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一、引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
行政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工具,对保护公民环境权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二、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包括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洁净水源、以及生活在没有噪音和污染的环境中等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是一种基本人权,也是国家的法定义务。
三、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原则1.先于监管。
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应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为重点,既要加强事前监管,又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行政机关应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预防和管理。
2.依法行政。
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确保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3.公众参与。
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应提倡公众参与,借助社会力量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行政机关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局面。
四、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措施1.环境评估制度的建立。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较大项目的评估工作,确保在项目进行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2.环境权利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应加强公民环境权的信息公开,向公众及时、真实地披露环境质量信息、环境保护政策、环境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参与度。
3.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机关应严格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公众环境权不受侵犯。
4.环境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
行政法应建立有效的环境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合法救济。
五、行政法保护公民环境权面临的挑战1.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2.执法不严格。
在一些地方,行政执法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导致环境保护工作不力。
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态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但补
偿标准和资金来源仍需完善。
03
环保督察制度
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是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
重要手段。通过督察,发现并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推动了地方环
保工作的改进。
监管机制建设与完善方向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 量和信息公开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 权。
0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的完善与落实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案、 审理、执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 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对策建议
环境权理论的创新发展
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环境权理论将不断创新发展,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强化与拓展
国家将进一步加强环保投入和监管力度,拓展环保领域和范围,切实履行环保义务。
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主流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普及和深入人心,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将成为社会主流,推动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
多元共治格局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保事业
政府、企业、公众等社会各界将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共同参与环保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05
环境公益诉讼在促进国家环保义 务履行中作用
程序性权利
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 请求权等,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环 境保护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国内外环境权立法现状
国际立法现状
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环境权的国际公约和宣言,如《人类环境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这些文件都明确规定了环境权的重要性和地位 。
国内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对环境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保 障,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环境知情权

2、环境知情程序和方式
法律行为是权利实现的关键因素,环境知情权的实现离不开法律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知情环境信息作为法律行为之一,那么,作为和不作 为也是环境知情的方式。前面我们说知悉、获取环境信息,就已经表明了环境知情方式:知悉系 知道、了解之意,对应不作为;获取是取得、猎取的意思,对应作为。在排列顺序上,知悉在前、 获取在后,也意在说明不作为是主要知情方式。
三、环境知情权相关概念
环境知情权探究主要回答的是“何为环境知情权”。这是研 究环境知情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只能是缘木求鱼,形散神 散。环境知情权的本体大致包括环境知情权是什么权,知什么情, 怎么知情,也即“权”、“情”、“知”三个方面。
(1)环境知情权之“权” 环境知情权是一项什么样的权利,我们需要先从整体上进行认识,
1、环境知情权客体
哲学上讲,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根据《中华法学大辞 典·法理学卷》的解释,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同义。一般法理学认 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和法律性等特征,大体 上可分为五类。根据在“环境知情权之权”一节下对环境知情权所下的 定义,笔者认为环境信息就是环境知情权的客体。
了解它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属性。 1、概念辨析 概念作为认识事物本质的最基本的单元,是相关逻辑思维的起点。
概念不清,大厦将倾。环境法学者对环境知情权概念所下的获得较多认 可的主体与客体两个维点。诚然,对权 利下定义时主体与客体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权利的完整定义不仅应包括权 利主体与客体,还要涵盖权利的指向主体—义务主体。权利的设置初衷在于 通过一定途径行使权利,使权利的实现达到一种圆满的状态。没有义务主体, 权利的行使就没有指向标;义务主体未能明晰,权利便会落空。诚然,任何 定义都做不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是对事物的高度概括。鉴于此,笔者 试着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客体三方面来对环境知情权下定义: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一、环境权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
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
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
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
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
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
学者们也对这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
环境权的概念辨析

