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 副本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长久以来,男女没有结婚却共同生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甚至一度被认为是非法的。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对非婚同居持包容态度的人逐渐增多,非婚同居现象也在社会上逐渐流行。
但非婚同居在我国始终是一个法律未言明的“灰色地帶”,同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因此当同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文章指出非婚同居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及损害,并认为应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以保障同居双方的人身、财产权益。
标签: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立法规制一、非婚同居的认定非婚同居要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即同居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便在一起“像夫妻一样生活”,要求非婚同居双方相互以外无其他的两性结合状态,共同稳定生活。
虽然同居双方生活内容与夫妻一致,但是两种关系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法律适用却有天渊之别。
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一般可以由《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调整,但是非婚同居曾经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因此一度被认为没有保护的必要,即使在正名以后,我国法律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依然采取了回避态度,没有过多涉及非婚同居者利益保护,这造成了处理非婚同居案件时基本无法可依,不仅不能保护当事人——特别是经常作为弱者一方的女方——的权益,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立法研究,用以规范社会行为和指导此类案件。
学术界对非婚同居主体有多种理解。
一般理解是符合结婚条件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未婚男女;也有观点认为,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也可以作为非婚同居的主体;还有更为前卫的观点认为,同性之间也可以形成非婚同居。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均有失偏颇。
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并不是同居的必要条件,现实生活中存在少男少女未达到法定婚龄即在一起生活的情形,如果要求非婚同居的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既违背现实,也使未达法定婚龄却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成为一个问题,不如在定义非婚同居的主体时放宽标准,将这类人群的纳入主体范围之内,这不仅符合现实情况,也有利于立法的统一。
论涉外非婚同居的“自体法”

一
的法律选择逻辑顺序是 : 确定案件管辖权——识别定性—— 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而 “ 体法” 自 理论是在适用
冲突规范 阶段时 , 规定 了一个 法律选择 的体 系, 法官还要针
、
“ 自体 法 ” 涉 外 非 婚 同居 与
英 国学者 韦斯特 莱克 ( sae早 在 15 Wetk) l 8 8年就提 出了 “ 自体法 ”的名称 ,8 8 英国学者戴西 ( cy 在其 所著 19 年 Di ) e
用的传统逻辑体系提 出了一个 新 的问题 ,即 “ 自体法 ” 与 “ 冲突规范”、 准据法 ” 的关系如何。笔者在此并不专 门 “ 等 论述这一理论问题 , 但认 为 : 自体法 ” “ 是对某一种类涉外 民 事关系确定准据法时 , 法律选择必须遵循 的规则体系 。传统
适用 的理论研究几 近空 白 . 本文依据 “ 自体法 ” 的理论 , 主
我们不能不 承认 , 自体法 ” “ 学说是 英 国学者对 当代国际私
法的一大贡献 。
“ 自体法” 经历 了从个别 领域法律适用 推向更多领域 运用 的趋势 。首先运用 于合同 , 着在涉外侵权 、 接 涉外信托 等领域得到运用 。 “ 自体法 ” 一概念 的出现 , 冲突法适 这 给
作 者 简介 Biblioteka 国 ( 9 7 ) 男, 南财 经政 法 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 。 刘卫 15一 , 中
“ 体法” 自 的法律适用理论顺应 了现代法律对社会生活
精细调整的需要 , 也是解决传统 冲突规则缺乏灵活性 的理论 规则 。因此 , 它不是只能在合同领域 运用 的个别法律适用规 则, 而是可 以用来解决 所有 种类 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问题 的普遍理论 ,任何种类 的涉外 民事关系都有 自己的自体法 , 尽管每种涉外 民事关 系 自体法 的内容有所不同。 涉外非婚 同居 是指具有涉外 因素的未婚男女未履行结 婚手续而 同居生活的现象。 随着国家对国际经济关系依赖的
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冲突。
因此,探讨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涉外婚姻是指具有不同国籍、地区或民族背景的男女双方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涉外婚姻包括跨国婚姻、跨国再婚、跨国复婚、跨国收养等。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涉外婚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
2. 愿意原则:涉外婚姻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男女双方国籍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男女双方国籍原则,即以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为准。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以与涉外婚姻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准。
5. 国际惯例原则: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即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三、涉外婚姻的具体法律规定1. 结婚登记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的结婚登记,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2. 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3. 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4. 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如果男女双方国籍相同,但国籍所在地的法律有差异,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5. 婚姻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按照男女双方国籍所在地的法律办理。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非婚同居,是指无婚姻关系的两个人共同生活并分享彼此的居住生活,不具有夫妻婚姻关系的形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变迁和价值观的多元,非婚同居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采用。
