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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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活动。

(凡实施股权投资行为的企业,以下统称“出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行为管理、投资形成后的股权管理、股权处置、投资参股企业特别规定等。

第二章股权投资管理职责第四条为确保股权投资行为及管理合法合规,符合集团战略发展、投资方向,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出资单位合法权益,集团对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集团对所有出资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对投资形成后的公司进行管理。

出资单位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集团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形成后的公司实施运营和具体管理,并对所属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进行监管。

第五条集团经营管理部牵头负责集团本部的股权管理包括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其他股权变动事项,并对集团所有出资单位的股权管理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集团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能。

第三章股权投资的要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出资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包括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份、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使之成为出资单位所属子公司。

第七条股权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必须符合集团战略目标、机场及非航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股权细则--设置有限合伙高管持股平台含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股权细则--设置有限合伙高管持股平台含协议

X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二〇一七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释义1第三章管理机构3第四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3第五章授予期限5第六章股份来源及授予方式5第七章授予股票的业绩条件、个人份额、数量、及授予价格6第八章购买办理流程7第九章锁定与兑现7第十章份额回购9第十一章特别限制11第十二章会计和税收11第十三章公司与参与持股计划公司员工的权利义务12第十四章附则12附件1: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13附件2:认购员工股权申请书14附件3:认购确认书14附件4:重庆YY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样本15附件5:份额回购通知及确认书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对X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

战略导向:以公司战略为核心,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 提升人才竞争力:更好的激励和保留优秀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提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以促进公司治理建设和团队素质的提高;3.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实现激励的明晰化和科学化,加强公司业绩与员工激励的联动关系,激励与约束相结合;4. 管理提升: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促进公司岗位体系、激励体系等的整合运用和相应管理能力的提升.第三条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将公司的部分股权授予核心人员,把企业利益和被激励对象利益紧密结合,在引导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同时,也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实现。

第四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新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重庆YY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来完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只设置一人,即为执行合伙人,由某某担任。

国有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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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目次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1总则 (2)1.1目的 (2)1.2适用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3)4职责 (3)4.1公司总部 (3)4.2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4)5管理内容与方法 (4)5.1 产权登记 (4)5.2 权益维护 (4)5.3 分析评价 (5)5.4股权处置 (6)5.5监督检查 (8)6附则 (8)I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规范股权管理程序,防范股权管理风险,提高股权管理收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各单位。

1.2.2XX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经母公司授权,可具体经办与母公司股权管理相关事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6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7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8号令);《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 〕25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首先,股权的转让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其次是签订正规的股权转让合同。

这一个环节建议有专业的律师审查合同后,再进行签订,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

下面介绍相关内容。

股权转让1、依照法定程序股权转让。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先考虑公司内部股东间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对外转让时的注意事项。

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订正规的股权转让协议。

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后的后续工作。

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股权细则--设置有限合伙高管持股平台含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股权细则--设置有限合伙高管持股平台含协议

X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二〇一七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释义 (2)第三章管理机构 (2)第四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2)第五章授予期限 (2)第六章股份来源及授予方式 (2)第七章授予股票的业绩条件、个人份额、数量、及授予价格 (2)第八章购买办理流程 (2)第九章锁定与兑现 (2)第十章份额回购 (2)第十一章特别限制 (2)第十二章会计和税收 (2)第十三章公司与参与持股计划公司员工的权利义务 (2)第十四章附则 (2)附件1: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2)附件2:认购员工股权申请书 (2)附件3:认购确认书 (2)附件4:重庆YY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样本 (2)附件5:份额回购通知及确认书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对X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 战略导向:以公司战略为核心,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 提升人才竞争力:更好的激励和保留优秀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提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以促进公司治理建设和团队素质的提高;3.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实现激励的明晰化和科学化,加强公司业绩与员工激励的联动关系,激励与约束相结合;4. 管理提升: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促进公司岗位体系、激励体系等的整合运用和相应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将公司的部分股权授予核心人员,把企业利益和被激励对象利益紧密结合,在引导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同时,也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实现。

第四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新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重庆YY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来完成。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2019-07-08摘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

本⽂通过列举我国和国外关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再从不能⼀概否定或承认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应该具体事项具体分析,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不能损害第三⼈利益和限制转让要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公司利益的原则下从初始章程、修订章程,以及实践中个⼈遇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进⾏分析和提出见解。

关键词:章程;股权转让;限制;效⼒中图分类号: D922 ⽂献标识码: A ⽂章编号: 1673-1069(2017)06-11-3引⾔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合兼资合的特性,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意思⾃治预留了空间。

