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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加强对缴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XX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文件执行,做到“亮证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及收费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教育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和各学院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督促学生缴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并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工作。

第三章学生缴费方式第七条学生缴费分为两类:一是学年学杂费(学费、住宿费),二是学分学费(即由于学生增加辅修、选修课原因发生的超过学年学费部分)。

第八条学年学杂费。

学生持“缴费通知单”,在XX省内建设银行的任何储蓄网点缴费;或通过建行网上银行系统缴费;或通过财务处自助缴费终端现场缴费。

第九条学分学费。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增加辅修、选修课学习,通过校园卡按“一卡通”系统,按照教务选课系统要求,到指定地点划卡缴费。

第四章收费工作操作第十条在校生缴费。

在每学年结束前(学生放暑假前),财务处收费科根据学生历年缴费结算情况,打印新学年缴费通知单(学年学杂费),由各学院发给每个学生。

学生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

第十一条新生缴费。

招生就业处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提交准确的学生信息库,财务处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打印学生缴费通知单,随录取通知书寄给新生。

新生按缴费通知单的要求,通过缴费方式缴费。

第十二条按省收费局关于“票款分离”的规定,财务处不直接收取现金,因特殊情况没有在生源地储蓄网点交款的,也可于开学后,使用缴费方式缴费。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修订)模板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修订)模板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各类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属于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类学生。

第四条学生收费工作原则:(一)学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二)学校应通过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协助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发放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缴不起学费而辍学。

(三)除非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缓缴学费的学生,其他学生应当先足额缴费后注册。

(四)规范管理,依法收费,方便学生及家长缴费。

第五条学生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

各教学单位是本单位学生收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教学单位学生收费工作情况负责。

机关各部门都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学生收费工作。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公示;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收费时间及方式的确定;收费信息的记录、统计、上报,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

各教学单位的主要职责为:本教学单位学生收费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学生注册的把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调查和认定;学生诚信教育。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的主要职责为:协助计划财务处制定收费管理办法;与计划财务处共同进行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指导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科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缴、核算、检查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四条学校的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学费学校按照国家和区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三)考试费学校根据国家和区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按规定标准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四)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学校为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包括培训费、租赁费等。

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七条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如教材费等。

收取的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收费立项和审批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或调整、变更,由财务科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区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客观实际,提出收费方案报学校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立项与审批(―)立项校内各部门需要设立收费项目时,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原因、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部门、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等。

同时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成本测算表等)。

大学各类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各类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各类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各类收费的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收费分为营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结算收费和罚没性收费四大类。

营业性收费是指校办产业、后勤服务集团、以及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和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学生学杂费、住宿费、上机费、实验费,学生分配违约金等,以及对外提供有关服务所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

内部结算费用是指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制后,校内各单位之间互相结算的费用。

罚没性收费是指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对校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违规行为收取的惩罚性费用。

第三条校内各类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各级财务机构管理,各收费执行单位不得截留收入或坐收坐支。

第四条营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并使用正式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各有关单位收取的内部结算费用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收取,使用学校统印制的内部结算收据。

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性费用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收取,使用学校统印制的内部罚收据。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和标准,须经校财政领导小组核定,报省物价审批并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才能实施。

第六条内部结算收费和罚没性收费种类和标准如有变动,必须事先书面报告校长办公室,经校财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七条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均由校计划财务处统管理,按规定和学校制定的规范上交、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各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性费用均必须全额上交校计划财务处,按学校制定的规范分配使用。

第九条校办产业使用的营业票据由各产业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说务机关领取。

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使用的结算收据或技贸票据由校计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或说务机关领取并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由校计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领取并统管理。

大学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本科生)。

二、缴费管理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向在校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笫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缴,经学院批准后予以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其收费方式采用预收结算制。

预收结算制是指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制学费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如超过预收部分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缴纳预缴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抵冲预缴学费。

第六条学生因每学年学院的学籍处理发生应缴费用的改变,其应缴费用改变的计算时间从学院发文之日算起;因其他原因的学籍变动发生应缴费用的改变,从学生正式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之日算起(以流转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学生毕业及因退学、休学、转学、因私出国留学、提前结束学业等原因离开学院,本人应持有关管理部门开出的“离校流转单”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结清应缴费用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复学、转系转专业、转入下一年级、延长学习年限等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由本人持有关管理部门开出的“学籍异动流转单”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财务缴费手续后予以学习注册。

第九条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复学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在学年第一学期内批准复学的,全额收取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收取50%的专业学费。

第十条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按下一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离校自修的,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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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模版【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财务收支管理,制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大学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二条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大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门的有关文件,依法确定收费标准、项目和方式,管理和使用收费资金的规定。

