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是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主管的一系列监管机构和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监会:负责全面统一、监管我国证券市场,制定并实施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上市公司、券商、基金公司等各类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和制度。
2. 上交所、深交所: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负责股票和债券的交易和信息披露,履行市场运营、自律监管的职责,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3.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负责证券的登记、结算和清算,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4. 监管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负责对证券市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5. 自律机构: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负责对证券、基金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院等机构,以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多个监管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监管网络,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运作。
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了解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

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了解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了解基金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在金融市场中,基金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扮演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服务投资者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基金行业设立了监管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
本文将就基金行业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进行了解和探讨。
一、基金的监管机构在中国,基金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行政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和发布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并拥有对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的监督权力。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批基金公司设立申请、监督基金公司的运作情况、处罚违规机构等。
2.中国基金业协会:作为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监管、提供咨询服务等。
其职责包括开展行业宣传、指导基金公司的业务操作、组织行业培训等。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基金份额的登记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核实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变更,并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有效登记。
通过以上监管机构的共同协作,基金行业在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基金的监管规定为了规范基金行业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包括:1.基金设立规定:基金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设立,如注册资本要求、从业资格要求等。
监管机构会对基金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
2.基金销售规定:监管机构规定了基金销售的方式、内容和程序。
基金销售机构需要遵守相应的销售要求,并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风险和收益。
3.基金投资规定:监管机构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准和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基金公司需要根据监管规定进行投资决策,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基金的投资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监管体系也日益完善和规范。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监管机构、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三个方面来介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监管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作为最高监管机构,证监会负责制定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规则和制度,监督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证监会下设各级分支机构,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协助证监会进行具体的监管工作。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负责证券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证券公司承担证券交易的中介服务,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等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则管理和运营各类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二、监管规则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等。
法律法规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等,以规范市场行为。
业务规范是指对证券市场各业务环节进行规范的细则和标准。
例如,证券交易所会发布交易规则和交易细则,明确交易的方式、时间和交易品种等;证券公司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基金管理公司会制定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规则,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运作方式等。
三、监管措施为了更有效地监管证券市场,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首先,证监会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监管,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
其次,证监会加强了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此外,证监会还通过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处罚和纠正等手段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_1

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状况10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性市场迅速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市场,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1、上市公司数量增加、结构有所改善。
截至2000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达1088家。
其中A股上市公司从1990年的13家增加到955家,B股上市公司114家。
2000年,经过科技部和科学院认证的高科技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发行上市,开始改变传统产业一统天下的局面,上市公司结构也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
境外上市公司52家,其中38家单独在香港上市,8家在香港和纽约同时上市,3家在香港和伦敦同时上市,1家在香港、纽约、伦敦同时上市,2家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
2、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
截止2000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亿股,市价总值达亿元,相当于GDP的57%。
10年中,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累计筹资近10000亿元。
其中,2000年境内筹资1541亿元,加上境外上市公司和红筹股筹资,我国上市公司当年筹资金额3249亿元,比上年增长%。
宝钢等特大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顺利发行上市,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承受大盘股的能力明显增强。
中石化、中石油等特大国有企业海外路演、和发行上市成功,表明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已经消除。
3、投资者开户数大量增加,机构投资者队伍逐步壮大。
截止2000年底,投资者开户数达到万户。
其中机构投资者28万户,比上年末增长40%。
尽管散户投资者仍占到开户数的%,但机构投资者队伍在证券市场的影响正在稳步扩大。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到目前为止,已设立基金管理公司10家,另有4家获准筹建,发行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33只,总规模达560亿元。
去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试点工作将在今年展开。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前言介绍中央金融工作和经济工作会议之后,金融圈掀起了一股监规风暴,几乎每周都有各种监管新规出台,许多金融机构吃了罚单,监管要求之严,处罚频率之高,处罚力度之大,应该都是空前的。
然而,系统研究过各部委针对各类事项发布的监规,其实又会发现监规虽多,但其中蕴含着监管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倡导什么的监管态度和精神又是一以贯之的,体现出了“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政策定力。
面对这样的监管环境,作为金融机构,需要看清大势,顺势而为,才能捷足先登,走在市场同行的前面。
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系统研究监管政策,把经念好,瞄准监管倡导的市场大方向发力,而非心存侥幸,规避监规,琢磨政策漏洞。
通过系统梳理各类监规,我们发现,“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基本是各部委通用的一条监管红线,不论是禁止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银信类业务违规套利,还是限制房地产行业的违规非标融资,系统勾划了一张游离于监管控制之外(或不利于监管控制)的“负面清单”;从监管倡导的方向看,在公开市场操作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股权投资业务等均被列入“正面清单”;通过这样“一正一反”的监管要求,将金融活动纳入到监管“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的监控镜头下,从而沿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各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也基本遵循了以上监管引导方向,其中,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一个集中的体现。
