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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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处罚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监理处罚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监理处罚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安全顺利进行,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监管行为。

第三条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巡查、检查、检验,并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处罚措施分为警告、罚款、暂停工程、撤出工地、行政拘留等。

第五条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被处罚单位和相关人员有权对处罚决定进行申诉。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处罚制度的管理和执行机制,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优化。

第二章巡查与检查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诺,在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现场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按照制度执行;2.施工现场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员工培训;3.是否存在未经安全评审或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施工行为;4.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

第九条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单位是否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施工现场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3.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预案;4.施工单位是否配备了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

第十条监理单位在巡查和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检查通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的检查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配合检查,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资料,并答复问题。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检查的基础上制作检查报告,并向施工单位出具书面通知。

检查报告和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2.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证据;4.依据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在巡查和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工地堵门罚款的合同6篇

工地堵门罚款的合同6篇

工地堵门罚款的合同6篇篇1工地堵门罚款的合同甲方:工地施工方乙方:工地管理方鉴于为了保障工地施工的正常进行,避免因为工地门口被堵塞而引发的安全问题和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发生,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工地堵门罚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地堵门定义1. 工地门口被车辆或人群堵塞,影响正常出入的情况称为工地堵门。

2. 工地堵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工地门口被车辆非法停放,造成出入口无法通行的情况;(2)工地门口被人群聚集,造成出入口无法通行的情况;(3)其他非正常情况造成工地门口无法通行的情况。

第二条:罚款标准1. 工地堵门的罚款标准为每次500元人民币。

2. 罚款次数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每次罚款金额翻倍。

3. 罚款金额将从该工地的押金中扣除,如果押金不足以支付罚款金额,乙方有权继续追缴。

第三条:罚款程序1. 甲方发现工地堵门情况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到达现场确认后进行罚款。

2. 乙方确认工地堵门情况属实后,应将罚款通知书发送给甲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罚款。

3. 甲方应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罚款金额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合同终止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发现甲方有恶意堵门情况发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立即撤离工地,并支付一切应付款项。

第五条: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工地堵门罚款的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工地施工的正常进行,保障工人和施工安全。

希望双方共同努力,达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篇2工地堵门罚款的合同甲方:工地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承接了某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工程质量和进度,特签订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工地堵门规定1.1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有重大安全隐患,堵塞工地入口进出或对外部交通造成影响的行为,均视为堵门行为。

项目部工程质量罚款制度

项目部工程质量罚款制度

项目部工程质量罚款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要求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 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旨在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各方主体重视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

二、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

3.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4. 材料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罚款标准1. 对于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2. 对于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措施制止质量问题的,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 设计单位因设计错误导致的质量问题,按照实际损失的10%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若不符合标准,除退换材料外,还需支付材料价值5%至10%的罚款。

四、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部立即发出整改通知,要求相关责任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2. 若责任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项目部将发出罚款通知,并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方式。

3. 责任方应在接到罚款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将专门用于工程质量改进和奖励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和个人。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

建筑工程惩罚制度一、总则1. 本惩罚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3.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

2. 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处罚建议。

三、违规行为分类1. 轻微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着装、施工现场小范围杂物乱放等。

2. 一般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使用不合格材料、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等。

3. 严重违规: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等。

四、处罚措施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若重复发生,可进行书面警告。

2. 一般违规:对个人处以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确定;对单位,除罚款外,还可暂停其部分施工活动,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 严重违规:对个人可处以较重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除罚款外,可解除合同,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记录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2. 负责人应根据违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处罚程序。

3. 启动处罚程序前,应告知被处罚人或单位有关违规事实、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依据。

4. 被处罚人或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并记录。

5. 根据调查结果和被处罚人或单位的陈述申辩,最终确定处罚决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单位和人员。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参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监理罚款通知单范本

监理罚款通知单范本

监理罚款通知单范本都不可以的,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在施工程的施工单位下罚款单。

因为监理单位只是经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授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

