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的项目审批
校内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指导思想为了规范校内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师生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 学校成立校内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校内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2. 设立校内培训机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制度1. 培训项目审批(1)培训机构申请开设培训项目,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培训费用等。
(2)校内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2. 培训师资管理(1)培训机构聘请教师,需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教学经验。
(2)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年,可根据教学效果进行续聘。
3. 培训课程管理(1)培训机构开设课程,需符合学校教育目标和市场需求。
(2)课程设置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4. 培训收费管理(1)培训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合理、透明原则。
(2)收费标准需经校内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5. 培训质量管理(1)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培训质量。
(2)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6. 培训安全与卫生管理(1)培训机构应确保培训场地、设施安全,符合消防、卫生等要求。
(2)培训过程中,注意师生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流程1. 培训机构申请开设培训项目,提交相关材料。
2. 校内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4. 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5.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总结报告。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校内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内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旨在提高培训质量,为师生提供优质培训服务,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要完成的几个流程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要完成的几个流程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办学许可证,再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
向当地教育局教育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办学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经民政局核准后的名称)、办学具体地点(包括楼层、面积)、办学原因、目标、办学项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可行性分析、招生对象等。
(A4规格纸打印)2.办学场所的“三证”。
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抗震强度等级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原建筑为非教学用途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进行二次装修,并提交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田雨筠(资深管理模型专家,中国管理实战实力派代表人物;天下伐谋高级合伙人,通用管理学院院长!)田雨筠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历。
具有20年管理实战,30年企业管理研究经历。
在IT、金融、投资、教育、机械、汽车、医疗、房地产、贸易、国防军工、HR研究、文化传播等多个行业领域(含世界500强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中担任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者(部门经理、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董事、董事长等)。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策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异议处理途径和方法
异议提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 面形式向审批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受理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将受理 情况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
审批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同时公示。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 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04
现场核查与评估
现场核查内容与标准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核查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等基本信
息。
教学计划及教材
检查培训机构的场地是否符合规 定,包括面积、通风、采光等; 核查教学设施、设备等是否齐全
如何填写申请表?答
申请人可参照申请表中的填写说明进行填写,如有疑问可向审批机关 咨询。
场地证明有什么要求?答
场地证明需为机构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 ,且场地面积、设施等需符合相关规定。
师资情况需要提供哪些料?答
师资情况需提供教师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确保教师具备从事相应职业培训的资格和能力。
05
审批决定与公示
审批决定作出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3
国家和地方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 办法
公示程序及期限规定
公示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媒 体向社会公示。
学科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学科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流程一般涉及以下步骤:
1. 名称预先核准:先至民政部门办理机构名称审批。
2. 场地准备:租赁或自有场地须满足一定条件,如租期不少于三年,且需取得房产局的租赁合同备案或产权证明,农村自建房需村委会证明;还需通过建筑安全部门的安全鉴定。
3. 提交申请: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设立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学方案、师资证明、消防安全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
4. 审批机关审查:教育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与实地考察。
5. 办理许可:经审批合格后,教育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方可开展学科培训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申报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室 (研究)
材料齐全合格 5 个工作日办结
通过申报单位或个 人领取材料
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将办理结果填写在 收文承办笺并向监察室备案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局务会 (审批)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4、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
《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出申请的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办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 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初步意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2、对完成筹设期(或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办理人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由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对其实际办学场地、设备等进行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核查 人员签字。办理人根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初步意 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必要时需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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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的项目审批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及相关表式
申报材料如下:
1、培训机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含生源分析)。
2、职业(工种)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要求: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依照章程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时的临时代理人签字;
②培训机构盖章。
3、教学文件
要求:
①职业设置标准;
②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4、教师材料
要求:
①按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的规定人数、要求配备教师;
②任课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书、相关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③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专、兼职教师聘用合同或协议;
④教师从事本项目教学经历—请教师自己填写从事申报项目的教学经历并签字,原单位或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原件)。
5、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自有培训设施设备的,须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或借用培训设施设备,须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
6、申请高级及以上技能类项目须另附材料
要求:
①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受理材料清单(附件2);
②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申请表(附件3)。
7、申请高级及以上管理类项目须另附材料
要求:
①高级及以上管理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受理材料清单(附件4);
②高级及以上管理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申请表(附件5);
注:1、申请材料根据上述要求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高级及以上项目时,第1-第5项申报材料要求中与第6
或第7项重复的地方,应根据第6或第7项要求,准备1份即可。
3、上述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张。
附件1
编号: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工种)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申请单位(个人)存档、二份留审批机关备案(其中一份报上级机关);每个培训专业每个等级分别填报一张表格;
2、封面“申请单位”,请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3、封面“编号”,为8位数。
前2位为审批年份,3-4位为审批月份,5-6位为审批日期,7-8位为年度审批序号;如:04083011,表示该职业(工种)于04年08月30日审批,年度审批序号为11;
4、本表可由钢笔填写或由电脑录入,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本表电子文档可从网站上下载。
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受理材料清单
注:1、所有上报材料应标明序号,按顺序装订,便于查询。
2、《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与《职业(工种)申报表》中填写的设施设备内容应保持一致。
如遇到细化的设施设备应具体注明。
3、区县初审时,至少组织三名或以上专家进行评审,确保专家数量为奇数,并出具写实性评审意见。
4、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审批同意并将该职业(工种)上报市评估的,应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出具是否同意上报评估的意见。
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
备案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职业(工种)
培训等级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审批机关备案,一份报上级机关;每个培训(工种)每个等级分别填报一张表格;
2、封面“申请单位”请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表格内容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4、“市评估意见”由委托评估机构负责填写;
6、本表可由钢笔填写或由电脑录入,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附件4
高级及以上管理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受理材料清单
注:1、所有上报材料应标明序号,按顺序装订,便于查询。
2、《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与《职业(工种)申报表》中填写的设施设备内容应保持一致。
如遇到细化的设施设备应具体注明。
3、区县初审时,至少组织三名或以上专家进行评审,确保专家数量为奇数,并出具写实性评审意见。
4、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审批同意并将该职业(工种)上报市评估的,应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出具是否同意上报评估的意见。
附件5
高级及以上管理类职业(工种)备案
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职业(工种)
培训等级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审批机关备案,一份报上级机关;每个培训(工种)每个等级分别填报一张表格;
2、封面“申请单位”,请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表格内容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4、“市评估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5、本表可由钢笔填写或由电脑录入,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注:区县初审流程按《培训机构项目审批流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