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驻学校内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防火办对学校所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学校防火办应设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防火专项经费不准挤占挪用。
第八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学校宣传、教学、学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防火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四)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原则,确定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备案;(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七)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八)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校外人员等。
3.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并提供所需的防火设施、器材和消防教育培训。
4.所有人员都有责任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理。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与维护1.学校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防火门等。
2.学校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禁止私自更改、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三、电气设备和用电安全1.学校应合理规划用电负荷,确保电路和电缆的安全可靠,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2.禁止乱拉乱接电线和电缆,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3.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1.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具备基本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教职工和学生应定期参加消防演练,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和灭火器械。
3.教职工和学生在发现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迅速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五、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1.学校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发现火灾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火灾事故的报告和处理1.发生火灾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2.火灾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重复发生。
七、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与维护1.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时,应按照规定正确操作,禁止滥用和损坏。
2.定期检查灭火器和灭火器械的有效期限,到期应及时更换。
3.对于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责任追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消防
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3
【摘要】<正>京教勤[2016]5号各区教委、公安分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2]22号)、
【总页数】11页(P16-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2.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
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外〔2020〕1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大学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大学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
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
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部。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北京大学法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北京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确保校园内的消防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的所有场所和人员。
3. 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应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参与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1.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 每个学院或部门应设立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三、消防设施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学校应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保证学校内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
四、火灾预防1. 学校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学校应加强火灾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
3. 学校应加强电气设备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五、火灾应急处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员的职责和应急措施。
2. 学校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3. 学校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及时进行火灾扑救和疏散。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学校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止合作、解除合同等。
七、附则1. 学校应定期评估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3.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确保校园内的消防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学校将通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设施、加强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等措施,确保校园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监管。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维护校园内的消防安全秩序。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doc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
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第三章消防设施标识化第六条学校应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第四章宣传培训常态化第八条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日常管理。
学校应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在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张贴消防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通过网站、校园电视、广播、板报、校报定期刊播消防安全常识。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小学校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和内容;幼儿园应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学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教师、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小学和幼儿园应落实疏散引导、保护学生、儿童的措施。
学校应建立校外辅导员制度,公安消防官兵、公安派出所民警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学校应每年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章预案演练正规化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媒体家长接待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信息报告程序和措施。
(七)媒体、家长接待处置程序和措施。
(八)后续事务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学校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明确校园内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职责,并每学期至少演练一次。
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预案。
疏散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第六章隐患查改规范化第十三条学校应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一)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食堂(餐厅)、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至少每两个小时巡查一次。
其他单位(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外观、数量是否缺损,是否有吸烟、违规用火用电等动态隐患问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二)高等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活动等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水源情况);六是厨房或食堂烟道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器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八是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学校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学校应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维保并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四)消防安全标识被遮挡、覆盖、损坏的,应立即恢复正常状态。
(五)在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
检查人、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应履行签名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学校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学校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章考核奖惩制度化第十六条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考评内容,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考核奖惩制度。
第八章特定管理第十八条学校举办文艺、体育、会展、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齐全、完好有效,活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学校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相关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应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
驻校各单位和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