71条第4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章程制定⽅因不同商业利益需求对于股权转让往往在公司章程中做了限制性规定。

笔者在⼯作中就曾遇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公司利益、股东⽅诉求、职⼯持股等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转让及退出做了特殊规定。

如:⼀⽅股东向关联⽅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应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取得某⼀⽅股|(⼀般是控股股东)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股权;对于员⼯股权的转让明确规定了受让⽅(必须是某⼀⽅股东或者股东会、董事会指定的受让⽅)、转让价格,对于员⼯退休、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份不适格(失踪、死亡、丧失民事⾏为能⼒等);违反敬业禁⽌业务、违法犯罪等各类情形发⽣时必须转让股权在章程条款中进⾏了明确;⼀些国有出资的股东在章程中会直接明确股权的转让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许可和履⾏国资转让程序。

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各式各样涉及章程限制条款案件的不断涌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经济⽣活中涌现的疑难问题⼀直在进⾏探索、研究,以期让当事⼈在章程中进⾏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约束时可以明确知悉⾃⼰的⾏为产⽣的后果。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去推进我省OTC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函》(粤金函[2012]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根据广东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主管部门”)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通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五)至少拥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规则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规则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公司为激励员工,留住公司核心人才,促进公司收益,会采取股权激励方式,将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奖励给予员工,这样做,才能使公司与员工的目标及利益一致。

与此相反公司高管为个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收回员工股权,特别是用强制措施,这种行为对员工特别是普通员工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

无论是奖励还是收回,都涉及到了公司股权转让问题。

而进行股权转让,自然也是有一套规则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规则是什么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具体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规则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和规则。

(一)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内转让遵循自由原则,即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事先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本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中有两种情形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五成立满12个月;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后,应报省金融办备案;第十四条在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交易中心的集中登记;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挂牌前持有的股权依法依约可转让的部分可直接进入交易中心转让;第十六条挂牌公司股东向公司原股东以外的机构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应向交易中心出具同意挂牌意见以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书面的证明,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办理;第三章增资扩股第十七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中的增资扩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该增资扩股属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三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五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六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增资扩股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允原则,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第二十条增资扩股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实施;推荐商会员应对增资扩股的必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后,向交易中心提供备案申请文件;符合增资扩股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其出具备案通知;在备案通知出具后,交易中心应再报省金融办备案;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备案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增资扩股;第二十三条新增股权应集中登记在交易中心;第四章股权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采取不拆细、不连续、不标准化的交易方式;第二十六条委托交易中心为其提供股权转让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委托代理、审核登记、信息披露、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方经有权单位审批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除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通过委托经纪商会员进行股权转让;经纪商会员必须对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保证委托方进行转让活动的合规性,并出具核实意见;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报批、审计必要时和资产评估必要时等相关前置手续,并委托经纪商会员向交易中心递交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节申请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全部转让信息的发布申请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对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进行登记,并对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齐全性提出意见,完成合规性审核;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通过合规性审核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并同时办理信息发布等手续; 第三十条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及交纳保证金后,可以在交易中心查询有关股权交易文件,对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及转让方的经纪商会员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在信息公告期内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资料;第三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第三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在交易中心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交易中心在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应及时向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 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交易中心的资格确认通知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经纪商提出书面申请复核;第三节成交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告期满后,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按照交易中心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设立股权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总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第三十七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及结算交收并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股权交易凭证;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具有关交易证明文件;第三十八条在股权交易过程中,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交易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在中止交易期间,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交易中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第四节转让信息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期间,股权转让信息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网站和股权转让系统发布最新转让方和需求方信息;第四十条成交信息包括:股权成交比例、成交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第五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权转让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股权转让,必要时要求相关公司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直至造成重大影响情形消除、重大事项获得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第五章终止挂牌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挂牌;三股东会作出终止挂牌决议,并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第六章经纪商第四十四条经纪商会员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的,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经纪商会员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前,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四十五条经纪商会员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投资风险;第四十六条经纪商会员应依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督促其及时卖出,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第四十七条经纪商会员应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股权转让协议,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经纪商会员对违规转让股权事项应及时报告交易中心并协助进行调查,交易中心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或已发生变化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在推荐商会员的督导下进行,相关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管部门备案;第八章违规处理第五十条会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六取消会员资格;第五十一条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有限责任公司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股权转让;六暂停其开展增资扩股等业务;七终止挂牌;第五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投资者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第五十五条会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投资者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的行为,交易中心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在接受交易中心、推荐商或经纪商的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公司股份制管理制度

