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其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也在日渐增多,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调整却是缺失的。
如何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拟通过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是非婚同居。
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问题,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调整却几乎为零。
本文意在从对非婚同居的认识、非婚同居存在的社会原因及对其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作一浅论。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婚同居,是指人们经常谈论的“非法同居”。
这种非婚同居专指无婚意的同居,排除姘居、重婚等违反法律的婚姻状态。
为什么要用“非婚同居”替换“非法同居”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这一界定不妥。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无婚意的同居是“非法”的。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非”这一法理,非法同居这一用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同居生活被戴上了“非法”的帽子,人们一般都用歧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同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二,“非法同居”这一用语,依笔者之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
这一《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制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缔结婚姻,而笔者所要论述的是非婚意同居。
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应被叫做非法同居,而以非婚同居较妥。
何况,这一《意见》制定于17年前,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用落后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飞速发展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未免显得太不合时宜。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非婚同居是指两个或多个未婚男女或同性恋伴侣一起居住的状况,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样一种生活方式。
然而在法律上,非婚同居的双方并未具备夫妻关系,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
本文将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非婚同居夫妻关系的法律地位,并且在《婚姻法》中规定:“未婚男女同居的,不享有家庭法律保护。
”因此,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法依靠法律进行规定,双方需要自行协商解决。
因此,非婚同居双方需在关系稳定时,制定一份协议书,以防止日后的矛盾和纠纷。
二、非婚同居的财产分割在非婚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所得的财产,应互相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但不应对方的财产进行挪用或其他侵犯行为。
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产分割协商。
如果双方没有协商,其中一方认为自己有正当权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这种情况的判决并不是非常明确和一致的。
三、非婚同居的子女抚养问题非婚同居夫妻有子女的情况,我国《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非婚生子女随母方抚养,由父方给予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用,但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当调整。
”因此,非婚同居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如实说明收入并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应给予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用。
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纠纷,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总之,对于非婚同居的双方,最好在关系稳定时,签订协议书,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以避免后期的矛盾和纠纷。
另外,在法律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双方也要积极主动地沟通和协商,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

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非婚同居已经为我国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践行,其已经由一种个别行为发展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越演愈烈,因此而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也在逐渐的增多。
而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非婚同居概念的缺位以及对此问题规制的滞后,导致了实践中对因非婚同居引发问题的解决标准不一、判断依据不明,法院对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
基于此,结合本人所学专业,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分析其成因,探寻其解决办法。
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绵薄之力,也是对笔者多年法律学习的总结。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非婚同居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界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认识各有不同,有必要对这一概念加以廓清。
该部分首先陈述了学界对非婚同居的主要四种观点,然后对这四种观点的共识与争论之处加以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加以分析和取舍,给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的成年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种同居形式。
第二部分,我国目前非婚同居现状。
该部分主要从非婚同居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繁多和“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其中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从年轻人非婚同居日益增多和老年人非婚同居日益增多两个层面,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繁多体现在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数量的增多和类型的多样化,“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严重主要通过几个案由相同而不同的法院判决不相同的案例反映出来。
第三部分,非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分析。
该部分主要从婚恋观念的多元化、法律规制的滞后、婚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和规避婚姻法义务的承担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其中婚恋观念的多元化从社会观念的层面,以超前的性自由婚恋观和传统仪式婚姻观念两个角度论述对非婚同居的影响;法律规制的滞后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以非婚同居概念的欠缺和司法解释的不周延两个角度论述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婚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从我国现行婚龄制度与现实中青少年性成熟年龄提前之间的冲突来分析其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规避婚姻法义务的承担从年轻人规避婚姻义务的承担和老年人规避财产继承义务的承担两个方面来论述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非婚同居是指一对男女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夫妻间的方式共同生活在一起。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非婚同居越来越普遍,并且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相关问题,探讨非婚同居在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我们需要了解非婚同居在法律上的地位。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婚姻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非婚同居并没有类似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认可和保护。
这意味着,对于非婚同居的男女来说,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将无法依靠婚姻法来规范和保护。
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权和继承权方面。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婚姻关系被视为一种经济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对于非婚同居的男女来说,他们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将无法通过婚姻法来分配和保护。
非婚同居的男女在对方去世后,也无法依靠婚姻法来行使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专门的非婚同居法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
这些非婚同居法通常会规定非婚同居双方在分开或结束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配和继承权问题,以及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的保护和约束。