然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和保护机制存在差异。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分析其优劣及影响,为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一)欧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欧洲,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相对完善。
如德国、法国等国家,非婚同居者享有与已婚夫妇相似的财产权、继承权等权益。
此外,欧洲国家还为非婚同居者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保障。
(二)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美国各州对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存在差异。
部分州为非婚同居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也有部分州对非婚同居者的法律保护相对较弱。
总体而言,美国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仍需不断完善。
(三)亚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亚洲,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
如日本、韩国等国家,虽然对非婚同居者的财产权、继承权等方面有所规定,但相较于欧洲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亚洲国家在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保障也相对较弱。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但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对非婚同居者的财产权、子女抚养等方面有相关规定。
此外,我国还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针对非婚同居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保护不足:我国对非婚同居者的法律保护相对较弱,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和保护机制。
2. 司法实践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非婚同居纠纷时存在差异。
3. 社会福利保障不足:非婚同居者在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保障相对较弱,需要进一步完善。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态,日益在多个国家被接纳并发展出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这种关系形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其发展规律和特点,以期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定义与特点非婚同居,是指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两人或多人共同生活并形成一种类似婚姻的关系。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则是为这种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同居者的权益;二是维护社会秩序;三是反映社会对婚姻观念的变迁。
三、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一)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例如,美国的部分州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同居者提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法律也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其提供与婚姻相似的法律地位。
这些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尊重个人选择;二是保障同居者权益;三是与婚姻制度并行发展。
(二)亚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较于欧美国家,亚洲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发展较为缓慢。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在近年来逐渐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这些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注重保护子女权益;二是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与传统文化相适应。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展望(一)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虽然《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非婚同居关系有一定的规定,但其在保障同居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展望为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的非婚同居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法院审理非婚同居案件提供依据;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识和接受度;四是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

第18卷第6期2003年11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 RNAL O F GUAN GX IADM I N ISTRA T I V E CADR E I N ST ITU T E O F POL IT I CS AND LAWV o l 1181N o 16N ov 12003[收稿日期]2003-08-07[作者简介]高留志(1975—),男,河南周口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On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Unmarried CohabitationGao L i u 2zhi(Renm i n Un i versity ,School of Law ,Ch i n a Be iji n g ,100872) [Abstract ]A s dis pute resultin from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canno t be reas onably dealt w ith betw een the parties ,it is nec 2essary to regulate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T he regulati on s of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should con tain the fo ll ow ing rules ;one of the requisites to con stitute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is that the parties have no t m arital s pouse ;the parties of unm arried cohabi 2tati on have no t affin ities but have the agency of hom e life ;in vie w of justice ,one party should give compen sati on o r econom ical hel p to the o ther party on the ter m inati on of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the relatives ,friends and neighbo rs can adduce evidence of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 [Key words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 on indivedual freedom s ocial justice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高留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由于非婚同居的合理性以及因其引发的纠纷不能在当事人间化解,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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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刘卫国①【摘要】:非婚同居家庭与传统婚姻家庭相比,男女双方相互依赖和约束较少成为其突出的特征。
