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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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金融活动。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风险可控原则
风险可控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应当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控制风险,防范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五、监管有效性原则
监管有效性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同时,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得妨碍监管工作的开展。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这些原则,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我国金融监管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研究摘要: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我国的金融监在金融法制建设以与国际接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既是体制的弊端所致,也是金融市场风云变换、不断更新的体现。

这些因素让我们不断面临新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原则;监管现状;监管体制改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金融机构的交往更加密切,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是一国内金融瘟疫会迅速传遍全球,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针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断拓展的金融市场,各种新的金融监管政策和体制也随之出台和建立。

在这个大背景下,作为全球重要经济实体的中国,必须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所革新。

那么,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那些问题?应该如何进行金融体制创新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本文在充分研究世界经济的基础上,将就此给出答案。

一、金融监管概述(一)金融监管的概念及其目标和基本原则金融监管就是依据国家法律对金融行业进行全面的、经常性的监督和管理。

其监管的主体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

金融监管的根本目表在于保持本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分类管理原则是指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做到突出重点、责任分明;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对各金融机构采用统一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严格意义上的计划经济。

1983年9月,我国将央行承办的信贷与储蓄业务交由专业银行办理,央行则集中力量进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管理,研究和制定金融方针政策,集中单一的中央银行体制在我国建立起来。

此后,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我国从1992年起,逐步将对证券监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理职能分离开来,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实行专业化的监管模式。

论述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论述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论述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一、引言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和相关机构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它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促进经济发展。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金融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基本原则出发,探讨金融监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二、基本原则1. 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原则。

它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机构的监管力度。

2.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

它要求保障各类投资者同等权利、同等机会,在信息透明、交易公开、价格合理等方面得到保障。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反垄断制度等,加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有效性原则有效性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

它要求保障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行,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增长的稳定。

政府应该鼓励金融创新和发展,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推动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发展。

4. 灵活性原则灵活性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条件。

它要求政府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灵活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风险管理机制等,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现状分析1. 国内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2018年成立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等领域进行全面监管。

同时,我国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新兴业态的监管,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和发展。

2. 国际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机构组成。

近年来,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断加强,如《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准则的制定和实施。

同时,各国也在探索数字化时代的金融监管模式,如欧盟制定的《数字金融战略》等。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经营、市场化、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首先,依法经营是我国金融法的核心原则。

依法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必须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现代金融发展的基石,强调金融活动必须有法可依,不能违法乱纪。

其次,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市场化是指金融市场的形成、发展和运行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重视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保护市场竞争的秩序。

市场化原则强调金融市场应该充分竞争,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益。

风险可控是我国金融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

金融活动涉及到的风险非常大,因此,保持金融风险可控是金融法和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控制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公平公正是我国金融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公平公正是指金融市场应该平等对待各方主体,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金融法强调金融机构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最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应该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金融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经营、市场化、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原则在金融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构建健全的金融市场和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些原则在金融和金融监管中也会不断地得到强调和完善。

论金融监管法的原则

论金融监管法的原则

论金融监管法的原则金融监管法就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法律规范总称,不仅指某一部分金融法律、法规,而是每部金融法律、法规中所有具有金融监管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监管法的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本质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

金融监管法的原则是实现金融监管价值目标的基本要求和可靠保证,是金融监管主体在进行金融监管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现代法治原则的要求之一就是要做到依法办事。

金融监管作为公共行政之一种,当然也应遵循依法监管这一原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第五条、《证券法》第七条、《保险法》第九条的规定,都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了这一原则。

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包括监管主体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金融监管法要对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金融监管主体监管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二,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

要求金融监管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而且其金融监管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还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以免监管主体恣意侵犯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和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同时授权其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手段,如对金融机构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对违法的金融机构实施法律制裁等职权。

第三,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行使应受到法律限制。

鉴于法律的不完备性,为了应对社会经济和技术变革所带来的挑战,保障金融监管主体能够适应新情况而灵活做出反应的能力,金融监管主体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是金融监管政策和措施的基础和指导思想。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金融监管目标和原则:
目标:
1.保护消费者利益:金融监管应该确保金融机构的行为不会损害
消费者的利益,包括透明度、公平待遇、信息安全等方面。

