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探析.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其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也在日渐增多,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调整却是缺失的。
如何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拟通过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是非婚同居。
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问题,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调整却几乎为零。
本文意在从对非婚同居的认识、非婚同居存在的社会原因及对其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作一浅论。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婚同居,是指人们经常谈论的“非法同居”。
这种非婚同居专指无婚意的同居,排除姘居、重婚等违反法律的婚姻状态。
为什么要用“非婚同居”替换“非法同居”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这一界定不妥。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无婚意的同居是“非法”的。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非”这一法理,非法同居这一用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同居生活被戴上了“非法”的帽子,人们一般都用歧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同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二,“非法同居”这一用语,依笔者之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
这一《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制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缔结婚姻,而笔者所要论述的是非婚意同居。
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应被叫做非法同居,而以非婚同居较妥。
何况,这一《意见》制定于17年前,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用落后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飞速发展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未免显得太不合时宜。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家庭生活模式出现了多样化发展,非婚同居作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种生活模式引起了社会和学术界的关注。
作为一种日益兴起的生活模式,非婚同居是否可以被纳入家庭法的调整范围,是否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构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法律机制,值得思考。
法律是以社会现实需要为基础的,对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进行法律探究不仅是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更是为顺应我国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
本文首先从非婚同居基本概念的探讨入手,对我国的有关现状、社会动因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调查分析,通过对我国当前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立法、司法模式及其内容的了解和借鉴,再结合我国客观现实状况提出适用于我国的有关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的相关建议。
具体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相关基本问题的阐释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通过与事实婚姻以及非法同居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对待非婚同居关系的态度变化及趋势,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
第二部分通过对大学生和外出务工人员两种群体中非婚同居现状的调查,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带来的社会问题,然后指出我国现阶段针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紧迫性。
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有关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和借鉴,为我国的相关研究提供了经验基础。
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非婚同居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关系的解除等内容。
在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当中应尊重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制定适合我国本土化的制度规定。
近年来关于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研究日益丰富,这些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然而本文从非婚同居关系的本质出发,强调其与法定婚姻关系的对比,在法律关系成立的年龄限制以及双方财产制方面有所建议,为创新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些许经验。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探析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探析杨军【摘要】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尽管晚于欧美,但进展极为迅速,已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构成了挑战,现实生活中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类纠纷如财产分割问题等也愈发突显,亟需法院作出妥善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也亟需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应当立足于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着重对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非婚同居;概念界定;财产关系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史源远流长, 但长期以来,特别在20 世纪60 年代之前, 却一直受到社会的抑制、道德的非难与法律的禁止。
法律仅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对其产生的某些后果加以调整。
20 世纪60 年代中后期, 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大量增加并在世界范围内呈与日俱增的进展态势, 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态度, 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与调整。
在当代西方国家, 不管其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如何, 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调整已由限制、禁止转向保护与保护, 从单一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转向全面调整这一社会关系上来。
①在我国,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重大转变,非婚同居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人特别是一些年轻人选择的生活方式。
但长期以来, 由于社会道德与法律等方面的原因, 人们将婚姻视为是通向家庭与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桥梁, 当事人假如要建立家庭与保有性生活, 务必首先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才能实现。
广大民众对非婚同居行为道德上的不认同,直接影响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乃至司法工作。
现实生活中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类纠纷如生育问题、财产分割问题、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抚养、领养及其准正问题等,都亟需法院作出妥善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也亟需法律保护。
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规定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应当立足于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界定非婚同居现象始于始于古罗马上所称的“姘合”。
家庭法对未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析

家庭法对未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未婚同居关系在我国逐渐普遍起来。
然而,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婚姻为基础,对于未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范相对较为模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未婚同居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家庭法对此类关系的规范。
