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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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交易中利益分配的法律探讨——基于农地发展权及其归属

我国农地交易中利益分配的法律探讨——基于农地发展权及其归属

=. 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农地发展权范畴
农地发展权脱胎于土地发展权, 是其在农地交易中的 具体化 。 土地发展权, 也称土地开发权, 是一种可与土地所 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 土地发展权的构想最初源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 一般项 目“ : 农村发展 与农民财产权保护 的法律 问 题研究”(lF 0 6 的阶段性成果。 1B X 6 )
不是 个人的人为创造 , 而是社会发展 的结 果 。 政府 为公共
利益代表进行的社会性公共投资增加了土地价值, 上地
所 有者对 于土 地 增值 并未 付 出任何 投 资或劳 动 , t: 地 因J t L:
或以联营联建、 作价入股等方式将集体土地 用作城市房地
产 开发 。 然农村 集体 经济组 织及农 民可 以从中获 得 巨大 [ 2 虽
收益, 但是这种情况严重违反了法律, 并扰乱了我国土地交 易市场的秩序。 我们认为, 重新构建公平合理的农地交易利 益分配 的法律 制度较为迫切, 而农地发展权不失为一个较 好的切入点。
地发展权特别是农地发展权的概念已在学术上客观存在并 被普遍接受。 广义上的土地 发展权是对土地利用进行再发 展的权利, 包括在空间上向纵深方向发展, 以及在使用时变 更土地用途之权, 包括空间 ( 高空、 地下) 建筑权和土地开
发权 。 狭 义 上的土地 发展 权仅指 改变 土地 用途 的权利 , 尤 其是将 农用地 转 变为建 设 用地 的权利 , 即狭 义 上 的土地 发 展 权 就 是 农地 发 展权 。4 地 发展 权设 立 的 主要 日的在 于 _ 农
农地交易可以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 也可 以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成员之间。 后者往往同 时存在农地用途转变的情形, 是我国立法规制的重点。 土 地管理法 3 第6条规定:“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 农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摘要】本文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阐述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包括权利和责任。

接着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主体,以及其管理和流转情况。

最后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政策调整进行了讨论。

结论指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归属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健康发展。

整体来说,本文有助于加深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认识,为政府部门和农民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制度演变、农村地区、政策调整、权利和责任、管理和流转、不确定性、相关政策法规、农村发展。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展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权则由集体所有,这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开发变得更加迫切,因此如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和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给归属主体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深入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有助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问题意义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需求不断增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逐渐凸显。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归属主体不清晰、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怎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归属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即对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或组织。

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时,通常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法律和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因此,第一步是查阅相关法律和法规,了解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二、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通过土地权属证书来确认。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可以通过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通过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了解到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三、合同和协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也可以通过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来确认。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过程中,通常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和协议来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方式和条件。

因此,可以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归属情况。

四、调查和调解在一些复杂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和调解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可以通过调查相关的土地附属物、使用和经营情况、相关合同和协议等来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通过土地专业人员和法律机构的调解来解决争议并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五、历史资料和证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查阅权属证书和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调解,收集历史资料和证据,最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

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

2.国内土地发展权制度改革的必 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发展权的价值日益 显现。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和生态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可持续 发展,国内土地发展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将使土地发展权的配置更加合 理,更加公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3.国内土地发展权制度的研究方 法和研究成果
在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发展权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一方面, 农村土地转为非农用地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农民缺乏参与权和决策权;另一方 面,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清,农村土地发展权的行使存在纠纷 和争议。这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
4.对国内土地发展权制度的评价 和展望
总体来说,国内土地发展权制度在规范土地开发行为、保护耕地和生态资源、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发 展权配置不公、流转机制不健全等。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发展权制度,明 确其定义、性质和归属,建立健全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 时,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土地发展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国土地发展权研究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土地发展权的定 义和来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3
三、中国土地发展权 实践中的问题
04 四、对策建议
05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成 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土地发展权是一种通过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和性 质,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权力。在中国,土地发展权的研究 和实践起步较晚,但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土地发展 权逐渐受到重视。本次演示将探讨中国土地发展权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实 践提供理论支持。

