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含外包机构遴选业务规划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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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管理机构,其市场地位逐渐增强。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

其中,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基金运作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及落实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1.基金托管的概念:基金托管是指私募基金公司将基金资产交由独立的基金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和监督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的特点:基金托管是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托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来履行托管职责,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投资者权益: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托管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职责和义务,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3.提升行业透明度: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制定具体的资质要求,明确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注册资本、运营经验、风控能力等条件。

2.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私募基金公司与托管机构的合作关系,确保责任和义务的明确。

3.资产保管和监督:规定基金资产的保管、交割、冻结等措施,并设立独立的资产监督部门监督资产情况。

4.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对基金资产、投资业绩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披露,提高透明度。

5.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托管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基金运作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控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2月30日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加强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办法。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当中涉及银行保险机构重要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1.1 基金托管业务概述本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托管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1.2 基金托管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处理基金投资、赎回、分红等交易;(2)颁发基金份额凭证;(3)保管基金资产,负责基金会计记账、核算和统计;(4)监督基金资产托管;(5)负责基金净值核算;(6)传递基金交易信息;(7)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存储或安全保管服务;(8)其他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工作。

1.3 基金托管服务流程(1)基金申购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联络基金管理人、过滤投资者名单,验证申购款项信息等;(2)基金赎回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投资者身份,验证赎回款项,资产清算等;(3)基金份额转让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计算份额净值等。

1.4 基金托管服务的安全(1)建立健全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基金资产安全监督与托管;(2)完善基金资产保管的制度、管理、技术和设备等;(3)加强对基金资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操作误差、技术失误、病毒攻击、网络入侵等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2.1 基金外包业务概述本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外包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2.2 基金外包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外包业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风险管理;(2)基金财务会计服务;(3)销售人员培训;(4)基金组合管理;(5)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2.3 基金外包服务流程(1)选择合作方涉及到基金外包业务的合作方需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其信誉度、资质情况、业务管理能力等;(2)签署合同签订双方共同认可的基金外包服务合同,责任和义务明确,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3)管理合作过程针对合作过程开展有效管理,建立服务记录、审计合同进行履约检验等;(4)监管履行情况定期监管和催促合作方履行服务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的管理,防范运作风险,保障公司托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业务是指公司与通过客户资质审查的合格客户签订《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协议》,向其提供资产保管、账户管理、募集资金验证、资金划拨、委托资产参与与退出、投资清算与交收、估值核算与业务监督等基础托管服务,并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衍生托管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代理公司行动、现金管理、担保品管理、绩效评估、综合信息服务、后台外包等增值托管服务。

第三条公司开展托管业务,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遵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不得损害托管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托管业务应按照决策层--执行层--业务管理层的决策体系运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进行业务的决策、执行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开展托管业务与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在业务、人员、物理、系统、信息、账户、资金等方面实行相互隔离,公司前、中、后台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的划分明确业务分工,协同开展托管业务。

第六条经管委机构业务部负责制定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客户资格标准与私募业务开展方案,组织实施客户适当性管理和产品推介;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为托管客户提供综合托管金融服务;经管委业务管理部负责管理托管客户档案、受理托管客户投诉;固定收益部、投资银行部等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托管业务产品;信息技术部负责开发、维护业务系统;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负责业务的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托管客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账户的开立及注销。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公司对参与托管业务的客户以合法合规、稳健经营、过往业绩优良、期间管理尽职尽责为基本原则进行资质审查,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进行甄别和选择。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三条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业协会为外包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对外包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情况;并与外包机构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第七条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八条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基金管理人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九条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XXX(以下简称XXX)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出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XXX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令、行政法规和XXX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XXX依照法律法规、XXX相关规定及XXX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誉、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及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义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附指引全文)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正式对外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一六年二月一日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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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外包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公司业务外包的具体开展,规范外包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公司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销售、销售支付、交易支持、基金业绩评价等业务的外包服务管理。

第三条公司开展基金业务外包,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业务规划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及要求,制定业务外包规划,确定与自身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五条公司不应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公司核心业务或核心管理职能委托外包机构全权负责。

第六条公司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业务的,应根据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从系统、团队等方面充分评估。

