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法律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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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其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也在日渐增多,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调整却是缺失的。

如何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拟通过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是非婚同居。

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问题,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调整却几乎为零。

本文意在从对非婚同居的认识、非婚同居存在的社会原因及对其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作一浅论。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婚同居,是指人们经常谈论的“非法同居”。

这种非婚同居专指无婚意的同居,排除姘居、重婚等违反法律的婚姻状态。

为什么要用“非婚同居”替换“非法同居”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这一界定不妥。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无婚意的同居是“非法”的。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非”这一法理,非法同居这一用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同居生活被戴上了“非法”的帽子,人们一般都用歧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同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二,“非法同居”这一用语,依笔者之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

这一《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制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缔结婚姻,而笔者所要论述的是非婚意同居。

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应被叫做非法同居,而以非婚同居较妥。

何况,这一《意见》制定于17年前,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用落后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飞速发展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未免显得太不合时宜。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非婚同居是指两个或多个未婚男女或同性恋伴侣一起居住的状况,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样一种生活方式。

然而在法律上,非婚同居的双方并未具备夫妻关系,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

本文将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非婚同居夫妻关系的法律地位,并且在《婚姻法》中规定:“未婚男女同居的,不享有家庭法律保护。

”因此,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法依靠法律进行规定,双方需要自行协商解决。

因此,非婚同居双方需在关系稳定时,制定一份协议书,以防止日后的矛盾和纠纷。

二、非婚同居的财产分割在非婚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所得的财产,应互相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但不应对方的财产进行挪用或其他侵犯行为。

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产分割协商。

如果双方没有协商,其中一方认为自己有正当权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这种情况的判决并不是非常明确和一致的。

三、非婚同居的子女抚养问题非婚同居夫妻有子女的情况,我国《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非婚生子女随母方抚养,由父方给予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用,但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当调整。

”因此,非婚同居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如实说明收入并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应给予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用。

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纠纷,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总之,对于非婚同居的双方,最好在关系稳定时,签订协议书,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以避免后期的矛盾和纠纷。

另外,在法律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双方也要积极主动地沟通和协商,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论文摘要: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目前在社会上广泛存在。

由于我国至今仍未制定相关的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因此非婚同居某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非婚同居不仅仅关系到非婚同居双方,还涉及同居而生的子女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尤其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出完善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约6700字。

以下正文:经济发展的车轮带动着社会前进,现代人的物质生活发生着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开放和前卫。

作为社会的人,社会的每一次变革,不管是前进的还是倒退的都影响着人们的思想、生活各个方面。

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就是随着人们生活多元化的发展,家庭生活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婚姻家庭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另一方面,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1)。

由此出现了很多与传统意义上不同的家庭,导致了许多与传统意义上合法婚姻家庭不同的问题,比如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

对此众多学者各有研究,(1)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5,第43-45页.各有主张,但如何调整这种不具合法婚姻形式要件的同居,如何保护同居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权益是一切讨论的根本出发点。

在本论文中,笔者主要讨论非婚同居关系给非婚同居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及法律对其保护的问题。

一、非婚同居的理论概述(一)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意义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

虽然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依法定程序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可选择非婚同居,这是婚姻自由包含的内容。

但男女两性生活在一起,尽管仅为同居,但这种同居关系不仅涉及两人,还关系着双方各自的家庭及由此而来的非婚生子女,并随着非婚同居家庭的增多,甚至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

因此这种不成立合法婚姻家庭的非婚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非婚同居,指的是未经法律婚姻登记,但男女双方自愿并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然而,人们对于非婚同居看法不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非婚同居的现象,并分享个人的见解。

一、非婚同居的原因非婚同居的产生有多种原因。

首先,一些年轻人或者夫妻认为婚姻制度带来的法律束缚和家庭责任过重,不愿意急于步入婚姻。

他们更倾向于在建立稳定的感情关系后再考虑结婚。

其次,经济因素也是非婚同居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经济压力下,很多年轻人或夫妻往往无力负担结婚所需要的高昂费用。

此外,一些人对婚姻的价值观发生了改变,他们更注重个人自由和平等,认为婚姻只是一纸形式,不影响情感和责任。

二、非婚同居的利与弊1. 利:(1)自由选择:非婚同居可以给双方更多的选择自由。

没有婚姻的约束,双方可以更加自主地决定彼此的生活方式和关系模式。

(2)减少经济负担:相比婚姻,非婚同居往往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较轻。

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共同分担生活费用,减轻个人负担。

(3)了解对方更全面:通过非婚同居,男女双方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理念和性格,并提前在同居生活中解决问题,为未来可能的婚姻生活打下基础。

