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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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

上不归于国家,除非与之有关。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成立新国家 的行为,视为该新国家行为。 (7)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原 则上不归于国家(除非国家纵容或唆 使),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 表的行为由国家负责。
•2. 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不仅行 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要对此负责.
第四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 (一)同意:一国有效表示同意他国实
施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注:不得违反国际法强制规则,不能滥 用 (二)对抗措施(一般措施和自卫):受 害国针对他国的不法行为采取的对抗行 为。
(三)不可抗拒、偶然事故 注:不得已的情况不能是帮助造成的 (四)危难(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
第五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


2.恢复原状
3.赔偿 赔偿限额:惩罚性赔偿或对等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对国家和国民的损害 4.赔礼道歉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形式 主要是赔偿
第六节 国际刑事责任
一、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确立
1. 1919年《凡尔赛合约》首次规定对犯有 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和个人审判、处 刑; 2. 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 对战犯的审判和惩罚的实践,确立了追 究战犯刑事责任的制度
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 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中,个人刑事责 任原则再次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得以 展开和确认; 4. 1998年《建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 通过及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对 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的个人 进行起诉和审判。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章导论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什么?4、试述国际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

5、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6、试述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意义。

7、国际习惯法规则是怎样形成的?8、以事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联合国宪章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处于何种地位?3、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4、简述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1、什么是国际法主体?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为什么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2、国家的基本权利有那些?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有何联系与区别承认产生什么法律后果?4、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有何联系与区别?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民党政府签定的条约、在国外的财产、所负国家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2、试述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3、什么是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4、什么是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它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有何不同?5、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6、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五章国家领土1、试述领土主权的概念?2、领土由那些部分构成?3、什么是“五种取得领土方式”?怎样评价?第六章海洋法1、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2、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联系和区别。

3、阐述公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4、海洋法具有什么特点?第七章空间法1、试比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2、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3、简述现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什么是国籍?国籍的意义何在?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如何消除?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什么是引渡与庇护?怎样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1、简述国家外交机关的体系。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有何区别?3、使馆的职务有哪些?4、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 引起损害性后果
只要产生了损害性后 果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 下才可免除 只要给予赔偿,可继 续进行 主要是赔偿
对行为采 必须停止其国际不法行为 取的措施 形式 恢复原状、赔偿、道歉及 国际刑事责任形式 等
第三节 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
第四节 国际责任的免除
同意 国际不法行为 责任的免除 责任 免除 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第三国的故意或过失造成,
事前作出、自愿、有效、明示、合法、不 逾越范围
对抗措施与自卫 分类 限制条件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与紧急状态 限制 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第五节 国际责任的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发展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近代国际法 主体 内容 范围 根据 国家 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的义务, 对外国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 引起的责任 国家不法行为 过失责任 现代国际法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 的民族和个人 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 括国际犯罪,还有国际损害行为责 任 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行为 无过失责任


(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定义: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 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特点:在一国领土或控制范围之内、国际法未禁止、具有潜在 的跨国性危害、受害国可要求赔偿 油污案 范围:利用自然环境造成的有形后果。包括个人法人的一切跨 界损害活动。 分类:国家专属责任、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经 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归属:因果关系、在一国的管辖和控制之下。 原则:合作原则、通知和磋商原则、评估有害影响原则、预防 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制度发展:这方面的最新发展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类责 任与国家责任分开,作为单独的题目进行编纂,而且已通过 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的条文草案,并让各国政府提出修改意见。 案例:美加化工厂仲裁案

第四章 国家责任

第四章 国家责任

一、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要素 《条款草案》第2条规定:“一国的国际不法 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a)由作为 (actions)或不作为(omissions)组成的行为依 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 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 In the Draft Articles, it is provided in Article 1 that “every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of a state entails the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that state”, such a wrongful act is defined in Article 3 as: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条款草案》第10条规定:“1、成为一国新 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 的该国的行为。2、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 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 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 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 “叛乱运动” • 2种情况下,可归因于国家
• a. conduct consisting of an action or omission which is attributable to the sta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b. that conduct constitutes a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of the state.
• “The conduct of an organ of the State shall be considered as an act of that Sta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that organ belongs to the constituent, executive, judicial or other power, whether its functions are of an international or an internal character and whether it holds superior or a subordinate position in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State.”

