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论文: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论文: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呈现出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变化,非婚同居逐渐盛行起来,因而就社会现实需求而言,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已无法回避。
法律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学领域面临的前沿课题。
本文通过对非婚同居基本概念的解读,明确了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义,细化了非婚同居的类型,在分析现阶段对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梳理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社会基础。
从立法模式选择和具体内容的设计两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设想。
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引起人们,尤其是法律,以理性的姿态对待非婚同居现象。
关键词:法律规制;权利义务;非婚同居一、非婚同居的概念解读非婚同居,“非婚”是指无法律障碍的男女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
非婚同居的双方首先不能有法律的障碍。
不得违法,这一点就和违法同居区别开了;其次,任何一方都不得是已婚者,中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由此可以看出。
当事人中任意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
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居”,从语义上我们不难发现适用如此定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
在法学理论界。
对非婚同居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
但不包含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
即婚外同居。
也就是说但凡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同居关系都属于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这外延相当的广阔。
本文不以此为依据做论述,本文要论述的非婚同居是以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前提的,也就是狭义上对非婚同居的界定,非婚同居即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
无配偶的一男一女自愿地、公开地、持续地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在一起的民事法律行为。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其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也在日渐增多,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调整却是缺失的。
如何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拟通过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是非婚同居。
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问题,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调整却几乎为零。
本文意在从对非婚同居的认识、非婚同居存在的社会原因及对其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作一浅论。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婚同居,是指人们经常谈论的“非法同居”。
这种非婚同居专指无婚意的同居,排除姘居、重婚等违反法律的婚姻状态。
为什么要用“非婚同居”替换“非法同居”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这一界定不妥。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无婚意的同居是“非法”的。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非”这一法理,非法同居这一用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同居生活被戴上了“非法”的帽子,人们一般都用歧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同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二,“非法同居”这一用语,依笔者之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
这一《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制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缔结婚姻,而笔者所要论述的是非婚意同居。
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应被叫做非法同居,而以非婚同居较妥。
何况,这一《意见》制定于17年前,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用落后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飞速发展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未免显得太不合时宜。
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

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非婚同居已经为我国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践行,其已经由一种个别行为发展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越演愈烈,因此而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也在逐渐的增多。
而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非婚同居概念的缺位以及对此问题规制的滞后,导致了实践中对因非婚同居引发问题的解决标准不一、判断依据不明,法院对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
基于此,结合本人所学专业,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分析其成因,探寻其解决办法。
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绵薄之力,也是对笔者多年法律学习的总结。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非婚同居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界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认识各有不同,有必要对这一概念加以廓清。
该部分首先陈述了学界对非婚同居的主要四种观点,然后对这四种观点的共识与争论之处加以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加以分析和取舍,给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的成年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种同居形式。
第二部分,我国目前非婚同居现状。
该部分主要从非婚同居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繁多和“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其中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从年轻人非婚同居日益增多和老年人非婚同居日益增多两个层面,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繁多体现在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数量的增多和类型的多样化,“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严重主要通过几个案由相同而不同的法院判决不相同的案例反映出来。
第三部分,非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分析。
该部分主要从婚恋观念的多元化、法律规制的滞后、婚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和规避婚姻法义务的承担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其中婚恋观念的多元化从社会观念的层面,以超前的性自由婚恋观和传统仪式婚姻观念两个角度论述对非婚同居的影响;法律规制的滞后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以非婚同居概念的欠缺和司法解释的不周延两个角度论述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婚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从我国现行婚龄制度与现实中青少年性成熟年龄提前之间的冲突来分析其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规避婚姻法义务的承担从年轻人规避婚姻义务的承担和老年人规避财产继承义务的承担两个方面来论述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论文摘要: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目前在社会上广泛存在。
由于我国至今仍未制定相关的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因此非婚同居某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非婚同居不仅仅关系到非婚同居双方,还涉及同居而生的子女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尤其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出完善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约6700字。
