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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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成为现代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制体系,对保护非婚同居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劣,以期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定义与特点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是指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法律保障的制度体系。

其特点主要包括:尊重个人选择,保护非婚同居者的权益,规范社会秩序,以及在维护家庭和谐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三、各国或地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概述(一)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例如,美国的部分州承认非婚同居关系,为非婚同居者提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欧洲国家如荷兰、比利时等国则通过立法赋予非婚同居者与已婚夫妇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二)亚洲国家及地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较于欧美国家,亚洲国家及地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保守。

如日本、韩国等国在非婚同居方面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仅在某些方面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有限的法律保障。

我国台湾地区则通过“户籍法”等法规对非婚同居者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保障。

四、各国或地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立法内容比较各国的立法内容在保护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

欧美国家的立法内容相对全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医疗救治、遗产继承等方面;而亚洲国家的立法内容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保护部分特定权利方面。

(二)司法实践比较各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非婚同居纠纷时也存在差异。

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相对成熟,能够为非婚同居者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而亚洲国家的司法实践尚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益。

五、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一)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仅在某些方面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有限的法律保障。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家庭生活模式出现了多样化发展,非婚同居作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种生活模式引起了社会和学术界的关注。

作为一种日益兴起的生活模式,非婚同居是否可以被纳入家庭法的调整范围,是否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构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法律机制,值得思考。

法律是以社会现实需要为基础的,对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进行法律探究不仅是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更是为顺应我国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

本文首先从非婚同居基本概念的探讨入手,对我国的有关现状、社会动因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调查分析,通过对我国当前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立法、司法模式及其内容的了解和借鉴,再结合我国客观现实状况提出适用于我国的有关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问题的相关建议。

具体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相关基本问题的阐释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通过与事实婚姻以及非法同居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对待非婚同居关系的态度变化及趋势,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

第二部分通过对大学生和外出务工人员两种群体中非婚同居现状的调查,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带来的社会问题,然后指出我国现阶段针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紧迫性。

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有关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和借鉴,为我国的相关研究提供了经验基础。

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非婚同居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关系的解除等内容。

在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当中应尊重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制定适合我国本土化的制度规定。

近年来关于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研究日益丰富,这些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然而本文从非婚同居关系的本质出发,强调其与法定婚姻关系的对比,在法律关系成立的年龄限制以及双方财产制方面有所建议,为创新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些许经验。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随着社会的变迁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作为他们的生活方式。

而随之而来的是,非婚同居人群在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境。

为此,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保护这一人群的合法权益。

本篇论文将重点研究比较国际上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类型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遵守婚姻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以居住在一起的形式共同生活的行为。

根据不同情况,非婚同居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恋爱型和经济型。

恋爱型非婚同居是指两个人在意识到对方可与自己建立长久关系后开始同居;而经济型非婚同居则是指两个人合租一套房子或共同购买房产等,主要考虑的是经济因素。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非婚同居并没有得到婚姻法律的保护,但是在许多国家中,非婚同居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同居双方的权益。

1.美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美国,非婚同居人群(包括同性恋和异性恋)已经得到了法律保护。

许多州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在解除关系时可依据分居协议来处理共同财产、债务、担保、赡养子女等问题。

同时,非婚同居伴侣在拟定遗嘱或做离婚协议时也享有与已婚夫妇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2.英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英国,非婚同居并不能获得婚姻法律的保护,也无法享受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英国的法律体系逐渐认识到非婚同居伴侣的存在和需要,对于退役军人、女性、残疾人等一些群体的非婚同居伴侣,提供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

3.法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法国,与婚姻相比,非婚同居并没有获得太多的法律保护。

但是,2010年开始,法国引入了一项新立法——“帕西尼法案”,即同居关系公证制度,允许同居民伴侣签订合同,确立彼此的共同财产、债务和共同生活的协议,以确保安全状况下的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措施在不同的国家中,对于非婚同居所采用的法律保护措施也各不相同。