《国际法律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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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责任是指国际组织因违反国际 法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VS
详细描述
国际组织责任案例分析主要涉及国际组织 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如违反人权、违 反国际条约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国际法 庭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要求国际组织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方。
个人责任案例分析
总结词
个人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国际法义务而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的确定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违 法行为直接引起的。
因果关系的证明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可能需要运用举证责任、证据规则等法 律手段进行证明。
03
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国际法律责任中最常 见的承担方式之一,通常涉及对 受害方因违法行为而遭受的直接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不当或不作为也可能导致国 际法律责任的产生,例如不履行国际法义务或未能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违法行为。
分类
国家责任
个人责任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因违反国际 法义务或侵害他国权利而承担的法律 责任,包括侵略、干涉、战争犯罪等 。
个人因违反国际法义务或侵害他国或 国际组织的权利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
公开道歉通常适用于侵犯人权、名誉 权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可以起到抚慰 受害方和警示其他人的作用。
04
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趋势
国家责任的发展趋势
国家责任制度的完善
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家责任制 度也在逐步完善。各国在实践中更加 明确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加强了 对国家行为的约束。
对受害者的赔偿机制
针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国际社会正 在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赔偿机制。这 包括设立国际赔偿基金,以及加强国 际合作,以帮助受害者获得合理的赔 偿。

第4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4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4、其他形式,如道歉、停止不法行为、补偿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形式 1、国家专属责任下 (1)赔偿 (2)恢复原状 2、由经营者与国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营运人保险额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国家应在 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六节:国际罪行

一、国际罪行
是指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被认为对于保护国 际社会的利益至关重要,以致于整个国际社会认 为违背该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则构成国际罪行, 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发展
从近代国际法只确认国家是国际法主 体,扩充到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族解放组织,而且在国际人权法和国 际责任法中将个人做为责任主体 1、主体发生了变化

2、责任的范围的变化 3、责任的根据的扩大
近代多限于对外国人的待 遇方面,现代扩展到一切 不法行为及国际罪行
第六节:国际罪行

二、关于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的争论
否定国家刑事责任 国家有主权,抽象实体,个人仅执 行国家政策 国家应承担责任,个人不承担 肯定国家刑事责任 二者都应承担责任,个人不是孤立 的,代表国家机关
第六节:国际罪行



三、实践 (一)二战前 《凡尔塞和约》规定对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及其 主要将领进行审判 (二)二战后 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 欧洲军事法庭宪章 远东军事法庭宪章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发展与适用范围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 有分歧: 1、包括经济和社会领域活动,如贸易禁运、 限制性商业活动等; 2、仅限于有关自然环境利用所造成的跨界有 形后果,与领土有关的活动。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 2008年11月26日晚间,印度孟买市发生多起 恐怖袭击事件,恐怖分子使用手榴弹和自动步 枪袭击了孟买火车站、泰姬玛哈酒店等多处著 名建筑,造成一百七十多人死亡,数百人受伤。 警方称袭击主要针对英美人士。警方最后证实 这是巴基斯坦境内的“虔诚军”组织策划实施 的恐怖袭击事件。 • 这是继911之后的又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
第三节 国际刑事责任
• 一、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 二、个人的国际刑事源自任第四节 国际损害赔偿责任
• • • • • • 一、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和确立 二、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三、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适用范围 2、归责原则 3、责任形式与责任范围的确定
典型案例——孟买恐怖袭击案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 1、概念 • 2、作用:纠正不法行为;对国际法主体构成一种预期, 防止不法行为;使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 • 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 1、主体的变化 • 2、适用范围和内容的变化 • 3、归责原则的变化 • 4、责任形式和实现途径的变化
第二节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 • • • • 一、国际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2、违反国际义务 3、存在过失 4、造成损害
• • • • • • •
二、国际责任的免除 1、同意 2、自卫 3、反措施 4、不可抗力 5、危难 6、危急
• • • • • • •
三、国际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义务 2、停止不法行为和保证不再重犯 3、赔偿 恢复原状 补偿 抵偿

