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原则与手段

合集下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和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组织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由专业机构管理,包括投资顾问、投资经理和投资管理人。

二、基金规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类型设定不同的规模,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三、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用买卖证券投资、购买债券、投资股权或投资其他金融工具等方式进行投资。

四、管理体系:证券投资基金应当设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控、资金管理、财务报告等,以保证基金安全运作。

五、报告制度:证券投资基金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其投资情况,并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六、备案及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并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体系的构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体系的构建

批。但 此时, 各个地方越权审批 的现象非常严重 , 共审批发行 了将近 7 家投资基金 , 的监管处于相对无序 的状态。 0 基金 第二阶段 : 9 年 5 13 9 月至 19 年 l 月。 97 1 针对基金发展和 监管 的混乱状况 , 9 年 5 1 13 9 月 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 《 关
管来弥补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的缺陷和弥补政府行 政监管的有
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
通知》 通 知要求投 资基金 的发行 和上市 、 , 投资基金管 理公 司 的成立必须 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查 , 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 报 对
限性。《 汪券法》 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汪监会在汪 券市场集中 统一 监管体 系中的核心地位 , 实践 中, 但在 证监会一直不 能发 挥应有 的作用是我 国证券市场监管 的痛疾 。 有鉴于此 。 当前我 们应着力提高 汪监会 的监管效率 ,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督管
具有 了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因此基金监管体系也应该
采用集 中型管理 , 即由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 . 并设立 全国 性 的监督管理机构 来统一管理 的一种体制模式。采用集 中型 模式一方面因为我国的基金业刚刚起步 ,基金托管人和管理 人监控意识薄弱 。 加之基金法规不健全 , 中型 的管理体制更 集 为适合我国当前 的基金业状况 ; 另一方 面 , 世界基金管理的 从
基金发行。
第三阶段 : 9 年 1 月至今。 17 9 1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 19 97
年 l月 1 1 4日发布 了我 国第一部证券 投资基金 法规——《 证
进行调整 , 从而引导 基金 市场 和立 派之社会资源 , 效地保护 有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

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金重点

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金重点

证券基金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概概念与特点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基金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是基金动作中的主要当事人。

组织形式:契约和公司;动作方式:封闭和开放式。

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是基金设立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

各国称谓:美国:共同基金。

英国和港单位信托基金。

欧洲一些集合投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

日本和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严格监管、信息透明;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不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托管人保管基金财产。

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股票所有权,债券债权债务,基金信托,是一种受益凭证)。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投向实业领域,基金间接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或产品。

)3投资收益和风险大小不同。

(股票高风高收;债券低风低收;基金风险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异:1性质不同(基金是一种受益凭证,银行储蓄表现为银行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什息的责任。

)2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

(基金收益具有一定的波动性,风险较大,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基金定期披露,银行不需要。

)第二节证券总投资基金的动作与参与主体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市场营销、募集、投资管理、资产托管、份额登记、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信息披露及其它基金动作活动在内的相关环节。

管人角度:营销、投资管理、后台管理三部。

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监管与自律机构三大类。

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第十章证券法课件

第十章证券法课件

证券市场的构成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 其参与人包括证券经销商和所有购买证券的投 资者
证券流通市场,或称为证券交易市场,也称 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买卖已发行证 券的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的形式
1、交易所方式(exchange) 2、柜台方式(over the counter/OTC) 3、中介方式
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 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三)狭义的证券(资本证券)
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 向社会公众发行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 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法律特征: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交易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在法定的 交易场所,依照特定的交易方式,对依法发 行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一)特征:
(1)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 (2)它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 (3)它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
券的买卖
(二)证券交易的分类
状态
(2)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是依照信息披露准则,简要地 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以增强信息传达 能力的法律文件。
须记载:“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 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 要情况。招股说明书全文为本次发售股票的正 式法律文件。投资者在做出认购本股票的决定 之前,应先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 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二)证券上市的标准
1.规模基准 2.经营年限基准 3.经营基础基准 4.股权分布基准 5.其他基准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基金监管制度体系

基金监管制度体系

基金监管制度体系
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是指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旨在确保基金市场的
合规、稳健、透明运作。

该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基金法律法规:国家依法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基金市场的法律法规,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为基金的设立、运作、募集、投资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

2.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产品的主体,承担着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职责。

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资质审核,确保其管理基金的能力和资信状况。

3.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独立监督者和资金保管人,对基金资产进
行独立托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监管机构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职责、义务等进行监管,确保其行为合规、依法履职。

4. 基金销售渠道:监管机构对基金销售渠道进行监管,要求销售机构必须具备
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素养。

