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家庭生活模式出现了多样化发展,非婚同居作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种生活模式引起了社会和学术界的关注。
作为一种日益兴起的生活模式,非婚同居是否可以被纳入家庭法的调整范围,是否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构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法律机制,值得思考。
法律是以社会现实需要为基础的,对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进行法律探究不仅是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更是为顺应我国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
本文首先从非婚同居基本概念的探讨入手,对我国的有关现状、社会动因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调查分析,通过对我国当前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立法、司法模式及其内容的了解和借鉴,再结合我国客观现实状况提出适用于我国的有关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的相关建议。
具体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相关基本问题的阐释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通过与事实婚姻以及非法同居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对待非婚同居关系的态度变化及趋势,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
第二部分通过对大学生和外出务工人员两种群体中非婚同居现状的调查,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带来的社会问题,然后指出我国现阶段针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紧迫性。
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有关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和借鉴,为我国的相关研究提供了经验基础。
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非婚同居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关系的解除等内容。
在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当中应尊重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制定适合我国本土化的制度规定。
近年来关于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研究日益丰富,这些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然而本文从非婚同居关系的本质出发,强调其与法定婚姻关系的对比,在法律关系成立的年龄限制以及双方财产制方面有所建议,为创新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些许经验。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随着社会的变迁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作为他们的生活方式。
而随之而来的是,非婚同居人群在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境。
为此,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保护这一人群的合法权益。
本篇论文将重点研究比较国际上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类型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遵守婚姻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以居住在一起的形式共同生活的行为。
根据不同情况,非婚同居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恋爱型和经济型。
恋爱型非婚同居是指两个人在意识到对方可与自己建立长久关系后开始同居;而经济型非婚同居则是指两个人合租一套房子或共同购买房产等,主要考虑的是经济因素。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非婚同居并没有得到婚姻法律的保护,但是在许多国家中,非婚同居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同居双方的权益。
1.美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美国,非婚同居人群(包括同性恋和异性恋)已经得到了法律保护。
许多州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在解除关系时可依据分居协议来处理共同财产、债务、担保、赡养子女等问题。
同时,非婚同居伴侣在拟定遗嘱或做离婚协议时也享有与已婚夫妇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2.英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英国,非婚同居并不能获得婚姻法律的保护,也无法享受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英国的法律体系逐渐认识到非婚同居伴侣的存在和需要,对于退役军人、女性、残疾人等一些群体的非婚同居伴侣,提供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
3.法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法国,与婚姻相比,非婚同居并没有获得太多的法律保护。
但是,2010年开始,法国引入了一项新立法——“帕西尼法案”,即同居关系公证制度,允许同居民伴侣签订合同,确立彼此的共同财产、债务和共同生活的协议,以确保安全状况下的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措施在不同的国家中,对于非婚同居所采用的法律保护措施也各不相同。
在美国,非婚同居伴侣可签订一份“同居协议”,在文书上确立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权、身体安全等问题。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其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非婚同居是指两个或多个成年人之间,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共同生活。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1. 欧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欧洲,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和保护。
例如,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允许非婚同居伴侣享有与已婚夫妻相似的财产权、继承权等权益。
此外,欧洲法院的判例也强调了对非婚同居伴侣的平等保护。
2. 美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美国,各州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存在差异。
一些州为非婚同居伴侣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如财产分割、赡养费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也有一些州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相对忽视。
3. 亚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亚洲地区,大部分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相对保守。
例如,中国、日本等国家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较为有限,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目前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尚待完善。
虽然《民法典》中涉及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对非婚同居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使得非婚同居伴侣在财产权、继承权、赡养权等方面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
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非婚同居纠纷时往往缺乏依据,导致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四、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建议1. 确立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我国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为非婚同居伴侣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的做法,赋予非婚同居伴侣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权、继承权等权益。
2. 制定非婚同居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非婚同居伴侣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的登记程序、权益保障、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
非婚同居指的是未经过结婚或民事登记手续的两人或多人一起生活在一起。
这种生活方式已经深入到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保障,非婚同居的情侣们在面临分手、财产分割、抚养孩子等问题时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非婚同居法律问题,并对非婚同居者的权益和利益进行保护。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1. 分析非婚同居的定义和特点,探讨非婚同居和婚姻之间的区别。
2. 研究非婚同居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探讨解决争议的途径。
3. 研究国内外非婚同居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情况。
特别是欧美国家在非婚同居法律保障方面的经验,以供参考。
4. 探讨我国建立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构建合理的非婚同居保障制度。