在美国,非婚同居伴侣可签订一份“同居协议”,在文书上确立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权、身体安全等问题。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02
西班牙: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 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04
荷兰: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予 一定的法律保护
06
法国: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予 一定的法律保护
德国: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予 一定的法律保护
瑞士: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予 一定的法律保护
荷兰: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予 一定的法律保护
比利时: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给 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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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定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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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措施和责任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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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适用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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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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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原则
明确非婚同居的定义和范围 完善非婚同居的财产分割制度 加强非婚同居的权益保护 建立非婚同居的登记制度 完善非婚同居的法律责任制度
汇报人:
适用上的混乱和不公平。
立法模式二:不承认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 如中国、日本等国家。优点:维护传统家 庭价值观,保护婚姻制度。缺点:忽视非 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立法模式四:承认非婚同居的法 律地位,但给予其与婚姻相同的 权利义务,如瑞典、丹麦等国家。 优点:保护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社会进步。缺点:可能 引发道德争议,影响家庭稳定。
优点:保护非 婚同居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 社会稳定
缺点:可能引 发道德争议, 影响社会风气
优点:促进家 庭和谐,减少 家庭纠纷
缺点:可能引 发家庭暴力, 影响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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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 地位和权利义务
非婚同居的财产 分割和子女抚养 问题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非婚同居是指两个未婚男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但没有正式结婚的行为。

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主要探讨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并对其进行研究。

非婚同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事实为基础的非婚同居,另一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非婚同居。

以事实为基础的非婚同居是指双方通过共同生活建立起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上,双方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共同生活的方式共同承担日常生活费用,共同管理共同财物。

双方也拥有互相尊重、扶养抚养的义务。

由于非婚同居并没有经过正式的登记手续,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解决纠纷时,非婚同居关系的确认和权益的保护变得困难。

目前,一些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已经开始涉及非婚同居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困难。

以合同为基础的非婚同居是指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的非婚同居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财产分配、抚养费用等事项。

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措施。

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更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更具保障。

合同的合法性和执行力依然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明确非婚同居合同的效力和法律地位,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护。

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困难。

非婚同居关系的确认和权益的保护需要建立在法律上明确的基础之上。

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该考虑到社会变迁的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倡导公众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加强法律意识,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

非婚同居关系研究是一个日益重要的课题,在法学、家庭学等领域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通过深入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非婚同居关系的特点和问题,并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相信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能够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范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非婚同居是指一对男女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经常性地以夫妻的身份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

由于我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未受到充分的重视,相比于已婚夫妻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非婚同居伴侣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抚养子女、赡养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仍较为薄弱。

传统的法律保护框架并未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多样化的家庭形式,因此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行成了一个研究热点问题。

在国际上,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欧美国家相继通过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对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进行保护。

我国的《婚姻法》则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做出具体规定。

探寻非婚同居法律关系在我国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

需要明确的是,非婚同居关系并非没有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关系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规范双方的权益。

这意味着,非婚同居伴侣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双方在非婚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抚养子女、赡养等权益问题,从而在关系解除后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非婚同居伴侣在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共同财产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在同居期间所共同取得的、用共同财产取得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均为双方共同所有。

这意味着,如果非婚同居伴侣关系解除后,其中一方可以主张对共同财产的份额。

由于非婚同居伴侣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在权益保护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在抚养子女、赡养等方面,由于缺乏法定的法律地位,双方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往往面临着诸多争议和矛盾。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尚未能充分保障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这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的地方。

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保障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

可以探讨是否需要对非婚同居伴侣关系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以便在解除关系后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可以研究国外类似法律制度的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

事实上,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与传统婚姻有所不同,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和形式非婚同居指的是未经法定婚姻登记,又有夫妻共同居住、形成家庭的关系。

在中国,非婚同居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情侣同居、男女朋友同居、同性恋者同居等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非婚同居又逐渐从社会边缘走向主流,成为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1、民法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婚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因此,非婚同居不存在法律婚姻关系,双方在意志独立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生活在一起,并凭借自己的协议和自愿行为规范着他们之间的关系。

2、财产分配权的问题在非婚同居期间,一些物品的归属,比如公寓、汽车等财产问题,比较容易引起争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自行分配。

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可以参考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同时,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根据证据情况判断,进行公平的财产分配。

