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层地上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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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归属权的问题决议范文

关于土地归属权的问题决议范文

关于土地归属权的问题决议范文一、背景。

随着本地区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深,土地归属权相关的争议和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明确土地归属权,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决议。

二、适用范围。

本决议适用于本行政区划内(明确具体行政区划,如XX市XX区)所有涉及土地归属权认定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农用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

三、土地归属权的判定原则。

1. 法定原则。

(2)对于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问题,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判定。

若当时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参照土地管理习惯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解析:法定原则明确了土地归属权判定要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土地管理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基础。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当时法律可能存在不健全的情况,所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既尊重历史又保障公平。

2. 登记原则。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重要信息。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对于未经登记但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情况,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如连续使用达到法定年限、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补办登记手续,确认土地权属。

解析:登记原则强调了土地登记在土地归属权确定中的重要性。

登记后的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防止侵权行为。

对于未登记但实际使用的情况,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补办登记,是为了兼顾实际情况,保障合理使用土地者的权益。

3. 尊重历史和现状原则。

(1)充分考虑土地的历史沿革,包括土地的来源、历史上的使用情况、土地权属变更的历史记录等。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土地权属关系,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予以尊重和维护。

(2)结合土地的现状,如土地的实际用途、地上附着物的归属等情况,综合判定土地归属权。

如果现状与历史权属存在冲突,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定。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1. (单选题)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

A. 相邻关系B. 地役权C. 用益物权D. 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故本题答案选A。

2. (单选题)陈某和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

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B. 陆某家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C. 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D. 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陈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利是法定的,但是对因此造成相邻的陆某的直接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故本题答案选C。

3. (多选题)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A. 有利生产B. 方便生活C. 团结互助D. 公平合理【答案】ABCD【解析】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4.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条文,表述错误的是()。

A.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风俗习惯。

B.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C.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D.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可以流转的物品是()。

A.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B. 外国大使馆的资产C. 毒品D. 枪支弹药【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本题答案选A。

2. (多选题)以下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条文表述正确的是()。

A.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B.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C.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D.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答案】AB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 (多选题)通过()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A. 招标B. 拍卖C. 协议D. 入股【答案】A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多选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条款。

土地管理与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管理与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三)我国⼟地所有权制度(掌握)1.⼟地所有权的含义⼟地所有权是⼟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可以细分为占有权、使⽤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

⼟地占有权:指对⼟地的实际占有、控制的权利。

⼟地使⽤权:按⼟地性能和⽤途进⾏事实上的利⽤和使⽤;⼟地收益权:指从⼟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地收益权是⼀项独⽴的权能。

⼟地处置权: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地进⾏处置的权利,它决定⼟地的归属,是⼟地所有权的核⼼。

2.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1)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1)处分权。

⼟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地使⽤者,国家对⼟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处分权的权限按《⼟地管理法》规定确定。

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地,其处分⾏为⽆效。

2)让与权。

国家⼟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和划拨等⽅式将建设⽤地使⽤权让与⼟地使⽤者。

3)收益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地收益。

《⼟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民政府。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缴使⽤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第⼆条规定,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在批准农⽤地转⽤、征⽤⼟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式的新增建设⽤地的县、市⼈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地纯收益。

例题:新增建设⽤地有偿使⽤费的本质是()。

(2007年试题)A.⼟地的取得成本构成之⼀ B.政府⼟地收益C.⼟地资源税 D.⼟地流转税答案:B解析:基础考核点。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新增建设⽤地的平均⼟地纯收益。

(2)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根据《物权法》、《⼟地管理法》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第3课 土地改革(解析版)

第3课 土地改革(解析版)

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巩固第3课土地改革1.(2023·内蒙古赤峰·统考中考真题)土地改革后,“辽宁金县三十里堡梅家村的翻身农民,昼夜不停地拉土垫地,把1000多亩盐碱地改变为良田,种上花生和棉花。

1951年,全国粮食产量达到1.4亿吨,比1949年增长26.9%。

”这表明土地改革()A.巩固了人民政权B.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C.建立土地公有制D.使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答案】D【详解】据题干“土地改革后”“1951年,全国粮食产量达到1.4亿吨,比1949年增长26.9%。