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研究

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研究

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研究一、概述1. 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与重要性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形态,在现代土地权利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是指对土地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土地投入等手段,使土地增值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土地发展权不仅涉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还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发展权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其配置效率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

通过赋予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发展权,可以激发他们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土地发展权是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增值的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该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通过明确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和流转规则,可以确保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发展权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资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通过合理配置和流转土地发展权,可以引导土地资源向更高效、更环保的领域流动,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发展权在土地权利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合理配置与流转对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经济利益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土地权利制度、推动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 土地发展权配置与流转的现实意义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与流转在当今社会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现实意义。

它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合理配置土地发展权,可以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闲置。

流转土地发展权可以推动土地市场的活跃,使土地资源向更高效益的领域转移,从而提升整体经济效益。

土地发展权浅说

土地发展权浅说
() 1 抽象性 。 土地发展权是一种抽象 的概念 ,
不 像其 它产权 存在 一个实 物性 的标 志 () 2 未来性 。 它是一 种未 来 土地使用 权变 更 的
土 地发 展 权 这 在 西 方 国家 是 一 个 很 普 通 的观 点: 土地拥 有者 往往 是既有 土地 所有权 , 又有土 地发 展 权 ,这样 的 土地拥有 者 在其 自己所拥 有 的土地 范
控制又具有一定弹性 ,因此法国政府正在修改其规 定, 而使其更有利于保护耕 地, 维护 国家利益, 同时 亦不使土地所用者 的利益受到损害。
总 的来说 ,当今世 界对 于土地 发 展有 两种 不 同 的处理方 式 : 一种 主张 土地发 展权 同地 上权 、 权 抵押

权 、专利权的抽象性和未来性同样的性质和范畴。
权 利 ,是一种 可 以与土地 所有权 分割 而单 独处分 的 产权 ,它既可 以与 土地所 有权合 为一 体 由拥有 土地 所有权 的土 地拥有者 支 配 ,也 可 以由只拥 有土 地发 展权不拥 有 土地 所有 权 者支 配 ,它是 土地 处分 权 中
最重要 的权利 。
二 、 地发 展 权 的 特征 土
获利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 , 土地性质和用地环境会 发 生重 大改变 ,其 土地权 益 的获利 也会发 生重 大 变
化。
()延时性 在某 土地 范 围内 ,由于技术 、 3 科 技 、人 为 的种种 原 因 , 用 地范 围 内的土 地 价值并 该 没有 被 发现 , 但在其 获得 土地 所有权 前就 已存 在 ( 如 矿 山 、 石等 ) 宝 ,其价值 具有较 长 的延 时性 。 () 观性 。 土地发 展权 无论 在何 时何 地都 已 4客
法》 明确 所 有矿产 归 国家 所有 , 实质 上 是 土地发 这 展 权 延 时性 的 规 定 , 实 上它 总是 客 观存 在 着 的 , 事 并 不 因其性质 、 用途 迭变 而发 生变 化。

