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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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现象层出不穷。

这使得环境保护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环境,使人民共享良好的生活环境”,这就意味着环境权已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尽管我国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环境问题依然严峻。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环境权的实现问题。

下面将从法律、制度和社会各方面逐一探讨环境权实现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完备,法律法规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为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的实施、执行问题成为影响环境权实现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环境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需要时间和专业性,不能及时跟上环境污染形势的变化,影响法律效力。

由于法律实施的监管、执法机关缺乏力量和资源,导致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罚。

要实现环境权,需要加强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增加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环境权的实现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是环境监管机构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散,监管权责不清,导致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

需要加强监管机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提高监管效能。

其次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问题。

环境信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至关重要,但现实中,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缺乏透明度。

要实现环境权,需要建立全面、及时、准确、完整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参与环境保护。

环境评估制度和环境准入制度也亟需改革和完善,以确保环境权的实现。

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是人们对环境的漠视和利益的追求。

环境污染和损害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利益集团的存在,这使得环境权的实现困难重重。

为了实现环境权,需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普及。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生态破坏等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将环境权纳入了宪法,以确保人民的环境权得到保障和实现。

实际情况中环境权的实现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环境权法律保护不到位。

尽管我国立法已经将环境权纳入宪法,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

环境违法成本低廉、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由于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衔接不到位等问题,环境权的实现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环境权保障机制还不完善。

保护环境权需要一个完善的机制去执行,而目前我国在环境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在环境监管、执法执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机制尚不完备,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就导致了环境权保障机制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影响了环境权的实现。

环境权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淡薄。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环境权和环境责任并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忽视了环境保护,甚至不顾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环境的破坏。

广大民众对环境权的意识也相对较低,缺乏对环境的保护和关爱,这也导致了环境权实现的一定困难。

针对我国环境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在多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要加强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力度。

要完善环境权保障机制。

加强环境监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等,确保环境权保障机制的有效实施。

还需要增强环境权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通过开展环境教育、宣传环保知识、强化环保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环境权和环境责任的认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推动环境权的实现。

我国环境权的实现尚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但我们有信心和能力克服这些困难。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环境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清洁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权在维护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权的实现问题仍然存在着许多挑战和障碍。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环境权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环境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但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相比,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不足。

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和制度设计仍然相对较弱,不足以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行为。

环境权实现还需要更加明确的立法和法律途径。

第二,环境执法不力也是影响环境权实现的重要问题之一。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过于温和。

环境执法人员面临着腐败和不作为的问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

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是实现环境权的关键。

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也是实现环境权的重要前提。

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和环保意识的提升,对于推动环境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的公众环境意识还比较薄弱,部分人群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着环境污染白目化的现象。

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境素质和意识,是实现环境权的前提条件。

环境权的实现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和力度,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

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推动环境权的实现。

只有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环境权的有效保障。

我国环境权的实现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环境执法不力、公众环境意识不足等方面。

为了实现环境权的有效保障,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以及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实体性权利生态性权利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而在经济日益腾飞的今天,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凸显,也逐渐成为了威胁人类生活健康的一大因素。

在面临环境问题的情况之下,人们希望诉诸法律得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可却因为法院的不予受理被拒之门外。

这种矛盾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批评,同样也促使人们对公民环境权作进一步的思考。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工商业的急剧发展,人类对环境野蛮的、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致使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泛滥。

面对逐渐减少的能源,不断恶劣的生存环境,人们开始清醒地认识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的环境资源,一经破坏便不可恢复。

如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避免人类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使整个地球遭受覆灭的劫难,环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因此,对于环境权这一概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公民环境权的由来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形下,人们关注的仅仅是生存的问题;而现在,当人们在具备相当能力满足温饱的情况下,大家关注的焦点逐渐转移到生活的质量方面。

而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权的提出绝非偶然。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到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公开讨论关于人类生存环境问题,在各成员过充分发表意见之后,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的会议研讨关于环境保护的会议,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浅析公民环境权