”结合所学可知,土地改革后,农民获得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

说明土地改革使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D项正确;题干重在强调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与巩固了人民政权、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无关,排除AB项;三大改造后,建立了土地公有制,排除C项。

故选D项。

2.(2023·黑龙江牡丹江·统考中考真题)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民获得土地的是()A.土地改革B.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C.人民公社化运动D.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答案】A【详解】根据所学知识,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的是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A 项正确;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发生于三大改造时期,土地属于国家公有,排除B项;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土地属于集体,排除C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土地归国家所有,排除D项。

故选A项。

3.(2023·黑龙江齐齐哈尔·统考中考真题)下列事件中,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铺平道路的是()A.开国大典B.土地改革C.中共八大D.中共十二大【答案】B【详解】结合所学可知,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中央政府进行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等一系列巩固政权的措施。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土地抵押权的标的是()。

A.土地B.土地所有权C.土地使用权D.土地建筑物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具有流转性,土地市场流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抵押权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本身。

2.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B.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C.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抵押。

D.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属于抵押财产E.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正确答案:A、B、C、E本题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建国后,在土地权属的变动过程中,()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A.1950年~1962年B.1962年~1982年C.1982年~1986年D.1986年至今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

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4.土地登记的权属种类包括()。

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B.集体土地所有权C.集体土地使用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E.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正确答案:A、B、C、E本题解析:我国土地登记的权属种类包括: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②集体土地所有权;③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的概念和分类

土地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土地的概念一、考试目的和考试大纲变化情况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的内涵、基本特征及类型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考试大纲变化情况:删去了“不同学科对土地的定义”内容,增加了“土地的产权特性”内容。

二、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土地的内涵,土地的特性;熟悉:土地的功能;了解: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

三、章节框架1.土地的内涵2.土地的特性3.土地的功能4.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内容辅导一、土地的定义1.土地的基本内涵(掌握)土地既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是人类生产生活所必需的。

土地依其广义、狭义解释程度的不同,可区分为下面3种:(1)狭义的土地:指地球表面的陆地,包括土地表面,地表以下及其垂直空间。

(2)广义的土地:指地球表面的陆地和被水覆盖的部分。

水覆盖的部分指海洋、江、河、湖泊、池塘等。

(3)最广义的土地:指自然资源,除包括地球表面的陆地和被水覆盖的部分外,还包括日光、空气、水、热能、风力等自然赋予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自然力在内。

经济学家对土地所做的解释多采用最广义的概念。

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eco—nomics)一书中明确表示:土地是指自然赋予人类的水陆、空气、光线、热能等。

美国的享利·乔治(Henry George)说:土地一词,并非仅指区别于水及空气的地面而言,其实含有人工以外的全部物质在内。

而政治学家把土地与人民、主权并列称为国家组成的要素,当然不只局限于陆地,应包含水、陆、空及地下蕴藏的各种天然资源在内,而且更含有领海和领空。

从土地管理的角度分析,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由地貌、土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历史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活动结果。

土地是地球表层的特定地域,有固定的位置和一定的水平、垂直范围;土地是由相互作用的各种自然地理要素构成的综合体,并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兼有自然和社会经济双重属性;土地的特性是随着时间发展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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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土地分层地上权解析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编者按: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该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并将其作为用益物权看待。

这一立法选择并非意味着彻底地解决了土地分层利用的问题,因为立法过程中所争论的相关因素在其后的实务中凸显出来,加之该条款只是原则性规定,登记机构适用该条款依然有很多困惑。

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各地土地登记机构对分层地上权的登记并没统一的指导思想,这使该条款实施缺少一个基础的技术性条件。

本文作者梅夏英曾在我国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的指导下参加了《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本文是他对《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所谈个人见解,以期为理论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

但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且该条款又过于简单,因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笔者仅对土地分层地上权的理解和适用进行粗浅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探讨,该条款的适用还是依赖于进一步对土地和空间关系的理解,有赖于不动产登记配套措施的完善。