从土地权利变迁谈我国农地发展权的归属

从土地权利变迁谈我国农地发展权的归属
归属 的 法 理 依 据 。
平不 高的 农业社 会 ,人们通 常认 为拥 有
地表 的所有 权 即意味着 拥有 该横 向范 围 内地 下与上 空 的一切权 利 ,这就是 罗马
法 的 “ 及 天 宇 ,下 至 地 心 ” 的 绝 对 所 上
尽 管我 国土地 法律 制度 中并未 明确
设 立土地 发展 权 ,但 大部 分学者承 认土 地 发 展 权 尤 其 是 农 地 发 展 权 的 客 观 存 在 。然而 ,由于学术界 对农地 发展 权没 有 一个统 一而 又准确 的定义 ,尤其 是对 于 其归属 存在诸 多争议 ,作者 拟从土 地 权 利变迁 的角度 对此 问题进行 研 究 ,以 求从 权利 的源头 上找到 我 国农 地发 展权
维普资讯
从 土 地 权 军 变 迂 谈 我 j
: 农 地 发 展 权是 国 家 土 地 权 利 的 一 :
种 ,过 去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里 淹 没 在 土 地 所
环境 问题 日益突 出 ,城市 土地 出现 多元
化 立 体 开 发 利 用 的 要 求 , 同 时 ,土 地 所
种 多样的权 利种 类与 形 式 ,形成 了复杂
的土地权利体 系。
1土 地 物 权 .
途 使 用之权 ,是一种 发展 农用土地 的权
当在 中国增 设农地 发展权 ,从 产权的 角 度来考 虑 资源 配 置及其效 率 ,改革和 完 善现行 土地 制度 。然而 ,国 内目前对 农
地发展 权的探 讨还 处于初 级阶 段 ,尤其 是对于 农地 发展权 的归属 问题 ,长期 以 来学术界 仍有 异议 。本文 主要对 国 内关 于农 地 发 展 权 的 归 属 的 观 点 进 行 了 归 类 ,从 不 同的角度 进行 了分析 ,并提 出 自己的见解。

土地使用权法律权益的归属

土地使用权法律权益的归属

土地使用权法律权益的归属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定并确认土地使用者对土地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转和流转。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问题。

本文将就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益归属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由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而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的实际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权赋予特定的主体的一种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是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

在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转和流转等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与土地所有权直接相关。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般可以分为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

首先,针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农民合法占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范畴。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般由集体所有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

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般是以村委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来行使。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国家依法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划转和流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般由国家依法确定并行使。

在城市乃至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主要由政府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

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主体以及权益的行使方式。

不过,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比如,在土地征收、流转以及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权益保护、土地价格以及土地补偿等问题都是具有争议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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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作者:陈彤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1期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攻坚阶段,我国农民利益的保护需要得到更加的重视。

土地发展权作为能够带来增值收益,提高利用效率的土地处分权利制度,目前在我国仍处于空白状态。

尤其是农地发展权是提高农民权益的重要权利,现阶段以及将来如何配置都是关系农民利益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西方国家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发展及特点来探讨适合我国土地发展权归属制度应如何设置。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
一、土地发展权的概念
土地发展权来源于英国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后来美、法等国也出台法律设立和解决土地发展权问题。

而我国学界目前仍未对土地发展权达成一个统一的观点。

在我国学界关于土地发展权有狭义和广义之说。

狭义的土地发展权说认为土地发展权是一种农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或在土地上兴建建筑改良物的权利;而广义的土地发展权认为除狭义的发展权含义之外,还包括因土地利用强度提高而获得更多利益的权利。

广义说是我国学界正在成为主流的观点,即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利用用途和性质以及土地集约程度某一方面改变带来的权利。

二、英美法国家土地发展权利的特点
英国的土地发展权始于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为了应对土地权利人对私有土地的开发过程中造成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英国在《城乡规划法》中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以限制私有土地的过度开发,土地权利人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必须按照原有用途利用土地。

变更土地用途只能通过向国家申请并缴纳一定的开发税,而基于土地用途变更产生的增值收益则由国家和土地权利人之间进行分割;与之相反,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则是归于土地所有者。

为了解决本国苛刻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带来的不同类型土地之间的利益失衡,美国政府建立起了土地发展权的交易制度。

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将本国土地划分为受限制开发区和可开发区。

受限制开发区通常为一些未充分开发区域,例如自然环境脆弱区等,而土地可开发区则是城市中心区或者城郊地带。

所有类型的土地所有者都享有土地发展权,但不同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开发强度等级,土地所有者需要在政府划定的等级下开发利用土地。

同时,土地可开发区所有者可支付一定价格获得受限制开发区土地的土地发展权,并将两类土地的开发强度相叠加;法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则包含了“法定密度极限”和“土地干预区”制度。

对于这两种制度中的土地发展权利归属,法国设置了两类不同的主体。

在“法定密度极限”中,被开发土地的开发者拥有建设权上限指标内的土地开发自主权,然而对于超过该上限的开发权,则归属于国家,国家可以选择将這部分指标保有或者出卖给开发者;“土地干预区”制度则是在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开发权基础
上,保留了对极易受破坏的土地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以此来减少土地市场自由交易的弊端对土地的损害。

