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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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建三安字〔2009〕22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建三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及其所属单位。

第四条 局工程管理部对全局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全局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应按照规定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起重机械租赁,设备出租单位应出具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自检合格证明等资料;设备承租单位应按照规定查验。

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电源、电网建设部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监理部:为增强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知识,加强和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特编制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以规范电源(含大修技改、工民建)、电网建设部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监理部使用。

1.编制依据1.1.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2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22]696号);1.5.《电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陈家佐编写。

2.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常用起重机械的分类2.1.大型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砼布料机、施工升降机、缆索起重机、输变电用牵张设备等。

2.2.中小型起重设备:钢索液压提升装置、简易升降机、烟囱和水塔提升滑模装置、吊篮、抱杆、机动绞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扳葫芦、千斤顶等其他起重机械。

3.起重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与监理责任3.1.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起重机械数量设置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安全专(兼)职监理工程师。

3.2.起重机械安全监理主要职责(1)具体实施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目标的要求,建立项目监理的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程序和细则,制定各种起重机械台帐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台帐及有关记录、报表格式。

(2)负责审查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以及有关人员配置情况。

(3)负责制定起重机械准入标准,建立整机准入和待安装起重机零部件检查表,检查确认准入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4)负责审查起重机械安拆单位资质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资格。

(5)负责审查重要机械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

(6)对起重机械安拆的关键工序、大件吊装、双机抬吊、负荷试验、特殊作业等重要作业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轻微
未履行其中一项安全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兀以下罚款
一般
未履行其中两项安全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兀以下罚款
严重
全部未履行安全职责或造 成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兀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轻微
未履行其中两项安全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兀以下罚款
一般
未履行其中三项安全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兀以下罚款
严重
未履行其中三项安全以上 职责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兀以下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八(五) 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仃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 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 未按照规疋办理注销手续 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 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细则

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细则

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细则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目标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目标是确保起重工作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监理细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促进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范,提高起重机械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水平。

二、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责任和职责1. 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事故调查等。

2. 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3. 安全监理机构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起重机械的装备和设施齐全、完好。

4. 安全监理机构应开展起重机械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5. 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和处理起重机械的安全事故,制定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

6. 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档案和记录,保留安全资料和证据。

三、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措施1. 安全监理机构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起重机械的设备、配件、工具和安全装置等。

2. 安全监理机构应对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

3. 安全监理机构应组织起重机械的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监理机构应定期开展起重机械的安全检修和维护,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5. 安全监理机构应制定起重机械的紧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起重机械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

6. 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和处理起重机械的安全事故,制定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提出事故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档案和记录,保留安全资料和证据,定期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估。

四、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1.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在取得操作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7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7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一、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的背景和必要性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起重机械在工程建设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起重机械安全监理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的目标和原则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的目标是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原则如下:1. 安全优先原则: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来求效益。

2. 法律依据原则:监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高效监督原则:监理工作要高效、科学、有力地完成,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4. 公平公正原则:监理机构要负责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坚决杜绝腐败现象。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的基本程序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的基本程序如下:1. 监理准备:监理机构负责准备监理人员、监测设备和相关资料,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监理计划:根据施工方案和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监理机构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的目标、内容和时间表。

3. 监理过程:监理人员进场进行监理工作,包括监测起重机械的操作、维修和保养情况,检查工地的安全措施等。

4. 监理报告:监理机构根据监理过程中的发现和问题,及时向相关方提交监理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改进措施。

5. 监理评估:监理结束后,监理机构对监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价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和监理效果,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四、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的责任和义务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 监理机构的责任:监理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标准,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2. 使用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机构提供的要求和建议,合理使用起重机械,加强维护和保养工作。

3. 监理人员的责任: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做到实地监测、公正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业主、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配合。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各环节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施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效率。

第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进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验和技术评估,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保险装置、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由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设备的安全和警示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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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电源、电网建设部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监理部:
为增强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知识,加强和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特编制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以规范电源(含大修技改、工民建)、电网建设部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监理部使用。

1. 编制依据
1.1. 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
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2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号);
1.5. 《电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陈家佐编写。

2.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常用起重机械的分类
2.1. 大型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砼布料机、施工升降机、缆索起重机、输变电用牵张设备等。

2.2. 中小型起重设备:钢索液压提升装置、简易升降机、烟囱和水塔提升滑模装置、吊篮、抱杆、机动绞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扳葫芦、千斤顶等其他起重机械。

3.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与监理责任
3.1.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起重机械数量设置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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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专(兼)职监理工程师。

