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财政部、教育部从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根据《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 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 号),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
资助项目需要通过学校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为做好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的领导机构,负责拟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管理办法、资助范围、项目指南并最终审批立项。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经费管理、监督考核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总结报告.第二章资助范围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科研专项应当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纵向科研经费劳务费开支规定汇总表

序
号
经费类别
项目编号
管理办法
劳务费开支规定
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
316****
财教【2009】173号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
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项目
3191***
教社科【2006】2号
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以及非
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
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资助经费
4103***
财教【2002】64号
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
士后,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经批
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经费
4103***
财教【2002】65号
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
士后,面上项目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
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
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
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严格按照
批复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8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专项经费
4108***
财教【2006】159号
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
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
时聘用人员,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
一般不予调整。
9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4111***
财教【2008】531号
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
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
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严格按照批复
大连工业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方案

大连工业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第二稿)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水平,紧密围绕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实现科技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学校决定实施科研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建设。
根据学科建设方向以及人才队伍基本状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人才,培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学术领军人物和科研骨干,保持学科研究方向和学术队伍可持续发展;挖掘潜力,整合资源,提高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多学科交叉与融合,培育新的学科和科技增长点;打造科技平台,稳步推进博士点立项(支撑)学科和一级硕士点学科建设;倡导优良的学术风气,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周期团队建设周期暂定为三年。
三、组建条件1.团队负责人应具备正高级职称(45岁以下的负责人须具有博士学位),且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已形成较明确的研究方向。
2.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不少于3人)。
团队成员的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
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
3.团队原则上以博士立项建设(支撑)学科、一级硕士点学科、现有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所、基地等)为依托。
4.团队分为理工类团队、人文社科(含管理)类团队和艺术类团队,具体的组建条件如下。
理工类团队:①近五年实际到位经费为人均10万元(含)以上;②近五年有三大检索收录论文3篇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1项授权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检索收录论文)或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③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其中,团队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男)或53周岁(女),二级教授不受此年龄限制,40周岁以下中青年教师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人文社科(含管理)类团队:①近五年实际到位经费为人均3万元(含)以上;②近五年有三大检索收录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8篇以上或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1项;③团队成员年龄结构同理工类团队。
大连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大连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大工大校发【2015】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经我校认定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以及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四条科学技术处(产业办)(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跟踪经费拨付情况,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会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对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六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任务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七条学院(部)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证,承担本单位科研经费的监管责任.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任务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科研、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管理。
