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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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公用房规范、有序管理,依据《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用房指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归属XX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树立用房成本意识,转变无偿使用的观念,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公用房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其职责如下:(一)讨论研究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公用房相关制度;(二)讨论决定公用房配置、调整方案(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三)讨论研究违反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四)其他需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用房配置、调整、使用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二级单位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行使日常管理、使用监督等具体工作。

—2—第三章分类与调配第七条学校公用房分为基础工作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校办企业用房和其他用房七大类。

(一)基础工作用房基础工作用房包括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

党政办公用房指校级、二级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的用房(含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面积按人员编制数、党政职务计算定额。

教师工作用房指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的教师(含教辅人员)的用房,面积按人员编制数、专业技术职称计算定额。

(二)教学用房教学用房包括公共教室、专业教室和实习实践场所。

公共教室指供学校各类学生公共使用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其附属用房。

专业教室指用于学生进行专业实验课程教学的用房。

实习实践场所指用于学生开展实习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用房。

教学用房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创新创业学院等按照学校人才培养任务的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房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公有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公有房产的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房屋系指产权属XX大学的各种房屋、场馆会堂、地下室、受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管理的人防空间及其附属配套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及所处地域如何,概属XX大学公有房屋。

第三条资产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有房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的甲方单位,对全校公有房屋行使管理权、支配权、经营权等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并与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用房的分配审批和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有房屋的使用者通过资产处并履行一定的手续取得公有房屋使用权。

使用者对所使用的公有房屋负有保护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公有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和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公有房屋按照使用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进行配置、调换和管理。

学校各类用房的调整配置要优先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求,解决教学科研用房紧张的突出矛盾,改善办学条件。

重点向办学效益好、用房条件差的教学单位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学生管理服务部门倾斜。

学校各教学单位以学院为建制单位,整体调整配置所需各类用房,基本形成各学院相对独立完整的用房格局,为进一步整合学科资源、调整院系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第六条房屋资源使用效益是评价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单位要合理有效利用学校房屋资源,使用房屋应符合学校总体开展规划,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

第七条本方法与其配套发布的实施细那么、行政办公用房、导师研究室、青年教师公寓(周转房和单身教工宿舍)等公房管理文件配合使用。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分类第八条学校公有房屋分为居住用房和公用房屋两个大类。

第九条居住用房包括:周转房和单身宿舍。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公用房屋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大学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

学校公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建立房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房屋资源,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二章公房分配第四条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等。

根据类别实行定额管理和租赁管理。

第五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

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和研究生用房。

第七条教学实验用房以各院、部的学生数、实验教学任务量和学科专业属性综合核算;科研用房按国家相关规定核算;教师工作用房按各院、部在编教学人数核算,教授12平方米,其他教学、教辅、科技人员每人6平方米;研究生用房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核算,博士3平方米,硕士1.5平方米。

博士与硕士用房要独立分配,独立使用,不得与其他用房合并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报告厅、体育馆等。

第九条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配电房、水泵房等。

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属非福利性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我校、用于教职工生活居住、未参加房改的住房(不包括学生宿舍),包括成套公有住房和单身教工宿舍。

第三条在校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校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使用、租赁、维修等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的批准或授权,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学校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给引进的优秀教学、科研人才中的无房户,作为住房的过渡和周转。

公有住房在有空余的前提下可租赁给学校其他无房教职工居住。

第五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受了学校优惠政策购房、住房货币化补贴、或自购商品住房的;或者单身教职工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结婚的(异地分居的除外),必须退出租赁的公有住房。

第三章租赁原则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周转过渡原则。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赁期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租赁期满,租赁双方可根据情况议定是否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市场化原则收取租金。

租赁公有住房要按租住面积向学校缴纳租金,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等由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按规定统一核定。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金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困难家庭的租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减免。

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合同制管理原则。

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不签订租赁合同均视为放弃租赁,学校收回住房。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九条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向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提出租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租住人员、月租金额、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租住成套公有住房的,缴纳3000元租赁押金;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的,缴纳800元租赁押金。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办公用房(简称公共用房)的管理,合理使用现有公用房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公用房屋、产权均属学校所有。

学校责成总务处和系(部、处、所、院、厂)分级进行管理。

二.现有公用房屋由总务处按确定的分配方案核实并办理房屋使用分配单,各单位之间旧房调剂,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验收房屋及各种设施,然后签发房屋使用分配单。

三.新竣工的公用房屋,由总务处会同基建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后,再经总务处办理房屋使用分配手续。

四.各类教室(包括系公用或专用的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均由教务处统安排使用,但不许作为他用。

五.学校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核定、调配。

校长办公室经校长批准,有权将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房从有关部、处调出。

六.后勤办公用户由总务处统核定、调配。

总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有权将有关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户调出。

七.现有办公用户超定额核定面积的单位,不能再增加用户面积;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户,由总务处统调剂使用(公用房屋定额面积标准由学校根据教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一)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二)专项服务用房㎡㎡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4+博士人数×5+博士后人数×10(四)本科实验教学用房根据实验性质,将本科生实验教学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论文实验四类。