3.2.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 具体实施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目标的要求,建立项目监理的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程序和细则,制定各种起重机械台帐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台帐及有关记录、报表格式。

(2) 负责审查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以及有关人员配置情况。

(3) 负责制定起重机械准入标准,建立整机准入和待安装起重机零部件检查表,检查确认准入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4) 负责审查起重机械安拆单位资质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资格。

(5) 负责审查重要机械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

(6) 对起重机械安拆的关键工序、大件吊装、双机抬吊、负荷试验、特殊作业等重要作业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7) 对起重机械作业过程进行巡检,定期组织对现场起重机械和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管理状况进行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单,对整改反馈情况进行复查。

(8) 负责或参与组织现场起重机械的危险源辩识、防范措施和现场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编制及预案的演练评价。

(9) 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监理和监控资料的汇总、整理和管理。

(10) 按照表C1“国家电网公司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和表9“业主方对项目监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检查表”的内容,充分做好国网公司或业主方对项目监理起重机械管理迎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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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4.1. 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起重机械准入资料,并按照附件(1)“起重机械、机具准入条件”核查,进行安全确认,填写“监理文件审查记录表”,建立现场所用起重机械登记台帐,留存其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2. 掌握工程各验收现场起重机械数量、分布,并按照附件(2)“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条件”确认其安全状况,填写“安全检查签证表(即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

4.3. 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起重机械安拆队伍的安装、维修资质证件,留存其相应资质复印件,并确认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作业。

4.4. 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起重机械主要作业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填写“监理文件审查登记表”。

4.5. 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及安装告知
书(即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安装告知书),填写“监理文件审查登记表”。

4.6. 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全员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

4.7. 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起重机械危险源辩识和防范措施,并参照附件(3)“起重机械使用、安拆方面的危险因素”进行检查确认,填写“监理文件审查登记表”。

4.8. 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填写“监理文件审查登记表”,并参与其演练。

4.9.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检查
(1) 对重要吊装(特大、特重件吊装、双机抬吊)、负荷试验、起重机械安拆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填写“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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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照附件(4)“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附件(5)“塔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巡检,填写“监理安全巡视检查记录表”。

(3) 参照附件(6)“起重机械缺陷”、附件(7)“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检查”以及附表C11“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C12“滚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C13“施工升降机安全状况检查表”、C14“输变电牵引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C15“输变电张力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C16“抱杆、机动绞磨、缆风绳、滑车检查表”进行月检查,编制检查状况通报。

(4) 凡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缺陷,应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可报告建设管理单位同意,总监下达“停工令”,待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经监理复验合格,闭环,方可再行施工。

5.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程序(或细则)的编制内容
5.1. 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监理程序。

5.2.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进场申报审查登记监理程序。

5.3.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监理程序。

5.4. 起重机械安拆和负荷试验监理程序。

5.5. 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使用监理程序。

5.6. 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状况定期检查程序。

5.7.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细则。

5.8. 现场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演练细则。

5.9. 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

6.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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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现场所用起重机械登记贻帐和其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2. 进入现场起重机械(整机)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

6.3. 进入现场待安装起重机械散件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

6.4. 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帐和其资格证复印件。

6.5. 进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队伍的相应资质复印件。

6.6. 起重机械状况月检查记录、总结、通报或纪要。

6.7. 机械缺陷整改通知单、停工令和整改验收单。

6.8. 起重机械作业危险源辩识及安全防范措施审批留存件。

6.9.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批留存件。

6.10. 有关起重机械重要作业的旁站监理记录。

6.11. 起重机械基础、轨道和附着审批、验收等资料。

6.12. 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年度或阶段)报告、记录、通报。

6.13. 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记录及改进建议。

7. 起重机械安全监理检查
7.1. 旁站监督:起重机械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重要吊装(特大、特重件吊装、双机抬吊)、负荷试验、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填写“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

7.2. 巡检:项目监理部可参照附件(4)“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附件(5)“塔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进行巡检,填写“监理安全巡视检查记录表”。

7.3. 月检查:项目监理部可参照附件(6)“起重机械缺陷”、附件(7)“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检查”以及附表C11“塔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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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C12“滚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C13“施工升降机安全状况检查表”、C14“输变电牵引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C15“输变电张力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查表”和C16“抱杆、机动绞磨、缆风绳、滑车检查表”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每月一次坚持定期检查,由总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专责人和管理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并编制检查状况通报。

7.4. 凡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缺陷,应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可报告建设管理单位同意,总监下达“停工令”,待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经监理复验合格,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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