土地和空间两种客体权利的认定在立法上,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分别规定土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而是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即土地既包括土地本身也包括其上下的部分。

在此前提下,对于土地上空间的利用,当可解释为对某一层次的土地的利用。

虽然我国是采用地上权制度来解决空间利用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忽视空间利用的独立性、空间作为权利的客体的事实。

从某种程度上讲,土地分层使用这一制度,就是力求通过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来解决空间的独立利用问题。

基于此,有必要对地上权进行事实上的分解。

土地上下分层的权利设定土地分层的权利设定,主要是运用传统土地使用权理论,将横向分割技术运用于纵向分割。

但在进行纵向分割时,纵向权利的设定,较传统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更为复杂。

第一,传统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应包括土地本身和其上下空间,此为土地分层利用的基础。

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故国家和集体对于相应土地的所有权是其他地上权的权源。

只有空间所有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界定也纳入到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才能为分层地上权提供一个权利基础。

第二,在《物权法》颁行之前,由于没有确立土地分层利用制度,对于已通过出让和转让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是否与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一致,需要予以界定。

如果土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与所有权客体范围一致,则意味着土地使用人在受让土地时同时受让了土地本身的使用权和其上下空间的使用权。

在此前提下,若第三人基于合理需要,而利用土地之上一定范围的空间,则需要依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获得该特定空间的权利,即分层地上权。

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与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不一致,那么该空间的获得则视其属于国家还是属于土地使用权人而定。

第三,在《物权法》颁行之后,通过土地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已经确定该土地的上下使用范围。

对于该范围之外的地下或空间权利仍由国家继续享有。

若第三人欲对一定的空间范围进行利用,则需要比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程序,获得对该特定空间进行利用的权利,即分层地上权。

第四,土地分层使用决定了空间地上权可先于地上权存在,即空间地上权可以由权利人与所有人通过出让协议设立。

在此情形下,空间地上权已成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物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五,空间地上权的征收。

对于集体土地和已依法出让或转让而取得地上权的土地上方空间,相关主体欲在其上设定空间地上权的,应区分对待。

对于前者,应比照土地使用权的设定规则,先将集体土地上的部分空间由国家予以征收,再由国家与相对人通过合同出让该空间地上权。

对于后者,应先由相关主体与土地使用人予以协商,通过约定转让该部分空间地上权,如协商不成的,国家可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征收。

空间地上权的设定如有必要,应选择对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损害最小的地方和方法来设立,并应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附属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包括地下空间)无须设定空间地上权部分空间的利用无须设立空间地上权,完全可以纳入物权制度来调整。

如当事人约定在屋顶平台之上建造广告塔,便无须设定独立的空间地上权。

它实际上体现为对建筑物的使用,相对双方通过租赁或许可等债权合同便可解决相关空间利用的问题。

作为空间(地上)权客体的空间,不是通过有体物遮蔽而形成的,不是一种封闭的空间。

因此,建筑物内的空间不应属于空间权调整的范围。

对于房屋内的空间、地下停车场的空间利用问题,应当通过房屋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来解决,而无须通过空间权来加以调整。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纯粹空间的利用并非与物权的界定毫无关系。

如相邻建筑物间的空中走廊,本身也存在一个所有权界定的问题,但该设施的权属是空间利用产生的结果,它本身与该设施垂直对应的土地或建筑物毫不相干。

因而,上述情形并不影响空间地上权的独立性。

空中建筑和设施的所有权与所占用空间的关系,比照地面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其原理是相同的。

至于地下空间的利用,笔者认为,也无须设定空间地上权。

事实上,空间地上权针对的仅仅是地上空间,而不包括地下空间。

对地下某一地层的利用体现的是对土地的直接使用,与空间没有直接关系。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地下某一地层的使用体现为营造一定的空间,但这种空间与地上空间不同,其原因不仅在于土地获得在前而空间营造在后,还在于此种空间是通过周围的土地包裹而成的。