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较多,既有银监体系发布的规定,也有证监系统出台的要求。
为了能使行业同仁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规要求,利于业务洽谈和项目合规评审,本人不辞愚陋,梳理了与信托业务开展相关的资产证券化规定,并提炼其要点,以供参考。
二、ABS监管和合规要点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监规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银监会关于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规体系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公告(2005)7号文)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令(2005)3号文)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文)5、《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发(2012)127号文)6、《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的通知》(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文)8、《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0号)二、合规审核要点(一)发起人:1、取得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批准文件;2、要求发起机构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相关权利人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事项;3、发起人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应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规定的比例进行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保留;(二)受托人(SPV):1、取得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的资质证书;2、受托人不得使用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3、在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前向银监会创新部进行产品备案登记,备案超过三个月未完成发行的,需进行重新备案;4、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要求,就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承销团成员等信息进行信息披露;5、应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eeb7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61.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证监基字[199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基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金投资运作(一)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超过部分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库。
在本通知公布前已超过基金总份额3%的投资者,不得继续买入。
并须在通知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公告;超过部分须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卖出;逾期未卖出的,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库。
(二)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但每只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
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管理公司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体系的构建

批。但 此时, 各个地方越权审批 的现象非常严重 , 共审批发行 了将近 7 家投资基金 , 的监管处于相对无序 的状态。 0 基金 第二阶段 : 9 年 5 13 9 月至 19 年 l 月。 97 1 针对基金发展和 监管 的混乱状况 , 9 年 5 1 13 9 月 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 《 关
管来弥补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的缺陷和弥补政府行 政监管的有
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
通知》 通 知要求投 资基金 的发行 和上市 、 , 投资基金管 理公 司 的成立必须 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查 , 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 报 对
限性。《 汪券法》 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汪监会在汪 券市场集中 统一 监管体 系中的核心地位 , 实践 中, 但在 证监会一直不 能发 挥应有 的作用是我 国证券市场监管 的痛疾 。 有鉴于此 。 当前我 们应着力提高 汪监会 的监管效率 ,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督管
具有 了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一
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因此基金监管体系也应该
采用集 中型管理 , 即由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 . 并设立 全国 性 的监督管理机构 来统一管理 的一种体制模式。采用集 中型 模式一方面因为我国的基金业刚刚起步 ,基金托管人和管理 人监控意识薄弱 。 加之基金法规不健全 , 中型 的管理体制更 集 为适合我国当前 的基金业状况 ; 另一方 面 , 世界基金管理的 从
基金发行。
第三阶段 : 9 年 1 月至今。 17 9 1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 19 97
年 l月 1 1 4日发布 了我 国第一部证券 投资基金 法规——《 证
进行调整 , 从而引导 基金 市场 和立 派之社会资源 , 效地保护 有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
构建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现代 商贸工业 第 1 9卷第 2期
M o e sn s a eId sr d n Bu i esTrd n u ty 20 0 7年 2月
构 建 有 效 的证 券 投 资基 金 监 管体 系
刘 雪梅
( 阳 工程 学 院教 务 处 , 宁 沈 阳 1 0 3 ) 沈 辽 1 1 监会 的 监管 效 率 , 其 能够 真 正履 行 使
监督 管理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职 责 , 制定 投 资 基金 管理 有关 即 这 是 世 界 各 国 都 严 格 执 行 的 原 则 。 规 范 、 序 的 基 金 法律和 政策 , 有 设计投 资基金市场 的总体 发展 规划 ; 督 基金 监
为 基 金 立 法 和 基 金 监 管 的 基 本 原 则 。通 过 建 立 严 格 的 监 管 先 应 该 是 政 府 机 构 。《 券 法 》 法 律 上 确 立 了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从
体 系 , 抑制欺 诈 客 户 、 纵 市 场 等证 券违 规 行 为 , 护投 在证券 市场 集 中统一 监 管体 系 中 的核 心地 位 , 国证 监会 来 操 维 中
市 场 离 不 开 严 格 的法 律 法 规 , 法 可 依 、 用 监 管 权 必 将 导 法 规 的 实 施 , 据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对 基 金 发 行 流 量 计 存 量 的 无 滥 依 致 基 金 市 场 的 混 乱 和 危 机 。 因 此 , 关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律 体 总 额 或 结 构 进 行 调 整 , 而 引 导 基 金 市 场 和 立 派 之 社 会 资 有 从 系 必 须 健 全 , 操 作 性 强 ; 管 主 体 的 地 位 及 其 权 利 应 有 明 源 , 效地保 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 范机构投 资者 。 可 监 有 规 确 的法 律 依 据 并 严 格 依 法 监 管 , 止 滥 用 监 管 权 ; 管 者 要 2 2 基 金 行 业 的 自律 监 管 防 监 . 提 高 自身 专 业 水 平 和 独 立 性 , 证 规 则 制 定 的 科 学 性 和 合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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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的证券投资,具有投资额小、费用不高,专家理财、风险较低,买卖方便、变现性强,专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点,对活跃证券市场、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促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青睐。
近年来,在我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驱动下,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业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而如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增强对投资基金的引导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基金业规范、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
1监管的原则1.1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避免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综观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历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被各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基金立法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来抑制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证券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对投资者的保险系和赔偿基金,不但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为经营不善的基金公司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
1.2依法监管原则这是世界各国都严格执行的原则。
规范、有序的基金市场离不开严格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滥用监管权必将导致基金市场的混乱和危机。
所以,相关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必须健全,可操作性强;监管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防止滥用监管权;监管者要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独立性,保证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专业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再监督,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这两大规范基金发展的杠杆。
