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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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一、环境权解读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个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注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实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有相通之处。

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

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实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4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

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论文.doc

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论文.doc

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 -[摘要]“环境权理论”提出来已经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世界上有些国家也已经把环境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写入宪法或者在实体法中运用,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

在我国,对环境权的定位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

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权利属性如何?这都是值得我们继续讨论的。

本文作者从环境权的提出入手,通过分析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主体,以及环境权的属性分析,最终论证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即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关键词]环境权权利属性人权本质属性一、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的提出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密切相联系的。

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人与自然之间经历了从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到人类征服自然界、主宰自然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的侵害也在逐步加大。

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影响还未全面超出自然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

每个人的基本环境权益还未遭受到全面的破坏。

即使有个别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导致局部环境恶化,人们还可以通过迁移来寻找新的适宜生存和居住的环境,如古文明发源地两河流域和我国黄河流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工业革命以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发生了质的变化,人类不断的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二次大战以后,“环境危机”就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对此,世界各国开始着手解决环境问题。

从科学技术方面,各国不断改进生产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减少生产污染,发展无污染产业;从法律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开始讨论如何在法律层面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学多国家的学者纷纷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环境权一般被认为具有私权或公权属性,对环境权属性深入分析后认为环境权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属性的同时还兼而具有“公益权”属性,指出了环境权的社会权属性之现实意义在于公民可以通过主张“公益性”的环境权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使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在法理上得到合理解释。

标签:环境权;公益权;公益诉讼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诉讼类型,在我国日趋显现出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上首次得到了肯定,环境公益诉讼也再次成了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然而,这一简单、笼统的规定不足以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证据规则等还需要通过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很难从法理上得到有力支撑,有些学者指出,薄弱的法理基础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瓶颈。

所以,本文从法理角度对环境权的属性进行全面而深入分析,以期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的支持。

1关于环境权属性的代表性观点环境权是一个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权利,亦是环境立法、执法、环境管理、环境诉讼的基础。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权”这一概念频繁出现在法律文献和学者著作中。

在欧洲发达国家,逐渐显露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环境权领域,注重和强调道德和精神取向的环境共享权,并通过创制一系列新的程序工具来保障环境共享权的实现。

在环境权内涵的不断丰富中,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法人环境权”、“洁净空气和洁净水权”、“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与获得司法救济权”等环境共享权术语。

关于环境权的性质,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私权或公权说。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论文

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论文

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论文中国学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将环境权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民事法律关系但事实上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享有环境人格利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但是环境权内容实在太过繁杂,就目前我们所看到的环境权以性质为标准可分为人权性质的环境权和法定性质的环境权后者又可分为公权性质的环境权和私权性质的环境权以内容为标准又可分为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此外甚至还出现了国家环境权、动物环境权等概念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其涵盖内容实在过于宽泛但是目前对环境权性质的界定上,无论是作为人权还是作为法定的基本权利,是可以的但是这两种界定都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法律关系中在具体的环境人格关系中,发挥作用的是作为民事权利的环境人格权但是环境人格权与环境权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一、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环境权在早期的人权立法中没有被提及这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使得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达到对抗非常激烈的程度再加上人类认为自己是万物的主人所以在法律上确立的是人类征服自然的权利这与环境权所要表达的理念完全背离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环境权的建立只会束缚人类前进的步伐显然这样一项背离社会现实的权利是得不到确认的但随着人类对自然征服程度的深入启然最终也不堪忍受其对人类的报复也开始显现出来人类过去错误思想的指导使世界固定在一项悲剧性的行动方针中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我们开始认识到我们不能对环境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六类只不过是自然的一部分良好的环境是人共同享有的东西,失去环境人将不能生存六也就不再为人环境权概念就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来的团例如月联合国人权与环境原则草案摘录下规定:有人都对安全的、健康的和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享有权利这一权利和其他人权包括民事的、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权利是普遍的相互依赖及不可分割的虽然人权论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也一直受到各方的批评:概念模糊、主体不确定、范围不确定、无法具体化、司法实践困难重重等,所以环境权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具有强制力其必须法定化正如赫里曼所言:“人权的神圣名义不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任何一个事物”,“人权似乎就是一切又似乎什么都不是”但是环境权的法定化进程却要受到一定的阻碍,那就是环境权如需法定化的话应是由什么层面的法律来对它加以确定环境权的性质的多层次性内容的多样性导致其法定化的进程不可能由某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来承担,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也导致其法定的高位阶性所以宪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即环境权应被宪法所固定成为基本权利。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平等、尊严和权利,同时也存在共同责任和义务的一种
社会关系。

环境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它也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
权的本质属性包括:
第一,环境权是普遍性的。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而不是只有
少数人可以享有。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第二,环境权是不可剥夺的。

环境权是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之一,任何机构和个
人都不得剥夺或限制他人的环境权利。

同时,环境权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也必须得到保
障。

第三,环境权是综合性的。

环境权除了包括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享有权利外,还包括了
人们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文化习惯等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相互关联、互为前提的,只有所有这些方面得到充分保障,人们才能真正享有环境权利。

