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2018.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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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监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为什么需要监管

国家如何监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为什么需要监管

国家如何监管私募基金的_私募基金为什么需要监管国家如何监管私募基金的认证和登记:监管机构通常要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进行认证、注册和登记,以确保其资质和合规性。

披露和报告要求:私募基金需要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包括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组合信息、财务报表等,以强化透明度和风险管理。

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监管机构可能会设定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包括投资对象、杠杆比例、风险控制要求等,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客户保护: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规定,确保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遵守客户保护措施,包括信息披露、业务诚信、合规运作等方面。

检查和执法: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以确保其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如发现违规行为,会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

私募基金需要监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通常面向合格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可能相对较为专业,但仍需监管确保其利益受到保护,规避潜在的欺诈、误导行为或不当操作。

维护市场稳定: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其规模和活动对金融市场稳定有一定影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整体稳定。

信息透明:监管要求私募基金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使得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决策。

促进合规经营:监管可以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强制执行合规经营的规则和标准,确保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防范系统性风险:通过监管私募基金,有助于防范和减少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因素和活动。

指数基金定投哪些好当前境内市场的指数种类繁多,不同指数覆盖的市场范围不同,其风险收益特征也不同,比如上证180指数优选180个上交所核心优质上市公司,上证50指数优选代表上交所市值最大的50只股票,是蓝筹中的蓝筹,主要是金融股和两桶油,这两个指数主要是按市值大小来选择股票的。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沪深300指数是第一个跨市场的指数,所选股票约占两市60%市值,反映了A股总体走势,属于大中盘股指数。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截至11月底,私募基金管理总规模10.90万亿元,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836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4633只。

私募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监管机关陆续发布众多法律法规,对私募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外包业务、合同指引等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法《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1日——全国人大修订法案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并且引入了基金行业协会的概念并赋予其相关监管和对行业进行自律的职权。

要点:1、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2、详细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托管制度、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协会登记制度、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禁令、基金合同范本制度与资金募集的事后协会备案制度等内容。

一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意味着私募基金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即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

要点:1、明确私募基金覆盖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2、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主要从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要点:1、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

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10月)

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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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附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二级
三级
基 金 管 理 名称
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专业化运营 管理人类型与基金业务匹配
冲突业务
非私募基金业务
子公司、分支 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关联方
机构与关联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团队配置
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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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目次
1. 目的与用途.................................................................................................................................4 2. 全面性与必要性.........................................................................................................................4 3. 要点与依据.................................................................................................................................4 4. 主要风险类型.............................................................................................................................5 5. 定性与定量.................................................................................................................................5 6. 内部风险控制.............................................................................................................................5 7. 修订与完善.................................................................................................................................5 附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6

一图看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学习解读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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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
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X)联合出品,欢迎付费下载使用,未经许可,请勿转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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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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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一 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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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出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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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明确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

私募基金新规逐条解释

私募基金新规逐条解释

私募基金新规逐条解释
私募基金新规是指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定和政策,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

以下是私募基金新规的一些主要条款及其解释:
1. 注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不适当的投资风险。

3. 投资者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费用等。

这一规定旨在提高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杠杆和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的杠杆和投资限制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控制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
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和投资范围。

5. 基金运作和估值,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制度和估值机制,确保基金的运作安全和准确估值。

这一规定旨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6. 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定期和临时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7. 外部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加强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禁止虚假宣传、操纵市场等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私募基金新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风险。

以上是对私募基金新规的一些条款及其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中国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中国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与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繁荣,私募基金在中国市场上的表现越来越引人注目。

私募基金是一种由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管理的基金,其目标是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率。

而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与监管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

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投资风险管理,二是运营风险管理。

在投资风险管理方面,私募基金管理团队需要根据投资策略,选取市场上合适的投资标的,建立相应的投资组合。

在工作流程中,应制定风险管理手段和管理计划,并及时评估和控制风险。

在运营风险管理方面,私募基金管理团队需要遵循相关法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并落实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