3、子女抚养问题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如果双方有了孩子,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需要进行协商和解决。

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每个人的支付比例,协商得不成的话,可以诉至法院求助。

4、其他问题在许多方面,非婚同居关系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比如税务、保险、社会福利等等。

在这些方面,与传统婚姻关系中存在一些相似性,但也有一些不同。

例如,非婚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与传统婚姻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但非婚同居关系中没有婚后遗产的分配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三、日益增多的非婚同居现象与完善法律制度的紧迫性随着无处不在的非婚同居现象,各种法律问题也日趋复杂和深入。

因此,完善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显得十分迫切。

1、推动立法非婚同居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十分不健全,我们需要更多的人士参与到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探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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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作为婚姻之外的另一种二人亲密共同生活方式,非婚同居日益盛行并广为接受。

许多国家随之形成了一套与婚姻制度并行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倾向于承认和保护非婚同居关系,并将家庭法的调整方式延伸至非婚同居关系。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阐释、梳理和比较分析。

笔者从自由、人权等基本理论出发,立足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状况,尝试性地提出了我国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

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外,正文分八章,共约27万字。

第一章: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

本章主要对非婚同居进行概念解读和辨析。

在探讨“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义之后,笔者把本文讨论的非婚同居界定为:均无配偶的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像夫妻一样持续公开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间。

其前提是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以非婚姻的方式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其表现形态和形成原因多种多样。

在此基础上,笔者质疑“非法同居”概念,阐明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简析事实婚姻概念,澄清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关系:并区分非婚同居与通奸、姘居等概念。

第二章:非婚同居社会现象考察。

本章通过大量统计数据和社会学研究资料,考察非婚同居现象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

一方面,非婚同居对传统婚姻家庭造成冲击,表现为离婚率和结婚率的变化、初婚年龄的提高;另一方面,非婚同居本身呈现普遍化趋势,表现为非婚同居人数的增加、非婚同居人群的普遍性,以及非婚生育的增多。

在欧美国家,以非婚同居为突出表现的“去婚姻化”和“家庭革命”呈愈演愈烈之势。

在我国,发展态势虽不及欧美国家迅猛,但非婚同居现象也趋于扩大化,社会对非婚同居的宽容度增大。

本章进而探究非婚同居现象背后的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环境因素,分析非婚同居的利弊,并探讨有关非婚同居现象的“阶段化理论”。

笔者根据阶段化理论对非婚同居现象发展趋势的预测,指出该理论与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关系,从而引出对各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研究。

第三章: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本章首先论述美国法律对待非婚同居关系的传统态度。

笔者考察了美国历史上惩罚和歧视非婚同居者的法律规定,以及否定非婚同居伴侣财产权的司法判例,阐述了普通法婚姻理论和衡平法原则作为非婚同居者权利救济途径的局限性。

本章重点研究现代美国一些州对非婚同居关系所采取的多样的法律对策。

伊利诺伊等州完全否认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加利福尼亚州Marvin案之后大多数州都以合同为依据调整非婚同居关系;许多州还基于同居伴侣的特殊身份给予法律保护。

如盛顿州的“一般性关系身份”、佛蒙特州的“民事结合”,以及市、县或州的家庭伴侣关系立法赋予的“家庭伴侣”等身份。

本章分别评析了美国各种法律对策的利弊,指出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多样性和保守性的总体特征,并大胆预测其分裂与巨变的趋势。

第四章: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本章首先探寻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历史嬗变。

笔者揭示了20世纪70年代前英国有关非婚同居法律的微妙变化,介绍了70年代后英国朝着肯定和保
护非婚同居关系的方向所进行的法律改革和探索。

然后,本章分析目前非婚同居伴侣在英国的法律处境。

笔者以婚姻为参照,论述非婚同居伴侣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关系破裂时、一方死亡时等不同时期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以案例为依据,阐述非婚同居伴侣实现这些权利的主要方式和依据,如同居合同、信托、财产性禁止反言等。

