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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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 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① 原告股东须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 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 ②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 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
3.股权转让的效力 (1) 对股东的效力 (2) 对公司的效力 (3) 对第三人的效力 4.转让的方式与限制 (1) 在公司内部发生的股权转让 (2) 向公司外部进行的股权转让 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转让的程序
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74条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三位股东梁金、丁明、皱卫平反对就股权 转让事宜修改公司章程,要求认定修改章程的股东会 议无效。由于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之间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 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无需股 东会表决。因此,三位股东的异议无法成立,他们只 能同意根据该次转让修改公司章程。
公 司 法
(主讲:崔金珍)
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股东 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
第一节 股东 一.股东的含义和构成 二.股东的权利 三.股东的义务
一. 含义 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者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 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 股东的构成 ① 原始股东 ② 继受股东 ③ 新股东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生活中有诸多的初次创业者对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分不清,特别对一些合伙企业的名称也标有公司的合伙企业,容易误认为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区别之一:从设立的依据和特征来看。

1、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一般无法人资格。

其特征有: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法律基础,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合伙协议性质上区别于公司法人章程。

合伙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合形成的经营组织,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分享经营所得;它较独资经营具有集中力量,共同举办某种事业的特点。

2、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有: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

这种组织机构具有对外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因为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及其他变化而影响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存续。

法人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单独的自然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最大的法律特征;其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独立于成员的有限责任。

区别之二:从设立条件来看。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没有区别,有限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表述中,可以省略“责任”两个字而直接说成“有限公司”。

如某某有限公司,这也就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公司名称登记时就可以省略“责任”二字。

按照我国公司法当中的相关规定,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主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可能很多普通公民在看到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都会觉得这根本就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这两种公司的经营理念和条件限制都是不一样的,关于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小编这就详细的为大家阐述一下。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2、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

设立流程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3、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

▲4、公司资本规模除了上海自贸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其余地区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上市公司五千万元。

目前国务院已经开会要求全国推广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执行细则。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的区别在哪里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的区别在哪里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的区别在哪里: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5个不同点,
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人数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设立方式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募集;(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4、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
5、股权转让方面不同:
(1)有限公司相对限制更多,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的其他方式进行。

补充一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而言,有以下区别:(1)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由5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两种公司股东都只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

(3)就股东权力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股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按人计算,每股东有一票表决权。

(4)从资本募集方式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质,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股份转让严格限制,财务不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质,其股票公开发行,自由转让,财务公开。

(5)从筹资工具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股票及债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并不采取股票债券形式,而是内部认购。

(6)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公司性质,但股东之间的关系密切,在一般情况下,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分离,所以它又具有某种人合公司的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协议书5篇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协议书5篇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协议书5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股权关系,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和管理,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双方1. 公司: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 员工:[员工姓名](以下简称“员工”)二、员工持股计划员工通过参与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份的一部分,成为公司的股东。

员工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按照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确定。

员工享有与其持有的股份相应的权利,包括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三、持股期限与转让限制1. 员工持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在持股期限内,员工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2. 持股期限届满后,员工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让。

四、权利义务1. 员工作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 员工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包括按时足额缴纳所认购的股份等。

3.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4. 员工不得利用其持有的股份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责任条款1. 员工在持股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如违反此约定,公司有权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员工在离职时,公司有权根据其离职原因及离职后的行为表现决定是否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回购价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3.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保密条款本协议涉及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双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限责任的股权架构

有限责任的股权架构

有限责任的股权架构
有限责任的股权架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内部的权利和义务是有限的。

根据这种架构,股东仅对其投资额负有责任,一旦公司遇到债务问题或法律纠纷,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影响。

在有限责任的股权架构中,股东的责任通常被限制为其投资额。

这意味着,即使公司遇到债务问题,股东也只需要承担其投资额的损失,而不会被要求支付超过投资额的额外债务。

这种架构使得股东能够以更低的风险参与公司投资。

同时,它也鼓励了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损失。

有限责任的股权架构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规定,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等。

它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一)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额及其权‎利的证书。

许多国家公‎司法称之为‎股单。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经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32条)出资证明书‎中的股东姓‎名应当为股‎东本名,股权为数人‎共同所有时‎应当记载各‎共有人的本‎名。

出资证明书‎的股东名称‎应当为该单‎位股东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仅记‎载法定代表‎人或者仅记‎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在性质上,出资证明书‎是证明书,还是有价证‎券,存在着不同‎的见解,通过说认为‎属于证明文‎书。

因此,出资证明文‎书不同于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不能流通‎和转(1)证明出资的‎凭证。

即出资证明‎书可让。

作为一种证‎明文书,出资证明书‎具有以下性‎质:(2)表彰以证明‎出资的主体‎、出资的数额‎、出资的日期‎以及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股权的‎证明书。