三、研究内容本文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1. 非婚同居:定义和特征针对非婚同居的定义和特征,本文将从婚姻和同居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和比较。
2. 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在探讨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时,本文将着重研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分析法律条文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3. 国际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为了借鉴国外的经验,本文将研究国内外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并分析其实施情况及效果。
4. 我国非婚同居保障制度的建立最后,本文将研究我国建立非婚同居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并构建出一套合理的非婚同居保障制度。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实证研究等。
五、预期结果本文将通过对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一系列保障非婚同居者权益的解决方案。
同时,本文的研究结果也将为我国非婚同居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和借鉴。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02
西班牙: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 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04
荷兰: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予 一定的法律保护
06
法国: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予 一定的法律保护
德国: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予 一定的法律保护
瑞士: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予 一定的法律保护
荷兰: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予 一定的法律保护
比利时: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 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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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定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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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措施和责任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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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适用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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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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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原则
明确非婚同居的定义和范围 完善非婚同居的财产分割制度 加强非婚同居的权益保护 建立非婚同居的登记制度 完善非婚同居的法律责任制度
汇报人:
适用上的混乱和不公平。
立法模式二:不承认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 如中国、日本等国家。优点:维护传统家 庭价值观,保护婚姻制度。缺点:忽视非 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立法模式四:承认非婚同居的法 律地位,但给予其与婚姻相同的 权利义务,如瑞典、丹麦等国家。 优点:保护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社会进步。缺点:可能 引发道德争议,影响家庭稳定。
优点:保护非 婚同居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 社会稳定
缺点:可能引 发道德争议, 影响社会风气
优点:促进家 庭和谐,减少 家庭纠纷
缺点:可能引 发家庭暴力, 影响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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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 地位和权利义务
非婚同居的财产 分割和子女抚养 问题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非婚同居是指两个未婚男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但没有正式结婚的行为。
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主要探讨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并对其进行研究。
非婚同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事实为基础的非婚同居,另一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非婚同居。
以事实为基础的非婚同居是指双方通过共同生活建立起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上,双方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共同生活的方式共同承担日常生活费用,共同管理共同财物。
双方也拥有互相尊重、扶养抚养的义务。
由于非婚同居并没有经过正式的登记手续,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解决纠纷时,非婚同居关系的确认和权益的保护变得困难。
目前,一些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已经开始涉及非婚同居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困难。
以合同为基础的非婚同居是指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的非婚同居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财产分配、抚养费用等事项。
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措施。
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更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更具保障。
合同的合法性和执行力依然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明确非婚同居合同的效力和法律地位,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护。
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困难。
非婚同居关系的确认和权益的保护需要建立在法律上明确的基础之上。
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该考虑到社会变迁的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倡导公众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加强法律意识,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
非婚同居关系研究是一个日益重要的课题,在法学、家庭学等领域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通过深入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非婚同居关系的特点和问题,并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相信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能够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范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
事实上,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与传统婚姻有所不同,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和形式非婚同居指的是未经法定婚姻登记,又有夫妻共同居住、形成家庭的关系。
在中国,非婚同居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情侣同居、男女朋友同居、同性恋者同居等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非婚同居又逐渐从社会边缘走向主流,成为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1、民法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因此,非婚同居不存在法律婚姻关系,双方在意志独立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生活在一起,并凭借自己的协议和自愿行为规范着他们之间的关系。
2、财产分配权的问题在非婚同居期间,一些物品的归属,比如公寓、汽车等财产问题,比较容易引起争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自行分配。
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可以参考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同时,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根据证据情况判断,进行公平的财产分配。
3、子女抚养问题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如果双方有了孩子,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需要进行协商和解决。
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每个人的支付比例,协商得不成的话,可以诉至法院求助。
4、其他问题在许多方面,非婚同居关系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比如税务、保险、社会福利等等。
在这些方面,与传统婚姻关系中存在一些相似性,但也有一些不同。