从西方国家有关土地发展权的规定可以得出,土地发展权是来源于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独立性的财产性权利,土地发展权的获得并不需要获得者本来就拥有土地所有权,即便是获得了土地发展权也未必就是土地所有者,这与我国是完全不同的。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土地发展权的基础,取得了土地发展权便也因此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对于土地发展权的归属,英美法三国的土地发展权实践各不相同,英国为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而美国则是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法国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归国家或者个人;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也反映出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

涨价归公还是归私,其实是更侧重于土地增值收益过程中的社会经济贡献还是土地所有者的贡献。

实际上归功或是归私并不是尖锐的对立关系,在科学的利益衡量和良好的制度设计下是可以融合的;在英、美、法三国的实践中,土地发展权归属制度的设计在结合本国具体实际情况下,促进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完善,减少了耕地等农业用地的流失,保护了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土地保护,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通过土地发展权制度,西方国家的土地发展权制度虽然在后期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问题,但在实现各类土地用途之间的平衡、保护原土地所有人与发展权人利益、促进土地市场交易的公平以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土地发展权利主体的建议
从西方国家的土地发展权的制度设计及实践来看,私以为如若在我国正式设立土地发展权,结合我国当前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归属主体应设计为国有土地的发展权归属于国家,农地的土地发展权应归属于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同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应当有合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和农民利益保护的协调机制。

首先,从土地发展权的含义上来说,土地发展权是将土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的权利,改变土地利用类型提高集约程度能力的决定权,这是可以与土地使用权相分割而单独处分的权利。

从内涵上来说,土地发展权归属于土地权人是土地发展权的应有之义。

土地发展是通过土地利用性质转变而获得增值利益,是对于土地利用的处分行为。

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因此对于土地使用类型的转变,作为土地处分权中最重要的发展权理所当然的应归土地所有权人享有。

将原土地所有权人规定为权利主体,在我国当前的农村建设中,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土地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同时也可保护农民的发展利益。

其次,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其经济利用价值是巨大的。

在强调充分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允许开发利用资源的各种手段方法的存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充分发挥资源经济价值的必然。

转变土地利用性质是为增加经济利益,将这种权利以及利益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赋予其改变利用性质的权利,势必会激起土地所有权人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在我国当前,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
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利用性质只能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确定,即便是集体经济组织,若是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是需要审批登记的,虽然严格用地审批制度是为了防止耕地流失、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但这种刚性规定以及繁琐的登记审批手续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变农地利用性质的意愿,影响了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提高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

我国目前农地使用性质的改变除了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之外就是通过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

征收后土地利用性质的转变是依据政府经济规划以及企业发展目的的。

各地政府对于土地开发利用的政策方向多变以及企业这种经济人的本质,这种经济利益倾向突出的土地利用行为是否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多样化利用以及合理配置还不能完全确定。

同时,依据我国当前有关征收补偿费的规定,向农户发放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与农专非后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这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再者,土地资源是整个生态环境中一部分,是兼具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

耕地资源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粮食与生态安全,森林、草原、滩涂等性质的土地更是维持整个生态环境平衡所不可或缺的。

因此,如果一味地将土地发展权利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在的中国农村对于土地资源生态效益的认识程度较低、集体经济组织追求经济的意图明显、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无科学指导的环境下,单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发展权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生态价值是极为不利的。

基于上述条件的限制,将土地发展权仅仅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极有可能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土地环境的污染破坏,引发生态危机,这与我国当前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发展的大环境也是相悖的;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之外,还应将国家也纳入到主体之中。

农地利用性质的转变应在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之下,应是国家生态环境政策包含之内的,国家的18亿亩生态红线不能破,生态红线的警戒不能触。

参考文献:
[1]高洁,廖长林.英、美、法三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4:206-207
[2]陈柏峰.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J].法学研究.2012,4:109-110
[3] 丁德昌,丁祉冰. 农地发展权权利属性与利益归属[J]市场论坛,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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