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最新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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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试用期、见习期工资规定(合集五篇)

新员工试用期、见习期工资规定(合集五篇)

新员工试用期、见习期工资规定(合集五篇)第一篇:新员工试用期、见习期工资规定新员工试用期、见习期工资规定一、名词解释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本公司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见习期:指应届大学生在进入公司一年期内,在轮岗期,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进行相结合,二、适用范围1、通过招聘进入本公司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员工;2、从原岗位调至新岗位试用的员工;3、集团本部招录的应届大中专生、技校生。

二、岗位类别和岗位级别:1、公司岗位类别分投资/营销类、技术类、生产类、管理类和其他类五种,每个类别根据岗位要素分1、2、3、4四个岗位级别;2、定岗位类别和特征的要素主要包括知识要求、技术技能要求、劳动强度、责任、综合素质。

三、试用期工资1、公司根据五种工资类别分别设五个工资系列,根据不同的岗位级别所对应岗位薪资表确定薪资;2、试用期工资主要采用固定岗位工资,对具备独立操作能力的员工,依据事先确定薪资待遇的0.8系数实施。

试用人员期满后,申请参加考核,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3、考核结果确认办法:事业部制部门员工(非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签字确认考核结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长签字确认考核结果;非事业部制部门员工(非经理副经理职位)由经理签字确认考核结果,经理副经理由董事长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4、对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试用期工资可突破上述规定,但需经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批准确定。

四、关于集团本部招录的应届大中专生、技校生薪资待遇1、对集团本部招录的应届大中专生、技校生,根据其特殊性,公司设立储备期,储备为一年,在储备期的大学生公司实行不定岗不定编方式,进行轮岗培养模式;2、薪资由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两部分组成:⑴、基本工资:正常出勤情况下,正常发放。

中专和技校生基本工资1600元、本科生基本工资1800元,硕士生基本工资2500元;⑵、补助工资:在项目地、分公司轮岗实习期间,按按实际上班天数给予发放,除此之外均不予以发放;⑶、补助工资标准为:中专和技校生20元/天、大专生25元/天、本科、硕士生30元/天,根据实际上班天数结算。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整理了一份关于我们单位的工资制度范文,希望您能够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一、工资调整原则1. 公平公正:工资调整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2. 绩效导向:工资调整要以员工的绩效为依据,优秀员工应得到更高的薪酬。

3. 激励激励:工资调整要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工资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以及工作年限,设定一定的基本工资标准。

2.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将绩效工资与基本工资相结合,形成实际工资。

3. 奖金与津贴:根据员工的业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金和津贴。

4. 加班费:对需要加班工作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

三、工资调整机制1. 年度调整:每年根据公司的经济状况和员工的绩效情况进行一次全员工资调整。

2. 晋升调整:员工晋升后,根据晋升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3. 岗位调整:员工岗位变动后,根据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四、薪酬福利1.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政策,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政策,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3. 年度奖金:根据公司营业收入和员工的绩效情况,发放相应的年度奖金。

4. 节假日福利:发放节假日慰问金、过节费等福利,给予员工一定的物质激励。

5. 员工培训:为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机会,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工资发放方式1. 工资周期:以月为单位,每月底向员工发放上月工资。

2. 工资发放方式: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是我整理的一份关于我们单位的工资制度范文,希望能够满足您的要求。

如果还有其他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请您给予指导,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范文(二)____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一)指标解释1.单位个数。

劳动中的试用期工资待遇范本

劳动中的试用期工资待遇范本

劳动中的试用期工资待遇范本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阶段,旨在帮助雇主评估员工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表现。

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常常会对自己的工资待遇产生疑问,因此建立一个明确的试用期工资待遇范本对于雇主和员工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提供一个适用于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待遇范本。

1. 试用期基本工资试用期基本工资应根据员工的岗位、资历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确定。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基本工资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试用期基本工资也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适当的调整。

2. 奖金与津贴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的工作表现会直接影响其将来在公司的地位和待遇。

因此,为了激励员工积极投入工作,雇主可以在试用期内给予一定的奖金和津贴。

这些奖金和津贴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工资范本中详细说明。

3. 工作时间与休假在试用期期间,员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和假期制度应与正式员工保持一致。

例如,员工应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工作,并享受合理的休假和假期待遇。

试用期员工应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婚假、产假和病假等福利,具体待遇可在工资待遇范本中明确规定。

4. 加班与加班工资试用期员工如有需要加班工作,雇主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工资待遇范本中,应明确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标准,并确保试用期员工能够合法享受加班工资的权益。

5.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雇主应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公积金则是员工的长期储蓄工具。

在工资待遇范本中,应详细说明雇主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责任和比例,并保证试用期员工能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

6. 绩效考核与晋升机制试用期不仅是雇主评估员工的时期,也是员工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

因此,在工资待遇范本中应明确绩效考核和晋升机制。

根据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的表现,雇主可以结合员工的工资待遇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以激励员工更好地发挥个人能力和贡献。