股东股权自‎出资缴纳公‎司成立时产‎生,而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成‎立后签发,因此出资证‎明书并非设‎权证书,而是证权证‎书。

如果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在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第74条)(3)要式证书。

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例如记载法‎定事项、加盖公司印‎章等。

(二)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有关事项‎的名册,其记载事项‎由法律加以‎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1款得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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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
(一)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额及其权利的证书。

许多国家公司法称之为股单。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经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32条)出资证明书中的股东姓名应当为股东本名,股权为数人共同所有时应当记载各共有人的本名。

出资证明书的股东名称应当为该单位股东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仅记载法定代表人或者仅记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在性质上,出资证明书是证明书,还是有价证券,存在着不同的见解,通过说认为属于证明文书。

因此,出资证明文书不同于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不能流通和转让。

作为一种证明文书,出资证明书具有以下性质:(1)证明出资的凭证。

即出资证明书可以证明出资的主体、出资的数额、出资的日期以及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2)表彰股权的证明书。

股东股权自出资缴纳公司成立时产生,而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成立后签发,因此出资证明书并非设权证书,而是证权证书。

如果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在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第74条)(3)要式证书。

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例如记载法定事项、加盖公司印章等。

(二)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有关事项的名册,其记载事项由法律加以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1款得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此外,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备账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备。

该股东名册具有如下效力:(1)确定股东的依据。

如无相反证据记载于公司名册之上的人均应为公司的股东。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33条第2款)(2)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的依据。

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仅以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及其住所为依据,如因此股东没有收到通知,公司并不承担未送达通知的责任。

(3)确认转让股权的效力。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74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自愿转让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且股东之间关系密切,彼此间相互信赖,具有较强的人和性。

基于对股东之间信赖关系的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并不完全实行自由原则,《公司法》对于股东自愿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公司法》未统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的条件,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未作出任何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这意味着,双方就此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股东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一部分股权,必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这意味着此时购买股权的股东仅限于对转让表示异议的股东,而购买条件如何,《公司法》未作规
定。

解释上应当是该购买条件与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条件应该有所差异。

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前提是其他股东已过半数同意转让,如果没有该前提,此项权利也不存在。

此外,享有此项权利的股东也没有资格限制,既可以是对转让作出同意的股东,也可以是对转让表示不同意或对是否同意转让未作答复的股东。

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则与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条件相同。

需指出,对于上述的股权转让事项,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这意味着,关于股权转让的条件以及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事宜,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但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非自愿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转让
对于股权的强制转让,即股东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强制执行人负有通知义务,即应当将强制转让股权的事项通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例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股东的股权时,应当作此项通知。

在此情形下,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其他股东如果自强制执行人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该项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公司法》第73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持有的股权具有财产价值,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股权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相应地,该合法继承人也因为继承而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76条)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限制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在此情形下,章程中应当相应地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股权处理办法。

例如,允许其他股东购买其股权,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将股权变动情况以及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记载和登记。

对于出让股东,公司应当注销出让股东持有的原出资证明书,重新向其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对于因受让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受让人,公司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第74条)此项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未经变更登记的,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股权变动及股东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
五、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在法定情形下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公司法》赋予股东此项权利,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投资利益,让股东有机会收回投资、退出公司。

该项权利属于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不能以章程加以剥夺。

此外,该项权利一经股东单方面行使,无须公司作出承诺,便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成立股权收购协议的法律后果,因此,该项权利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形成权。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第1款得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得股东(以下简称对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需指出,股东会在就以上事项作出决议时,对决议投弃权票得股东,不能享有股权收购请求权。

此外,对于以上事项进行表决,应当采取记名表决方式,以便于查明股东的投票情况。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事项的决议后,反对股东便自动获得股权收购请求权。

如果反对股东向公司提出收购其股权的请求,则无须公司承诺,公司便负有收购反对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的义务。

但是,公司收购的股权应当以反对股东在公司股东会作出上述决议时持有且请求公司收购。

此外,公司应当与反对股东协商,就收购价格以及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

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反对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反对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定。

(《公司法》第75条第2款)
公司收购反对股东的股权后,应当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作规定。

解释上,反对股东持有股权因公司收购而丧失,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反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在一定时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项股权,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的记载事项。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记载修改应当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收购请求权在何种情形下失效,《公司法》未作规定。

解释上,公司如果在股东会会议上通过上述事项决议后又撤销该决议,由于反对股东反对的事项不复存在,此时反对股东应当丧失股权收购请求权。

此外,如果反对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丧失股权收购请求权:(1)未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提出股权收购请求权;(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后,未于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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