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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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复杂的非婚同居现象及由此而产

生的诸多问题,立法必须作出回应,廓清非婚同居的内涵,使之与合

法的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开来;下面是搜集整理的相关内

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人权主义思想潮流的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

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变化,当代

人对于婚姻和家庭有了新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非婚同

居现象出现,并且这一现象在90年代数量迅速增加,美国、英国

等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已经从禁止、限制到现在的承认、规范,而我国早期对非婚同居采取禁止的态度(作非法同居处理),近

年来对《婚姻法》的修改并未提及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规制,仍采

取回避的态度,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这一

方面的立法工作。文章从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一角度出发,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解决思路,以

期对我国立法工作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女性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外交流程度的加深,

思想的碰撞使得原本桎梏着女性的枷锁崩溃,女权主义运动的兴

起更是引发了女性追求自由平等的热潮。而自由的定义是宽泛的,性自由权便是其中的一方面,由此产生了非婚同居这样的家庭生

活方式。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本文主要研究狭义

上的非婚同居,即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异性,基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识,但双方均无共同结

婚的意愿,且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早期有

学者将“非婚同居”归于“非法同居”,但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不是相互包含的。非法同居与非婚同居之间的区别就

在于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

道德的谴责,而且也不被法律所允许。本文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

研究分析并主张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不是要支持或者鼓励

这种生活方式,毕竟目前唯一合法的家庭组成方仍然是婚姻。但

是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其所引起的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等在内的各方面的问题广泛存在,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会造成司

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成为影

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法可依”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生活中受到的伤害

由于生理方面的差别,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

非婚同居中更容易受到伤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是以武力方式实施的伤害。一方面,由于男女之间体力方面有较大的差异,男性在体力上占有绝

对的优势,因此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占有更高的比例。另一

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会

选择忍气吞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自知,不懂得维权,加剧了

两者关系的不平等。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防家庭暴力法》,

但是这部法律针对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问题,

而具有非婚同居关系的两个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因此非婚同居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无法适用这一法律来解决,这一

问题的存在是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来

加以规制。

(二)未婚先孕

非婚同居的两个人性生活是必要的,这就会产生另一个

问题—未婚先孕。如果两个人感情稳定,因此走向婚姻的殿堂自

然是很美满的结果。但是目前我国非婚同居的群体中所占比例较

大的是青年人,尤其是当代大学生,这个群体还没有稳定的收入,对责任的承担还没有明晰的认识,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因此

他们往往会选择流产。加之现在随处可见所谓“三分钟无痛人流”的广告,使人们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流产的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实际上流产对女性的身体以及精神方面会产生不可弥补的伤害,据调查,不少女性会在流产后产生关于孩子的幻觉,承担着

非常大的精神压力;而因流产导致的女性终生不孕的现象更是数

不胜数,甚至因此导致同居两人的关系就此破裂,进而衍生出更

多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的不安定。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

这一问题的补偿作出明确的规定,女性的合法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

(三)男方的不忠行为

非婚同居是当代男女两性出于追求自由,避免婚姻约束

而选择的生活方式,这样的生活方式对男女两人关系的拘束力更

加薄弱,非婚同居中的两性关系相对于婚姻关系更加松散,加之

没有法律上对于非婚同居的两性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伴

侣之间更容易出现不忠行为。女性当然也可能会有这样的行为,

但相比较而言男性出现不忠行为的比例更高,女性因此受到的精

神打击会对其今后的生活有巨大的影响,甚至可能会迷失自我。

(四)家务劳动价值得不到补偿

虽然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已经渐渐深入人心,但传统思

想的影响依然很大,虽然现在许多女性已经可以在经济上实现独立,但是在家庭生活中或非婚同居时,家务劳动、照顾孩子和老

人的任务大部分是由女性承担的。然而因为我国法律中欠缺对家

务劳动价值衡量计算,在解除同居关系或者夫妻离婚时,女性的

这一部分付出得不到补偿,这显然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三、我国立法现状、漏洞及解决思路分析

(一)借鉴社会性别(相对于生理性别而言,指将男女

两性的自然属性扩展到社会领域,将确立男女的社会地位和等级、利用资源和参与社会以及构建难于陈规定型的角色,视为天经地

义之事)这一概念,通过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社会中

男性与女性的关系,找出影响女性不利地位的社会、政治、文化

等原因,分析这些关系中的不平等,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男女不

平等,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非婚

同居法律制度。

(二)参考国外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模式。我国对非婚

同居现象的认识相对欧美国家有些滞后,诸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早在20世界末到21世纪初就正视非婚同居这一社会

现象并逐步从法律上进行规制。法国对同居关系的保护通过两种

方式,一种是协议模式,另一种为PACS,两种方式均比较考虑到

了非婚同居的自由性和松散型,尊重意思自治,从而对非婚同居

者的社会福利等方便进行保障;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非婚同居

者的权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将其认定为事实婚姻,援用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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