第三条大学应当按照收、支、核、对的程序和财务制度,在法定范围内收取各项教育费用,保证教育经费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管理部门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实验费、实习费、教材费、考试费、复查费、证书费等各项教育费用收收支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费用项目第五条大学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学费和助学贷款利率,审核学生住宿费并监管公寓建设和管理费用,制定实验费的标准和项目,审核和监管实习费用,审核和监管教材费、考试费、复查费和证书费等各项教育费用。

第六条大学应当定期审查和调整收费标准和项目,按照市场和社会需求,合理制定和调整各项教育费用标准和项目,确保费用合理、透明,并提前向学生家长公示。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七条大学应当制定收费方式,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定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期限,确定完成学生住宿、实验、实习等具体项目后再收取相应费用的方式,规定助学贷款的申请和还款方式,规定证书的领取方式等。

第八条学费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学生可以选择不同方式进行缴纳。

第九条大学应当建立规范的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确保资助资金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同时大学再参照学生的贫富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助政策。

第四章收费的监管管理第十条大学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完善监管机制,保证每一分钱的使用合理、有效。

第十一条具体收费项目应当设有专门账户,按照财务制度和程序进行核对、支出和结算。

第十二条大学收费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对学生和家长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方式、决算结果等信息,并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咨询。

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16号(**年二月二十五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湖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收费项目类型1.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需报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选修、重修、辅修及借读费等。

2.代收费项目:是指各单位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的收费项目。

主要包括各类考试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考务费、新生体检费、卧具费、户籍办理费、职称评审费、各种证件磁卡工本费等。

3.服务性收费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提供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

主要包括科技服务、教学服务、各类捐赠、后勤服务费、诊治费、挂号费等。

第二条收费项目的申报与审批1.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统一送计划财务处报批,经地方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2.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报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依据,经与物价部门协商批准后实施。

3.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事先向计划财务处申报,待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收费项目管理1.所有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必须实行报批制度,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收取的各项费用,统一使用在计划财务处领取的有效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全额上交计划财务处,做到日清周结,不得坐收坐支、隐瞒、截留和私设小金库。

3.收费使用的票据统一由计划财务处领取或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建立规范的票据印制、领取、缴销、保管、使用登记制度。

4.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收费要做到专人、专责、专账管理,严格履行票据领用、管理、结存和核销手续。

5.学校统一领导收费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安排,每年在新学年开学和新生入学时,组织两次全校性集中收费工作。

高校缴费管理制度范本

高校缴费管理制度范本

高校缴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费项目高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

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收费标准高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条收费方式高校应当采用银行代扣、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收费方式,为学生提供多种缴费选择。

第五条收费时间高校收费时间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期限应当按照学习阶段合理设置,避免学生负担过重。

第六条收费票据高校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学生缴费后,学校应当及时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条收费管理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管理责任,加强收费核算,确保收费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八条优惠减免高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优惠减免政策应当公开、透明,符合条件的 students 应当及时申请。

第九条监督管理高校应当接受价格、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收费相关资料,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违规处理高校违反本制度的,由价格、教育等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高校收费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XXX高校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高校缴费管理制度范本,可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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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以及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各类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为社会提供教学以及其它服务的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提供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信息等的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收费必须按要求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按政策、计划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管理。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设备处、后勤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收费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务处,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主要由财务处负责。

第六条“收费领导小组”职责包括:负责收费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和实施;负责对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的审核,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负责收费过程
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学校的收费项目按照市物价部门要求,需要审批或报备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报备。

第三章立项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国家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财务处可依据国家政策收费。

第九条国家有收费政策,收费标准需要学校确定的事业性收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收费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一)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招生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外事处等),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按教育类型、专业分类提出收费申请。

(二)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住宿条件及国家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提出收费申请。

(三)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申请。

第十条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面向校内师生,属于学校自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申请,写明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等;收费申请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学校各类会议场所、教室等对外出租的收费,由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收费申请,写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市场调研等;收费申请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收费项目、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学校各单位开展教学服务的培训办班收费项目,由开办单位提出收费申请,写明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益测算等,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备案。

(四)学校经营性物业租赁收费,在学校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报学校招投标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收费标准。

超出学校权限范围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务所的医疗收费项目,由医务所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收费手续,对学生、教职工的医疗服务,按医药成本收费,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费用的收取
第十一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一)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学生学籍变动,由教务处提供变动依据。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的专业学费标准缴费;经批准休学、停学的学生,免交休、停学期间学费,复学后按编入的专业学费标准缴费;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专业班级学费标准缴费。

(三)学生住宿条件变动,由学生处提供变动依据,按变动后的住宿标准收费。

(四)学生学制内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以及延长学年修读课程按学分收费。

(五)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收取。

第十二条学费、住宿费的减免,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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