政府通过制定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对基金业实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这是基金监管的主旋律。
因为基金业的复杂性、技术性、庞大性,政府监管必须辅之以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
没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石。
1.4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的原则基金监管要以保证金融部门的稳健运行为原则。
为此,监管活动中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技术手段、指标体系设计和控制水平等都要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出发。
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有金融机构无力继续运行时,监管机构要促成其被监管或合并。
2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基金的监管属于资本市场监管的一部分,基金监管体系的构成是建立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之上的。
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的一种体制模式。
具体来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2.1政府行政监管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两大特征:政府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性的组织;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
所以,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首先应该是政府机构。
《证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的核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
当前我们应着力提升证监会的监管效率,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职责,即制定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计存量的总额或结构实行调整,从而引导基金市场和立派之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
2.2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自律监管能够补充政府因监管成本过高和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监管体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有利于减少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
国外基金成长史证明,基金的发展需要行业自律。
为提升基金管理水平,我国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增强行业自律、协调辅导、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
其职责包括: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对其实行资格认证;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普及基金知识;仲裁基金纠纷,并与政府主管机构及国际同行沟通。
2.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基金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的配合,国家监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所以,各国都比较注重证券业交易所的管理,以发挥证券交易作为第一道监管闸门的作用。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它的角色和职能决定了要增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它的一线监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能代替的。
证券交易所除对基金上市管理外,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各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实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实行监控和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理应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
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容易即时发现问题,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实行全面的实时监控。
所以,增强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实时监控,就有助于即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防止风险和危害的扩大。
2.4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趋向理性化、规范化。
增强社会监督体系,第一,要利用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制定完善的审核程序,标准及内容,选择经营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实行审计;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评级体系。
基金信用评级应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实行,根据基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基金整体运作做出综合的评判;第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在增强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对其加以准确的引导,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2.5投资者监督机制整个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对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约建立起来的,如对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的强制性要求等。
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损失的承担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最充分的,不存有代理问题。
但因为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设计上减少基金持有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监督机制具有可操作性。
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类,事前监督主要是持有人大会制度,事后监督主要是持有人诉讼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对侵犯其作为基金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制度。
对持有人大会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持有人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2.6基金内部监管机制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代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无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基金,基金内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基金制衡机制弱化。
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及制衡机制,就必须在投资基金内部形成权力、经营和监督“三权分立”而又“三权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注意发挥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构建多渠道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3.1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监督在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也实行监管,我国当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指引,总的说来,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这样才能使法律覆盖显示,为基金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3.2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基金立法理应继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
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更大的权利。
同时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的赔偿,有益于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负责。
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机构其实不一定是由银行来担任。
但为了防止托管机构出现道德风险,挪用基金资金,将基金委托银行保管是最合适的。
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
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增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增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3.4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要增强自身内部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产生。
发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竞争市场,建立独立董事的竟聘机制,以独立董事来决定CPA的聘任和报酬,增强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完善基金管理人报酬机制。
3.5完善信息披露和道德建设中国现有法律对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投资组合、成本收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及一般行为操守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要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即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以及基金规模和基金份额变动的情况。
提升CPA行业的进入门槛,保证进入者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限制CPA行业的过渡竞争。
增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提升CPA的职业风险以保证CPA的独立性。
在全社会范围内增强诚信教育,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