新员工试用期薪资与福利待遇

新员工试用期薪资与福利待遇

新员工试用期薪资与福利待遇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乙方:(新员工姓名)鉴于甲方需要招聘并试用新员工,为了明确双方在试用期薪资与福利待遇方面的权益,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试用期薪资1.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具体金额),试用期为(具体时间);2. 若试用期结束,乙方继续留任,则薪资将根据工作表现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条福利待遇1. 乙方享受甲方为全体员工提供的基本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公司政策执行;2.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带薪年假、病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具体按照甲方公司规定执行;3. 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员工培训、职业发展机会,并有权参与公司内部晋升评审制度;4. 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组织的员工活动和福利活动。

第三条工作职责及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2. 乙方应积极参与公司内部培训和发展计划,提升个人能力;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严禁泄露、传播;4. 如乙方在试用期内发生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乙方试用期结束之日;2. 本协议如有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修订;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以上为甲方和乙方在试用期薪资与福利待遇方面达成的协议,请双方遵守并真诚履行。

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解决。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概要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概要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最新规定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一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 (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 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 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 1。

其中: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 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 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 2006年 7月 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 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 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 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 2006〕 132号文件规定高定 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 2006年 7月 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 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 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 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已在本级别最低档 (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其中, 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 (含高定 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 2档执行。

⑶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其中 , 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 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 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劳动法对试用期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调整和管理

劳动法对试用期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调整和管理

劳动法对试用期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调整和管理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为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素质、工作态度、工作适应性以及与单位之间的适合性等进行测试的一段时间。

在这个期间,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与受到保护,而劳动合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试用期内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劳动法对试用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调整和管理。

一、案情背景某企业招聘新员工,并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劳动合同,规定了试用期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劳动者突然遭遇了意外事故,导致暂时无法工作。

劳动者希望知道在试用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如何调整和管理。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会议二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基于此,我们来分析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 调整问题劳动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前提下,一种情景可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另一种情景是双方协商延长试用期并调整工资和福利待遇。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重新约定试用期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 管理问题试用期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管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一种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试用期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调整有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会议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休息、休假制度,并提供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建立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法人单位。

事业单位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试用期工资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待遇公平性。

本文将就事业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事业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设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试用期工作人员支付工资。

试用期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点是保障试用期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事业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设定应当考虑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

试用期是员工适应新岗位、融入新环境的阶段,因此试用期工资的设定应当考虑到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适当提高试用期工资,以激励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于工作表现一般的员工,可以保持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变,给予其更多的培训和指导;对于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可以适当降低试用期工资,以提醒其重视工作态度和提高工作能力。

最后,事业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

事业单位作为公益性组织,其经济来源主要是依靠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因此在设定试用期工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

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宜过高,以免给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同时也不宜过低,以免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试用期工资标准,既能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保证用人单位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设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能保证用人单位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最新规定范文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最新规定范文

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最新规定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一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

其中: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⑶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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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最新规定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一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

其中: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⑶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⑷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暂按710元标准发给;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暂按770元标准发给。

待获得学位证书后,再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⑸试用期间获得较高学历的毕业生,可从获得较高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间连续计算。

2、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高于附表1所列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按学历转正定级的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其他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经市人事局批准,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本条一款中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或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其中:1、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的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社会上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无工龄或工龄不满一年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三与工资待遇挂钩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同时具有研究生毕业证和相应的学位证。

只有研究生毕业证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或只有硕士、博士学位证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的毕业生,不能按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一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1、直接从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中聘用的工作人员,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见附表2)。

其中:(1)聘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聘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聘用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按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3)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接触救助对象,以及到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工作岗位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

(4)对在校期间已在大型国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在舞台演出中已经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员,聘用到文化、艺术等部门从事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见习期,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5)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⑹试用期间获得较高学历的毕业生,可从获得较高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间连续计算。

2、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执行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3、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见习期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需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才能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岗位之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13级,大学本科、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12级;其薪级工资按渝府发〔2006〕133号第九条见习期满后标准执行。

二结业生、肄业生的工资待遇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结业生,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和各类学校肄业生,参加工作后均实行一年见习期。

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1、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按专科毕业生,专科结业生按高中、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执行。

2、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按本人入学前已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执行同等学历毕业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3、学制为六年及以上的本科结业生、研究生班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的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执行。

4、各类学校肄业生,均按本人入学前已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执行本条一款规定的同等学历人员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三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1、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初期工资及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待遇见附表2)。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聘用岗位后,执行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需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才能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岗位之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学位研究生按12级,博士学位研究生按10级。

其薪级工资按渝府发〔2006〕133号第九条初期满后标准执行。

2、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待遇暂按710元标准发给;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待遇暂按770元标准发给。

待获得学位证书后,再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四其他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招聘的规定程序,经市人事局批准,从机关、事业、企业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试用期(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下同)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 试用期执行本条一、二、三款相同学历人员见习期的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其中:1、聘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按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试用期满聘用岗位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社会上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无工龄或工龄不满一年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机关、事业、企业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试用期满,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含高定2级,下同)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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