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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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模板】

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模板】
XX市巴渝水电开发公司城口分公司
4
XX区
XX区濑溪河渝荣水务公司黄金坡水厂水源地
重庆渝荣水务有限公司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5
XX县
XX县三合水库邱家湾水厂水源地
XX县惠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6
XX县
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公司肖家湾水厂水源
云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公司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7
XX县
XX县后溪河水源地
XX县后溪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8
XX县
XX县隘口水库县城三水厂水源地
重庆长兴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二、变更2个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序号
区县
变更前水源地名称
变更后水源地名称
管理单位
类型
1
九龙
坡区
九龙坡长江和尚山水厂水源地(含和尚山、黄沙溪水厂)
XX区长江和尚山水厂水源地
XX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和尚山水厂
2
XX区
XX区长江东渝水厂水源地
重庆东渝自来水有限公司
3
XX区
XX区永川河侨立水务有限公司一水厂(红江闸垻)水源地
XX区侨立水务有限公司一水厂
4
XX区
XX区同心水库XX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水源地
XX区水库管理中心
5
XX区
XX区油房沟XX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源地
XX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6
XX县
XX县羊耳坝水库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XX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
一、新增8个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序号
区县
水源地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7•【字号】渝府发[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防治水源污染,保障人群饮水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据和技术要求(一)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试行)》二、划分范围(一)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发布:1.主城区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2.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镇)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3.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主城区大型企业自备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

(二)其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同时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划分1.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沿岸区县(自治县、市)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规定:(1)一级保护区水域卫生防护带范围:即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在重庆主城区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15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在区县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

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

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

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一、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坚持既满足国家对长江三峡库区总体水质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的要求,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本市各水域的适用功能类别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水系划分的适用功能类别:1.长江干流重庆段水域,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其总体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重庆主城区、沿江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市规划的工业区所在地水域,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管理,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其功能类别适用附表1。

2.嘉陵江、乌江干流重庆段及其一级支流和特殊河流水域,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管理(个别河流除外),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其功能类别适用附表2、附表3。

3.长江干流重庆段一级支流(嘉陵江、乌江干流重庆段除外)水域功能类别适用附表4。

4.长江干流重庆段二级支流中的源头水、集中式饮用水源、缺水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地的河流水域,其功能类别适用附表5。

5.长寿湖、大洪湖水域为一般鱼类保护区、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二)按使用功能划分的适用功能类别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域以江河(长江干流重庆段除外)、塘、库水域作为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的,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适用功能类别按《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2.渔业水域(1)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所在水域,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2)从事渔业养殖的江河、塘、库水域,为一般鱼类保护区,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3、景观水域(1)经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水域,其水质适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

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第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按下列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或倾倒生活污水、粪便和垃圾的监督管理;(三)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四)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五)港口管理机构负责调整布局不合理的码头,防止码头装卸、生产等活动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以及放养畜禽、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或危害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城区公用自来水厂和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主城区大型企业自备水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用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厂的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或区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设计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并征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渝水〔2020〕45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要求,对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渝水〔2017〕18号),结合全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在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基础上,形成《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核准,现印发你们,请依法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达到水量和水质要求。

附件:重庆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调整方案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渝办发[2007]12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5.08【实施日期】2007.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八日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委、市政府已将饮用水源保护列为2007年的“八大民心工程”内容之一。

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部署和《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饮用水源保护的目标与任务(一)饮用水源保护的目标饮用水源保护的范围为全市公共集中式饮用水源。

通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确保主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远郊区县城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60%。

(二)饮用水源保护的任务1.清理取缔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污染源清理工业污染。

完成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

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地区,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可进入污水管网,不能进入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必须将工业废水迁出保护区外排放。

治理生活污染。

完成主城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市政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

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区县(自治县)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市政生活污水要于2007年11月30日前接入污水管网,对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区县(自治县)城区,2007年11月30日前将污水引至保护区以外排放。

重庆市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13年)

重庆市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13年)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现用
2
大学城水厂
长江
大型河流
铜罐驿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区名称
水源
级别


水厂名称
水源名称
水源
类型
水源所在镇
(街道)
保护区划分范围
使用
状态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
陆域范围
水域范围
陆域范围
渝中区
城市
1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渝中区大溪沟水厂
嘉陵江
大型
河流
大溪沟街道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现用
沙坪坝区
城市
1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井口水厂
嘉陵江
大型河流
井口街道、童家溪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备用
九龙坡区
城市
1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和尚山水厂、渝中区水厂黄沙溪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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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2020年4月)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发布2020 年5月14日
一、监测情况
2020年4月,大渡口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为丰收坝水厂水源1个,属河流型地表水水源。

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

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4月大渡口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丰收坝水厂水源达标,水质达标状况详见附表。

附表
2020年4月大渡口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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