国际法第4章 国际法律责任

鲁伊兹方案的革命性意义
二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中 反措施与国际司法程序的关系:二 者脱钩。
一般评价:国际法治向权力政 治的倾斜
1、现状 联合国大会继2001年第56届会议之后,又
分别于2004年第59届会议和2007年第62届会 议审议了有关国家责任的议题。
2007年通过的决议再次提请各国政府对国家 责任条款草案发表意见和看法。决定将国家责 任的议题列入大会2010年第65届会议的临时议 程,并由第六委员会的一个工作组进一步探讨
传Hale Waihona Puke 国际法 1919年《凡尔赛条约》前南法庭和卢旺达 法庭及1998年《罗马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1945年两大军事 法庭及《军事法
庭宪章》
论 争 国家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个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个人是在为谁承担责任?
(二)《罗马规约》的基本内容
灭种罪
管辖范围
危害人类罪
战争罪 侵略罪
各国不愿管
管辖权分类
在日本侵略中国过程中的受害者,能通 过何种途径求得赔偿?
在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后, 能否代表受害个人向日本政府提出受害赔偿?
权利
第一、反措施必须是对另一国家一个先前 国际不法行为的回应措施。
第二、反措施只涉及非强制性措施。 第三、反措施属于一种临时措施。 第四、相称原则。 第五、反措施不得影响某些基本国际义务。 第六、反措施的剩余性质。 反措施与条约法的关系:
一般法与特别法;条约的终止与暂停实 施之补充。
反措施的私力救济性质 单边判断权(l’évalution unilatérale or selfjudging) :所谓受害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和 法警
在这些条款的基础上拟订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