第四条凡以湖南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文件或合同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包括: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其各自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如下:(一)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科研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审核、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加工、升级改造及采购合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南京工业大学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南京工业大学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初稿)按照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文件精神,在结合我校《南京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为适应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防科研的发展,明确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1、我校承担的各类国防纵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文件要求,同时遵守中央军委各部、国防科工局等项目管理部门对经费管理的特殊要求。
2、国防科研经费管理分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人员费(工资、劳务、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项目收益等11项。
此规定主要对管理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不可预见费、项目收益等由学校管理分配的经费项进行补充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3、国防类科研项目的特殊要求,学校在承担国防科研项目时额外付出保密、质量、科研生产安全等相当多的管理成本,因此在经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和项目收益的预算填报时,应当按相应测算比例足额申报,实际额度以答辨评审后允许开支的额度为准。
第二条国防科研经费预支管理1、国防科研项目因型号任务安排紧迫而进度要求非常迫切,研制周期紧、研制节点要求严格;如果国防科研项目经国家发文立项的,因国家财政拨款手续问题不能在当年到帐的,由项目承担人提出申请,经科研院军工办、计财部审核后,可以开设项目帐号,预支一定的经费提前开展研究,一旦国家财政拨款到达学校,优先冲抵预支。
2、预支经费额度为20~50万元,由军工办和计财部协调确定,一项一议。
[参照学校自2006年以来的一贯做法]3、国防科研项目一项一号,独立核算,避免与其他任何课题在经费上交叉,严格按国家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高校教师,涉及科研经费犯罪的背后
判决书与科研人员犯罪有关。
这3 4  ̄ I ] 决书中, 科研人员被 判贪污罪的占比6 2 %, 受贿罪的占
L L 1 8 %, 同时被 判贪污 罪和受贿 罪
的占比9 %, 而贪污罪加行贿罪 、 贪 污罪加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加 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加诈骗罪等4
种情况各占比3 %。
案贪污款项系此前垫付 , 但不能提 司调查, 其他发票都是虚开的” 。
供证据予 以佐证 , 且 垫付 款项应 通
和间接费用构成。陈超表示, 直接
报 销无 路的一 些科研人 员 , 只 费用中专家咨询费的管理相对独
过正常的报销程序予以核销, 不能 能通过虚列设备 、 仪器 , 列 出一些 立且严格。根据《 民口科技重大专
课题经费到账不及 在用其他项 目科研经费来垫付的 针 对课 题 负责 人往 往 成为 涉 涉及多个部门, 艾静律师说, 科 情 况。 贪者的问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时的情况并不鲜见。
的拨款滞后导致老师需要垫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 律师艾静认为, 主要原因之一便是 研项 目 之后往往报销不及时。 院长李燕萍教授表示, 由于科研项 目前科研项 目普遍实施课题负责 付资金,
人制。艾静说: “ 一般南—个比较权
艾静称 , 自己的当事人 、 北京 目获准和经费到账时间不一致 , 有
套取科 的科研 人 员会 用其 他项 目的结 余 威的人 负责整个课题 组 , 资金拨 到 工业大学教授高立新被指“ , 法院认定被告人“ 采取签 资金来开展下一个课题。 这不符合 学校的账户上, 专款专用, 课题组 研经费” 但按照科研规 的老师负责支配。 我的当事人是两 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分三次将国家 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 8 余万元 【 訇其个人 律 , 他需要这笔投入。 个课 题 的负 责人 和一 个课 题 的副 课题经费套出1
大部分纵向科研项目不允许开支办公用品-浙江大学医学院
2、预算管理意识
项目(课题)负责人及所带领的课题组 应对照批复的课题预算执行,遵守相关的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或所签订的有效科研合 同,按照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 行预算总额与分科目预算额度的分项控制, 兼顾预算的金额、内容及执行进度,规范 使用科研经费,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提高 合规性。
3、法律意识
8、外拨合作经费问题
合作经费是外部监管必查点。项目(课题)负责 人必须按照批复预算规定的合作单位和合作金额及时 转拨给校外合作单位,如有调整,务必按照规定的程 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目前,外部监管还关注合作单位的法人代表、股 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财务核算情况,以及 有无层层转拨经费脱离监管的情况,以全面考察资金 的安全性,有否有失公允向关联企业利益输送,借科 研协作之名,转移资金到私人利益。近期舆论媒体报 导披露的问题大都与此类问题有关。
监管频率越来越高
各种定期或不定期、常规的或非常规的、现场的 或非现场的检查越来越多,包括抽查、巡视督查、 监督评估、专项财务检查等各级各类检查。(这两年 涉及学校层面的审计检查10余次,各课题组财务审 计检查估计超过100次)
全方位的监管
既有对项目(课题)第一承担单位的检查, 又有对合作单位经费执行情况的延伸检查。既 有对学校层面的检查,又有对项目(课题)层 面的检查。
自觉落实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课题)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负主要责 任,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及经济合理性原则使 用和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各专 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照批复的课题预算规范使 用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 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有关 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 法性和有效性、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 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处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4]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科研项目所属学部(院系)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对于学部及下设院系,以管理工作重心为标志划分,以学部为管理重心的,由学部进行审核监督;以学院(系)为管理重心的,由学院(系)进行审核监督。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按期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审核科研项目结题资料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账务收支数据,清理结题项目经费应收应付等款项,并完成结余经费结转账务处理等工作。
(五)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的审计与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题手续办理时限为结题日期后6个月以内完成,对于结题办理时限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对于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的横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科研项目任务完成时间为准,具体由课题组在申请学校立项时确定完成时间。
大连工业大学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人文社科类)
大连工业大学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人文社科类)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配合学校人事分配方案的实施,科学合理地评价科研业绩,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聘用的教职员工。
对兼职教授、各种特聘教授或专门有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由人事处提出具体意见,参照本办法进行专项计算和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包括:(1)科研项目及科技产业(2)科研成果(3)科研奖项(4)学术活动(5)教师指导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获奖。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计算(一)科研项目及科技产业工作量科研项目及科技产业工作量包括项目申报和立项,其中,科研项目工作量分值根据项目级别和到账科研经费数确定,其计算标准见表1。