涉外非婚同居家庭是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国际化不可避免的现象,涉外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国家至少应当对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作出法律规定。
在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适用上,以同居地法为一般原则,以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为补充原则,并与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冲突法规则;有关国家应当承认涉外非婚同居契约的民事法律效力。
【关键词】:涉外非婚同居冲突规则同居地法非婚同居契约随着国家对国际经济关系依赖的不断加深和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频繁发生,自然人的跨国流动,涉外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同居或者涉外同居对法律所规制的传统两性婚姻家庭关系发起了挑战。
虽然绝大多数国家未将非婚同居作为普遍的两性家庭模式和法律所倡导的两性生活方式。
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际经济民事交往的便捷,劳动力市场国际化,自然人国际流动受到的障碍日益减少,这种特定的经济特征和社会基础催生了涉外非婚同居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尽管法律对涉外非婚同居现象并不提倡,各国对此也有意不作法律上的规范,以避免非婚同居现象的合法化和普遍化,但对于因涉外同居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尤其是涉及的财产纠纷却是各国司法不能不给予解决的。
本文将从涉外非婚同居产生的社会背景、法律性质、财产争议的法律适用以及涉外同居契约等方面作以研究,并就我国对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态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涉外非婚同居产生的社会背景及法律政策国际经贸关系传统上是以货物贸易为先导的,然而20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投资关系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同时,20世纪中期以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另外,在知识经济时代以个人技能为特点的文艺、体育、科学交流活动的自然人跨国流动异常活跃,国际劳动力市场也逐渐形成。
伴随着国际经贸、跨国人员流动而产生的涉外非婚同居现象成为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
在劳动力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自然人的跨国流动必然有两性和情感、生活的需要和寻求,而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劳动方式和场所的经常变动,以及人们社会观念的多元化,涉外非婚同居成为许多人选择的生活方式。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法律传统一向倡导和维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它是几千年来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各国法律规制男女两性关系的传统制度。
因而,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成为唯一涉外两性生活的法律制度,涉外非婚同居几乎可以忽略,或者说非婚同居仅仅是个别社会现象,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研究它似乎根本没有实际价值,也就更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而20世纪中期以后,由于国际经济交往而衍生的涉外非婚同居现象的产生并逐渐增多,欧洲等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开始出现了调整非婚同居的法律或条款,对其加以调整和规制。
如斯洛文尼亚1976年的《婚姻与其它家庭关系法》,澳大利亚的南澳大利亚州1996年的《事实关系法》等。
上述国家对涉外非婚同居关系作出立法绝非偶然。
从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人们的生活方式,在自然人跨国流动频繁发生的条件下,未婚男女在法律所规制的传统婚姻家庭形式之外,选择非婚同居的两性生活方式也有一定的必然性。
因而,在这种社会现象成为部分人群选择的背景下,有些国家法律作出了积极回应,制定了规制该类民事关系的法律。
从自然法的观点来看,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去调整,但法律作为引导和规制社会生活的制度,往往体现政府的态度和政策导向,传统上,各国普遍阻止和抑制非婚姻两性关系的存在,认为它是非法的、反传统的,社会道德所否定的。
然而,人们的生活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和劳动方式决定的,市场经济下劳动力的频繁流动,人们谋生地域的经常改变,使非婚同居成为男女两性结合的方式便不可避免的发生,并未因法律的禁止、国家政策的排斥、道德对其的否定而有所收敛。
反而,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因此,近年来的社会学、法律学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笔者认为,法律对其的规制将是不可回避的。
二、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性质和特征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同居行为,包括婚外同居和未婚同居。
婚外同居是一种严重伤害家庭夫妻感情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公然挑战,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必须给予禁止和制裁。
未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婚前同居生活,即“婚前同居”。
②未婚同居还包括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持久同居一直未婚而终的行为。
本文所探讨的是未婚的一男一女未履行结婚手续而持续同居生活的行为,未来若履行手续,则构成婚前同居;若一直未结婚而持续或者终止同居关系,则属于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不为法律所倡导,但也未为法律所明确禁止。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目前立法者故意在非婚同居这一领域造成法律空白,不为非婚同居制定肯定性法律,避免同居者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法化的法律根据,而使非婚同居现象的漫延;也不作法律所无法绝对禁止的强行立法,而减损法律的严肃性。
也就是说,非婚同居虽不为法律所倡导,但也并非违法。
涉外非婚同居,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未婚男女未履行结婚手续而同居生活的现象。