监管机构对销售机构的业务行为、信息披露、销售费用等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策略、
投资风险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这样能够提供给投资者有关基金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基金监管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机构将继续加强对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推动基金市场的规范运作,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

第十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章行业自律管理第一节行业自律概述考点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工作职责1.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原承担的三项职责:(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

(2)证券公司直投基金备案和监测监控工作。

(3)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统计监测工作。

2.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包括:(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登记与备案考点1: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原则和基本要求1.基金业协会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的意义:一是可以加强机构自身合规运作和信息披露的意识;二是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获悉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信息;三是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以私募为名进行的公募、内幕交易、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

2.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与备案,应遵循如下原则:及时性、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

3.如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对所募集的基金进行备案。

4.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并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通常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1)主体资格要求基金管理人只能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不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第十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第五节、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监管

第十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第五节、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监管相应地表现为对基金上市的管理和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一)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的管理
我国的沪深交易所均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对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条件、上市申请、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上市费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规定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基金管理人至少每3个月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等。

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基金上市规则,为投资者买卖基金提供了一个高效的交易市场,有利于对基金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二)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

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

当单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电话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关基金经理做出解释;
2.书面警告;
2.公开谴责;
4.对异常交易程度和性质的认定有争议的,书面报告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㊁‘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㊂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㊂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㊁‘公司法“等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㊂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㊂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㊁‘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㊁投资㊁估值㊁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㊁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㊁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㊁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㊂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㊁证券投资咨询㊁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㊁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㊁自律管理㊁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㊂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㊁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㊂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㊂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香港特别行政区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㊂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㊂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㊂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㊂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㊂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㊂主要股东应当组织㊁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㊁完整性负主要责任㊂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㊂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㊂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二)采取专家评审㊁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㊂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㊂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㊂第三章摇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变更股东㊁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二)变更名称㊁住所;(三)修改章程;(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㊂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㊁注册资本㊁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㊁股东的出资比例㊁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㊁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㊂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㊁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㊁信托合同㊁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五)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㊂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㊂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㊂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㊂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㊁专家评审㊁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㊂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㊁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㊂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㊂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㊂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㊂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㊂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㊂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㊂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㊂第四章摇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㊁变更㊁撤销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㊂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㊁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㊂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㊁办公场所㊁业务人员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㊂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㊂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㊂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㊁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㊁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㊂基金管理公司变更㊁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㊂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㊁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㊂第五章摇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㊁职责划分清晰㊁制衡监督有效㊁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㊂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㊁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㊂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应当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㊁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㊁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㊂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㊂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㊁奖惩经营管理人员㊂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㊂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㊂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四)法律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㊂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㊂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㊁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㊂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㊂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㊁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㊁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㊂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㊁控制严密㊁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㊁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㊁有效㊂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㊁研究㊁决策㊁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㊂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㊁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㊂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㊁真实和完整㊂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㊂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㊂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㊂基金管理公司管理㊁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㊂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㊁租赁㊁托管㊁合作等方式经营㊂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㊂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㊁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㊂第六章摇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㊂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㊁内部监控㊁经营运作㊁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㊂第五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二)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㊂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㊂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股东的出资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二)公司股东处分其出资;(三)公司股东发生合并㊁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㊁债务重组;(四)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六)公司及其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基金经理受到刑事㊁行政处罚;(七)公司及其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㊂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㊁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㊁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五十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㊂第六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㊁内容和频率:(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会议记录㊁报表㊁凭证和其他资料;(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四)查阅㊁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资料,对可能被转移㊁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㊁资料予以封存;(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㊂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㊂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㊁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㊂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㊁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㊁不准确㊁不完整的资料㊂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㊂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㊁出具警示函㊁记入诚信档案㊁暂停履行职务㊁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㊂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检查验收㊂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购㊁转让出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有关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㊁记入诚信档案㊁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㊂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股东受让㊁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㊂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㊂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基金监管的目标1.维护社会公众特别是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保证基金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3.降低系统性风险。

4.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二)基金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

一切金融监管行为都必须合法进行,基金监管也不能例外。

2.“三公”原则。

即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3.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4.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三)基金监管的手段
基金管理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管,一般通过以下手段:
1.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管的基本手段,法律手段就是国家通过制定和颁发法律、条例、规定等形式,对基金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法律手段的特点是规范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2.经济手段。

政府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经济手段是指政府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来监督和管理投资业,使其稳定、健康的运作和发展。

3.行政手段。

指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凭借上下级领导关系和管理权限大小的划分,由行政部门系统组织发布的指令、计划、通知、规定以及方针政策等形式,自上而下的对投资基金市场运行进行监管的一种方法和工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