以下正文:经济发展的车轮带动着社会前进,现代人的物质生活发生着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开放和前卫。
作为社会的人,社会的每一次变革,不管是前进的还是倒退的都影响着人们的思想、生活各个方面。
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就是随着人们生活多元化的发展,家庭生活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婚姻家庭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另一方面,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1)。
由此出现了很多与传统意义上不同的家庭,导致了许多与传统意义上合法婚姻家庭不同的问题,比如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
对此众多学者各有研究,(1)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5,第43-45页.各有主张,但如何调整这种不具合法婚姻形式要件的同居,如何保护同居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权益是一切讨论的根本出发点。
在本论文中,笔者主要讨论非婚同居关系给非婚同居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及法律对其保护的问题。
一、非婚同居的理论概述(一)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意义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
虽然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依法定程序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可选择非婚同居,这是婚姻自由包含的内容。
但男女两性生活在一起,尽管仅为同居,但这种同居关系不仅涉及两人,还关系着双方各自的家庭及由此而来的非婚生子女,并随着非婚同居家庭的增多,甚至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
因此这种不成立合法婚姻家庭的非婚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非婚同居是指未与他人结婚而同居生活的情况,这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
与传统的婚姻制度相比,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如何加强非婚同居情况下的权益保护。
我们需要理解婚姻的法律意义。
在法律上,婚姻被认定为一种社会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和一系列权益和义务。
婚姻的法律属性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并为婚姻中的伴侣提供一些权益,如继承权和财产分割权。
非婚同居并没有被法律明确界定为一种法律关系。
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
在处理非婚同居情况下的争议时,法院通常只能依靠基本的合同法原则或财产法原则来解决争议。
这导致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非婚同居伴侣的法律保护。
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了法律,规定了对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保护措施。
这些国家通常要求伴侣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可以通过法院请求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类似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这些法律的制定为非婚同居伴侣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在结束同居关系时能够获得公平和合理的权益。
一些国家也在推动法律变革,以更广泛地承认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
一些国家已经承认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一些权益,如抚养权和监护权。
这些变革是在承认婚姻以外的相关关系的尊重个人自由和多元化的表现。
在加强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改革可能是一个关键的途径。
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可以为非婚同居伴侣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提高社会对非婚同居伴侣权益保护的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可以推动法律改革,进一步加强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保护。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态,日益在多个国家被接纳并发展出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这种关系形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其发展规律和特点,以期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定义与特点非婚同居,是指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两人或多人共同生活并形成一种类似婚姻的关系。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则是为这种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同居者的权益;二是维护社会秩序;三是反映社会对婚姻观念的变迁。
三、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一)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例如,美国的部分州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同居者提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法律也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其提供与婚姻相似的法律地位。
这些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尊重个人选择;二是保障同居者权益;三是与婚姻制度并行发展。
(二)亚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较于欧美国家,亚洲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发展较为缓慢。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在近年来逐渐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这些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注重保护子女权益;二是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与传统文化相适应。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展望(一)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虽然《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非婚同居关系有一定的规定,但其在保障同居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展望为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的非婚同居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法院审理非婚同居案件提供依据;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识和接受度;四是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我国非婚同居现状及法律对策分析

二、结题报告
1罗素《婚姻与道德》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9月出版,第115页
2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中山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第102页3王洪《婚姻家庭了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4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影印本),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87页
5上图为我方基于课题发放的问卷调查结果而绘制的统计图表,问卷见:
/08/front/showSv.jsp?SVC=AE945414A8AF4D03,后图亦同。
6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09年2月版,第371页
7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09年2月版,第371页
8转引自米兰·波萨那茨《非婚姻家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9邓冰、苏益群译:《大法官的智慧—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10邓冰、苏益群译:《大法官的智慧—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11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383页
12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09年2月版,第397页13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09年2月版,第397页