通过这种方式,非婚同居的男女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和认可。
除了在财产权和继承权方面,非婚同居还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和赡养义务等法律问题。
对于非婚同居双方的子女来说,他们的抚养权和赡养义务也将无法依靠婚姻法来规范和保护。
非婚同居双方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法理学的角度上,可以看到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相关问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和不确定性。
从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看,非婚同居的男女应当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和认可,以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机构需要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更加全面和深入的探讨,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非婚同居是指未与他人结婚而同居生活的情况,这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
与传统的婚姻制度相比,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相对较弱。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如何加强非婚同居情况下的权益保护。
我们需要理解婚姻的法律意义。
在法律上,婚姻被认定为一种社会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和一系列权益和义务。
婚姻的法律属性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并为婚姻中的伴侣提供一些权益,如继承权和财产分割权。
非婚同居并没有被法律明确界定为一种法律关系。
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
在处理非婚同居情况下的争议时,法院通常只能依靠基本的合同法原则或财产法原则来解决争议。
这导致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非婚同居伴侣的法律保护。
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了法律,规定了对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保护措施。
这些国家通常要求伴侣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可以通过法院请求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类似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这些法律的制定为非婚同居伴侣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在结束同居关系时能够获得公平和合理的权益。
一些国家也在推动法律变革,以更广泛地承认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权益。
一些国家已经承认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一些权益,如抚养权和监护权。
这些变革是在承认婚姻以外的相关关系的尊重个人自由和多元化的表现。
在加强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保护方面,法律改革可能是一个关键的途径。
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可以为非婚同居伴侣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提高社会对非婚同居伴侣权益保护的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可以推动法律改革,进一步加强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保护。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是指一对异性或同性长期居住在一起,但没有结婚或婚姻登记的情况。
在法
理学上,非婚同居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包括权利与义务、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
等方面。
以下将从这些角度对非婚同居进行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关系并不自动赋予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与婚姻关系不同,非婚同居并没
有一系列法律规定来管理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伴侣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协商和约定来确定。
他们可以通过制定合同或协议来规定财产分配、债务承担、赡养老人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协议,伴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将变得不清晰,可能导致纠纷和争议。
非婚同居的财产分配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婚姻
法的规定,而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非
婚同居伴侣之间的财产一般是由各自个人拥有,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某种形式的共同财产。
非婚同居伴侣在分手后可能面临着财产上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伴侣之间可
以在同居期间制定财产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财产权益。
非婚同居关系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问题也需要法律予以解决。
与婚姻关系不同,非婚
同居伴侣的子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非婚同居伴侣在分手后,子女的抚
养权主要由生物父母行使。
如果其中一方不认可或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能需要通过
法律途径来维护子女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做出适
当的判决。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

非婚同居的法理学分析非婚同居指的是一对男女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并过着夫妻般的生活。
在法理学上,非婚同居的存在对传统婚姻观念提出了挑战。
传统的婚姻制度强调合法的婚姻关系,以婚姻登记作为合法性的认证,而非婚同居的存在则将这一传统观念打破,引发了对法律对其保护和规范的讨论。
从法律角度来看,非婚同居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和承认,将其视为一种类似于婚姻的关系,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下,非婚同居关系在分手、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则较为模糊,不给予其法律地位和保护,非婚同居关系的解决仍然以一般民事关系的方式进行,容易出现法律上的纠纷和争议。
在我国,目前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尚未有具体的规定,法律上对其保护和规范存在一定的空白。
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和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在法理学上对非婚同居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就我国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非婚同居的法理学进行分析和思考:我们需要考虑非婚同居关系在我国的实际情况。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非婚同居的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一些年轻人出于对传统婚姻观念的怀疑,对婚姻的要求和期待不再仅限于婚姻登记的形式,而更关注于彼此之间的感情和生活方式。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非婚同居的法理学进行更深入地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探讨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的地位和影响。
我们需要对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进行思考。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非婚同居关系一旦发生问题,解决起来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我们需要思考在法理学上如何为非婚同居关系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规范,以便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更好地解决非婚同居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我们需要考虑非婚同居关系与传统婚姻关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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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摘要:非婚同居是我国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国未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
我国应立法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并对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归属和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将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非婚同居;合法权利;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3-02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解放,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唯一的结合方式,非婚同居已成为两性结合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没有规制,在现实中非婚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一、非婚同居的法律界定
我国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应指无同居障碍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而自愿地、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并且事实上成为亲密的生活共同体的一种两性关系。