不是政府行为。

更不是行政监督单位。

因此不具备经济处罚权。

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及合同约定的政策法规。

扩展资料:监理人员的职责: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

5、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6、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7、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8、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9、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0、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2、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3、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4、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6、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17、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18、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9、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0、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施工合同监理罚款

施工合同监理罚款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监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施工合同中,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包括对施工单位的罚款权。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监理罚款的依据、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施工合同监理罚款的依据1.法律法规: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合同约定:施工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监理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包括罚款的具体规定。

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详细明确罚款的适用范围、标准、程序等。

3.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各类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也对监理单位的罚款权进行了规定,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二、施工合同监理罚款的范围1.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如原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达标等,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2.工程进度延误: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造成工程进度延误,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3.安全生产违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违规操作等,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4.违反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擅自变更设计、未按图施工等,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三、施工合同监理罚款的程序1.发现问题: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发现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2.整改通知: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明确整改内容、期限等。

3.罚款决定: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违规程度和合同约定,决定罚款金额。

4.罚款通知: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罚款决定,包括罚款金额、理由、期限等。

5.缴纳罚款: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否则监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6.整改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监理单位应进行验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7.记录归档:监理单位将罚款情况记录归档,以备后续查阅。

监理有权处罚施工方案

监理有权处罚施工方案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监理担任着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环境保护等多重责任。

当施工方案在这些方面出现问题时,监理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监理可以处罚施工方案的几种常见情形:一、安全措施不足施工方案中若未能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例如未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等,监理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停工等处罚。

二、违规操作行为在施工过程中,若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采取不合规的操作方式,监理应当立即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监理有权进行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三、质量控制不达标若施工方案中的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标准,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修复或加固等处理。

同时,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监理可给予相应的罚款、停工等处罚。

四、进度滞后原因当施工方案中的进度安排不合理或施工单位未能按计划推进工程,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时,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进度滞后,监理有权进行罚款、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等处罚。

五、成本管理不当若施工方案中的成本控制措施不合理或施工单位未能有效管理工程成本,导致成本超出预算,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成本控制方案。

对于严重成本管理不当的情况,监理有权进行罚款、限制支付进度款等处罚。

六、资料提交不全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质量验收资料等。

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完善。

对于拒不提交或拖延提交资料的行为,监理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七、合同履行不符当施工方案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时,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调整。

对于拒不执行或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监理有权进行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罚。

八、环境影响违规施工方案中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或造成环境污染,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工程施工 罚款 合法性

工程施工罚款合法性一、罚款的适用条件1. 违反施工规定或合同条款施工方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施工规定和合同条款,如安全生产规定、环保要求、质量标准等。

如果施工方违反了这些规定或条款,导致工程质量、安全或环保出现问题,施工监理或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罚款。

2. 恶意行为或严重失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方存在恶意行为或严重失误,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也可以被认定为违约行为,从而被处以罚款。

3. 违约责任明确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罚款金额,施工方才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罚款金额,施工方不应轻易被处以罚款。

二、罚款金额的确定1. 基于损失赔偿原则罚款金额应当基于被违约方的损失程度来确定,不能随意确定罚款金额。

通常情况下,罚款金额应当与实际损失金额有一定的关联性,不能过高或过低。

2. 合理、公正、适度罚款金额应当合理、公正、适度,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当施工方存在违规行为时,要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来确定罚款金额,不能一刀切。

3. 确保罚款金额透明可控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公开透明,施工方应清楚了解罚款的具体金额计算方式和标准。

同时,要确保罚款金额的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滥用罚款权力。

三、罚款申诉流程1. 提起申诉要求书面通知当施工方不同意被处以罚款时,可以向施工监理或业主单位提起申诉要求书面通知,说明具体理由和申诉事由,并要求重新审查。

2. 申诉委员会审议施工监理或业主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对施工方提出的申诉进行审议,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3. 申诉结果通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诉结果进行通知,告知施工方是否被免除罚款或减免部分罚款金额。