、
、
环 境权的 主体
环 境权 的主体 在环境权主体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蔡守秋教授认
为, 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 法人、 民、 公 人类、 自然体; 陈泉
生教 授认 为 , 环境权 主体 为全体 人 民 , 不仅 包括公 民 、 它 法 人及其 组织 、 国家乃 至全 人类 , 括 尚未 出生的后 代人 ; 还包 吕忠 梅教 授 认 为 , 民环 境权 与环 境权 系同~ 概 念 , 公 即环 境权 仅 指公 民环 境权 , 不包 括 所谓 的 “ 法人 环境 权 ” 国 与“ 家环 境 权 ”徐祥 民先生 认 为 , ; 环境 权 的权 利 主体 是人 类 , 其义务 主体 是人类 的分 体及 这些分 体的各 种形 式 的组 合 ; 张太梓 教授 则着 重论述 了国家环 境权等 等 , 众说纷 纭 。笔 者认为 , 环境权的主体应包括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 是环境 权 , 里的 公 民主要 指 的是 自然人 , 这 自然 人享 有 良 好环 境 和繁 衍 的权 利 , 环境 权基 本 和核 心 的主 体 , 是 是 这 勿庸 置疑 的 , 只是 这里 自然人 应包 括后 代 人 , 类是 由世 人 代 延续 的代 际人组 成 的 , 当代人是 在前 代人遗 留下 来 的既 定 自然 和社会 环境 的基础 上生存 和发 展 的 , 又给后 代人 留 下他们必须接受的自然和社会环境 , 当代人对环境的合理
念 在 当代 的 新展 开 。 关键 词 : 境权 ; 环 实体 性 环 境 权 ; 序 性 环 境 权 程 中 图分 类 号 : 9 26 文 献 标 识 码 : D 1. A 文 毒 编 号 :0 5 9 ( 0 )6 0 4 — 3 10 ~ X 2 1 0 — 0 0 0 1 3 2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三、对民法典第565条之规定的 评析
民法典第565条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该条规定了 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合同解除权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 和程序的情况下行使。其次,该条强调了解除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使 得在合同解除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平衡。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基本规则
1、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 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约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以及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 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条件。具体而言,合同当事人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 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2、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包括: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与对方协商一致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有 权对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民法典中,对绿色原则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编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国家所有自 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并对水流、海域、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有利于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绿色 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2)合同编对环境服务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对环境服务合同进行了专门规 定,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2、合法性审查在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院需要对解除权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民法典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解除权人不具有解除合同的资格或者解除权 的行使违反了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可以裁定驳回解除权人的诉讼请求。
3、通知义务合同解除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但一般认 为,通知应当以挂号信、快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止日后 出现纠纷。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公民环境权是指每个公民都享有的生活环境公正、安全、健康、美好的权利。
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与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社会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的问题。
一、公民环境权的意义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可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和幸福。
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化工厂、汽车尾气和垃圾等产生的污染物度日影响环境质量,导致水、空气、土地等方面的污染日益加剧,严重的影响了公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民环境权保障的现状在当前,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但是环境污染、野蛮开发等行为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环保意识,或者是出于经济利益而在环境保护措施上偷懒打脸,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制止环境污染。
这些现象导致全国人民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实际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板块的规定,明确环保的标准和管制方式,并加强监管力度,严惩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公民环境权的保护1、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国家、省、市和县级环境保护等有关机构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保护环境。
2、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利用各种传媒增加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教育引领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3、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和制定处罚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惩治,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
结论公民环境权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其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加强法律保障和权利保护,减少环境污染的影响,为公民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美好的生活空间。
环境权

环境权定义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
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
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4、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
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
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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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在宪法原有的关于环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环境权的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或适宜或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以及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爱护大自然的义务,凡实施破坏资源环境和环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单位有赔偿的义务”等。
法律确保了公众享有环境使用、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同时政府有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温故知新
什么是环境知情权?
■定义
环境知情权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提出的,而提出这一概念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的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
从此,“知情权”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得到推广和实施,而当其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时,就衍生出了“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取的权利。
■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国家相继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些国家将保护公民环境权编入法律强制执行,虽然知情权提出的时间不长,却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它的重视。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为:“当地环境问题只有在所有有关公众的参与下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每个人应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危险物质和活动材料,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
各国应广泛传播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参与。
应使公众能够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救和补救程序。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环境知情权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1998年6月,欧洲委员会通过《奥胡斯公约》,将内容扩展到公众参与上来,实现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结合。
小百科
什么是环境风险?
概念是什么?
环境风险是由人类活动引起或由人类活动与自然界的运动过程共同作用造成的,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人类社会及其生存、发展的基础——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事件的发生概率。
环境风险具有两个主要特点,即不确定性和危害性。
环境风险的特征与内涵是什么?
风险源:即导致风险发生的客体以及相关的因果条件。
风险源可以是人为的,也可以是自然的。
它的产生是随机的,具有相应概率,可以通过数学、物理、化学方法来确定。
风险行为:风险源一旦发生,它所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释放的能量流将立即进入环境,并可能由此导致一系列的人群中毒、火灾、爆炸等严重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行为。
风险对象:即评价终点或受害对象(受体),风险对象可以是人类,也可以是实物的、生态的。
风险场:即风险产生的区域及范围。
它包括风险源与风险对象,是风险源物质上和能量上运动的场,具有相应的时空条件。
风险链:风险源一旦在风险场中发生,周围的风险对象都可能受到影响,这个对象又可能由于物理、化学反应而产生新的风险影响,整个风险呈“链”式传递,逐渐扩展到其他对象。
风险度:即风险源作用于风险对象后,物质上或能量上的贡献大小,也可定义为损害程度或损害量。
风险损失:即风险产生的经济损失,可以用货币来度量。
学习借鉴
国外有哪些保障知情权的法律?
■俄罗斯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确立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其中明确规定了环境知情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为制定单行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德国
德国采用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进行保护,不仅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还规定了公众环境信息要求与保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使环境信息公开的整个过程做到有法可依,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除德国外,奥地利、英国等也以专门的单行法做出了规定。
■法国
1998年法国颁布的《环境法典》第110条指出:“根据第1项指出的参与原则,人人有权获取有关环境的各种信息。
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物质行为的信息。
”
■英国
英国于1992年制定了《环境信息法规》,且于同年12月31日起在全国生效,内容规定:持有环境信息的公共部门应当尽快向任何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且自提交申请时起,做出回复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做出拒绝提供信息回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拒绝的理由,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和表述方式过于笼统的环境信息申请,公共部门可以拒绝提供等。
法律法规
环保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2006年2月22日,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需实行环保公众听证的项目,共两类建设项目和10类专项规划,除对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小型建设项目需听证外,还包括: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大中型建设项目;10类专项规划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公众参与形式有5种
《暂行办法》规定公众参与形式有5种: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公开征求公众对建设项目或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0日。
信息公开分两个阶段进行
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
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