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校外人员等。
3.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并提供所需的防火设施、器材和消防教育培训。
4.所有人员都有责任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理。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与维护1.学校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防火门等。
2.学校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禁止私自更改、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三、电气设备和用电安全1.学校应合理规划用电负荷,确保电路和电缆的安全可靠,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2.禁止乱拉乱接电线和电缆,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3.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1.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具备基本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教职工和学生应定期参加消防演练,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和灭火器械。
3.教职工和学生在发现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迅速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五、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1.学校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发现火灾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火灾事故的报告和处理1.发生火灾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2.火灾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重复发生。
七、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与维护1.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时,应按照规定正确操作,禁止滥用和损坏。
2.定期检查灭火器和灭火器械的有效期限,到期应及时更换。
3.对于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责任追究。
大学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大学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
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
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部。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北京大学法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确保校园内的消防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场所和人员。
3. 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应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参与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1.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 每个学院或部门应设立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三、消防设施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学校应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保证学校内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
四、火灾预防1. 学校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学校应加强火灾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
3. 学校应加强电气设备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五、火灾应急处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员的职责和应急措施。
2. 学校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3. 学校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及时进行火灾扑救和疏散。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学校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止合作、解除合同等。
七、附则1. 学校应定期评估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3.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确保校园内的消防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学校将通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设施、加强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等措施,确保校园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监管。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维护校园内的消防安全秩序。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doc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 信息公布和宣传
•学校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公布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并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2. 防火安全设施
•学校应配备必要的防火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报警器等,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3. 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学校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安全出口设置合理,标识清晰,定期进行消防通道演练。
4. 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灭火初期能够有效处理火灾。
5. 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爆措施
•学校应针对厨房、实验室等重点部位,采取特别防火措施,加强火灾隐患排查,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
6.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学校应每月对校园进行一次消防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排查整改情况。
7. 应急预案和演练
•学校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疏散逃生路线,组织定期应急演练,检验预案有效性。
8. 外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应对外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检查,确保外来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与校内保持一致。
9.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接受培训,提升专业素养。
10. 火灾事故报告和处理
•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消阁安全监督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提交火灾事故报告。
以上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相关内容,学校应当始终将消防安全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京教勤[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教勤[2010]1号)各公安分(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教育、公安等部门以及学校各级、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校园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近年来,学校防火工作有所加强,但个别学校仍有火灾事故发生,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正常秩序,暴露出一些学校在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学校要引起高度重视,对消防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特别是要以《规定》颁布为契机,迅速学习贯彻《规定》精神。
各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逐步推进和落实。
要通过广泛的学习贯彻,确保学校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学校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施规范化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狠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积极探索与学校日常工作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要实施“三规范”(规范场所设置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四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四统一”(统一基础资料登记,统一防火巡查登记,统一防火检查登记,统一消防控制室值班登记),使学校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学校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通过实施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人员和设施,包括学生、教职工、校园建筑、设备等。
三、学校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1.学校应按照消防规范要求,合理规划和建设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2.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负责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处理。
四、学校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1.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知识、火灾逃生技能等,提高全体师生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2.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模拟火灾逃生场景,增强学生和教职工应对火灾的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五、火灾报警与应急救援1.学校应设立火灾报警器,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2.学校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个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通道与疏散路线1.学校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或堆放杂物,确保疏散时人员能够顺利通过。
2.学校应标明疏散路线,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确保师生能够熟悉疏散路线和逃生出口的位置。
七、防火检查与隐患排查1.学校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包括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确保防火设施的完好性。
2.学校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八、电器设备与用电安全1.学校应进行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确保电器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2.学校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制定用电操作规范,防止电器设备使用不当导致火灾事故。
九、校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配备灭火器、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等。
2.学校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公共场所火灾发生时能够按照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
十、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记大过等。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催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合用本规定.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造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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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
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第三章消防设施标识化第六条学校应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第四章宣传培训常态化第八条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日常管理。
学校应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在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张贴消防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通过网站、校园电视、广播、板报、校报定期刊播消防安全常识。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小学校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和内容;幼儿园应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学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教师、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小学和幼儿园应落实疏散引导、保护学生、儿童的措施。
学校应建立校外辅导员制度,公安消防官兵、公安派出所民警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学校应每年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章预案演练正规化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媒体家长接待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信息报告程序和措施。
(七)媒体、家长接待处置程序和措施。
(八)后续事务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学校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明确校园内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职责,并每学期至少演练一次。
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预案。
疏散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第六章隐患查改规范化第十三条学校应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一)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食堂(餐厅)、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至少每两个小时巡查一次。
其他单位(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外观、数量是否缺损,是否有吸烟、违规用火用电等动态隐患问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二)高等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活动等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水源情况);六是厨房或食堂烟道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器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八是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学校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学校应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维保并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四)消防安全标识被遮挡、覆盖、损坏的,应立即恢复正常状态。
(五)在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
检查人、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应履行签名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学校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学校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章考核奖惩制度化第十六条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考评内容,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考核奖惩制度。
第八章特定管理第十八条学校举办文艺、体育、会展、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齐全、完好有效,活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学校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相关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应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
驻校各单位和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