2. 弊:(1)法律保护不足:非婚同居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一旦出现分手或产生争议,双方可能面临无法维权的困境。

(2)家庭压力:与传统婚姻不同,非婚同居往往会面临来自亲人和社会的非议和质疑,对双方造成心理和情感上的压力。

(3)不确定性增加:非婚同居的未来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

缺乏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双方在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可能面临无法得到补偿的风险。

三、非婚同居的进一步思考对于非婚同居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社会仍存在较大争议。

有人主张立法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以平衡法律婚姻与非婚同居之间的权益。

也有人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种自由选择,不应该受到过多的干预。

个人而言,在非婚同居现象中,我更倾向于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

事实上,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与传统婚姻有所不同,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和形式非婚同居指的是未经法定婚姻登记,又有夫妻共同居住、形成家庭的关系。

在中国,非婚同居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情侣同居、男女朋友同居、同性恋者同居等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非婚同居又逐渐从社会边缘走向主流,成为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1、民法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因此,非婚同居不存在法律婚姻关系,双方在意志独立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生活在一起,并凭借自己的协议和自愿行为规范着他们之间的关系。

2、财产分配权的问题在非婚同居期间,一些物品的归属,比如公寓、汽车等财产问题,比较容易引起争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自行分配。

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可以参考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同时,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根据证据情况判断,进行公平的财产分配。

3、子女抚养问题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如果双方有了孩子,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需要进行协商和解决。

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每个人的支付比例,协商得不成的话,可以诉至法院求助。

4、其他问题在许多方面,非婚同居关系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比如税务、保险、社会福利等等。

在这些方面,与传统婚姻关系中存在一些相似性,但也有一些不同。

例如,非婚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与传统婚姻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但非婚同居关系中没有婚后遗产的分配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三、日益增多的非婚同居现象与完善法律制度的紧迫性随着无处不在的非婚同居现象,各种法律问题也日趋复杂和深入。

因此,完善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显得十分迫切。

1、推动立法非婚同居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十分不健全,我们需要更多的人士参与到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探讨之中。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非婚同居是指未与他人结婚而同居生活的情况,这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

与传统的婚姻制度相比,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如何加强非婚同居情况下的权益保护。

我们需要理解婚姻的法律意义。

在法律上,婚姻被认定为一种社会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和一系列权益和义务。

婚姻的法律属性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并为婚姻中的伴侣提供一些权益,如继承权和财产分割权。

非婚同居并没有被法律明确界定为一种法律关系。

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

在处理非婚同居情况下的争议时,法院通常只能依靠基本的合同法原则或财产法原则来解决争议。

这导致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非婚同居伴侣的法律保护。

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了法律,规定了对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保护措施。

这些国家通常要求伴侣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可以通过法院请求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类似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这些法律的制定为非婚同居伴侣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在结束同居关系时能够获得公平和合理的权益。

一些国家也在推动法律变革,以更广泛地承认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

一些国家已经承认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一些权益,如抚养权和监护权。

这些变革是在承认婚姻以外的相关关系的尊重个人自由和多元化的表现。

在加强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改革可能是一个关键的途径。

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可以为非婚同居伴侣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提高社会对非婚同居伴侣权益保护的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可以推动法律改革,进一步加强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保护。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是指一对异性或同性长期居住在一起,但没有结婚或婚姻登记的情况。

在法
理学上,非婚同居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包括权利与义务、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
等方面。

以下将从这些角度对非婚同居进行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关系并不自动赋予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与婚姻关系不同,非婚同居并没
有一系列法律规定来管理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伴侣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协商和约定来确定。

他们可以通过制定合同或协议来规定财产分配、债务承担、赡养老人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协议,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将变得不清晰,可能导致纠纷和争议。

非婚同居的财产分配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婚姻
法的规定,而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非
婚同居伴侣之间的财产一般是由各自个人拥有,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某种形式的共同财产。

非婚同居伴侣在分手后可能面临着财产上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伴侣之间可
以在同居期间制定财产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财产权益。

非婚同居关系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问题也需要法律予以解决。

与婚姻关系不同,非婚
同居伴侣的子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非婚同居伴侣在分手后,子女的抚
养权主要由生物父母行使。

如果其中一方不认可或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能需要通过
法律途径来维护子女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做出适
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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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贾磊摘要: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是主要表现之一。

现阶段,非婚同居在我国尚未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以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对此,应当从维护合法婚姻的权威和保护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理性分析非婚同居的实质,明确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制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多元化发展,当今社会不断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这一传统概念的认识正经历着诸如“新同居时代” [1]等新名词的强烈冲击,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游走于法律门外的“新婚姻”方式。