浅析公民环境权

对 环境 权缺 少有 效保 障机 制 , 公 民的环境 权 平 等充足 的享 受 生活 环境 的权 利 。 环境 权跟 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政 单 行法 律 中。但 是 ,
治 权利 等权利 一样 , 是公 民理 应该 享有 的一 项最 基本 的权 利 。 而 经 常 受到 侵害 在现 实 生活 中屡 屡上 演 。在城 市 的发 展过 程 中往 且 公 民人身权 , 财 产权 的实现 也是 受制 于环 境权 。 当公 民生活 的 往 出现环境权让位于经济发展的现象。这样 的矛盾背后体现的 环境得不到保证, 环境权被肆意的破坏的情况下, 公 民又能如何 是如 何 处理环 境保 护 与经 济发 展 的关 系 的深层 问题 。这体 现 的 一个 民族 对于 环境保 护 的态 度 。 在 中国改 革 开放 的 很 好 的实现 其 他 的权利 。然而 环境 权 又区 别于 其他 权利 。环 境 是一 个 国家 ,
笔者 认为环 境权 是公 民的一 项特殊 的权 利, 环境 权的本 质是 亚 宪法 中在 规定 公 民环境 权 的 同时也 规 定 了公 民的相 应 的保护 生 态不 受破 坏 的义 务 。 人权 。虽然我 国宪法 没有 直接 规 定环 境权 是 公 民的一 项基 本权 环 境不 是污 染 , 利, 但 是正如 《 斯德 哥尔 摩人 类环 境宣 言》 中所 说 , 人类 享有 自由 我 国宪法 没有对 环境权 有专 门的规定 , 环境权 散落 在众 多的
随着 经济 的不 断发 展 , 社会 对环 境 以及环 境权越 来越 重 视 。
水等 自然 资源是 全人类 共 有 的, 每 个 人都 享有享 受美 好 环境 对环 境权 的经 典 定义 是 《 斯德 哥尔 摩 人类环 境宣 言》 中原则 的宣 气 、 告: “ 人类有 权在 一种 能够过 尊严 的和福 利的 生活环 境 中, 享有 自 的权 利 , 但是 每个 人对这 些 资源 却不 能单 独 的占有 。 公 民环 境权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摘要】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从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分析、障碍及解决方法、责任主体、监督与保障等方面展开讨论。

在环境权的实现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法律规定的完善性,及时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权实现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法律执行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明确等。

在未来,我们应该加强环境权的保障,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最终目标是实现我国环境权的前景,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环境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容忽视,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美丽的环境而奋斗。

【关键词】环境权、法律保障、现状分析、障碍、解决方法、责任主体、监督与保障、前景、建议、重要性、必要性。

1. 引言1.1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人们的头等难题。

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认为是保障人们健康环境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在我国,环境权的实现情况却并不乐观,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我国环境权实现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分析、障碍及解决方法、责任主体、监督与保障等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目前我国环境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对我国环境权实现的前景、未来环境权保障的建议以及环境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健康生活。

2. 正文2.1 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环境权的法律保障是我国环境权实现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环境权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环境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作者:赵勃铸来源:《卷宗》2018年第34期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形势严峻,各个国家积极寻找整治污染法律依据。

此时,环境权这一理论就应运而生。

环境权发展到现在始终是法学界的探究热点,许多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这一理论,并在宪法里规定了公民环境权,但我国一直没有把环境权通过宪法确定下来。

根据公民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和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实现公民环境权刻不容缓。

笔者将从国家、社会、公民以及国际四个层面分析,对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基本人权;生态文明;实现机制在二十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是人类发展史上遇到最具挑战的难题:臭氧层被毁坏,酸雨,淡水资源匮乏,土地沙化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让生态机制失衡。

单方面谋求经济的高速发展,恣意开采能源而不加以保护,人们的这些盲目行为使整个生物圈的布局和功能居于失衡紊乱的状态,人类自食其果,受到来自大自然的报复后开始反省,人们逐步意识到自身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并逐步转换了陈旧的环境伦理观念。

1 实现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性1.1 时代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自1978年以来,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我国的经济水平完成了质的飞跃,人们的生活水准和质量也普遍得到提升。