一、未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与特点未婚同居关系指的是未经法律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传统婚姻关系相比,未婚同居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未婚同居关系的成立无需经过法律程序,仅凭事实关系即可形成。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自由解除未婚同居关系,而无需经过法院的审批。
其次,未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相对较弱。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未婚同居关系并不享有与婚姻关系相同的法律保护和权益,例如财产分割、继承权等。
这也是未婚同居关系存在法律规范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家庭法对未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尽管未婚同居关系并未明确纳入婚姻法的范畴,但一些相关法律仍对此类关系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结婚登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受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明确了未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即无法享受与婚姻关系相同的法律保护和权益。
其次,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应当依法处理财产关系”。
这一规定为未婚同居关系提供了一定的财产分割依据,即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形成,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此外,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财产”。
这一规定为未婚同居关系中的非婚生子女提供了继承权,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未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尽管家庭法对未婚同居关系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范,但仍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首先,未婚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权益纠纷。
其次,未婚同居关系的解除可能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
探析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

探析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
在当今社会,不管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非婚同居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这意味着“新同居时代"的来临。
非婚同居会产生许多问题,尤其是非婚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最为突出。
在我发达城市,非婚异性同居者之间引起的财产问题日益增多。
对于非婚同居,我国婚姻家庭法一直予以回避,这与社会道德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有关,但在实践中基本是持默认的态度。
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严重阻碍了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学领域面临的前沿课题。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民法典非婚同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非婚同居关系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地位,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样复杂多样。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非婚同居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特征(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地位。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在生活上相互扶持,具有类似夫妻的生活状态。
(3)相互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民法典》关于非婚同居的规定1.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当视为非婚同居关系。
”2.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1)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非婚同居期间的债务:非婚同居期间的债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3. 非婚同居子女抚养问题(1)非婚同居子女的出生证明:非婚同居子女出生证明应当由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共同签署。
(2)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权: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费: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非婚同居解除后的财产分割(1)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参照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处理。
(2)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债务处理: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债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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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探析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探析杨军【摘要】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虽然晚于欧美,但发展极为迅速,已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构成了挑战,现实生活中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如财产分割问题等也愈发突显,亟需法院作出妥善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也亟需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应当立足于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着重对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非婚同居;概念界定;财产关系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史源远流长,但长期以来,尤其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却一直受到社会的抑制、道德的非难和法律的禁止。
法律仅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对其产生的某些后果加以调整。
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大量增加并在世界范围内呈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态度,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
在当代西方国家,无论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调整已由限制、禁止转向维护和保护,从单一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转向全面调整这一社会关系上来。
①在我国,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重大转变,非婚同居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一些年轻人选择的生活方式。
但长期以来,由于社会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将婚姻视为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桥梁,当事人如果要建立家庭和保有性生活,必须首先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才能实现。
广大民众对非婚同居行为道德上的不认同,直接影响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乃至司法工作。
现实生活中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如生育问题、财产分割问题、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抚养、领养及其准正问题等,都亟需法院作出妥善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也亟需法律保护。
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规定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应当立足于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①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1999,(2).一、非婚同居的概念界定非婚同居现象始于始于古罗马上所称的“姘合”。
在古罗马时期,法律规定采取一夫一妻制,同正派人的婚外关系要受到尤里亚法的严厉惩处,但姘合则不受法律的惩罚。
姘合是介于婚姻和私通之间的一种结合方式,是一种“无婚意的、同地位低下女子的同居,一般是同自己的被解放的女奴,也就是说同与之同居不构成奸淫的那类女子的共同生活。
由于缺乏婚姻待遇,姘合同夫妻关系很容易区分。
”①姘居虽不是合法婚姻,但罗马法也赋予它一定的法律效力,法律也不制裁该种同居关系。
