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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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驻学校内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各工种、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防火办对学校所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学校防火办应设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防火专项经费不准挤占挪用。

第八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

学校宣传、教学、学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防火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四)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原则,确定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备案;(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七)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八)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小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 学校是学生的第二个家,应该重视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3.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有序进行,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学校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疏散通道设置1.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等。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2. 学校应合理设置消防疏散通道,通道宽度不得小于标准规定,并保持畅通无阻。

三、学校消防安全教育1. 学校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包括火灾逃生常识、火源及火灾预防、灭火器的使用等内容。

2. 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观消防救援队伍,增加学生对消防队员的敬意和认识。

四、学校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1. 学校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学校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同时也检验和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五、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1. 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六、学生消防安全常识普及1.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参与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增强学生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

2. 学校可以邀请消防安全专家来学校进行讲座,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七、学校防火设施保养1. 学校应定期对防火设施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防火宣传教育,提醒学生不得私自损坏防火设施。

八、学校火灾事故处理和报告1. 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预案,及时组织疏散和扑救。

2. 学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学校消防安全督查和考核1. 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北京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北京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师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 依法管理,科学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1.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

2. 安全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班级安全管理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内容1. 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全面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 校园门前100米(校门两侧各50米)禁止停放机动车。

- 严查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接送学生行为,加强校内及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

2. 校舍安全:- 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舍结构安全。

- 及时维修损坏的校舍设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 消防安全:-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 配齐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 食品安全:- 严格把控食品安全,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 定期对食堂、小卖部等进行检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5. 交通安全:- 落实错峰上下学制度,落实校门值班值守制度。

-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6. 防欺凌、防暴力:- 建立健全防欺凌、防暴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

-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安全责任追究1. 学校校长对校园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按职责分工负责。

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全部人员,包含师生、工作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 1. 校长: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总体规划、组织和领导工作。

2.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组织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3. 各部门、班级和个人:负责学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搭配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四条消防设施配备1.学校应依照消防设施配备标准进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购置。

2.学校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灭火器管理1.学校应依照相关规定设置适量、适种的灭火器,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可用。

2.每个班级、试验室、办公室等场合应配备至少一支合适的灭火器,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位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六条防火门管理1.学校应依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维护防火门,确保其正常使用。

2.防火门应保持通畅无阻,严禁将防火门用于日常出入、堆放物品等非正常用途。

第七条消防通道管理1.学校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学校应设置明显的消防通道标识,确保使用人员能够快速找到消防通道。

第八条疏散通道管理1.学校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快速、有序地疏散。

2.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障碍物或其他物品。

3.学校应定期组织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疏散本领。

第三章火灾防备和培训第九条火灾防备措施1.学校应建立火灾防备制度,包含对电气设备、用火用电、储存易燃物品等方面的掌控。

2.全部人员应严禁在教室、宿舍等室内使用明火,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和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灭火器使用培训1.学校应定期组织灭火器使用培训,确保师生熟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消防
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3
【摘要】<正>京教勤[2016]5号各区教委、公安分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2]22号)、
【总页数】11页(P16-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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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北京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火灾防范工作,做好校园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师生员工,以及校园内的所有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升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校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学校消防安全是学校的基本责任,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履行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分工,建立健全调查、处置和预防火灾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装备的完好有效。

第三章学校消防设备和设施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报警器和灭火器材,确保校园内的消防设备齐全完好。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师生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督导制度,定期对校园的消防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学校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校园内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实验室、食堂、宿舍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巡查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火灾报警制度,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及时应急处置,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五章学校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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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本市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工作档案标准化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

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
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

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

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第三章消防设施标识化
第六条学校应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
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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