但经济超高速发展的代价就是破坏了生态平衡,这些不是用金钱和经济衡量的,有些破坏根本无法弥补。

如今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比如全国各地的严重雾霾天气,已经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环境问题已经上升为一项民生问题,关系到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这也要求我国要将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确定下来,并制定有效具体的措施和制度,维护公民的环境利益,实现公民环境权。

1.2 人权属性公民环境权属于一项人权,同时也可以看作人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类环境宣言》中提出公民环境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权学说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只是对其他人权的一个重要的补充,丰富了人权,还促进了环境权在理论方面的进步。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成为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与此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环境权的实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环境权的实现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保障不够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不足之处。

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逐渐凸显,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环境保护需求,需要重新审视和修订。

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

一些环保法律的执行效果并不明显,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环保法律不敬畏,环境破坏行为时有发生。

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和执行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二、环境权利诉求难以实现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权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情况下,很多环境权利诉求难以得到有效实现。

环境案件的立案难度较大。

由于环境问题常常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环境案件的立案往往受到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影响,使得公众的环境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环境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

由于环境案件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审理周期较长,导致环境权利受损者长时间得不到赔偿和补偿。

三、环境教育引导不足环境权实现的根本还在于人们对环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我国在环境教育方面的引导工作还不够充分。

一方面,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还没有做到位,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仍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刻的认知和理解。

一些企业和机构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忽视了环境保护的责任,缺乏对环境资源的尊重和保护。

加强环境教育引导,提高公众对环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是环境权实现的重要前提。

四、民众参与度不高环境权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

实际情况下,我国民众对环境问题的参与度并不高。

一方面,因为环境问题可能对个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很多人对环境问题并没有太大的关注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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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内容摘要: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它是随着世界环境危机的出现而提出的,自环境危机日趋恶化, 环境权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

公民环境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人权,是各种环境权的核心和基础,是实现公民财产权、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

虽然环境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但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却没有能够与环境保护法和资源保护法一起取得应有的发展。

我国原有的权利救济方式对其并不适用,因而这种权利一直未得到足够的保护。

关键字:公民环境权实现形式现状救济一、概述公民环境权(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及提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的具体主张是由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位医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

1969年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一位教授以“公共信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

1970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有13个国家参加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内涵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除《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了环境权外,其他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内罗毕宣言》等都对环境权作了阐述。

其次,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现状(一)我国立法缺陷1、宪法方面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蔡守秋先生就指出我国法律有与环境权想联系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的第一章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主要是阐明了国家的环保义务与立法目的,并未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确认,没有实体权利性质,致使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呈现出一种低调的姿态,不可能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充分保护。

只能从相关环境资源的立法中推导出公民环境权。

2、环境法方面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已初成体系,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但这一体系呈现出较强的政府管制型立法特点。

虽然在《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1条第2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中体现出了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但不难发现这一体系是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的基础之上的,呈现出的特点是预防和救济少,管制多,过多地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权利和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忽视了公民的环境权利,是有鲜明的政府管制型特点。

”这个情况的缺陷在于,既不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防止污染发生,同时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3、行政法律方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环境行政法治的保障。

主要表现在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的规定上缺乏强制性和具体性,对公民环境决策参与权的规定不够完善,以及现行法律对环境请求权规定存在缺陷。

4、民事法律方面现行民事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缺乏明确规定,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在民法上,公民环境权受到侵犯时是依照《民法通则》第83条和124条的规定,即通过物权和债权的请求权来保护的。

环境侵权有间接性,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与诉讼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

这就限制了原告的诉讼资格,不利于保护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样的原因而不能请求公力救济,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5、刑事法律方面从我国目前公民环境权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看,关于环境权的刑事保障,集中在我国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对危险废物管理、森林破坏、水生生物保护、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犯罪的规定及其落实,还远远不能满足保障公民环境权的需要。

6、程序法律方面“按照目前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对环境侵权行为人不是都有起诉资格的。

一方面是因为实体法中没有明确确定公民的环境权,另一方面是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限制着公民的起诉权。

