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创业板 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是中国股市上的一个特殊板块,专门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为了维护创业板的稳定发展,创业板上市规则被视为至关重要的一项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是上市条件。
按照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是未盈利或者净利润为负的企业。
同时,企业管理层必须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优秀的管理能力。
其次是财务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有一份详尽的财务报告,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还需要满足其他要求,如股权结构、股票流通性、信息披露等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总体来说,创业板上市规则是一个相对严格的规定体系。
只有满足规定条件的企业才能够进入创业板上市,这也为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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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摘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创业板企业上市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重点解读,包括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则。
正文:一、上市条件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此外,公司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变动等方面的信息。
其中,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财务报告,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公开披露。
三、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方式主要有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
公开发行是指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认购和交易。
定向发行是指企业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定向发行,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
四、风险提示创业板股票上市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创业板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但也面临着市场竞争、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多种风险。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创业板股票。
总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以降低投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交易,旨在支持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3月1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及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企业的壮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上市申请条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2.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同时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此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曾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为限制上市公司名单,同时还应满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股份发行与流通计划、招股书、财务资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其中,招股书是上市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公司概况、业务范围、财务报告、风险提示等内容。
上市公司须通过招股书充分、真实地披露公司情况和风险因素,为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三)定价和募资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应当向公众募集股份,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应当公开、合理、真实,不得存在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第四章保荐机构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4)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8)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0)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0)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3)第十章关联交易 (39)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9)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40)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5)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5)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6)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7)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9)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0)第六节回购股份 (51)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3)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5)第九节股权激励 (57)第十节破产 (58)第十一节其他 (61)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6)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9)第一节暂停上市 (69)第二节恢复上市 (73)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1)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5)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94)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94)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95)第十七章释义 (96)第十八章附则 (99)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1)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6)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11)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116)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121)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个特定板块,主要面向初创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法规和准则,它对企业的资质、财务情况、治理结构等进行了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资质要求:首先,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经营实绩和发展潜力。
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并保持在其所处领域的领先地位。
此外,上市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具备重大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
其次,上市公司必须符合资本要求。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需要在过去三年内实际经营连续盈利。
此外,公司股东具有财务实力和良好的信誉记录。
财务要求: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并对其财务报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公司需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披露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有专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并公开披露审计结果。
治理要求: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有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公司的决策及权益保护机制健全。
公司应设立合规、审计、薪酬等各类内控管理机构,并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公平、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创业板还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配、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公司的发行股份和募集资金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审查和核准。
公司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后,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以上是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创业板的出台和修订,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促进了初创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不断完善,对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创业板发行和上市规则

创业板发行和上市规则摘要:I.创业板概述A.创业板的定义B.创业板的作用II.创业板发行规则A.发行条件1.公司规模2.盈利要求3.主营业务B.发行程序1.申报审核2.路演定价3.发行上市III.创业板上市规则A.上市条件1.盈利要求2.市值要求3.股权分散B.上市程序1.上市申请2.审核批准3.信息披露IV.创业板交易规则A.交易机制1.涨跌幅限制2.交易时间B.申报限制1.单笔申报数量2.连续竞价规则正文:创业板是一个为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和上市机会的资本市场平台。
在我国,创业板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运营和管理。
一、创业板概述创业板,又称中小企业板,是指那些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但具有高成长性和发展潜力企业的股票市场。
创业板的作用主要在于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帮助它们发展壮大。
同时,创业板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于这些潜在高收益企业的机会。
二、创业板发行规则企业在创业板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司规模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总股本、资产规模等。
其次,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以证明其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潜力。
此外,企业的主营业务也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发行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审核、路演定价和发行上市。
企业在满足发行条件后,需向交易所提交发行申请,并经过审核。
通过审核后,企业将进行路演,以确定发行价格。
最后,企业根据路演结果进行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以证明其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潜力。
其次,企业需具备一定的市值,以表明其在市场中的地位。
最后,企业的股权分布应符合相关要求。
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上市申请、审核批准和信息披露。
企业在满足上市条件后,需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经过审核。
通过审核后,企业将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最后,企业根据信息披露结果在创业板上市。
四、创业板交易规则创业板的交易机制主要包括涨跌幅限制和交易时间。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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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篇一 : 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附件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退市规定进行了修订。
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退市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
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1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完善退市配套制度。
根据《退市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二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完善重新上市制度。
针对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同IPO的最新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根据《退市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精神,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2根据《退市意见》中规定的七种主动退市情形,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中单独增加一节“主动终止上市”,作出以下规定:1(丰富主动退市途径和方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明确主动退市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撤回上市交易并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上市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以及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明确主动退市相关信息披露规定3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发布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告主动退市方案,充分披露退市原因、退市的方案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股份转让安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
明确回购、收购、公司合并及自愿解散等主动退市的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回购、收购、公司合并以及自愿解散等主动退市情形已有相对完备的规定。
本次修订将重申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自愿解散、全面要约收购以及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回购、收购、重组、解散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规范主动退市的申请与决定程序规范申请和受理程序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增加关于主动退市申请与受理程序的规定,包括:申请时间、申请需提交文件、交易所受理时间,以及要求公司及时披露申请是否受理和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等。
规范审核、决定、终止上市程序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增加关于主动退市审核、决定、终止上市程序的规定,包括:审核和决定期限、上4市委员会审核要点、终止上市时间及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2.23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声明与承诺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关联人基本情况;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