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

承担预防的义务,并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轻 1.多数人认为,其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有关自然环境利用所造成的跨界有形后果,因为迄今有关的国家实践几乎都是与领土的利用有
关的,不能从这一领域国家实践的证据中归纳出适用于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规则。
跨界损害。 (二)由经营者本身或与国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一旦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跨界损害的涉及危险活动的事件时,起源国应立即将事件以及可能造成的跨国损害后果通知所有受影响或 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在经营者的参与下,起源国应确保采取适当的反应措施,以减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消除跨界损害后果。
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 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
关于赔偿限度问题,在国际法上还没有统一 规则,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着分歧。一般有两 种主张:
1.主张是“赔偿”是“惩罚性”的,赔偿的数 额要大于实际损害的数额。
2.主张是“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数额要等 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数额。
(二)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 分歧的
1.多数人认为,其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有关自然环 境利用所造成的跨界有形后果,因为迄今有关的国 家实践几乎都是与领土的利用有关的,不能从这一 领域国家实践的证据中归纳出适用于经济和社会领 域的规则。
2.产生损害责任的活动仅限于国家本身从事的 活动,还是包括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 切活动?国际法委员会的一致意见是:原则上损 害责任适用于一国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 具有跨界损害的活动,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从事 的活动。在损害责任制度中规定国家的责任有助 于国家针对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进行的具有潜在 跨界损害后果的活动采取预防措施。
有人称其为“合法行为的责任”。
国际法委员会则称其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
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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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归责原则产生了新变化; 形式与实现途径朝多样化方向发展; 法律渊源在不断地丰富; “硬”性因素不断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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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 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 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限制主权; 赔偿(reparation);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补偿(compensation); 道歉(satisfaction); 停止不法行为(cessation of wrongful con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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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损害责任
(一)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
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 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injurious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第四节 国际法律责任 (Responsibil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Zhang Li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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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也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 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 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现代国际法最为重要的制度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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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一致; 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后果; 产生的根据的多样性; 性质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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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可归责于国际责任主体,包 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的, 但行为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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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违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须依照国际法判断,但国内法也有参考作用。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三权分立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但以这些实体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 限。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 为,归于后一国。 (5)叛乱团体机关的行为通常不视为该国的行 为,但若是导致建立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叛乱机 关的行为,可归因于该国或新国家。 (6)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的私人行为可 归因于国家。其他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 (7) 越权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可归于国家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节 概述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1、国际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国家 2、国际责任所涉事项范围和内容扩大 (责任制度与国际法实体规则本身相对独立, 二者的发展不一定同步。) 违反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一切国际不 法行为领域的责任,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 3、国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 从“过失责任说”到“客观责任说”(严格 责任说)
1、继续履行义务 2、停止不法行为 3、保证不再重犯 4、赔偿(reparation) (1)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适用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过高的负担。 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恢复原状 (2)补偿(compensation): 恢复原状不可行时采用,通常采用金钱形式。 (3)抵偿(满足)(satisfaction) 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赔礼道歉,惩办肇事 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等。条件:不应与损失不成比 例,并不得采用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国际刑事法院
启动法院管辖权的三种方式 1、缔约国的指控 2、安理会提起的“情势” 3、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法院的关系
补充性原则:国家法院享有在其管辖范围内对 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优先权。国际刑事法院 只是在国家法院“不能够或者不愿意”行使管 辖权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只要国家法院能够 而且愿意审理的案件,刑事法院就不得干预, 除非是安理会提交的案件。
第四节 国际损害赔偿责任
一、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责任) 的产生和确立 1、此种责任在国家越来越多地从事高危险活动的背 景下产生的。 2、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有 害后果的国际责任草案》、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 它是基于习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即“使用自己 的财产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而产生的责任,类似 于一种国际侵权责任。
1、所违背的义务必须是源于国际强行法规 范。 2、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的程度必须是严重 的。
国际刑事责任
(三)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后果 1、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合法手段制 止此种行为。 2、各国负有不参与的义务:不承认此 等行为所造成之状况为合法,不得协助 维持该状况。
国际刑事责任
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1、历史演变 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罪种: 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 战争罪、侵略罪 3、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和没收直接或间 接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
国际损害赔偿责任
三、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严格责任原则 (三)责任形式与责任范围的确定
-
4、责任方式的发展-建立了国际刑事责 任制度 5、尚无条约规则,主要是习惯规则。 《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 《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 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 《关于国际组织责任的条文草案》 体现了对习惯规则的编纂,也有新的发 展;国际司法判例构成主要证据。
第二节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于其国际不当/法
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
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与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责任制度的作用/意义
1、纠正国际不法行为 2、促进对国际义务的履行 3、为受害方提供救济

(二)客观要件: 1、违反有效的国际义务,包括条约义务 和习惯法上的义务 2、是否必须有损害的存在? 《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条:“只 要存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且该行为可 归因于国家,就构成国家责任。”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失责任说:只有在国家存在故意或 过失的情况下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才 承担责任。 客观责任说:只要国家行为违反了国 际义务,该国就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赔偿范围问题
原则上要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物质损失
(包括利息和可得利润)和精神损失 (对一国尊严的损害)。 WTO的责任范围具有特殊性:不需要赔 偿所有损失
第三节 国际刑事责任
一、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一)“国际罪行”与“严重违反一般 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 (二) 判定“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 规范承担的义务”的条件: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 联合国1998年6—7月召开全权代表外交会议, 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法院于2002年7月正 式成立。

法院的管辖权
对2002年7月1日后的以下四类犯罪具有管辖权 其直接目标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1、灭绝种族罪 2、危害人类罪 3、战争罪 4、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
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1、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有关 犯罪的管辖权。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 (1)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如果犯罪发 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 属于缔约国; (2)被告人具有缔约国的国籍 3、非缔约国在接受规约有关义务的前提下,也 可以决定接受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为的管辖权。
国际实践中一般认为后者较为合理。原因有二: 国家的主观意志难以判断;一些国家会以前者 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国家责任的免除
国家责任的免除 1、同意 2、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反措施 (countermeasure)/报复 3、不可抗力 4、危难或危急情况 5、自卫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针对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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