原则上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团队核心员工应具备三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第七条公司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相关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三章外包机构遴选第八条公司应当对首次合作的外包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定期评价现有外包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附件一:外包机构首次遴选与持续评估记录表),主要包括:(一)外包机构所在公司整体实力与公司对外包服务重视程度;(二)外包机构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三)外包机构开展业务的硬件设施与技术配备情况;(四)外包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类型与综合能力;(五)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往业绩;(六)外包机构配套资源综合评估;(七)外包服务机构的诚信状况等。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公司业务外包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外包机构遴选原则,负责制定外包机构的遴选标准。

业务外包管理人员在制定遴选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投资经理、市场及合规人员的意见,公司各部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完成公司遴选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公司业务外包管理人员完成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后,应由公司具体负责业务外包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开展业务外包的对接。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业务外包前,应与外包机构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未经公司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公司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第四章内控及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多层级的监督控制体系,业务外包管理人员对外包机构遴选制度及标准负责,风控合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业务外包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业务外包管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私募基金运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公司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应积极跟踪业务外包的开展情况,密切关注外包服务质量、风险事件和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沟通协调外包机构予以改进。

对于外包机构无法履行产品运作要求或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的予以记载,并纳入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对外包机构服务质量的日常业务跟踪包括:合同制作、流程衔接、估值核算、资金划拨、份额登记、费用支付、需求响应、账户开立和系统使用等方面(附件二:外包业务风险评估表)。

第十五条公司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附件二:外包业务风险评估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外包机构最近一年高管及核心业务人员变动情况;(二)外包机构是否在最近一年中出现重大业务风险;(三)外包机构是否在最近一年中出现重大公司风险;(四)近期外包机构人员储备情况;(五)外包机构运营质量情况;(六)外包机构运营效率情况;(七)新业务需求响应及时性情况;(八)外包机构主动服务情况;(九)外包机构服务态度情况;(十)外包机构系统先进情况;(十一)外包机构业务培训情况等。

第十六条公司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完成对外包机构的业务风险评估后,需得出对应的评估结果。

评估标准参见附件二:外包业务风险评估表。

评估结果分为三类:(一)风险评估结果优秀或良好;(二)风险评估结果整体良好,部分事项需要整改或优化;(三)风险评估结果较差,拟变更外包机构。

如果评估结果为“(一)风险评估结果优秀或良好”,则公司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应向外包机构出具评估结果说明。

如果评估结果为“(二)风险评估结果整体良好,部分事项需要整改或优化”,则公司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外包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和整改或优化说明,并要求外包机构制定具体的整改或优化方案,明确整改或优化的期限。

公司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应在计划的整改或优化期限后对需要整改或优化的事项再次进行业务风险评估,持续跟踪整改或优化结果。

如果评估结果为“(三)风险评估结果较差,拟变更外包机构”,说明外包机构的服务质量无法保证或存在较大隐患,公司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应向公司提出更换外包机构建议,由公司审核后,按照外包机构遴选标准重新选择其他外包机构。

公司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将上述情况通知原外包机构,并安排原外包机构、拟合作的新外包机构和公司三方签署外包机构变更协议,并统筹安排数据迁徙、文件移交等工作。

公司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对移交工作负责,合规风控负责人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外包机构首次遴选与持续评估记录表本表适用于:1、公司对首次合作的外包机构进行资格认定与综合情况评估的记录。

2、公司对已合作的外包机构进行持续评估的记录。

一、参评外包机构基本信息二、参评外包机构综合情况评分注1:外包机构公司整体实力与外包服务重视程度可从以下几方面评估:(1)、整体实力可从公司规模、经营范围、机构分布、公司服务客户数量等方面评估。

(2)、公司对外包服务的重视程度从公司设立专门的外包服务部门的时间、外包服务部门在公司整体架构中的地位(公司直属一级部门还是非一级部门)、公司对外包服务的战略定位(是否作为公司重要战略发展业务)、公司对外包服务部门的资源投入、公司内部各部门协同配合外包服务的程度等方面评估。

注2:外包机构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可分别从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具体评估:(1)、组织架构:开展外包服务的部门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是否健全与合理,各岗位间是否做到独立运作、业务隔离、互相制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组织架构中是否设置专门的内控岗位用以识别、评估与防范风险。

