灰色国民帐户体系”,目的在于增强国民的环境观念,引导
经济科技朝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经济不发达决定了政府环境工作任重道远。

表现在:财力有限,投向环境治理的资金有限;环保行业隶属多部门,行政管理混乱,行业发展盲目,缺乏统一性;法不健全,政府职责常不明确;地方保护主义时有发生,严于执法大打折扣;环境工作决策常集权于政府,公民环境参与权常被忽略;公民环境权意识不强,缺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针对我国的实际工作现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加强我国环境治理工作,加强政府职能和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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