2.促进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应该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减少
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

3.促进竞争和创新:金融监管应该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4.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监管应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公正性,
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操纵等行为。

原则:
1.依法监管:金融监管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进
行合法、公正、透明的监管。

2.风险为本:金融监管应该以风险为本,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
模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要求。

3.公平待遇:金融监管应该公平对待所有金融机构,不歧视任何
一家机构,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监管和不当限制。

4.透明公开:金融监管应该透明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管政策
和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5.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
准和规则的制定,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市场监管有哪些原则

金融市场监管有哪些原则

1、金融市场监管有哪些原则?(1)金融市场监管的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国家或政府对金融市场上各类金融机构和交易活动所进行的监管;二是指金融市场上各类机构及行业组织进行的自律性管理。

(2)金融市场监管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制止背信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的原则。

2、与直接融资相比,间接融资的优点和局限性有哪些?优点:(1)灵活便利;(2)安全性高;(3)规模经济。

局限性:(1)割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2)减少了投资者的收益。

3、要充分发挥利率的作用应该具备哪些条件?(1)市场化的利率决定机制。

(2)灵活的利率联动机制。

(3)适当的利率水平。

(4)合理的利率结构。

4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有什么特点?(1)现实经济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主要由现金和银行存款构成。

(2)现实中的货币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投入到流通中去的。

(3)国家对信用货币的管理和调控成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5、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为什么要统筹考虑三个基本原则?(1)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是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简称“三性”原则。

(2)三个基本原则之间既相互统一,又有一定矛盾。

(3)正是因为三者之间的矛盾性,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才必须统筹考虑三者关系,综合权衡利弊,不能偏废。

一般应在保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6、简述金融全球化对一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

(1)金融全球化会削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这是金融全球化的消极作用。

(2)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经济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国家货币政策在执行中出现有效性降低的情况。

(3)同时,国际游资也会因一国利率提高而大量涌进该国,从而使该国紧缩通货的效力受到削弱。

7长期国际资本流动与短期国际资本流动有什么区别?(1)长期国际资本流动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本的跨国流动。

短期国际资本流动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资本跨国流动。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是指为了规范和保护金融市场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参与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对金融活动进行调整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

第一,法律平等原则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金融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支,也应该遵循法律平等的原则,对金融市场中的各种参与者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对待。

第二,保护金融参与者权益的原则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投资者、消费者等。

金融法应该保护这些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不正当的侵害,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保持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但单纯的监管也有其局限性。

金融市场的自律是市场主体自己根据自身特点和规则制定的行为准则,它能够更好地引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市场的效率。

因此,我国金融法既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性质和秩序,又要注重金融市场主体的自律,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风险防控原则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金融市场的本质是信息交流和风险分配的过程。

金融法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金融市场主体的风险责任,加强风险预测、评估和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创新与稳定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创新,但创新也有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因此,我国金融法一方面要支持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进行创新活动,推动金融市场的与发展;另一方面,金融法也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确保创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造成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平等、保护金融参与者权益、监管与自律相结合、风险防控和创新与稳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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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初探[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是金融监管主体在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要求和保证。

文章将对金融监管法的七项基本原则做简单地介绍。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主要是由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组成。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体现了金融监管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监管法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监管活动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和统率作用。

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了以下七项金融监管法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金融监管作为公共行政之一种,当然也应当遵循依法监管这项原则。

①金融监管行为是国家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体现,其行为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银行业监管法确定了金融监管应当遵照依法监管的原则。

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一般来讲,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法定性、监管内容法定性、监管权力的法定性和监管程序的法定性。

依法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活动中的具体要求是:第一,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这确保金融监管主体和权力的法定性,同时也保证了金融监管行为的有效性。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体现了这一要求,该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该条规定了负责金融业金融监管的机构以及职权。