14转引自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影印本),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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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复杂的非婚同居现象及由此而产
生的诸多问题,立法必须作出回应,廓清非婚同居的内涵,使之与合
法的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开来;下面是搜集整理的相关内
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人权主义思想潮流的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
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变化,当代
人对于婚姻和家庭有了新的认识。
自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非婚同
居现象出现,并且这一现象在90年代数量迅速增加,美国、英国
等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已经从禁止、限制到现在的承认、规范,而我国早期对非婚同居采取禁止的态度(作非法同居处理),近
年来对《婚姻法》的修改并未提及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规制,仍采
取回避的态度,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这一
方面的立法工作。
文章从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一角度出发,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解决思路,以
期对我国立法工作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女性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外交流程度的加深,
思想的碰撞使得原本桎梏着女性的枷锁崩溃,女权主义运动的兴
起更是引发了女性追求自由平等的热潮。
而自由的定义是宽泛的,性自由权便是其中的一方面,由此产生了非婚同居这样的家庭生
活方式。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本文主要研究狭义
上的非婚同居,即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异性,基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识,但双方均无共同结
婚的意愿,且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早期有
学者将“非婚同居”归于“非法同居”,但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不是相互包含的。
非法同居与非婚同居之间的区别就
在于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
道德的谴责,而且也不被法律所允许。
本文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
研究分析并主张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不是要支持或者鼓励
这种生活方式,毕竟目前唯一合法的家庭组成方仍然是婚姻。
但
是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其所引起的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等在内的各方面的问题广泛存在,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会造成司
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成为影
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有法可依”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生活中受到的伤害
由于生理方面的差别,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
非婚同居中更容易受到伤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是以武力方式实施的伤害。
一方面,由于男女之间体力方面有较大的差异,男性在体力上占有绝
对的优势,因此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占有更高的比例。
另一
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会
选择忍气吞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自知,不懂得维权,加剧了
两者关系的不平等。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防家庭暴力法》,
但是这部法律针对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问题,
而具有非婚同居关系的两个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因此非婚同居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无法适用这一法律来解决,这一
问题的存在是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来
加以规制。
(二)未婚先孕
非婚同居的两个人性生活是必要的,这就会产生另一个
问题—未婚先孕。
如果两个人感情稳定,因此走向婚姻的殿堂自
然是很美满的结果。
但是目前我国非婚同居的群体中所占比例较
大的是青年人,尤其是当代大学生,这个群体还没有稳定的收入,对责任的承担还没有明晰的认识,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因此
他们往往会选择流产。
加之现在随处可见所谓“三分钟无痛人流”的广告,使人们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流产的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
实际上流产对女性的身体以及精神方面会产生不可弥补的伤害,据调查,不少女性会在流产后产生关于孩子的幻觉,承担着
非常大的精神压力;而因流产导致的女性终生不孕的现象更是数
不胜数,甚至因此导致同居两人的关系就此破裂,进而衍生出更
多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的不安定。
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
这一问题的补偿作出明确的规定,女性的合法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
(三)男方的不忠行为
非婚同居是当代男女两性出于追求自由,避免婚姻约束
而选择的生活方式,这样的生活方式对男女两人关系的拘束力更
加薄弱,非婚同居中的两性关系相对于婚姻关系更加松散,加之
没有法律上对于非婚同居的两性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伴
侣之间更容易出现不忠行为。
女性当然也可能会有这样的行为,
但相比较而言男性出现不忠行为的比例更高,女性因此受到的精
神打击会对其今后的生活有巨大的影响,甚至可能会迷失自我。
(四)家务劳动价值得不到补偿
虽然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已经渐渐深入人心,但传统思
想的影响依然很大,虽然现在许多女性已经可以在经济上实现独立,但是在家庭生活中或非婚同居时,家务劳动、照顾孩子和老
人的任务大部分是由女性承担的。
然而因为我国法律中欠缺对家
务劳动价值衡量计算,在解除同居关系或者夫妻离婚时,女性的
这一部分付出得不到补偿,这显然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三、我国立法现状、漏洞及解决思路分析
(一)借鉴社会性别(相对于生理性别而言,指将男女
两性的自然属性扩展到社会领域,将确立男女的社会地位和等级、利用资源和参与社会以及构建难于陈规定型的角色,视为天经地
义之事)这一概念,通过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社会中
男性与女性的关系,找出影响女性不利地位的社会、政治、文化
等原因,分析这些关系中的不平等,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男女不
平等,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非婚
同居法律制度。
(二)参考国外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模式。
我国对非婚
同居现象的认识相对欧美国家有些滞后,诸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早在20世界末到21世纪初就正视非婚同居这一社会
现象并逐步从法律上进行规制。
法国对同居关系的保护通过两种
方式,一种是协议模式,另一种为PACS,两种方式均比较考虑到
了非婚同居的自由性和松散型,尊重意思自治,从而对非婚同居
者的社会福利等方便进行保障;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非婚同居
者的权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将其认定为事实婚姻,援用婚姻法的
相关规定;美国将非婚同居也称为合同同居,一些州采取登记家
庭伴侣,登记过后便可以享有婚姻赋予夫妻的权利,履行义务,
这种方式使非婚同居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
(三)参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非婚同居制度的
立法工作。
虽然非婚同居制度并不等同于婚姻,前者比后者更追
求自由,但两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可以借鉴
婚姻法制定的框架,通过分析两者的差异,结合非婚同居的特征,在细节之处进行修改调整。
现在仍有一部分人在思想上无法接受
非婚同居行为,但即使这样我们也要正视这一客观的社会现象,
尊重别人的自由选择,并对由此产生的对他人和社会的不利后果
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和调整。
面对已知的问题,我们不应该忽视、
回避,而应当制定规则去解决它,以促进社会稳定,平衡个人的
选择自由与社会的稳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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