”如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限制着公民的起诉权,而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自诉范围里我们也找不到关于环境污染破坏可自诉的相关规定,因而环境权受损害的公民就不可能用《刑事诉讼法》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

(二)公民环保意识淡薄,漠视环境权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现状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民不愿意主动的去获取环境知识。

由于公民环境权不是一种法定权利,只是一种自然权利,公众漠视其所在地区、国家的环境状况,漠视自己的环境权益的现象相当普遍。

三、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形式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环境权只有为立法所确认后才能从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而且只有通过充分有效的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来保障,公民环境权才能成为公民的实有权利,为公民所真正享有。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下,鉴于法律调整对权利保障和实现的基础性地位,我国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途径也应当是通过立法和法律的完善调整来实现。

(一)完善各类立法保障公民环境权1、宪法保障首先要在总纲中确认公民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其次,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享受健康生活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环境洁净的义务。

”只有这样,宪法规定的公民环境权才是一项独立的具体的权利。

这会使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具体明确、直接的宪法依据,并为其他部门法更为细致地规定公民在环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2、环境法保障环境法应当是我国公民环境权实现的基本法。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初步的规定,但过于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公民的环保义务,对公民的环境权缺少规定。

要改变这一政府管制型的模式,确保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落实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原则;政府的行政行为要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为首要的价值取向;政府适当介入环境侵权中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行政救助;具体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立法应当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3、行政法律保障(1)确认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在法本位上确立民本位观,整个环境行政管理都应以公民的环境权利为中心。

同时行政主体必须树立真正的法治观,形成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尊崇法律的思想。

教育公民,,树立权利意识使环境意识深入人心。

(2)健全公民的环境请求权。

建立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实现环境行政的统一高效管理,积极解决行政主体权限争议和不作为。

4、其他立法保障(1)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增设“侵害公民环境权罪”,所谓侵害公民环境权罪指侵害公民环境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并在刑法中增设“环境保护自卫行为”,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充分保障。

环境保护自卫行为是为了使环境权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的行为,它是基于实现环境保护自卫权而实施的一种行为。

(2)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

应当建立专门的补偿基金。

同时采取有限度的补偿制度,可以兼顾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要放宽环境侵权案件的起诉资格。

“环境民事诉讼中有起诉资格的原告,不仅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且还要包括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环境行政诉讼中有起诉资格的原告,除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外,还应包括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把轻微的环境侵权案件纳入刑事诉讼的自诉范围,并在相应的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明确公民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起诉权。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性。

(二)从公民自身出发保障公民环保权1、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将保护环境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与政绩考核指标,各级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经济环境行为和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群众意见。

政府将规划相关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并通过听证会、讨论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让公民参与到整个建设项目的立项、环境影响测评报告的制作过程中,达到充分行使环境监督的权力。

2、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利用隔阂总新闻媒体,教育手段,开展环保宣传教育,让广大公众认识到公民环境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高度结合,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高度统一,同时也能适宜到环境和资源不仅仅是属于我们当代人是,而且更应属于后代人,我们当代人不能一味地、片面地、不公正地甚至是自私地只是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而漠视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从而使环境道德深入人心。

3、建立环保性非政府组织行政规划中不可能听取每个个体公民的具体意见,在尊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公民自卫的权利来主动保护自己权利。

公民自卫权利最好的表现就是组织形成各种非政府组织来反映社会上不同利益的呼声。

非政府组织通过与政府平等对话,与其他强势资本对话,使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环境权这种特殊的权利被得到重视与维护。

公民环境权的存在,要求人们必须对环境资源的价值进行多元考虑,合理分配不同利益团体对环境资源的价值需求。

在行政规划中要确立以预防为主、持续发展的观念,促成政府与公民间的平等交流,构建现代公共治理服务理念。

政府需要科学的精神,需要听取非政府组织的声音,将民意的表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保诉讼制度,最终较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1、吕忠梅著《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李挚萍著《经济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徐祥民、田其云等著《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杨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6、蔡守秋:《论环境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第。

7、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8、胡建华:《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6月第2期。

9、柯卫:《论权利的法律实现途径》,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10、李甜:《浅议公民环境法律保护的不足》,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4月第28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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