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无同居障碍
无同居障碍,主要包括:第一,非婚同居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同居的法律后果,非婚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已具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控的非婚同居范围;第二,双方均无两性结合的状态,即非婚同居任何一方都无配偶,也不存在其他的较为稳定两性同居关系;第三,从优生学和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患有医学上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不属于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双方非婚同居期间可能生育子女;第四,非婚同居当事人必须为异性,同性同居的情形不应受法律的保护。
(二)非婚同居双方应完全自愿
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应完全自愿地建立同居关系,完全自愿既包括建立同居关系的自愿,也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自愿。
双方建立同居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完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建立非婚同居关系。
在双方无法合意继续存在该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破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同居关系。
(三)同居须公开并持续达到一定期限
公开是指同居双方的共同生活,在特定空间内为群众包括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知晓。
这种知晓通常与同居的持续时间长短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非婚同居关系的公示方法,因此同居也应达到一定的期限,如果同居虽公开进行,但时间较短,既难以认定同居的事实,也缺乏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目前各国法律对非婚同居予以调整一般以同居达成法定的期限为条件,如丹麦法律规定3年的期限,且期间无明显中断;又如挪威《联合家庭法》要求持续同居2
年以上,或者己经有或正准备共同生育子女。
考虑到对同居生活的相对稳定性要求,我国立法应规定同居持续时间以满2年为宜。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讨论非婚同居立法的必要性问题主要是在分析非婚同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现实后果基础上强调立法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大量存在,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
(一)财产分割及相关问题容易出现纠纷
首先,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未做明确规定,所以同居者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容易出现纠纷。
其次,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关系的合法性,同居者无论相处多少年,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难于以合法身份继承死者遗产,更不可能以合法配偶身份与死者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这对那些为死者生前尽了生活、治病等照顾的同居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容易造成纠纷。
再次,因意外事故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同居一方可能被无情地抛弃,而无任何法律手段救济。
最后,我国婚姻法确认夫妻间有一定范围的相互代理权,但作为非婚同居者,既然相互之间没有合法的身份关系,在没有对方授权的情况,一方不可以行使代理权,哪怕是为对方利益或为双方利益。
否则,一旦对方反悔或事后不追加代理权,就容易导致纠纷。
(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不管
子女的父母是否已经结婚都必须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
但同居关系的不确定性使得这一法律规定的父母应该承担的义务没有了安全保证。
一旦双方同居关系宣告结束,大多数同居者因为顾及到自己的利益,既不愿别人知道自己有非婚生育的事实,也不愿为自己的非婚生子女尽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往往不能同婚生子女一样享受到父母的关爱。
同居关系解除后,未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的探视权也没有保证,这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人格的完善。
三、非婚同居立法的展望
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在我国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
1.非婚同居双方身份的确定。
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赋予同居当事人伴侣身份。
荷兰1988年通过的《登记伴侣法》,规定除父母子女外,同居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婚姻当事人关系基本相同,即同居者相互有忠实的义务、扶助的义务、共担养育子女的责任。
法国政府2000年1月颁布的《家庭伴侣法》调整非婚同居伴侣关系。
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为一种新型的家庭伴侣关系,同居伴侣享有合法婚姻夫妻所拥有的某些权益和责任。
借鉴这两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立法也可以将非婚同居主体的身份定为同居伴侣或同居生活伴侣,赋予同居当事人伴侣身份,并在该身份之下为当事人设定相应的责任和享有的利益。
即同居伴侣的人格、
姓名、名誉、荣誉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同居另一方和其他人的干涉。
同居伴侣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在一方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时,另一方应尽力照顾和帮助对方克服困难。
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同居期间负责了主要家务劳动和解除同居关系时仍有尚未治愈的疾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相应的生活补助或扶养费用,另一方应提供补偿义务。
此外,同居双方在日常生活的范围内拥有法定的代理权。
2.非婚同居双方继承的规定。
继承权的取得以一定的合法身份存在为前提,此合法身份或者是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身份,或者是血缘关系中的近亲属关系。
由于同居主体无法获得夫妻身份,所以原则上,同居主体间没有相互的继承权,当同居关系解除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另一方提出财产继承的权利。
但法律应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同居一方应分得另一方的部分遗产。
一是同居一方有将其遗产的部分或全部遗赠给另一方的,无论遗赠方是否有法定继承人,法律都应确保该遗赠的优先效力。
二是在同居主体的一方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同居主体的另一方也可以继承对方的遗产。
三是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法律应规定其应获得死者的部分遗产作为适当的补偿。
(二)财产归属及争议解决的规定
非婚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像处理离婚案件时一样处理夫妻间的财产。
同居是私权的范畴,代表个人意志,而婚姻是公权规定的范畴,代表国家的意志。
所以法律应
做出非婚同居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不一样的规定。
在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财产问题上,我国法律应采取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进行如下规定:第一,同居双方订有财产协议的,在处理财产问题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二,对于同居双方没有订立财产协议的,同居主体间的财产应该坚持个人财产制为主,共同财产制为辅的原则。
即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伴侣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并将这一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第三,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或合伙所得的财产则按企业合伙法和相关的民法的规定
处理。
第四,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予对方的财物,按照民事赠予关系处理;同居后一方接受的遗赠归受遗赠人所有。
第五,对于同居期间用于一方生产、生活所负债务应由一方偿还,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非婚同居的解除及救助措施的规定
同居关系作为男女结合的一种方式,在共同生活方面和婚姻关系不存在区别,因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诉讼程序解除;未起诉的,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
法律应同时规定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解除同居关系请求的,不在此限;一方为维持同居关系为另一方或子女付出较大代价,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从公平的角度,应
当支持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请求权。
(四)对子女权利保护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制定非婚同居关系法律时要规定子女各方面的权利,父母在同居期间,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保障,父母对子女的成长承担监护责任直到子女成年为止。
同居关系解除后,未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有义务承担抚养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提供协助的义务,但是探望子女必须是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若是有不利用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权阻止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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