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是另一个亟需关注的领域。

2019年7月,中国证券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包括持有必备条件、合规经营、信息披露等。

同时,监管部门细化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和审查工作,严格管理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限制私募基金投资领域。

然而,当前私募基金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待提高,二是一些不合规的私募基金仍在市场上活跃。

为了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私募基金监管法规,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细化创新监管方法,加强信息采集和数据分析能力。

在私募基金投资的立法中,可以加强对市场固有特征的认识,保障投资者利益,引导私募基金发展方向。

二是在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中,需要建立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投资策略、业绩管理、投资标的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披露方式的有效性。

加强信息披露会促进投资人的自主判断,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

同时,加强投资人的教育、宣传和咨询,提高投资者风险认识水平,保障其投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历史及当前监管体系概述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历史及当前监管体系概述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历史及当前监管体系概述张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民建中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多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发展。

199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指导、规范风险投资活动,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培育下,我国涌现了一批风险投资机构,外资风险投资机构也开始试探性地进入中国市场,我国风险投资行业迎来了从0到1的萌芽期。

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创业投资企业纳入备案管理,由国务院及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部门行使备案管理职权,其中,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依办法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接受管理部门监管,符合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管理部门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该办法作为我国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完善了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了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规范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2013年6月,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并明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由基金行业协会实施登记备案和行业自律。

同期,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对中国证监会监管职责进行调整,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履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2014年2月,中编办再次确认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中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监管。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奠定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法治化基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迎来法治化时代。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授权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中基协”)承担起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自律监管职责。

从资管新规看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升级趋势

从资管新规看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升级趋势

从资管新规看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升级趋势作者:刘妍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摘要:近几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8年第3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显示,截至2018年3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340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1040只,基金管理规模已经达到12.04万亿。

短短几年的发展时间,已经以后来者居上的强势态势赶超公募基金规模,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中不可被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升级私募基金除了在规模上赶超公募,在监管态势上也在不断的向公募看齐。

2018年4月27日,一行两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针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都有重要影响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的出台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最为吸引眼球的便是资管新规第二条,新增了“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可以说这一条款是给私募“正名”,私募基金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步入资产管理行业大军,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资管新规里提到“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那私募基金基金目前到底有哪些“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可以回顾一下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及自律体系,可以分为5个层次。

第一个是法律层面。

目前针对私募基金法律层面的要求只有一部200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最新的为2015年修订版,但是其中并没有对私募基金做太多明确及细化的规定,主要为指导性文字。

第二个是法规层面。

目前针对私募基金还未有已出台的相关法规,但是有一部正在由国务院法制办草拟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可以预见的是,这部号称“私募监管的顶层设计”文件,将很大程度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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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2018.1更新】纲要一、当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二、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三、私募基金监管原则及思路附: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图示一、当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2018年1月)二、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一)混沌时期:寄人篱下私募基金首次登上中国资本市场舞台的时间是2003年,当时的典型代表是赵丹阳的赤子之心。

但彼时,私募基金领域的相关立法几乎空白,私募证券基金多是以阳光私募基金的形式存在——即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顾问的形式,借助信托计划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产品为载体,来进行投资运作。

(二)初建体系:探索前行2006年3月1日,发改委令2005年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定义了创业投资企业,并对其首提备案要求。

同时,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一定政策扶持:可享受国税总局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0年,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创投委)经发改委批准成立,是国内首个经政府主管部门正式审批注册的全国性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旨在宣传贯彻政策法规、推进理论研究和推动行业发展。

2011年11月,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下发,简单规范了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并要求股权投资企业至发改委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2012年5月份,发改委在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在2012年10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

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接受证监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基金业协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实施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从业考试、开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等等。

2013年2月,证监会公告[2013]10号《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亦可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2013年3月25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要求各地抓紧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