然而,由于传统道德与新观念的较量难分高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法律对非婚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规制仍有待完善。

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婚姻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正视非婚同居现象,从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制定规范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非婚同居含义分析1、非婚同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2]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

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

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1]参见2003年2月28日新浪观察“新同居时代”。

/view/tongju/[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67页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

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简单地说,即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

本文仅是从狭义上来讨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

其构成要件有:(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

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

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

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和“一夜情”等行为区别开来。

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使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

如美国的某些州规定的是三个月以上,丹麦等规定须三年以上。

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应以两年为宜。

二、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只有对某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才能正确区分其与相似概念的异同,进而确立适合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在我国,由于《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各种同居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分类,加之历史上法律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态度曾经经历过几次重大的转变,理论界对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长期以来,有两种主流观点:1、认为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

受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老百姓长期认为,如果男女双方未经“明媒正娶”就公开居住在一起,长期被看作是不道德甚至是伤风败俗的行为。

而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司法领域也长期坚持这种观点。

其代表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越来越遭到各方的质疑。

首先,非法同居,是指不合法的男女同居行为。

《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婚前同居行为,仅凭司法解释认定非婚同居都为非法同居是不符合法理的。

其次,新《婚姻法》颁布以前,司法解释以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作为判断非婚同居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仅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做出规定,却不规定有配偶且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这样只会为姘居、“包二奶”等真正的“非法”同居行为放行。

2、认为非婚同居就是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的司法解释中认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由此解释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是有婚意的,社会上也承认其为夫妻,只是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其实质是“婚姻”。

事实婚姻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承认,在国家承认事实婚姻的前提下,非婚同居中的一部分有可能转化为事实婚姻,但仍然有一部分会因为当事人无结婚意愿而不能转化为事实婚姻。

两者虽可以转化,但毕竟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其区别在于事实婚姻侧重于同居行为的效力,其效力等同于婚姻,事实婚姻当事人适用法律关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一切规定;而非婚同居强调的是男女结合的方式,与婚姻的效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同居双方不产生亲属身份,不能完全适用婚姻的法律制度。

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而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笔者认为,首先,无论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都应当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共同生活的方式。

法律不应该强行禁止或者是回避规范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而应当研究这种社会现象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

其次,非婚同居缺乏婚姻的形式要件,不论同居时间的长短,自始自终都不构成婚姻,因而不能将非婚同居关系定义为无效婚姻。

第三,是否具备婚姻的形式要件是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的最关键区别所在,也就是说,是否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得到社会的承认,是区分两者的决定因素。

所以,在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现状下,非婚同居应当取代事实婚姻这一提法,成为与婚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由于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和习俗深入人心。

在婚姻缔结方面,民众普遍重仪式而轻登记,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现象长期大量存在。

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现状,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认定曾做出过多次转变。

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都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出现的则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可以说,除了一部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非婚同居长时间地被等同于非法同居,再加上传统道德观念的禁锢,让一些无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负“道德败坏”的恶名。

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释(二)第一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转变了对非婚同居的敌视态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司法活动的进步。

可是,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被挡在了法院的大门外,非婚同居关系找不到系统合适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四、对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思考近年来,由于非婚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法学理论界一部分学者也提出了建立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想,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就曾撰文提出应立法规范的“准婚姻关系”。

[3]可是,也有不少学者坚持认为我国还不到制定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时候,原因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刚确定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原则,如果立法对同居关系进行规范,就有鼓励同居的嫌疑。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对立法活动存在误解,认为一旦法律对某一行为进行调整或作出规定,就等于承认了它的合法性。

其实,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违法,法无明文规定则属于私法主体的权利范围。

就算是违法行为,只要现实生活需要,法律也应当对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对非婚同居主要有以下三种态度:[3] 杨立新:论准婚姻关系.杨立新民商法网, 1、完全承认主义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北欧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的几个国家,在这些国家,同居关系已被法律视同婚姻。

例如,丹麦和瑞典已经成为走在世界非婚同居制度前列的两个国家,非婚同居伴侣与婚姻伴侣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和纳税义务,只有领养权例外。

2、限制承认主义在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存在的时代,大多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非婚同居关系,从而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解体时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

一般来说,这些国家都承认非婚同居这种客观现象,只是在一些权利义务方面采取了与婚姻关系区别对待的方法,相对限制了同居当事人的一些权利,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权威。

例如,在英国,是通过具体的判例形成的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但是同居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并不是由家庭法院按照与处理婚姻当事人财产相同的方式审理,而只能由民事法庭或者衡平法院审理,且是按照财产案件审理。

对非婚同居者所生子女,只有非婚母亲自动具有亲权,父亲只能请求法院作出赋予亲权的命令才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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