公司股份制管理制度我们需要明确股份制管理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制度范本的基石。

原则包括股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设计出一套包含以下关键要素的管理制度:一、股权结构与分配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制度中应明确初始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形式及后续股权变动的规则。

例如,可以设定创始团队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激励,同时预留部分股份用于吸引投资或奖励关键员工。

二、股东大会与决策机制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决策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

制度中应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表决规则以及决策事项的范围。

确保每项决策都能得到充分的讨论和合理的投票。

三、董事会与管理层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战略方针和监督管理层。

制度中应明确董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

同时,对管理层的选聘、考核和激励机制也应有明确规定。

四、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为保证股东权益,制度中必须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公司应定期发布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信息,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即时公告,确保所有股东都能及时了解公司动态。

五、利润分配与再投资利润分配政策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核心利益。

制度中应设定公正的利润分配方案,平衡好股东的短期回报和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

同时,对于再投资的决策也应有明确的指导原则。

六、风险控制与应对机制任何企业都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

制度中应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七、股东权利与义务制度中应详细界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参与决策、获取收益、转让股份等权利,以及遵守公司章程、按时缴纳出资等义务。

这有助于维护公司秩序,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关键点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良好的公司股份制管理制度能够为企业提供清晰的运营框架和决策指南。

它不仅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还能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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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管理规则(示范)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总结十年改制实践,适应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内容等制定自律性规则如下:
第一条宗旨。

提高企业竞争力,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维护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第二条原则。

依法有效,公正合理,股权平等,责权一致。

第三条实施。

公司章程对股权管理重大问题作出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股权管理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建立或确立企业股权管理机构或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股权设置。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决定股权设置。

股权基本形式为法人股和个人股。

1、法人股。

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投入企业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法人投资单位所有。

由于股份制企业不允许设立职工集体股,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明晰产权后,仍有一部分集体资产需要折股进入企业总股本,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暂时代行本企业集体资产投资主体职能,可委托联社(即联合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其他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代行投资主体。

(2)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基金,注册为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行使集体资产投资主体职能。

2、个人股。

个人股包括个人股和社会自然人个人股。

第五条股权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形式分以下两种:
1、普通股。

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

2、优先股。

股东不在企业任职,不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股东享有收益权,可按约定收益率享受分红,也可与普通股同股同利;股东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但比普通股优先受偿(遇到企业终止清算时,偿还投资者剩余资产时,其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第六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抽回股份,股东依法转让股权,但需遵守以下规则:
(1)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

(2)本企业股东如遇重大经济困难或死亡等情况,可按企业章程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3)股东在本企业内转让股权需向企业股权管理机构备案,由股权管理机构通知其他股东。

本企业内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和比例双方协商议定。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5)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价格通过企业股权管理机构告知本企业股东。

(6)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办理过户手续并由董事长核准后签发,对转让全部股权的股东,企业收回其股权证,从转让之日起,不再享受股
第七条股权流转。

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股权流动机制,该扩股时扩股,该缩股时缩股;该吸纳的及时吸纳新股东。

1、扩股。

扩股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步。

企业扩股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确定扩股总额,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的来源等;扩股,可以现金追加投资,可吸收新股东出资,可以红利追加出资,扩股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缩股。

缩小股权与缩减注册资本金同步。

对原股份按股本溢
价或减值处理,董事会制定缩股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股权收益。

企业股权收益包括:
(1)股金分红;
(2)当企业盈余公积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时,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决定,可将超过注册资本25%以上的部分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具备条件时,企业以公积金等共享资产向股东配送股份;(4)本企业终止清算时,对企业剩余财产享有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权。

各种股权的收益由股权所有者决定处置办法。

第九条股权证。

股东出资后应取得股权证书。

1、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以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2、股权证须载明下列内容:公司名称、统一编号、持股者姓名、股权类别、股份、股额、招股单位公章、签发日期、股权变更(变更额及变更后股份、股额)登记、董事长及经办人签章。

3、股权证由企业股权管理机构统一填写和发放。

股东不得擅自填写、修改股权证所载内容。

否则股权证无效。

4、企业年终分红时凭股权证领取分红,由股权管理机构填写、登记并由经办人盖章。

5、股东增减股份时,由股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份变更登记经董事长、经办人及本企业盖章后生效。

6、持股者应妥善保管股权证,遗失、损坏后及时向股权管理机构挂失或声明,经股权管理机构核实后,对已遗失和损坏股权证予以注销,并补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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