非婚同居现象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以自由的方式对于非婚家庭模式的选择,与传统家庭相比较,它是当事人以较少的相互依赖和约束为特征,而获得两性情感及性伴侣的同居家庭模式。
涉外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各国的法律态度和规定可以有所区别,但拒绝对其进行法律调整则是一种消极的不可取的政策。
如果对涉外非婚同居采取立法规制和司法救济等全面的法律调整,将迫使国家立法要对涉外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作出明确的表态。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为法律传统,只有在涉外非婚同居成为大多数人选择的生活方式的背景下才会给以肯定。
但对涉外非婚同居只作司法救济的法律规定,可达到解决同居者纠纷的目的,又可避免法律表态的困窘。
然而,法律对任何社会关系的调整,都需要分析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解决。
在此,笔者试图对涉外非婚同居具的特征作以分析:(一)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基本规定涉外非婚同居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仅仅是不履行结婚的形式要求,希望进行一种双方依赖和约束较少的同居家庭生活方式,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基本达到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
如果一男一女/双方完全自愿,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近亲关系及法律禁止的其他事项,就达到了非婚同居对实质条件的要素。
一男一女的两性组成的家庭是人类自然的关系,而同性婚姻或者性关系属于违反自然的行为,被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禁止和拒绝。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确定两性和情感关系方面,若违背双方自愿就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
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民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因为涉外非婚同居有别于婚姻,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无须要求达到最低婚龄为标准,只要成年就合格;无近亲关系及法律所禁止的其他事项,主要是从社会伦理和公共健康的角度考虑的,应当有较严格的要求。
(二)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涉外非婚同居关系由于缺乏登记的法律手续。
因此,男女双方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是确认其同居关系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
非婚男女同居生活构成的同居家庭,与结婚组成的婚姻家庭的区别除了未履行法律手续、当事人的相互依赖和约束较少外,双方持续的共同居住、生活、甚至哺育子女等方面同婚姻家庭是大致相同的。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当事人的寝、食、住、行等日常活动相伴而行,互为伴侣,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性关系是同居生活的重要方面,但仅仅存在两性关系本身并不能构成非婚同居③。
非婚同居是组成家庭的另一种方式而已,与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应当是基本相同的。
(三)须持续一定的期间涉外非婚同居是基于爱情而发生的一种有别于婚姻关系的家庭或称为两性结合,是一种较为稳定的男女同居行为,持续较长的时期也是社会秩序所要求的。
因此,无论从这种关系的特征、性质来看,还是社会对其的要求来看,双方的同居关系绝不是短暂的,是男女两性家庭生活的另一种模式而已,即双方在经济、人身、情感和责任上追求较少的依赖和约束,但必须持续相当的时期,否则,就不能被认为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家庭模式,也是与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性的要求相悖的。
对于涉外非婚同居的期间究竟以多长为宜,有的国家规定三个月以上,如美国的某些州;有的国家规定三年以上,如丹麦和澳大利亚等。
澳大利亚的南澳大利亚州1996年的《事实关系法》第九条规定,除非同居者已有子女,则同居至少必须持续三年时间。
④对于涉外非婚同居时间的长短,与各国对其的态度密切有关,在将非婚同居行为视为类似婚姻、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较多权利义务的国家,对持续时间的规定较长,而将非婚同居行为与婚姻区别对待的国家,则规定持续的时间较短。
⑤(四)涉外非婚同居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同居关系涉外非婚同居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非婚同居关系。
主要有以下两类情形:一类是不同国籍的男女之间的非婚同居;另一类是相同国籍的男女之间的非婚同居。
分析和确定涉外非婚同居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是解决这一类型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基础,国际私法中确定某种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也是如此。
实践中,因非婚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三个方面,最常见的是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其次是同居者和所生子女的扶养责任和继承问题;再次是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及相互继承和抚养纠纷。
从以上对涉外非婚同居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涉外非婚同居关系中两性结合是非婚同居关系的核心,共同生活是同居的主要内容,在同居期间,双方往往共同居住,承担家务和同居的生活支出,由此可见涉外非婚同居是一种不同于婚姻关系的带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非婚同居是以两性生活和爱情为前提和基础的,是非婚同居而组成的家庭,与婚姻家庭相比,只是男女双方的依赖和约束较少而已。
③参见高留志:《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73页。
④参见M·克斯特尔:《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比较考察》,《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第159页。
⑤参见高留志:《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73页。
三、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非婚同居完全是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选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订有同居协议,无论这种协议是书面的或口头的,只要能够确认其协议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并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就应依协议的约定来解决。
而在当事人无同居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涉外非婚同居的性质以及传统调整涉外身份关系的同类民事关系,结合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涉外非婚同居应采用以下法律适用原则。
(一)适用同居当事人同居地法非婚同居往往是在未履行法律登记的情形下的行为,以男女双方同居的事实为主要特征,因此,涉外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应适用当事人的同居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