第二,金融监管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金融监管主体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法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主体行使权力过程中不仅要符合金融监管实体法上的规定和还要符合程序法上的规定。

第三,金融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和技术变革的新变化,赋予金融监管主体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

但这种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限制的话,可能会使国家、社会、公民和法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对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要有一定的限制,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公民和法人的利益为限。

第四,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侵权行为、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监管主体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也符合权责统一的要求。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独立于政府,其行使监管权力不受政府干涉,这项原则是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的规定体现了该原则。

独立性原则的确定可以说为监管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

三、适度监管原则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②适度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

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依靠那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金融监管行为是发挥“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的作用。

国家经济的发展仍然要遵从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原则,不能本末倒置。

因此,该原则强调了金融监管的限度。

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

具体来讲,监管者不能变成金融机构的决策者,不能干涉金融机构的市场经营管理。

这是因为过多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事务,会侵犯金融机构的经营权,不利于金融机构保持竞争的活力,不利于金融的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金融业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

总之,监管主体的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把握监管的限度、内容,一定要严格遵循度监管原则。

四、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

③具体地说,公开原则是指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方式,依法公开不仅可以使公权和私权得到平衡,而且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此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当局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障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

该原则要求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在公开原则基础上,对一切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保证社会对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的实现。

公正原则由两部分内容构成,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依照法律行使监管权、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并在做出监管行为之前合理考虑相关因素。

而程序公正则是指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做出监管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当前社会,“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

④金融监管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它对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要遵循公正原则。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对该原则予以确认。

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

它为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生机活力提供了保障。

效率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经济效率、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率。

首先,经济效率是指在金融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主体不应压制金融创新,而应当是通过鼓励、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方式,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最终提高经济效率。

如果金融监管过度,会造成阻碍金融业的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后果,必定会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相反,如果金融监管过于宽松,则会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出现恶性竞争,进而引起金融经济秩序混乱、金融风险加剧等不利后果。

因此,监管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力时一定要注重经济效率。

其次,行政效率则是指监管者要用成本最小的方式达到金融监管目标。

⑤它最为核心的内容是金融机构从安全保障体系中所获得的收益要超过因监管而支出的成本。

如果监管成本超过从安全保障体系和制度中所获得的利益,则此监管行为就成为金融行业竞争发展的阻碍和负担,这样的监管行为应当尽量避免。

再次,社会效益也是效率原则的内容之一。

金融监管法作为一部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其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益价值就是最好的体现。

金融危机不仅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更会引起政治的不稳定和社会动荡。

因此,对金融机构实行强有力的监管,可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总之,效率原则是经济效率、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率的统一。

金融监管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要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考虑到相关因素以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六、协调原则协调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之间职责要分明、分工要合理,并相互配合,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它不仅包括分业监管,而且还包括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东道国监管与母国监管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监管与专门机关的外部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的结合。

其中,分业监管具体是指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不同监管机构的协调。

目前,我国对的金融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所以,监管过程中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这项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上得到了确认。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七、国际合作原则⑥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跨国经营、资本全球流动,同时风险和危机也随之传播。

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单独对金融业实施有效地监管。

2007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子。

因此,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更要注重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综上,我国金融监管法中共有上述七项基本原则。

这七项金融监管原则不仅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且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另外,该七项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而且又自成一体,同时也体现了金融监管法的本质和价值,对金融监管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注释]①朱大旗.金融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125页。

②孔健.《论金融监管法的原则》.法制与经济,2008(7),第106页。

③朱志权、李国献.《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第239页。

④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第104页。

⑤寇俊生.《关于金融监管法原则的思考》.金融研究,2003(4),第73页。

⑥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第57页。

[参考文献][1]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吴志攀.金融法概论(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韩龙.金融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4]徐孟洲等.金融监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5]朱大旗.金融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孔健.论金融监管法的原则[J].法制与经济,2008(7).[7]朱志权,李国献.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8]寇俊生.关于金融监管法原则的思考[J].金融研究,2003(4).[9]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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