同时,要确保申诉程序的公正透明,避免任意偏袒。

四、罚款的合法性1. 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在执行罚款时,监理部门或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行使监管权力,合理合法确定罚款金额,确保罚款的合法性。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之欧阳生创编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惩罚办法【摘要】根据国家法令、行政律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

监理单位只能依据国家有关法令、律例,监理规范付与的权限,运用监理办法、办法、手段及违约索赔的方法和途径,解决施工过程中呈现的问题。

不克不及越权对被监理单位罚款。

【关键】国家法令;行政律例;惩罚权;违约索赔。

在工程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往往遇到有些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呈现的进度、质量等问题,进行罚款。

监理单位究竟有没有权利对施工单位罚款?我们查阅了《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现行的法令、律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谜底是肯定的,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力。

为了使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对这个问题有个明确的认识和解决的途径。

我们撰写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与年夜家研讨交流,以求正确看待,增进工程建设任务又好又快完成。

一、惩罚权的界定1、《建筑法》第七十六条:“本律例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或撤消资质证书的行政惩罚,由颁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惩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关部分依照法令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规模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品级和撤消资质证书的行政惩罚,由颁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惩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3、《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依照法定的权限决定。

违反消防平安管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惩罚。

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适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解救办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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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
我公司副总经理苏万厚同志撰写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一文,发表再国家《建设监理》杂志2008年第8期。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
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苏万厚
【摘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

监理单位只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赋予的权限,运用监理方法、措施、手段及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不能越权对被监理单位罚款。

【关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权;违约索赔。

在工程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往往遇到有些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进度、质量等问题,进行罚款。

监理单位究竟有没有权利对施工单位罚款?我们查阅了《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力。

为了使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对这个问题有个明确的认识和解决的途径。

我们撰写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与大家研讨交流,以求正确对待,促进工程建设任务又好又快完成。

一、处罚权的界定
1、《建筑法》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处罚权的界定: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处罚,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刑事处罚,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平等的经济合同关系,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只能按照国家《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规定,采取违约索赔的方式,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罚款和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罚款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因此建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高认识,正确对待,防止违规越权,防止违约索赔。

二、监理权限
1、审查、审核、审批权
⑴.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⑵.施工进度计划(含总进度计划、年、季、月进度计划):
⑶.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等):
⑷.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⑸.分包单位的资质;
⑹.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
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
⑻.违约索赔(含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2、检查验收权
⑴.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⑵.见证取样和送检复试;
⑶.工程施工测量放线;
⑷.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予验收;
⑸.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做质量评估报告。

3、检查、整改、停工、报告权
⑴.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
⑵.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⑶.情况严重的,征得业主同意,签发停工令;
⑷.对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误认为经济措施就是罚款
经济措施是最容易为人接受和采用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措施绝不是罚款,也不仅仅是审核工程量及相应的付款和结算报告,还需要从一些全局性、总体性的问题上加以考虑,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另外,不要仅仅局限在已发生的费用上。

通过偏差原因分析和未完工程投资预测,可发现一些现有和潜在的问题将引起未完工程的投资增加,对这些问题应以主动控制为出发点,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由此可见,经济措施的运用决不是罚款。

四、违约索赔处理
1、重合同,守信誉。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都要“重合同,守信誉”,不给对方造成违约索赔的机会和条件,防止发生违约索赔问题。

所以我们提倡“天天念合同经”,克服合同一订,柜子一锁,付诸高阁,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随心所欲,违约了自己还不知道。

2、索赔程序。

由于A方的原因,给B方造成了损失,B方通过监理单位向A方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赔偿损失。

监理单位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索赔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核意见,与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后,进行索赔。

3、运用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解决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问题。

我们认为这样处理,既不越权,又能满足业主的合理诉求,各方都能接受。

五、结束语
综合上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没有权利对施工单位罚款。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随意变更,不按图施工,不按标准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验收,并向监理报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只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赋予的权限,按照《合同法》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运用监理方法、监理措施、监理手段及违约索赔
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

不能越权对被监理单位罚款。

希望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多沟通、多交流、多学习,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协商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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