例如,非婚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与传统婚姻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但非婚同居关系中没有婚后遗产的分配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三、日益增多的非婚同居现象与完善法律制度的紧迫性随着无处不在的非婚同居现象,各种法律问题也日趋复杂和深入。
因此,完善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显得十分迫切。
1、推动立法非婚同居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十分不健全,我们需要更多的人士参与到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探讨之中。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态,日益在多个国家被接纳并发展出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这种关系形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其发展规律和特点,以期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定义与特点非婚同居,是指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两人或多人共同生活并形成一种类似婚姻的关系。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则是为这种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同居者的权益;二是维护社会秩序;三是反映社会对婚姻观念的变迁。
三、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一)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例如,美国的部分州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同居者提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法律也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其提供与婚姻相似的法律地位。
这些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尊重个人选择;二是保障同居者权益;三是与婚姻制度并行发展。
(二)亚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较于欧美国家,亚洲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发展较为缓慢。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在近年来逐渐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这些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注重保护子女权益;二是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与传统文化相适应。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展望(一)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虽然《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非婚同居关系有一定的规定,但其在保障同居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展望为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的非婚同居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法院审理非婚同居案件提供依据;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识和接受度;四是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结婚手续,男女双方以同居形式生活在一起。
在我国,由于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非婚同居仍然被视为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
这种观念的存在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给非婚同居者在生活中带来了许多困扰和不便。
因此,本文将就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的趋势,旨在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1、研究目的(1)了解我国非婚同居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探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3)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法律保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2、研究意义(1)非婚同居已成为社会常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
(2)为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三、研究内容1、非婚同居的概念与现状。
(1)非婚同居的定义与特点。
(2)非婚同居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2、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1)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的认定和规制。
(2)非婚同居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如房产分割、经济赡养、民事赔偿等。
3、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1)国外典型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与实践。
(2)国外经验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4、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
(1)针对我国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探讨实现的可能性。
(2)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模型。
四、研究方法本文将通过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实地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五、预期成果本文的成果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作出详细的描述和分析。
(2)针对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
(3)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模型,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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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引言 (1)一、非婚同居概述 (1)(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1)(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2)二、域外非婚同居立法考察 (3)(一)零星式立法模式 (3)(二)家庭伙伴立法模式 (4)(三)登记伙伴立法模式 (4)三、我国非婚同居相关规定及其缺陷 (5)(一)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 (5)1.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 (5)2. 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 (5)3.非婚同居的亲子关系 (7)4.非婚同居的继承权的问题 (7)5.非婚同居的扶养问题 (7)(四)我国非婚同居相关规定的缺陷 (9)四、我国非婚同居相关问题的完善 (10)(一)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原则 (10)(二)对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11)结束语 (12)注释 (13)参考文献 (13)【论文摘要】 (14)【论文关键词】 (14)引言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多元化发展,当今社会不断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这一传统概念的认识正经历着诸如“新同居时代”等新名词的强烈冲击,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游走于法律门外的“新婚姻”方式。
然而,由于传统道德与新观念的较量难分高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法律对《中非婚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规制仍有待完善。
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婚姻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正视非婚同居现象,从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制定规范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非婚同居概述(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姘合制度。
姘合制度( (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为目的的结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 maritalis)。
产生这种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严,高级官员等的结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资与婚资对于贫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难。
当时,符合姘合制度规定的结合不是非法的,被社会所接受。
非婚同居在罗马法后,曾一度被人们所排斥,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容忍。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情感与生活方式自由选择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数人所重新接受,许多国家法律设立了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发展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