(2)、人员配备:外包服务部门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年限与工作经验是否满足或超出岗位要求,各岗位员工是否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各岗位员工是否有资产管理与外包服务的丰富经验(例如:投资、销售、市场、法律、审计、财务、清算、计算机等方面的背景与经验),是否建立明确的备岗机制与轮岗机制等。

(3)、规章制度:外包服务部门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是否齐备,是否能够有效应对现有业务和潜在新业务的需求,能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提高业务效率,加强风险控制。

(4)、应急处置能力:外包服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各类业务的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建立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的相关流程,各项业务操作是否有突发情况下的备选操作方案等。

注3:外包机构开展业务的硬件设施与技术配备情况可从技术系统、办公场所等方面具体评估:(1)、技术系统:外包服务部门所在公司的整体技术系统的资源投入力度,包括:公司技术人员规模,计算机房、网络与交易服务器等设备投入的人力资源与财力支持,机房设备的定期维护与更新力度,公司技术系统的交易规模与稳定性等方面。

(2)、办公场所:外包服务部门是否拥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场所,是否包含双门禁、完善的安防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录像监控系统、电话录音系统、运营保障系统与自动消防系统等安全系统,不相容的业务岗位是否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各自的门禁,涉密信息是否强制加密,办公网络是否与外部网络有效隔离等方面。

(续表)注4:外包机构提供机构运营外包服务的类型与能力可从外包服务项目<估值核算、注册登记、交易支持、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基金评价分析>等方面全面评估:(1)、估值核算与注册登记的系统投入、人员投入、人员架构与职责分工、业务隔离、人员背景与工作经验、业务承接力等方面。

(2)、是否提供交易支持服务、交易支持服务是否与经纪商其他配套服务联动运作、系统投入与人力投入程度等方面。

(3)、是否拥有专业化人员,提供产品结构定制化设计等服务,产品设计是否兼顾估值、清算、注册登记、投资监督等多方面的需求。

(4)、是否提供外包信息披露内容编制与报告报送服务。

(5)、是否提供基金评价分析的服务,通过大数据及个性化指标分析行业情绪、基金业绩等管理人关注的指标。

注5:不同类型基金的外包服务运营方式或有不同,常见基金类型如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类基金、债券类基金、混合类基金、货币类基金、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类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债权基金、基金中的基金(即FOF基金)、类货币型基金等。

(续表)注6:外包机构公司提供的配套资源可从投资研究、经纪业务、信用交易、衍生品交易等方面进行评估(如外包机构为证券公司,则以外包机构公司直接提供的配套资源作为评估标准;如外包机构为商业银行,则以外包机构公司能够为基金产品协调、对接和安排配套资源的力度与时效为评估标准):(1)、投资研究:外包机构公司是否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投资研究支持、是否有高质量的投资研究报告分享、其研究所/研究部门的实力是否属于行业前列等方面。

(2)、经纪业务:外包机构公司的经纪业务实力是否强大,评估经纪业务交易规模、经纪业务开户数量、交易系统的稳定程度、营业网点分布密度、员工服务态度、服务效率与质量等方面。

(3)、信用交易与衍生品交易:外包机构信用交易与衍生品交易规模、开户数量、系统稳定程度、员工服务态度、服务效率与质量等方面。

(续表)三、基金外包机构遴选委员会评选结果注7:基金外包机构遴选工作组成员应当充分审阅申请材料,按照遴选标准进行评分,遴选委员会负责进行汇总统计并评定评选结果。

附件2:外包业务风险评估表本表适用于:1、我司对外包机构业务开展过程中跟踪记录。

2、我司对外包机构每年的风险评估。

一、外包机构基本信息二、外包机构日常业务跟踪记录三、外包机构风险评估(每年)外包机构风险评估表(201 年度)评估人员:评估日期:1、评估表2、评估结果分类评估结果分为三类:(1)、风险评估优秀或良好:适用于所有评估事项的结果均为“优秀”或者“良好”的情况。

(2)、整体良好,部分事项需要整改或优化:适用于12个事项中有8个或8个以上事项的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者“良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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