各类实验教学用房的定额标准如下:1、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依据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公共用途的各类房屋、场地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实行“统筹规划、定额配置、超标有偿、科学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负责公用房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各类公用房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公用房分配与调整等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分类指导。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学校核定的用房总定额内,按照用房类别标准对本单位内部公用房进行具体的分配、调整和日常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配置管理第七条学校公用房实行“保证基本、择优助强、标配特配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第八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公用房分为以下六种类型:学校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公共教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用房。

第九条学校制定《XX大学公用房定额标准》,规范公用房配置。

超额部分有偿使用,不足部分由学校视情调配。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学校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外借和相互调换,不得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经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

第十一条学校各类公用房管理服从校园整体规划。

各类公用房使用期间,如学校需要重新调整,相关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安排。

有关单位如有需要,可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实行有偿使用,按超面积收费标准执行。

借用到期后,应按时交还学校。

第十三条退休、离岗、离校人员使用的公用房由原单位按《XX大学固定资产交接管理的补充规定》处理。

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XXX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学校公用房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公用房屋的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驻校的外单位、校内外使用XXX公用房屋的人员。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屋实施产权管理;负责拟定公用房屋调配方案,经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代表学校签订公用房屋(有偿)使用协议,以及核定有偿使用费等工作。

第二章公用房屋的范围与分类第四条公用房屋的范围公用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XXX的除教职工住宅以外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无论其是否已在地方政府房管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也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及所处地域。

具体包括:1.在学校自有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校自筹经费、学校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2.由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或学校所属单位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3.产权为政府或其他单位所有,但因合并(合作)签订协议而划归学校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4.产权为学校所有,由政府部门或外单位租赁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论是否签订协议、是否缴纳租金);5.学校代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公用房屋的分类公用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技开发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三章公用房屋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建立公用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学校各处级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公用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

公用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对公用房屋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负责,尤其是对公用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七条公用房屋的产权管理1.学校规划部门批准新建(扩建)的各类公用房屋,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移交给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产权管理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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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
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额配置。

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
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4+博士人数×5+博士后人数×10
(四)本科实验教学用房
根据实验性质,将本科生实验教学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论文实验四类。

各类实验教学用房的定额标准如下:
1、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2、专业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0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3、专业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16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4、本科生毕业论文实验定额面积㎡/生。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D= k M ⨯⎪⎭
⎫ ⎝⎛⨯+⨯⨯+⨯+⨯=6.04)163220322432(论文人数专业实验人时数专业基础实验人时数基础课实验人时数(五)科研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E=∑(教学科研在岗人数×定额面积)×k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F=N1×1800+N2×1500+N3×200+N4×60+N5×40
(七)人才引进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G=当年拟引进人才数×15㎡/人+15㎡(预留)
(八)访问学者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H=预留面积
(九)专用教室用房
1、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用教室
定额计算公式:
(1)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500人以内:
面积I1=R×1㎡/人
(2)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500-1000人:
面积I1=500×1㎡/人+(R-500) ×㎡/人
(3) 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1000人以上:
面积I1=500×1㎡/人+500×㎡/人+(R-1000) ×㎡/人
2、艺术类学生专用教室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I2=本科生人数×6㎡/人+研究生人数×8㎡/人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I=I1+I2
(十)学术活动室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J=各单位在岗人数×1㎡/人。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总面积=A+B+C+D+E+F+G+H+I+J
第七条学校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平台用房,根据学校资源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用房面积,暂不收取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八条各楼宇中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调配,优先满足相关单位的学科发展和引进人才的需求,也可用于联合实验室、交叉学科平台、创新平台等需求的临时用房。

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各单位按标准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十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以使用单位为核算对象,按“定额内预算安排,超定额自行负担”的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方式管理。

下拨预算时,对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定额面积的单位,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按定额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面积;负责与各单位签订《兰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催缴各单位超定额使用公用房应缴纳的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预算指标下达及会计核算;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催缴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十三条各单位上缴的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定额内面积×定额内收费标准+超定额面积×超定额收费标准。

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具体标准为:
(一)定额内面积,按15元/月·㎡计算;
(二)超出定额面积10%之内的(含10%),超出部分按45元/月·㎡计算;
(三)超出定额面积10%—20%之间的(含20%),超出部分按60元/月·㎡计算;
(四)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90元/月·㎡计算。

第十四条超定额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在签订《兰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时,需填写《兰州大学公用房超定额使用缴费单》,明确缴纳超定额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经费来源,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缴纳,其中,定额内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由财务部门根据标准统一扣缴;超定额房屋资源条件占用费,由财务部门按照《兰州大学公用房超定额使用缴费单》扣缴;逾期未足额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财务部门将扣减该单位相关经费的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公用房维修改造基金,专项核算各单位缴纳的超定额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公用房的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七条超额使用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的单位,在其按期、足额交清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前提下,将其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50%返还给该单位,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等公用性支出。

对实际使用面积不足定额的单位,学校在安排预算经费时将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根据地域差异,计算实际使用面积时,对各单位在榆中校区所占公房面积设置调节系数。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重点研究基地的公用房根据其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今后将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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