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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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青政[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青政〔2010〕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二○一○年十月)为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大局,现就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省依法行政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认识不到位,依法行政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还未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行为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监督乏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等,影响了行政执法严肃性和公信力。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必须牢固树立以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

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全面落实,基层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问题,十分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

然而,根据多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和又在乡镇工作过经验,笔者对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并不持十分乐观的态度。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法制系统工程,仍然有许多理论与现实的重大问题需要解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指司法所按照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建设。

笔者认为,从司法所当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我们的目标设想和实际要求,都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正规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正规化,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它也必定影响到规范化建设的其他方面。

本文试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所涉及到的几个方面,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解决问题的目的。

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是与司法所建设的随意性相对立的。

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必须合法规范。

由此看来,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一机构设立的正规化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locALHost由此看来,司法所的设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这符合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所的设立,虽然有法可依,可在实际执行上,却并不尽如人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青政办[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1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二○○九年七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省处在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是经济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处理难度日趋加大。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解决争议、消除纠纷、化解矛盾,对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青海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与新形势要求相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行政复议组织不健全、不落实,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推诿扯皮,拒不受理;复议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等,影响和制约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复议为民,坚持公平效率准则,坚持具体办案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按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要求,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布部门】中共青海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8.11【实施日期】2017.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2017年8月11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7·26”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转变”的认知和行动,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和执行力,巩固和夯实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

针对不同受众,充分运用马背宣讲队、文艺宣讲队、双语宣讲队、百姓大篷车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注重运用“两微一端”“掌上课堂”等新兴媒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群众身边的人和事,开展互动式、情景式、体验式、案例式宣传,切实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培植对人民领袖的真挚感情,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在思想上拥戴核心、行动上追随核心,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抓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感恩教育,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省情和绿色价值观教育。

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力推进“五星级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建设。

公文写作附件-1

公文写作附件-1

附:公文格式样本之一(下行文)机密★一年特急X X X X 文件XX[20XX]X号关于XXXXXXX的通知主送机关:正文附件:X X X X X X二0XX年X月X日(公章)(附注)主题词:XX XX 通知抄送机关:XX,XX ,XX。

印发机关:20XX年X月X日印共印X份《关于上报2004年党支部工作要点的报告》《××旗人民政府决定》《××局关于召开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的有关事宜》《××局××局××局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带头人生活待遇的通知》《关于出国考察的请示》,《中共××党委关于认真做好表彰2003年度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通知》《××中学关于进一步搞活校办集体企业有关政策的试行办法》《××局关于解决办公室的申请》<<××局关于购买办公设备经费的请示报告》<<××局关于解决项目前期费的报告》、《××局关于申请住房贷款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民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区委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书记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局关于认真做好汛期水库防汛和淤地坝防汛工作及进行汛前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局关于××河流改造的请示》《××局关于申请解决淤地坝工程建设前期费的请示》,《××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中共××区党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书记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局关于加强水利工作为“三化”服务的意见》公文标题中常见问题一、标题不全。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苏司通[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48号)各市司法局: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第一批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的实践,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为了指导、推动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准确、客观地考核评估各地创建工作的实效,进一步提高司法所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定方式1、规范化司法所实行每年一次考核评定。

2、规范化司法所的考核评定实行申报制。

由县(市、区)司法局先行自评,提出初评申报意见;省辖市司法局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省司法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确定。

3、规范化司法所的考核评定对象为全省建制单位的乡镇(街道)司法所。

未列入建制单位的开发区(农、林场等)司法所,符合标准条件的,也可以申报。

4、规范化司法所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达90分以上的,方可以申报“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

5、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经省司法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省辖市司法局应每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司法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撤销“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称号并摘牌。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全省分为苏南(南京、苏州、无锡、常州)、苏中(镇江、扬州、泰州、南通)、苏北(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三类地区,在考核评定总框架下,个别条款的考核标准有所区别。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记载薄(略)2.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协议书(试行)(略)二○○九年六月三日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及《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的任务,是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悔过,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成为遵纪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第六条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进行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入矫教育第七条入矫教育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

第八条入矫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入矫教育以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为主要教育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
建设标准》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司通[2009]2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内司通[2009]29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司法所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自治区司法厅结合规范化司法所验收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内司发〔200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厅发〔2006〕14号),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司法所是旗县(市区)司法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按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实行旗县(市区)司法局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业务,认真完成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辖区人口在3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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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8.0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
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综治办、发展和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第一条青海省范围内司法所建设的相关事项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实行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第三条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健全、保障有力,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管理规范。

第四条司法所设所长1人,一般应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业务工作量较大的司法所,应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

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募志愿者、组织选派挂职等方式补充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满足岗位需要的基本素质。

第五条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任免调动由县(市、区、行委)委组织部门会同司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同时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

第六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混用。

各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按照“一人一档、人编对应、人岗对应”的规定,对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司法助理员职位出现空缺,各地按照空编额度,及时制定招录计划,原则上应在1年内及时补充到位。

第七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录用坚持“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原则,采取公开考录的方式面向社会统一考录。

考录计划应当经同级编制、人事部门同意,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务员局审定。

因工作需要从司法行政系统以外调入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条件,具备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并报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对违反规定条件、程序进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清退,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责。

第八条司法所所长一般应从司法助理员或县级政法系统工作满3年以上的科员中选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和技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行政管理能力,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第九条司法所所长申请调离司法行政系统的应在本县(市、区、行委)司法所所长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

司法助理员申请调离司法行政系统的应在本县(市、区、行委)司法所工作满5年。

第十条在司法所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借调的,须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关申请、审核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要求调离司法行政系统,符合调离条件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县(市、区、行委)司法局研究通过并报上一级司法局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十二条新招录的司法所公务员应按规定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培训和其它各类培训。

凡未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或经司法行政业务培训无法达到上岗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司法所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业务用房应产权明晰、专房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各市(州)政府根据《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80)对本地区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进行修缮和维修改造,满足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等职能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司法所必要的装备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司法所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标识统一、场所整洁、制度健全、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按照《青海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考核评定办法》(青司发〔2016〕218号)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将司法所建设纳入政府绩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本意见由青海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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