最后,本章对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简要评述。

笔者在回顾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近百年曲折演进的基础上,指出其制定法缺乏系统性、判例法缺乏统一性的总体特征,并概括出“选择排除”和“选择进入”两种模式,探析英国在普通法背景下可能选择的改革路径。

第五章:法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本章先论述“紧密关系民事协议(PACS)与同居关系法”颁行之前,非婚同居者在法国的传统法律地位,分析了司法判例和同居证书对强硬的传统立法态度的突破。

然后,本章较为详细地介绍PACS立法的出台过程和主要内容。

PACS是异性或同性伴侣为组织共同生活而登记的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这种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可由登记的协议确定,法定约束力弱于婚姻。

法国这一极具开创性的全新尝试,使二人共同生活模式区分为三个层次:婚姻、PACS和自由同居。

本章最后从关系的成立、法律效力和解除三个方面,分析PACS与婚姻的区别:从PACS的实施情况和传统婚姻制度的稳固地位两个方面,论证PACS没有动摇婚姻制度;最后指出PACS的定性模糊和法国非婚同居制度的体系漏洞。

第六章:其他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本章研究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及丹麦、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第一节探讨澳大利亚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州《事实伴侣关系法》和联邦判例法,认为该国“区别对待的原则”值得肯定,但“平等对待的要求”应予考虑。

第二节研究荷兰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探讨《登记伴侣关系法》,揭示了《开放婚姻法》生效前与生效后“登记伴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窘境。

第三节研究比利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探讨《建立法定同居关系法》,认为这是不同于婚姻制度的“新型伴侣规则”,对于相关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四节研究丹麦、挪威和瑞典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本节介绍了北欧国家的《登记伴侣关系法》、正式同居规则、《同居(联合家庭)法》等,由此概括其具有针对性和多层次性的法律调整体系。

最后分析了北欧国家在社保福利、妇女地位、宗教和社会观念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同居与婚姻实际上趋同的效果,从而回应第二章所论述的非婚同居阶段化理论。

第七章:外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之分析与比较。

本章第一节分析外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西方国家摈弃禁止或惩罚非婚同居的法律,是对自由主义的张扬和对法律道德主义的批判;构建保护性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是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功能主义家庭观的肯定。

本章第二节将外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归纳为四种立法模式:等同于婚姻的登记制、不登记制,区别于婚姻的登记制、不登记制。

在逐一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可谓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的“理想模式”。

它充分尊重了非婚同居者的意志自由,同时又对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给予救济,还在事实上维护了婚姻制度的权威性。

本章第三节从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法律效力和终止等方面,对前述各国非
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展开较为详尽的分析与比较。

第八章: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之反思与构想。

本章第一节审视我国有关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状况。

笔者首先对我国历史上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进行梳理,揭示了立法从禁止到区别对待,从否定性评价到宽松的态度演变;然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探讨非婚同居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我国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略。

本章第二节阐述我国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

笔者认为,鉴于婚姻家庭职能的转变、伦理道德观念的改变,以及非婚同居的具体缘由,大量客观存在的非婚同居,具有其现实合理性。

但是,由非婚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非婚生子女权益、家庭暴力、规避法律等社会问题日渐普遍和严重。

法律既应当肯定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自由,又应当防范它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维护公平正义。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的立法观念有待更新,具体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外国具有前瞻性的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本章在第三节提出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设想。

在立法模式方面,笔者主张以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为主,承认同居合同的效力,并兼采区别于婚姻的登记制。

在具体内容方面,笔者对非婚同居伴侣关系的成立、法律效力和终止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构想。

除另行约定外,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伴侣”依法承受某些权利义务,包括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有限制的分别财产制,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经济帮助请求权,对方伴侣死亡时的析产请求权、遗产酌给请求权、受遗赠权、住房和家具用品优先购买权,以及对共同居住房屋的优先
承租权、向法院和有关机关寻求救助的权利等。

履行了登记手续的“登记伴侣”还可以以伴侣身份依法享有一些权利,包括公共机构或单位给予婚姻配偶或家庭成员的某些待遇,如作医疗决策、探病探监、休假、调动、购物和旅行优惠等。

最后,笔者不揣冒昧地列举了立法建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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