表1说明:①项目级别划分: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发改委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是指科技部等以外的国家各部委项目、省科技厅、教育厅及其它各省级部门项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市级项目是指大连市科技局及由大连市其它各委办局批准立项的项目。
科研项目工作量按周期三年平均分配到每个年度。
②经过学校科技处审核,申报国家基金项目计科研工作量10分,如上会项目计30分。
③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立项但未获经费资助的项目按0.5万元计算。
④新引进人才在原单位主持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如项目转入或部分转入大连工业大学(需由项目审批单位核准同意),按项目合同规定在研究期内,项目工作量按表1计分。
⑤由项目审批单位直接下达、我校为参加单位的项目(一般在申报项目时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备案,并有项目(合同)编号和批复文件,并有科研经费进入我校财务),其工作量按表1计分。
⑥学校教师创办的学科性公司(学校占有一定股份)按如下方式计入工作量:注册企业时学校占有的股份额计入当年的科研工作量(以股权证为准);企业产值*学校占有的股份额计入当年科研工作量(以财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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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经我校认定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以及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四条科学技术处(产业办)(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跟踪经费拨付情况,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会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对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六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任务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七条学院(部)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证,承担本单位科研经费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任务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科研、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依据所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上级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技政策编制预算经科技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十四条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间接费用按国家政策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运输、安装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实验外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性费用一律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发放比例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和项目预算执行。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开支标准见下表。
专家咨询费标准(12)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学院(部)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使用范围: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文件涉及的项目、课题以及已经开始预算间接费用的各类项目。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1)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学院(部)提取的管理费。
按照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80%用于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由学校统筹使用;20%用于补偿学院(部)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由学院(部)统筹使用。
(2)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绩效支出按照预算核定金额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部)、科技处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审批后报财务处,绩效将以实名方式发放至个人银行卡,并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3)科研发展业务费:间接经费扣除管理费、绩效支出后统称为科研发展业务费,用于课题组深入开展科研工作的补贴性支出,单独设立经费帐号,由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纵向科研经费允许的预算科目内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支出使用。
第十七条管理费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提取,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各类项目,管理费从间接费用中列支,如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学校与学院分配比例为4:1。
项目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提取管理费的项目,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为保障课题支撑条件,课题组在编制预算时原则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足额预算课题间接费用。
若遇特殊情况,课题组预算的间接费用不足时,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管理费用支出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先管理费用支出后绩效、科研发展业务费支出。
第十九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部)、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
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第二十一条履行学院(部)监管责任。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均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科研院长共同审批。
科研院长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院长兼任科研院长的由书记审批。
其中劳务费发放、合作(外协)经费拨放、绩效支出、预算调整等,学院(部)审核后需报科技处审批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严格合作(外协)经费管理。
合作(外协)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任务书或预算书相关内容执行。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需报学院(部)、科技处审核;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需报学院(部)、科技处审核。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五章决算和验收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项目验收通过后,有关结题材料存档,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使用办法。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财政要求当年结清的项目除外)。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余资金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项目结余资金可留用的,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七条纵向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不能报销发票所列事项与出具发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