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三)步入正轨:身份确立,蓬勃壮大2013年6月修订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多方面优化了行业业态,还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拓展了行业的发展空间。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2013年的基金法修订是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此举正式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相当于给了私募基金正式法律身份。

2013年6月30日,中央编办下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管理,由证监会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改委则负责组织拟订政策措施,两部门协调配合。

2014年1月17日,中基协发[2014]1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发,证监会正式接替发改委监管私募行业。

2014年2月7日,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工作开启第一个时期:初始探索期。

在这一时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性质定位还较为模糊,缺乏规则,属于登记备案的探索期。

当时,平均每月有765家机构申请登记,1563只产品申请备案。

2014年5月,国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方向定调:明确应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规范募集行为。

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并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

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令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从整体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2014年12月22日,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工作开启第二个时期:全口径登记备案期。

当时中基协为摸清行业底数,响应商事改革和“双创”要求,对该时期的登记备案不设门槛。

这也导致当时大量背景各异、主业模糊或无明确展业目标的机构纷纷申请登记,登记数呈爆发式增长,行业良莠不齐、风险积聚。

这一时期,平均每月有2016家机构申请登记,2294只产品申请备案。

(四)去芜存菁: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从2016年初开始至今,证监会与中基协持续细化私募监管体系。

尤其是进入2017年后,监管力度与深度持续增长。

2016年2月5日,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工作开启第三个时期:底线审核和信用约束期。

以中基协发[2016]4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发布为标志,协会从登记备案的源头开始,全面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展业秩序和信用环境。

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即在业内被称作“新八条底线”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发。

在正本清源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结构化产品、违法活动、“资金池”业务等的规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亦需参照执行。

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2016]第130号令《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发,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私募基金行业也在其调整范围之内。

2017年1月13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定义及范畴,并确立了管理体制,要求此类管理人在相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

此外明确管理人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产品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

在投资范围上,该办法明确此类基金应当以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为主,禁止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2017年2月,各地证监局按照证监办发〔2017〕2号《关于开展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开展专项检查。

上海、四川、海南、青岛、甘肃、宁夏、陕西、江西等地区证监局按照“两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据“问题导向+随机抽取”原则,陆续开展辖区内的私募检查。

2017年2月14日,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限制私募基金投向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领域。

2017年3月1日,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

此外规定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附件3)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

2017年3月3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进一步提高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仅选择一类机构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且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允许此前所谓的“全牌照”、“多牌照”私募管理人的存在。

对于此前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文件要求整改以落实相关要求,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

2017年4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明确要求管理人上传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等8类制度,并且不再提示“退回补正超过5次,机构申请将会被锁定3个月”。

同时全面启动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注册管理功能。

2017年4月10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印发,宣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正式启用。

根据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文,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2017年6月28日,中基协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范了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以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得到有效落实。

其中明确将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作为募集程序的必备环节,并规定了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分级;以及投资者与产品风险匹配等内容,核心要求是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指引于3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的出台对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提出财务标准,规定了严格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任职要求,此外条例还对私募基金的范围、私募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职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要求。

此外,为贯彻相关规定,条例还对33类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2017年10月,其他类私募零登记。

本月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登记数量0增加。

实际上自2017年伊始,基金业协会就逐步收紧该类私募机构的登记。

据统计,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27日,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共新增13家,远低于此前每月的平均水平。

2017年11月3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发布,明确了六种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此外,该问答明确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同时,在该问答中,明确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

2017年12月2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第四届中国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做了《防范利益冲突完善内部治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发言,提出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

同时强调一下情形不予备案:①涉嫌非法集资;②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通过代持成为管理人;③私募基金产品担任普通合伙人;④基金投资者中出现代缴代付等违反法律法规原则要求的;⑤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机构持牌专营业务或者不符合协会自律规则的产品,如进行直接借贷、民间借贷、P2P、众筹投资等,或直接购买商品房出售获取差价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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