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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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文化的交融,人口的流动,观念的转变,家庭生活模式多元化倾向日趋明显,非婚同居正被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迅猛的发展着。这一主张自由、突破传统道德禁锢的新型家庭模式正悄然的在中国崛起。而目前法律上对非婚同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何规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给以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价值主要体现在:更新立法思想、保障公民人权、深化公平理念、重塑婚姻道德、彰显法律之美。

【关键词】: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权利义务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是广义的非婚同居概念。本文要论述的非婚同居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持续、公开共同生活的居住方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意图在所不论。即狭义上的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单一的两性结合

两性关系的个体性,是男女两性和谐生存的必要。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存在既存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的较为稳定两性同居关系。因此只有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

(二)无同居障碍

非婚同居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其同居的法律后果。未婚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控的非婚同居范围。同时,由于非婚同居期间可能生育子女,从优生学和

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患有医学上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不属于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实质内容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是非婚同居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同居生活来得更随意,更自由的同时,也将同居置于不确定、暧昧不明的法律状态,但结婚必须经过登记并履行相应的结婚手续受法律认可并为法律所保护。

(四)充分的意思自由表示

非婚同居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完全真实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主观上拥有持续同居的意思,反对任何一方欺诈胁迫等不真实合意的非婚同居。在同居期间双方无法相互协调和适应,无法合意继续存在该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破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同居关系。

(五)持续公开的共同生活

持续公开共同生活是非婚同居的必要公示过程也是非婚同居的形式要件,只有具备这一要件才能形成双方之间的紧密连结,从而获得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二、非婚同居的原因

(一)经济方面

与婚姻相比,非婚同居不仅能轻易地满足人民希望通过结婚而达到的目的而且能付出更少的成本,非婚同居实现了双方既可以生活在一起又不必付出婚姻成本的美梦。另外,也有很多人因为住房、户口等问题延迟婚期而选择非婚同居。

(二)文化因素

非婚同居的兴起与自由与女权主义思潮的兴起密切相关。在我国,传统道德与非婚同居是水火不容的,然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女性经济的独立与社会地位的提高,贞操己不再是换取对男人经济依赖的一种重要筹码,性完全是人们的一项人身权利和自由。在非婚同居日益普遍的今天,尽管其未被大多数人们所践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无形中已为人们所接受或认可。

(三)社会因素

避孕措施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非婚同居者的顾虑。媒体对性娱乐宣传增多,社会性服务业的兴盛,使人们思想观念发生转变。

(四)心理因素

害怕离婚的心理导致同居许多人选择同居,并非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相反这是因为法律意识较强,害怕离婚导致不良后果。据网上调查显示,越是发达的城市,不婚族越多,这些人群中,不乏有知识、有地位、有财产、有修养者、他们选择非婚同居,是因为他们害怕一旦结婚后再离婚,会给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失,特别是会因为离婚导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和后患。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效益

(一)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在人身上并不具有配偶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本不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鉴于非婚同居也是组建家庭的基础,因而放在婚姻法的领域中予以调整。首先,非婚同居伴侣与对方的亲属之间不产生姻亲关系,无姻亲的权利义务。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大多不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由于非婚同居主体间的松散性,这种同居关系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双方当事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愿建立和解除。因此,法律不必确认非婚伴侣与夫妻一样负有忠实义务。在同居关系期间,双方在共同生活范围内具有一些人身性质的权益,包括姓名权、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权等。

(二)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的财产涉及双方个人财产和双方共同财产。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我们可以采取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或同居前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按约定处理;如果双方对财产未作特别约定,则按照法定方式处理,适用分别所有制,个人薪金或其他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共同购置的财产并用于家庭生活的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共同共有处理。其次,债务亦不发生混同,而对于共同生活的费用应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双方无法定继承权,除非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

(三)亲子关系

非婚同居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对于其准正和认领亦可使用现行法律。因此无需对非婚同居中的亲子关系做特别规制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张,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和对自由生活的追求,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模式日益被接受和选择,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调整零而散,这使其引发的大量法律争议无法得到解决,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救济。非婚同居强大的现实性就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相关民事争议的浮现就表明法律规制的迫切性。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环境,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制应当以解决善后问题为主,同时兼顾存续期间的规制,注重引导和保护,而非强制和打击。

(一)完善法律制度,肯定非婚同居的法律特性

我国尚无专门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除有关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之外,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与新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规定,成为解决非婚同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主要途径。法律对非婚同居调整的零散性,使其引发的大量法律争议无法得到解决,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现行的对于非婚同居的规制的条文,对于未补办登记的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关系,以及并未作规定的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并不调整同居关系本身,而只是按照普通案件审理同居关系破裂导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这样的法律规制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相关民事争议的浮现更表明法律规制的迫切性。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体现和规制现实生活,作为广泛普适性的法律有必要理性地对非婚同居定性定位,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

(二)确立婚姻第一性地位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原则

法律规制非婚同居,应保持中性立场,对其存续期间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合理的规范,以充分实现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非婚同居和婚姻之间,法律价值还应当保护合法的婚姻,这个原则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婚姻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仍是现代社会的主流,依然是子女健康成长和人类自我延续的必不可少的组织,依然是法律保护的首位法律规制非婚同居,仅是作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尚不如婚姻作为社会制度的地位。

同居协议约定的范围既可在财产关系中,又可涉及一定的身份关系,对于未涉及他人利益社会公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同居协议,法律应予以充分尊重承认同居协议优先性,强调主体的平等性,排除强权和特权,不仅在人身关系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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