第四,环境权是不断发展的。

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环境问题也不断出现
和演变。

因此,环境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概念,包含了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改善人类居住
环境、创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空间等方面。

总之,环境权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保障环境权
的本质属性,需要从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三方面着手,建立环保法律体系,推进环境教
育普及,鼓励市场创新和技术革新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共权的目标,为人类
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环境权

环境权

环境权定义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

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

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4、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

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

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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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一、基本权利的内涵基本权利在法定权利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所谓基本,意味着不可或缺、不可代替、不可变更、独立非衍生,不可轻易放弃、不可剥夺等特性,而这与人权之特质是不谋而合的,因此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天然地存在着一种与其他法定权利更为密切的关系。

人权是基于先于国家的事实直接从人性中推导出来的。

它独立于每个实证化的人类所创制的法律秩序,就此而言人权是超实证化的权利。

而基本权则是这样一些基本的权利,宪法认可为自由、平等、政治、司法保障的权利,是实证化的合宪性权利。

基本权的特征是基础性、实证性和宪政主义。

从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权利和人权不是一个层次的权利,其立足于人权,甚至可以说起是人权进行法律转化的最好途径,这是因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被称之为根本法,其对具体法律部门具有辐射效力,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自然是人所享有的权利体系中最根本的权利,所以人权作为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要想为法律固定从而成有法定权利的话,很明显地位超然的宪法是第一选择,也就是说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实证化的权利,是对人权的最直接转化,或者可以说基本权利是将人权用宪法语言进行的翻译。

这是对基本权利最为常见的表述,人权和宪法成为其最核心的内容。

但是基本权利与人权在内容上并不是一定重合,因为基本权利是实证权利,将人权纳入宪法之中还要考虑其权利的特性以及实际的需要,毕竟人权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不同国家、不同种族、不同性别、甚至不同教育背景的人都会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会不断涌现新的人权类型,所以宪法不可能囊括所有的人权类型而且宪法中也不是仅仅规定人权的内容,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国情的规定。

当然基本权利还有其他表述,例如基本权利开始被看作是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的存在,传统的法律与权利的关系就发生了逆转。

个人的权利不再是立法者的创造物,相反,法律和国家权力要从保障基本权利中去获得正当性。

从这个角度上讲,基本权利是作为自然权利出现的,而自然权利与人权之间经常被混用,甚至人权被看成是自然权利的现代表述,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几乎不存在差别,但是不管基本权利被定位为自然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其都被赋予了强烈的自然法色彩。

本文在这里对基本权利采用的是第一种表述,即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基本权利不是只意味着自然人享有了某种权利,我们对基本权利的关注主要在于它的双重属性,即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

主观权利是指个人可以对抗国家,要求国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因为虽然国家一直是以神圣的、中立的、维护社会公益的面目出现,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国家和社会也不是同一个概念,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更何况还可能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执行者出于种种目的首先执行者为公务人的同时也是经济人,趋利避害是其本性,尽管存在各种规则来制约这种本性,但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执行者经常还是会优先考虑本部门利益、本人利益,其次还存在违法现象,例如寻租和腐败而导致行政权力被滥用或不用从而侵害了公民权益,所以应通过赋予个人基本权利,发挥其主观防御功能对抗来自于国家侵害。

而基本权利作为客观规范则是指国家应该随时检讨自己,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修正,这不仅体现在立法方面,还体现在行政和司法方面。

在立法上,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来直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上,处处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优先考虑对象;在司法上,适用法律时,如何协调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应以基本权利为指引。

即以基本权利来达到对国家的限制,所以基本权利在这个层面被看成一种价值更为合适。

二、环境权是一项人权环境权自产生伊始,人们对于其性质无法达成一致,主要包括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

当然也存在着诸多的否定环境权的意见,例如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各国普遍认为一个可接受的环境是构成人权享有的先决条件,即在一个允许人类尊严、幸福地生活着的高质量环境里,人类对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享有基本权利。

那么环境权到底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呢?如果是,它又是一项什么权利呢?。

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普遍的,无条件的和不可剥夺的,也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任何权力机构对自然人都不能因其年龄、性别、职业、地位等因素的差异而剥夺其所应享受的人权。

也就是说人权并非是通过个人的努力而获得,也并非是来自法律的授权而获得,而是在自然状态下,因为他是人而自然而然享有的权利,它不因血缘、信仰、性别、财富、年龄、种族、能力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是源自于人自身的权利,丧失了人权其实也意味着丧失了人之资格,但什么是自然状态呢?目前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战争状态。

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和平状态。

但是在战争状态下,人权往往得不到实现,因为:大家没有共同的畏惧力量来达成一定的妥协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的迹象时,自然就会敢于力图尽自己的胆量(在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平安相处的地方,这就足以使彼此互相摧黝加害于人,强使轻视者作更高的估价,并且以诛一做百的方式从其他人方而得到同样的结果。

而在和平状态下,人权实现也是阻碍重重,这是因为在该状态下,人类的行为是由理性来指导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所谓理性只是一理想状态,而在现实生活中,不理性随时可见,但自然法是没有强制力的。

