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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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一、非婚同居概述 (1)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1)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2)

二、域外非婚同居立法考察 (3)

(一)零星式立法模式 (3)

(二)家庭伙伴立法模式 (4)

(三)登记伙伴立法模式 (4)

三、我国非婚同居相关规定及其缺陷 (5)

(一)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 (5)

1.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 (5)

2. 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 (5)

3.非婚同居的亲子关系 (7)

4.非婚同居的继承权的问题 (7)

5.非婚同居的扶养问题 (7)

(四)我国非婚同居相关规定的缺陷 (9)

四、我国非婚同居相关问题的完善 (10)

(一)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原则 (10)

(二)对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11)

结束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3)

【论文摘要】 (14)

【论文关键词】 (14)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多元化发展,当今社会不断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这一传统概念的认识正经历着诸如“新同居时代”等新名词的强烈冲击,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游走于法律门外的“新婚姻”方式。然而,由于传统道德与新观念的较量难分高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法律对

《中非婚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规制仍有待完善。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正视非婚同居现象,从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制定规范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非婚同居概述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 (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为目的的结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 maritalis)。产生这种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严,高级官员等的结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资与婚资对于贫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难。当时,符合姘合制度规定的结合不是非法的,被社会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罗马法后,曾一度被人们所排斥,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容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情感与生活方式自由选择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数人所重新接受,许多国家法律设立了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发展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明确的定义,这对于调整非婚同居的现状是不利的。

对于现今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此概念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关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关系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关系

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此观点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排除在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对非婚同居的定义类似于次观点,如《南澳大利亚事实伴侣关系法》中定义事实伴侣,是一男一女之间象夫妻一样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尽管他们没有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另一种较为普遍的、适应现今社会现象的观点定义到"非婚同居,指双方当事人只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此观点不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为,也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之中。在澳大利亚《北部地方事实伴侣关系法》中,事实伴侣是双方之间没有缔结婚姻但是却有着象婚姻一样的关系,而且不论双方是异性还是同性。另外,在法国、德国,均承认了同性伴侣关系并且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法律在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时,法官在解决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时,应首先界定非婚同居关系。笔者认为,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时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标准:

1.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选择,因此,行为人具备民法意义上选择的能力是首要条件。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约进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以契约内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非婚同居可被视为契约行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同居行为应当另行规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行为关系中。

2.双方当事人均无禁止结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伦理关系的不得非婚同居。两者的同居关系不应当受非婚同居关系法律的保护。

3.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这样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相互的自愿同居,应当包含了相互承认的意思。如不承认对方为生活伴侣的意思,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同住一屋。一般实践中认定自愿否,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以及非婚同居关系的其他认定要件,而不是凭一人之词。

4.同居的时间要求。为保持同居关系的稳定,一些国家对受到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要求持续一定的时间,如法国要求同居必须持续3年以上,澳大利亚大部分州规定必须持续2年的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实际,建议同性或异性自愿公开同居生活的,持续期间已满

2年以上的,法律对该同居关系给予一定的保护。因为要求同居时间的持续,基本上可以排除与同时与两人或两人以上非婚同居的情况。

5.对于同居后有子女的,可以缩短认定同居持续的时间要求。因为在不满时间2年中,会出现怀孕以及生育的情况,相应缩短认定同居的时间,可以更好的保护女性和胎儿、幼儿等较弱势的一方。

6.行为人双方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这样可以将非婚同居关系与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区别。实践中,在认定双方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可以通过双方经济的依赖程度、扶养关系、财产使用和分配、家庭义务的履行、性关系等诸多客观方面予以认定,而不仅以一个方面来确定,尤其是传统观念认为同居应为性关系的标准,性关系已不仅存于同居关系中,而同居关系的双方也不一定会为持续的性关系,如老人的同居关系、有疾病人与正常人的同居关系等。

二、域外非婚同居立法考察

当今世界各国已有的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例均呈现出“反射性”立法的特点,即它们都是在社会呼声萦绕于立法者耳畔的情况下完成的,虽然各国的立法过程各有各的不同,但出于对社会大众,尤其是选择非婚同居方式的群体的天赋权利和社会公益的尊重均给与了法律上的回应。且包括多种立法模式,主要有:

(一)零星式立法模式

最为谨慎的立法模式是对同居伙伴的相关问题制定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遵循这种模式的法律由于考虑到社会的和经济的各种现实,因而部分缓解了以前法律将长期的伙伴关系竟等同于“陌生人”而导致的困境。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它摆脱了“要么是婚姻,要么不是婚姻”的二分法这种遵从要么全面规范,要么一点也不要规范的逻辑路径。在非婚同居的发展过程中,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救济为个案公正提供了零星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在美国、英国和加拿大都有出现。但是由于案件的结果和立法的内容未能从整体上采用某种协调的方法,因而零星式的立法模式在对非婚同居者的保护上往往不够周密,法律政策也可能前后矛盾。

以美国为例,由于非婚同居不具有婚姻的法律地位,起初的救济手段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普通法保护。除伊利诺伊州之外,几乎所有的联邦州现在都承认同居双方订立的明示契约,特别是书面契约。美国法院也发展了一些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推定配偶原则、衡平法上的财产返还权、推定信托以及合理服务费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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