由此,完全可以认为,地下空间的利用直接体现为土地利用的一种方式。

当然,这种解释对于《物权法》第136条适用的统一性没有根本的影响。

事实上,依附于土地而营造一定的空间,本身就是土地使用权行使的通常表现形式。

如当代高层建筑物大多附有地下停车场,我国大城市基于交通需要也在城市地表之下建有许多地下通道和地铁线路。

这些都是属于土地利用的普遍形式。

这一点上地表与地下土地的利用没有任何差别。

空间地上权的限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虽然目前土地的分层使用已成为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但总体讲来,这种对土地上下部分空间的使用仍带有明显的随机性和目的性,这就决定了空间地上权会受到比普通地上权更多的限制,这些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当事人约定和使用目的的限制。

空间利用人必须按照约定或规定的用途和目的使用空间,例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在屋顶平台之上利用空间建造空中走廊,那么空间利用人就不得建造其他设施,否则将构成对空间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侵害。

为了防止空间利用人擅自改变空间利用的目的,法律也有必要对空间地上权的转让作出限制,即空间地上权未经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的,不能擅自转让。

第二,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已对空间的利用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设立空间地上权。

如我国《人民防空法》对于地下防空设施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时应排除地上空间权的适用。

又如《航空法》对于空中航道的权属和利用已有法律安排,此时也要排除地上空间权的适用。

第三,受城市规划的限制。

规划对于空间的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空间只能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利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划决定着空间权的内容,甚至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之后,所有人是否对空间享有权利也是由规划确定的,超出了规划的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围,原则上构成越权。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空间法和规划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第四,受公共地役权的限制。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其中,相邻土地的上下空间往往也成为地役权的客体,这尤其体现在公共地役权上。

所谓公共地役权,通常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城市的地上地下的空间建造地铁、地下通道、铺设管线、建造其他的设施而利用他人空间的权利,它主要涉及供电、通信、无线电和电视台、公安、消防、市政、航空等关于公共利益的市政建设问题。

一般地役权也会涉及上述情况。

在通过地役权解决对他人土地上下空间利用的时候,依据的是地役权规则,可由传统地役权规则来解决,此时无须设定空间地上权。

第五,受相邻关系的限制。

土地分层使用制度强化了相邻关系的作用。

因为与传统的土地、建筑物相邻关系相比较而言,土地分层使用使相邻关系不仅仅适用于横向的不动产之间,也适用于纵向的不动产之间。

对于土地上下的空间而言,其权利同时受到纵向和横向的不动产权利的制约。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登记土地分层地上权给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法》颁布之后,登记机关如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确定因受让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合理空间范围,成为一个技术上的难题;另一方面,对于《物权法》颁布之前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再行进行土地分层登记,需要何种政策配套设施,尚待研究。

就上述第一个问题而言,权利人通过出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包含的空间范围如何确定,目前尚无任何依据。

至于如何在纵向上分割,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另外,是否依据土地的不同用途,结合城市规划的限制,为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不同的空间范围,也有待实证研究。

比如对于建造摩天大楼的土地应当给予较宽的空间范围,而对于用于私人别墅开发的土地,则无需赋予过大的空间范围。

同一土地使用权赋予不同的空间范围,其价值可由市场调整,这非但不影响权利的一致性,恰恰是一种对土地和空间进行充分利用的方式。

但是,笔者倾向于不应将空间范围设定过大,因为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层利用在土地上下狭窄的范围内最有必要,若空间范围设定过大,则将立体空间的利用与地上权纠缠在一起,会大大削弱分层利用的价值,并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在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以后,国家保留了其上下的空间所有权,并可将其出让给其他主体。

对此,登记机关在确定该空间范围以后,可予以登记。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就上述第二个问题而言,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便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进行限制,则空间地上权只能由空间利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依转让合同设定。

此时,登记机关依据转让合同对设定在该特定空间上的空间地上权予以登记。

但这里会涉及一个理论问题,即土地分层使用和分层登记是否适用于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合理的空间范围。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虽然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合理空间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但并不代表其所包含的空间不能分割,土地分层利用解决的主要就是垂直空间的利用问题,其强调的就是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割,虽然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空间附属于土地,但不影响其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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