②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非婚同居虽然同罗马法上的姘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它们毕竟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们现在所说的非婚同居具有以下特点:1、非婚同居是双方的合意。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双方只对其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所作的决定负责,符合民法的基本理念,因而自由的合意是任何民事关系不可或缺的前提。
婚姻关系由于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双方当事人如果彼此不能适应而使婚姻关系解体时,除了向国家寻求帮助外,当事人别无他法。
尤其是在许多国家,离婚是一种高成本的行为,这为当事人选择自由度更大的生活方式提供了可能。
现在,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人们理智和审慎地处理男女关系的一种方式。
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家庭关系。
2、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持续同居。
共同生活意味着排除了短暂的偶合。
同时,共同生活也意味着两性关系的长期性,在西方国家,两性关系持续的期间是认定构成非婚同居的要素之一,长期性的共同生活也使得双方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3、同居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
关于婚意的问题,学界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非婚同居须是无婚意的结合,即“是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双方当事人随建立了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①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54.②龙斯荣.罗马法要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89.成为夫妻和婚姻配偶的主观意愿”。
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就是指未缔结婚姻的同居,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基于合意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活模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意图在所不论”。
②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在非婚同居的早期发展中,人们选择婚姻外同居主要是为了“试婚”,在决定正式婚姻前让双方有一段时间从各个方面去认识了解和适应对方,但非婚同居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男女共同生活体,既非婚姻家庭。
因此,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并无结婚的主观意愿。
4、非婚同居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不存在禁止的各种障碍,诸如须达到法定婚龄、无血缘关系和禁婚疾病等。
根据上文所述非婚同居的特点,笔者试将非婚同居界定为,未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基于合意建立起生活共同体且无婚意的一种同居方式。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必要性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速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中国婚姻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这就是:中国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95升趋势;婚姻外的同居现象逐渐增多,未婚先孕的人数也有增无减。
中国非婚同居现象开始由隐性的地下日趋显性化。
非婚同居虽然在我国尚未像国外那样形成一个阶层,但却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世界各国的一个立法趋势,不仅在于它的迅速发展,更在于对它的规制乃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我国对“同居”问题正式规定是从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为伴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开始的,至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止,呈现出两个方面的主要特点:1、对同居关系的表述,经历了一个丛“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过程。
《关于人民法①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1999,(2).②秦志远.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比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院审理为伴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一词的提出在学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婚姻法上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除此之外的同居不再属于“非法”,也就是说所有婚姻之外的同居关系统称为同居关系,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至此也就正式取消了“非法同居”的提法。
2、对于这种同居关系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实践经历了一个从严肃处理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观念转化的过程。
①司法实践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都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现在,立法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同居关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种婚姻法明确禁止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非婚同居只有涉及到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纠纷时法院才会受理。
这一立法理由是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而由此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才使法律调整的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仅受理有关非婚同居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②法律的态度随着我国非婚同居实际情况的发展而做出的这些转变是值得欣喜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对①秦志远.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比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03,12.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如何审理非婚同居者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从我国整个立法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规定仍然是保持较为严肃的态度,立法和司法尊重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却忽略了对同居关系的探究,忽视了同居者之间彼此在感情上、经济上的互助关系,而这些关系正是构成家庭关系的主要内涵。
结合我国实际来看,社会环境的宽容可能尚未达到赞同或支持非婚同居的程度,人们对其仍然普遍持谴责态度或起码是不认同态度,然而,如前文所述,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客观现象,非常普遍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作为权利法和私法的民事立法,基于其赋予市民社会尽可能多的自由与权利、而非限制民事主体的行为和选择自由的基本价值理念,就更应当尊重事实。
从现实而言,非婚同居是身份关系的结合,具有“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些身份关系都已经存在;而且这些身份关系都是非常具体的,联系着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很难从抽象的概念的权利体系中分离出来。
①因此,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身份法律的关系是相当尊重具体事实的。
②我国的婚姻法也不能完全无视于非婚同居行为形成的事实关系,而应当正视其存在,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公平妥善地解决各种纠纷,以稳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既然非婚同居的潮流我们不能阻挡,何不顺应这一潮流,进而将其因势利导,导向妥善解决问题的良性方向呢?非婚同居者合法的、正当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能因为道德上的非议而受到影响。
人文关怀和对当事人选择自由的尊重是民法最为显著的根本价值理念,婚姻家庭法的私法性质也决定了我国的婚姻立法必须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而另一方面,婚姻法立法重点的转移又决定了我国在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着重调整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以体现尊重当事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和①沙永梅.在事实与法律之间: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A].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84.②[日]我妻荣、有泉亨.日本民法·亲属法[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6.6.保护民事主体正当权益的兼顾和并重。
对因非婚同居引发的诸如财产、生育、彼此的责任等各种问题进行调整,并不意味着法律就赞同甚至鼓励这一生活方式,也不表明法律赋予了其等同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这仅仅说明法律力图妥善解决由此引发的种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