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明确的定义,这对于调整非婚同居的现状是不利的。
对于现今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此概念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关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关系中。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关系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
此观点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排除在外。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对非婚同居的定义类似于次观点,如《南澳大利亚事实伴侣关系法》中定义事实伴侣,是一男一女之间象夫妻一样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尽管他们没有缔结法律上的婚姻。
另一种较为普遍的、适应现今社会现象的观点定义到"非婚同居,指双方当事人只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
此观点不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为,也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之中。
在澳大利亚《北部地方事实伴侣关系法》中,事实伴侣是双方之间没有缔结婚姻但是却有着象婚姻一样的关系,而且不论双方是异性还是同性。
另外,在法国、德国,均承认了同性伴侣关系并且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法律在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时,法官在解决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时,应首先界定非婚同居关系。
笔者认为,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时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标准:1.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选择,因此,行为人具备民法意义上选择的能力是首要条件。
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约进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以契约内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非婚同居可被视为契约行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同居行为应当另行规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行为关系中。
2.双方当事人均无禁止结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伦理关系的不得非婚同居。
两者的同居关系不应当受非婚同居关系法律的保护。
3.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
这样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
相互的自愿同居,应当包含了相互承认的意思。
如不承认对方为生活伴侣的意思,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同住一屋。
一般实践中认定自愿否,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以及非婚同居关系的其他认定要件,而不是凭一人之词。
4.同居的时间要求。
为保持同居关系的稳定,一些国家对受到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要求持续一定的时间,如法国要求同居必须持续3年以上,澳大利亚大部分州规定必须持续2年的同居关系(。
根据我国实际,建议同性或异性自愿公开同居生活的,持续期间已满2年以上的,法律对该同居关系给予一定的保护。
因为要求同居时间的持续,基本上可以排除与同时与两人或两人以上非婚同居的情况。
5.对于同居后有子女的,可以缩短认定同居持续的时间要求。
因为在不满时间2年中,会出现怀孕以及生育的情况,相应缩短认定同居的时间,可以更好的保护女性和胎儿、幼儿等较弱势的一方。
6.行为人双方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这样可以将非婚同居关系与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区别。
实践中,在认定双方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可以通过双方经济的依赖程度、扶养关系、财产使用和分配、家庭义务的履行、性关系等诸多客观方面予以认定,而不仅以一个方面来确定,尤其是传统观念认为同居应为性关系的标准,性关系已不仅存于同居关系中,而同居关系的双方也不一定会为持续的性关系,如老人的同居关系、有疾病人与正常人的同居关系等。
二、域外非婚同居立法考察当今世界各国已有的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例均呈现出“反射性”立法的特点,即它们都是在社会呼声萦绕于立法者耳畔的情况下完成的,虽然各国的立法过程各有各的不同,但出于对社会大众,尤其是选择非婚同居方式的群体的天赋权利和社会公益的尊重均给与了法律上的回应。
且包括多种立法模式,主要有:(一)零星式立法模式最为谨慎的立法模式是对同居伙伴的相关问题制定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遵循这种模式的法律由于考虑到社会的和经济的各种现实,因而部分缓解了以前法律将长期的伙伴关系竟等同于“陌生人”而导致的困境。
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它摆脱了“要么是婚姻,要么不是婚姻”的二分法这种遵从要么全面规范,要么一点也不要规范的逻辑路径。
在非婚同居的发展过程中,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救济为个案公正提供了零星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在美国、英国和加拿大都有出现。
但是由于案件的结果和立法的内容未能从整体上采用某种协调的方法,因而零星式的立法模式在对非婚同居者的保护上往往不够周密,法律政策也可能前后矛盾。
以美国为例,由于非婚同居不具有婚姻的法律地位,起初的救济手段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普通法保护。
除伊利诺伊州之外,几乎所有的联邦州现在都承认同居双方订立的明示契约,特别是书面契约。
美国法院也发展了一些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推定配偶原则、衡平法上的财产返还权、推定信托以及合理服务费请求权等,制的,与普通法上的救济方式不同,它更适用于类似商业性质的同居关系,强调财产的投入,而不是感情的投入。
根据衡平法上的救济方法,法院认为仅有同居者所提供的家务劳动或者对家庭福利所做的贡献的证明,并不是获得家庭利益的充足理由。
除非对家庭的创建做出了直接的经济贡献或者存在明示或默示的许诺,家务劳动不能作为证明具有分享财产的共同意愿的证据。
可见,衡平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救济了弱势的一方,但是并不足以救济关系解体对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彼此依赖的破坏,特别是无法补偿那些在感情上有过大量投入的女性。
(二)家庭伙伴立法模式相对于零星式立法模式不一致和不完全的特点,这种立法模式体现了内部的和谐性。
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所作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例如,瑞典和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地区、阿拉贡地区过去就采取这种立法模式,法律大体上平等地适用于同性或异性伙伴。
立法者最初的目的是积极的,即强调反对歧视异性和同性同居。
然而,革命性的法律不总是完美无瑕的。
这种立法模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各国所使用的法律术语的多样化,即使在加拿大一个国家内也面临同样的问题,“配偶”、“民事结合配偶”、“普通法伴侣”、“成年的、相濡以沫的伴侣”等。
其次,立法机关还面临着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方面这种立法试图在一切方面都照搬婚姻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自由权的尊重经常被作为不得为同居伴侣设置责任的借口。
第三,如何定义“同居者”是制定这种立法模式的极大障碍,并对“为了法律的确定性,在法律规范适用之前,法律应该要求有一种正式的宣誓或者同居要持续一段时间“的观点发出了疑问。
第四,另一个障碍体现在亲子关系的问题上,立法机关往往通过法律割裂的天然的亲子关系。
例如,瑞典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亲缘关系并不受到法律的当然承认,非婚父亲必须在公共权威机构进行登记,其父亲身份必须获得孩子生母的认可才可以成为孩子的父亲。
众所周知,健康的亲子关系是孩子成长的必要条件,非婚父亲在权利上的失语无疑违反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要求。
(三)登记伙伴立法模式登记制伙伴的立法模式的产生缘于家庭伙伴立法模式除了为同居者创设了一些权利和义务之外,并没有把同居者的关系,尤其是同性同居作为一种与婚姻一样受到尊重的法律关系。
由于社会的接受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的认可,所以根据平等原则首先呼唤的就是法律认可登记制伙伴立法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使同性同居与异性同居具有与婚姻平等法律地位。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性质上,伙伴登记只是一种民事身份登记,不具有公法上的效力,仅产生类似于婚姻的效力。
三、我国非婚同居相关规定及其缺陷由于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和习俗深入人心。
在婚姻缔结方面,民众普遍重仪式而轻登记,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现象长期大量存在。
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现状,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认定曾做出过多次转变。
(一)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都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出现的则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可以说,除了一部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非婚同居长时间地被等同于非法同居,再加上传统道德观念的禁锢,让一些无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负“道德败坏”的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