所以不管是哪一种自然状态,要想人权实现就必须走进政治社会,成立国家,制定法律,固定人权。

环境权是人在良好的环境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包括环境利用权,环境享受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

良好的环境的享有对于每一个人都是一样,人生而享有良好的环境,并不会因为其个体的不同而不同,所以环境权是因为其是人之为人而应有的权利,每一个人不管外在因素差异多大,都平等地享有该权利,无论其是否在法律规范出现,其内容一直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环境权是人权。

三、环境权是一项基本权利环境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在良好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的人权属性已在前文进行了论述,但是环境权并不是一项具有确定内涵的权利,从表述内容来看,其所涵盖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毫不夸张地说,环境权是一个权利束,包含了财产权、人格权、参与权等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权利,当然作为一项人权是没有问题,因为人权所起到的作用更多的是一种理念上或价值上的引导,来推进法定权利的更新和完善,所以从某种层面上讲,法定权利是人权实现的途径,基本权利正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权利法定形式,正如前面所言,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几乎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所以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没有什么可以争议的事情。

由于宪法根本法的特殊地位,导致了基本权利没有直接效力,也导致了基本权利的确定性要求并不像民事权利那样严格,其更多是一种宣示,一种价值,通过这种权利的规定具有了对抗国家也具有了指引国家权力的功能,这比仅仅赋予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消极规定要有效得多,也能从根本上扭转国家在环境保护上的犹疑,更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从现状来看,经济发展必定需要资源作支撑,必定需要往环境中排放污染,而这两个方面却是环境保护所要扭转的现实,这就导致了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对立。

诚然人类对环境越来越重视,但是当其与经济相冲突的时候,国家会自觉不自觉地选择牺牲环境而发展经济,但是环境的侵害并不是说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弥补的,一旦环境失去平衡,对于人类而言,那就意味着毁灭,而这时又转化为对生存权的侵害。

环境权与生存权之间并非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权利,环境权是与生存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权利,但是环境权与生存权相比,在人的保护方面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我们不仅要活着还要更好地活着。

但是人类通常处于一种短视和非理性的状态,即我们没有必要为不知什么时候才发生的损害而放弃当前的享受,更何况是为了未来世代利益这个虚幻的概念而损害自己现有的利益。

对于国家而言,其行为的指导方针也必然体现这种短视,更别提对环境人格利益的重视,甚至于还没意识到环境人格利益的存在。

然而,人类的非理性所导致的环境恶果离我们越来越近,环境这个无偿财产终于开始出现了衰竭的痕迹: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越来越多的资源面临枯竭,生物的多样性开始减少,环境人格利益的侵害也越来越严重,人之生存的基本条件也越来越无法得到保障,人类的生存危机终于来临,这必然要求环境权转化为基本权利,因为基本权利是潜伏于具体的文明传统和社会制度之中并与之贯通的,当社会需要环境权时,人权的地位已经不能满足人类的要求,其道德属性导致其不具有强制性做保障,但公共的环境无法使理性人在环境保护方面产生任何动力。

所以环境权还需要在宪法上被固定为基本权利,赋予其法律效力,发挥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的功能,来引导国家、对抗国家,使得国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以环境权为价值指引,避免为经济而一味牺牲环境的悲剧出现,并通过间接效力作用于部门法中,使自然人享有环境权利,以对抗他人,也激发自然人的积极性,通过私利的引导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效果。

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的承认在初期主要表现为保护义务功能方面,即要求国家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权侵害采取干预措施,但其受益功能也逐渐凸显出来,当然这个受益不是说根据宪法,公民可以要求国家给予一定的具体的利益,而是一种笼统的,政府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当然也包括提供良好环境的权利,即政府要承担对公众服务的环境责任。

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宪法没有赋予环境权基本权利地位,所以尽管我国对环境的重视度在不断提升,但具体到国家层面,良好的环境往往并不是国家优先考虑的目标,而且环境往往是放在经济的对立面,更别提考量环境与人之舒适健康的关系,环境权的理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例如就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而言,环境是与健康割裂管理的。

从部门职能来看,环保部门的职能主要在环境保护,而卫生部门的职能主要在公众的健康,舒适较少考虑或者说很少考虑,但是人与环境之间天然存在统一,我们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而是应将其协调。

尽管目前我国设立了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成立了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来协调解决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重大问题,但是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合办公室是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分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和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承担国家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的运转和协调,并负责组织联络员会议。

从上可以看出,该小组仍然是两个部门的联合,联合办公室也是两个部门的联合,甚至分设在两个地方,这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因为部门往往会存在各自的部门利益,一旦环保部门与卫生部门出现冲突时,那这个小组还能走多远?而且该小组能否协调与其他平级部门?都没有明确的解决方式。

此外还缺乏中立的综合协调部门缺位。

我国长期以来在环境保护方面采用的是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相结合的横向各部门并立的管理体制,所以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环保部门没有权力让各个部门进行配合,各部门则由于自己的分管地位,对环境问题更是能躲就躲,互相推委,但一旦涉及到部门自身的利益时则可能出现大家都想来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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